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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总体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甚至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性。这一时期我国超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特点,可概括为如下四点:庭审前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法官主导庭审活动并控制庭审过程;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地位极度弱化,辩护权受到抑制;法官除审判职能之外还充任证实犯罪的控诉角色,控审不分。1996年我国修正了《刑事诉讼法》。

四、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

在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颁布之后,我国的刑事审判模式总体为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甚至体现出超职权主义的特性。究其原因,既是由于我国曾有长期的封建统治历史,纠问式的职权主义观念深入人心,也是由于新中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受苏联的影响较大。这一时期我国超职权主义刑事审判模式的特点,可概括为如下四点:庭审前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性审查;法官主导庭审活动并控制庭审过程;刑事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地位极度弱化,辩护权受到抑制;法官除审判职能之外还充任证实犯罪的控诉角色,控审不分。这种审判模式有着严重的弊端,使法官产生先入为主的判断,忽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也使庭审因缺乏对抗而流于形式,有损司法公正。

1996年我国修正了《刑事诉讼法》。这次修正体现出了对审判模式的改革,在保留职权主义审判模式的同时,吸收了当事人主义审判模式的一些对抗性因素。此次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1)开庭前法院的审查由实体审查变为程序性审查。开庭前,检察机关只移送有明确犯罪指控事实的起诉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而不再移送全部卷宗证据资料,以防止法官在开庭前形成预断。

(2)强化控辩双方的举证、质证与辩护的作用,弱化法官调查事实与审查证据的职能。在庭审中,法官不再主动出示与核实证据,证据由控辩双方自行出示,证人由控辩双方进行交叉询问;法官不再主动参与事实调查,法庭调查阶段由法官先讯问被告人改为由公诉人先讯问被告人;庭审后若法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也不能把案件退回补充侦查或主动收集新的证据,而是应作出无罪判决。

(3)强化了被告方的辩护权。被告方被赋予收集和当庭提交证据的权利,并可以在法庭调查阶段与控诉方展开充分辩论。这些改革举措提高了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

1996年《刑事诉讼法》,虽然对审判模式作出了一定的改革,但没有改变职权主义的根本特性,审判模式的改革仍需深化。2012年《刑事诉讼法》又作出重大修改,在刑事审判模式的改革上也有新的进步,主要体现为以下两方面:

(1)完善了辩护制度。例如,规定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及申请复议;衔接了《律师法》,强化律师会见、阅卷、取证权,规定律师享有执业活动中所知信息的保密权;扩大了指定辩护的范围,并给予刑事被告人及其近亲属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

(2)完善了证据制度和证人相关制度。例如,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规定公诉案件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检察机关承担;实行证人强制出庭制度,规定了拒不出庭或出庭后拒不作证的刑事后果;建立了证人保护制度和证人补偿制度;明确控辩双方有权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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