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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公开原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会议公开原则会议公开原则,是指议会议决问题的程序应事先公布,会议的记录应公开发表,议事的过程应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作公开报道。最早在宪法上对会议公开原则予以确认的是法国。法国1791年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会议的讨论应当是公开的,会议记录应予复印。”法国宪法规定,议会各院经总理或1/10议员的请求,得举行秘密会议。

三、会议公开原则

会议公开原则,是指议会议决问题的程序应事先公布,会议的记录应公开发表,议事的过程应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媒体作公开报道。议会系代表民意的机关,民意宣达及实现有赖于议员的积极作为,即对议会讨论审议之事项,议员应作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有争执的问题,应表明自己支持或反对的理由。会议的公开有助于公民了解议会的活动,特别是知晓自己选出的议员在议会的所作所为,以便对其进行监督,尤其是在议会改选时作为对谋求连任的议员投赞成票还是反对票的基本依据。因此,议会会议公开原则是现代政治系民意政治在议会活动中的体现,是使议会这个民意的代表机关,代表民意、尊重民意、服从民意并最终使民意得以实现的保障。

最早在宪法上对会议公开原则予以确认的是法国。法国1791年宪法第1条规定:“立法会议的讨论应当是公开的,会议记录应予复印。”现在很多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议会会议应当公开,但在公开的内容和程度方面却并不相同。多数国家宪法规定的议会会议公开举行,除特别例外,一般都包括公布议程、发表记录和准许旁听这些内容,少数国家宪法规定的议会公开举行会议仅指的某一方面,如伊朗仅指的对辩论、讨论和记录的公开,土耳其仅指议会全体会议上的辩论公开。

作为会议公开原则实现的保障,任何人对公开会议都可以作忠实的报道,不得因此而负刑事、民事或行政上的责任,其中自然包括议员本人在内。但日本明治宪法曾规定,“两院之议员于议院之发言和表决在院外不得追究责任,但议员自动将其言论以演说、刊行、笔记或其他方法公布时须依一般法律处分之”,显然是不允许议员对议会的公开会议作忠实报道。

作为例外,议会会议在必要时也可秘密举行,只是需要遵循宪法关于举行秘密会议的决定及程序的规定。开秘密会议的情况主要是两种:会议内容涉及国防外交秘密;会议公开会使无辜之人的精神、财产、名誉蒙受不必要的损害。提出举行秘密会议的动议机关和人员主要有:议院的议长、议员、政府的首脑。动议提出后,是否需要按法定程序表决,有不同要求:一是无需表决,只要提出的动议符合法律的要求就可举行秘密会议。如意大利两院及两院联席会议,匈牙利国民议会,就可决定是否举行秘密会议。法国宪法规定,议会各院经总理或1/10议员的请求,得举行秘密会议。约旦宪法规定,应政府或5名参议员或众议员的请求,可举行秘密会议。二是需要表决。德国《基本法》规定,基于联邦政府或1/10议员的要求,并以议员2/3多数的同意,联邦议院可举行秘密会议。日本宪法规定,如经出席议员2/3以上多数议决,两议院可举行秘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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