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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自由主义倾向

时间:2022-09-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是发达国家传承最久、认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社会思潮。[8]可以说自由主义是公民身份的权利标志。到了中世纪,自由主义被基督教的经院哲学家解释为一种“法生自由”或“法下自由”。

自由主义是发达国家传承最久、认同最广、影响最大的一种社会思潮。在产生之初是与古希腊时期的“城邦和市民社会”相对应的,即“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下所结成的伦理政治共同体”。[8]可以说自由主义是公民身份的权利标志。到了中世纪,自由主义被基督教的经院哲学家解释为一种“法生自由”或“法下自由”。进入文艺复兴以后,自由主义才被新兴资产阶级标榜为经济生活中一种精神理念,如霍布斯和洛克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改良后的思想自由、政治自由、经济自由。可以说自由主义与社会契约都是一种对人性的复归,即“自由、平等、博爱”三位一体,对此哈耶克有所总结“自由主义宪政是私权得以保障的前提基础,自由主义宪政思想又以两权(权利和权力)分离为表达”,同时他还指出“自由主义更关注交换正义,而将分配正义视为其次,因此自由主义者一般会主张机会均等而反对特权抑或歧视性待遇”。因为机会均等的前提是思想和物质上的相对自由,因此在通过交换正义获得物质自由的基础上,思想自由就成为自由主义者的终极目标,对思想的价值及其交换方式催生了近代以来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进步,美国宪法中规定人有“推广知识传播、公共领域保留和保护创造者权利”的三项自由。

在此,值得思考的一个悖论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产生源自封建主义后期的特许专权,例如知识产权最古老的版权和专利制度,无一例外不是来自于自上而下的权利授予,例如后文说到的沙皇俄国的专利权,以及中国宋代的官方专利等等,但是经济生活中的自由主义参与思想的创造行为时,这种制度将不可避免地向自由主义变迁,因为文化的根本价值在于传播而不在于保密,因此英国皇室在大宪章体制的主导下颁布了《安娜女王法》的同时,也在根源上动摇了自古以来封建统治阶层对知识文化领域的绝对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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