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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管、分押或者对未成年罪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实行监督。

第六节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也应全程进行监督。

一、侦查监督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同时审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发现有下列违法行为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2)未依法实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分管、分押的;(3)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逮捕措施后,在法定时限内未进行讯问,或者未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4)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威胁、体罚、侮辱人格、游行示众,或者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的;(5)利用未成年人认知能力低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6)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以诱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侵害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人格尊严及隐私权等合法权益的;(7)违反羁押和办案期限规定的;(8)已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不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的;(9)在侦查中有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二、审判监督

对依法不应当公开审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公开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开庭前提出纠正意见。

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时,发现法庭审判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休庭后及时向本院检察长报告,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1)开庭或者宣告判决时未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庭的;(2)人民法院没有给聋哑或者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未成年被告人聘请或者指定翻译人员的;(3)未成年被告人在审判时没有辩护人的;对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规定拒绝辩护人为其辩护,合议庭未另行指定辩护律师的;(4)法庭未告知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申请回避、辩护、提出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最后陈述、提出上诉等诉讼权利的;(5)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

三、执行监督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管教所实行驻所检察。在刑罚执行监督中,发现关押成年罪犯的监狱收押未成年罪犯的,或者对年满18周岁后余刑在2年以上的罪犯没有转送监狱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在看守所检察中,发现没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分管、分押或者对未成年罪犯留所服刑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未成年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活动实行监督。对符合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法定条件的,应当建议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提请;发现提请或者裁定、决定不当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人民检察院发现有关机关对判处管制、缓刑或者裁定、决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在社会上执行的未成年犯脱管、漏管或者没有落实帮教措施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

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发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

【注释】

[1]姚建龙.理解未成年人检察制度.青少年犯罪问题,2007(2)

[2]全国未成年人刑检工作建设不断加强独立机构达298个.检察日报,2012年5月24日

[3]鸿明.刑诉法修改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法学家茶座.第35辑.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12:159

[4]全国未成年人刑检工作建设不断加强独立机构达298个.检察日报,2012年5月24日

[5]全国未成年人刑检工作建设不断加强独立机构达298个.检察日报,2012年5月24日

[6]《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7]葛琳.附条件不起诉之三种立法路径评析——兼评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附条件不起诉之立法模式.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6)

[8]最高人民检察院部分厅、局、室负责人2001年检察工作设想.人民检察,2000(8)

[9]李郁.暂缓起诉:严格执法中的温情.法制日报,2003年8月19日

[10]陈建民.受人指使高三学生实施抢劫,援引缓诉检察机关挽救失足.法制日报,2002年11月20日

[11]苏辛辛.暂缓不起诉.人民日报·华东新闻,2002年09月2日

[12]毛磊.大学生犯罪率如何降到最低限度.人民日报,2003年4月16日

[13]张利兆.检察视野下的未成年人维权.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72

[14]最高检司改办官员:为何叫停“暂缓起诉”.载正义网,http://news.jcrb.com/jxsw/201002/t20100201_316773.html,2013年1月10日访问

[15]陈光中,[德]汉斯一约格·阿尔布莱希特.中德不起诉制度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83

[16]龙宗智,左卫民.法理与操作——刑事起诉制度述评.现代法学,1997(4)

[17]毛建平,段明学.暂缓起诉若干问题研究.人民检察,2004(6)

[18]顾昂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1996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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