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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

时间:2022-11-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地位。美国在近年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方面普遍超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水平。10美国与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负责边境和刑事执法措施的机关必须被授予针对盗版和假冒商标行为采取执法行动的法定职权,而不需要被害人的正式申诉。

推动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安排的发展已经成为近年来美国对外贸易政策的显著特征,美国目前已经生效的双边和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包括3:与以色列、约旦、智利、新加坡、澳大利亚、摩洛哥、巴林、也门、秘鲁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以及北美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在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具有重要地位。正如美国贸易代表在2008年特别301报告中所指出的那样,对于美国而言,自由贸易协定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具有重要意义。4

虽然许多发展中国家对目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已经存在诸多不满,认为其妨碍了国内经济的发展,但美国却通过自由贸易协定进一步提高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美国在近年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在对知识产权人的保护方面普遍超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水平。这种超出包括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所覆盖的领域内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这被称为TRIPS-plus条款。这类条款又包括两类形式:第一类是规定比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第二类是取消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的例外。5另一种情形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覆盖领域之外的全新知识产权保护义务,这被称为TRIPS-extra条款6

根据这样的分类,结合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对象,我们可以对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TRIPS-plus条款和TRIPS-extra条款的内容进行如下简要概括:

一、TRIPS-plus条款

1.对专利的保护

专利保护对美国制药产业的利益具有非常重大的影响,因而在其积极游说之下,美国近年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对专利的保护水平较之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了很大提高。从保护的期限来看,虽然这些自由贸易协定规定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相同的20年保护期,但还附加了专利期限可因申请程序的延误而延伸的规定,也就是保护期的生效可以提前到申请程序完成之前。7这种源自于美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制药企业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新药上市前往往需要经过药监部门漫长的检验和批准过程,可能缩短药品专利申请人实际享受的专利保护期,而规定专利保护期的延伸则使专利申请人能够避免遭受这种损失。

2.对商标的保护

商标法可保护的客体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只有可视的商标,即任何标记或标志的组合才能获得保护。而美国与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则扩展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允许声音和气味成为商标的要素。8

在侵权行为的认定方面,美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要求针对具有混淆可能的相似商标采取边境措施,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仅仅要求对假冒商标产品采取措施,因此前者扩展了对商标持有人的保护范围。9

3.对版权的保护

在保护期限方面,美国在2001年后与其他国家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版权保护期均为作者生前及死后70年,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20年的保护期。10

4.知识产权的实施机制

美国与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负责边境和刑事执法措施的机关必须被授予针对盗版和假冒商标行为采取执法行动的法定职权,而不需要被害人的正式申诉。11而规定刑事程序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1条则对申诉的要求方面未作规定。另外,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还规定缔约方的行政机关应当能够依职权采取边境措施,阻止盗版和假冒产品的进口。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51条则规定,权利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方可阻止此类产品的进口。12

美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保留了美国—约旦自由贸易协定关于采取边境措施方面的职权要求,但进一步要求边境执行机构无论在被怀疑侵权的产品是进口,出口或仅仅是过境的情况下都应当有权采取边境措施。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仅仅要求将进口产品置于边境措施之下。13

5.取消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例外

美国自由贸易协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取消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规定的一些例外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发展中国家的政策空间,这集中体现在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规定方面。

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谈判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基于应对国内公共健康危机的需要,经过一番努力而在协议中加入了对药品专利的强制许可条款14,多哈宣言更进一步加强了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的权利。这引起了美国制药产业的不安,并使他们意图通过自由贸易协定的方式削弱发展中国家在这方面取得的成果。15美国签署的所有自由贸易协定都对强制许可予以限制,其中包括:第一,限制颁发强制许可的条件。缔约方政府只能出于紧急情况、反垄断需要,以及公共健康需要的非商业性理由而颁发强制许可证。第二,控制药品销售。如果没有获得专利持有人的同意,缔约方政府应阻止药品生产的竞争者销售没有专利的产品。在这种条件下,即使政府采用强制性的许可方法,让药品专利的非持有人生产基因药品,也会因专利持有人的不同意而无效。16

二、TRIPS-extra条款

1.对版权的保护

美国在自由贸易协定中普遍引入了其国内版权法千禧年数字版权法》(DMCA)的内容,要求其贸易伙伴国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互联网条约”17,在网络和数字技术不断发展的情况下,承担保护数字作品的义务。美国在这些自由贸易协定中界定了“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明确要求网络服务商阻止盗版行为的发生。此外,所有的贸易伙伴国家都要承担禁止撤销或修改“权利管理信息”的义务。18

另外,美国与约旦的自由贸易协定还规定,对“那些姓名被制定为一个作品的作者,制造者,表演者或出版者的自然人或法人”,应做出对其有利的版权推定。这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也是没有规定的。19

2.专利保护方面

第一,保护药品的试验数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只是在防止不正当的商业使用方面对试验数据提供保护,而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都明确规定缔约方必须承认药品专利申请人对药品试验数据的专有权利,并建立专门的数据保护制度。20

第二,平行进口。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平行进口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则禁止药品的平行进口。在平抑发展中国家的药品市场价格方面,平行进口的贸易形式可以起到巨大的作用,因为其可以分散药品进口的来源。但在美国制药产业的强烈要求下,美国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对平行进口采取了否定的态度。比如美国与澳大利亚和巴林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允许专利的持有人阻止对同类药品的平行进口。21

第三,美国与摩洛哥以及澳大利亚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还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规定专利保护可以适用于已知产品的新使用方法;在加强动植物专利保护方面,美国与摩洛哥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明确地规定了对生命形式(life forms)的专利保护,远远超出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保护范围。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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