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审判实践中绿色原则的适用

审判实践中绿色原则的适用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适宜在审理案件中直接适用,其更多的意义在于倡导作用。绿色原则作为《民法总则》的创新点之一,应当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原则。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适宜在审理案件中直接适用,其更多的意义在于倡导作用。在绿色原则的指导下,具体法律法规的适用应当更好体现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立法本旨。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总则》的创新点之一,应当成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所遵循的原则。绿色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对私权利行使的适当限制,即权利行使时应当关注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民事主体在设定权利义务时应将资源节约或保护生态环境纳入考量范围,特别是在特定区域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利用的案件中应当着重对此进行考虑。《环境保护法》第29条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因此,在相关区域内进行资源开发利用或其他经济活动就要遵守相关规定的要求,注重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采矿权的行使中,民事主体的行为除了受合同约定条款的限制,也应该遵守自然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态环境不受破坏。按照《自然保护区条例》第18条的规定,自然保护区可以分为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在核心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此,如果在此区域进行生产生活活动,就违反了禁止性规定的要求,将会对自然环境和生态造成严重破坏,损害公益利益。双方当事人如就在此区域内进行相关活动订立合同,其效力就不能予以认可。

绿色原则不仅涉及私益的保护,更多涉及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在审判实践中,充分领会绿色原则可以帮助法官寻找相关民事立法的本意或者法律价值取向,在对具体条文的理解与适用中关注对资源的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并发挥民法基本原则对立法的解释、对司法的指导作用,加强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民事主体签订合同时,即使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争议,但如果合同危及生态环境或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也可以结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对合同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审查,从而对合同的效力进行裁判。《民法总则》之前的诸多民事立法虽然也体现了一定的资源节约和生态保护的理念,但缺少一个一以贯之的基本理念。绿色原则的提出起到了纲举目张的作用,将《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责任》等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涵盖于这一抽象的原则之中,更有利于相关法律条文的解释,促进法律适用的统一,充分发挥民法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