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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公开原则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审判公开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刑事判决时,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至法庭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五)当今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公开作明确要求。除了第223条规定法院应当对四类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外,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审判公开原则贯穿整个审判程序的统领地位。

二、审判公开原则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含义和内容

审判公开是现代法制框架下世界通行的刑事审判原则,被各国以立法形式加以确立。《世界人权宣言》第10条规定:“人人完全平等地有权由一个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以确定他的权利和义务并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亦规定:“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我国也将审判公开原则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第11条也对刑事审判公开作了类似规定。

审判公开原则,指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和宣告刑事判决时,除特殊情况外,均应公开进行,允许公民至法庭旁听,允许新闻媒体进行采访和报道。

审判公开原则的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开庭前相关内容的先期公布

开庭前应将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及地点以恰当的方式进行公布,方便公民前来旁听或媒体进行采访报道。但以下几类人员不能进入法庭:(1)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3)正在监外服刑的罪犯和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4)在精神上有疾病或醉酒的人;(5)携带武器、凶器或危险品的人;(6)未经允许的外国人。此外,允许进行采访报道的新闻记者仅限中国国籍的记者。

2.审判过程公开

审判过程公开,即庭审应当公开进行,当庭进行案件事实的调查和证据的出示、质证,当庭展开控辩双方的辩论,做到“有证庭上举,有理庭上辩”。但是,无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法庭对案件的评议一律不公开进行。

3.审判结果公开

审判结果公开,即对判决结果公开宣告,宣告的内容既应包括判决的内容,也应包括据以判决的理由及依据。

(二)审判公开的意义

审判公开作为刑事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实现司法公正和体现司法威严上均有重要意义。

1.审判公开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在公众和媒体面前开展庭审活动,由刑事诉讼当事人、其他参与人、广大公众和社会舆论对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可以敦促法院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行使审判职权,进行公正审理和裁决。

2.审判公开有利于加强法制教育

审判公开使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公众都亲身参与或从旁监督了刑事审判活动,这不仅能增加刑事司法活动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刑事审判公正性的信心,提升刑事法律和司法的权威,而且能够加强公众的法制意识,教育其自觉遵守法律。

(三)审判公开的例外

审判公开原则并不是一项绝对性的原则,在各国均有适用的例外情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同时,第274条规定:“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因此,我国审判公开的例外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机密以及其他所有与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国防、科技、外交、立法、司法、财政、资源等有关的秘密事项。该项规定是为了防止国家秘密的泄露,维护国家的利益与安全。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该项规定体现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价值理念,旨在保护刑事被害人或其他人的名誉,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也是为防止一些案件对社会风化产生不好的影响。

(3)当事人申请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审理。该项规定体现了我国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4)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此处所指的“不满18周岁”,指案件开庭审理时的年龄而非案件发生时的年龄。该项规定是因为未成年人在心理和人格上仍具有极强的可塑性,我国刑事法律制度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判,以避免对其造成不良的身心伤害,促使其早日回归社会。

(四)审判公开的要求

(1)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依法参与案件的审理;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也可以派代表到场。

(2)不管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理,休庭评议活动一律不公开进行,而判决一律应公开宣告。但是,对于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其公开宣判不宜采用群众大会的形式。

(3)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开宣判的案件,法院应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五)当今我国刑事审判公开存在的问题

(1)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未对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的审判公开作明确要求。除了第223条规定法院应当对四类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外,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审判公开原则贯穿整个审判程序的统领地位。在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以及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而只是通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进行审理。

(2)审判公开还要求裁判文书中裁判理由与依据的详细记载,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公开的裁判文书常常只注重记载裁判结果而不记载详细的裁判理由,反而是在内部报告中记载有详细的裁判理由,这导致刑事案件当事人无法通过裁判文书了解案件的具体裁判理由及依据,不利于维护刑事审判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除此以外,审判实践中的一些制度与做法也体现了在我国刑事审判中进一步贯彻审判公开原则的必要性。例如,法官常在庭外会见刑事诉讼的某一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在法院审判委员会评议刑事案件时,身为公诉一方的检察长可以作为法律监督的代表列席参加;刑事审判中裁判认证的比例较高而当庭认证的比例较低等等。其实,审判公开原则不仅是刑事审判的一个原则性理念,也应当是贯彻于整个刑事审判过程并铭刻于每个刑事审判工作人员内心的价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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