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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义务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洛克认为这种财产权早在原始社会以前,也就是自然状态中就已经存在了。在论述天赋权利时,洛克最常列举的权利是“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往往用“财产”泛指任何权利。在论证了天赋权利先于社会存在后,洛克论证了政治社会是经由社会成员的同意而产生的。霍布斯将这种权利归结为个人生命的保全,国家的唯一职责是维护秩序,为达成这一目的国家可以是绝对的;洛克将财产权作为最典型的权利,所以为政府的权利设定了一个限度。
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约翰·洛克是17世纪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是近代以来自由民主理论实践方面最有影响力的人物之一。洛克的政治哲学尽管表面上具有简单明了的性质,但其实却涉及逻辑论证上的困难,洛克明晰17世纪政治牵涉的许多问题,试图以谨慎的态度使之包容并蓄,但其精心构建的理论体系不能容纳如此复杂的问题。尽管如此,洛克凭借自己的才能将过去经验产生的政治、哲学、伦理和教育思想集合起来,以简单、有力的语言传递给18世纪,成为英国和欧洲大陆政治哲学赖以发展的渊源,并且在美国的宪法和政治实践中得到了最充分地运用。

洛克同样用社会契约思想来解释政治社会的产生及政府的权力来源,不同于霍布斯,洛克将自然状态描述为和平与互助的状态,是“和平、亲善、互助和不受危害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按照理性生活在一起,人们借助自己的劳动、发明使自我保存所需的物品不断增加,但人口的增加使自然状态无法再提供更多的自然供给物,人们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并希望更多地占有财产,使原有的自然状态所能提供的保护不能再持续下去,人们不得不制定新的规章取代原有的自然规章,保护自己财产的欲望使人们急切地进入政治社会状态。

政治社会是对自然状态不便之处的补救方法,政治社会所赖以建立的用以解决人们纷争的公民法“仅仅在它们是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范围内才是正当的,而它们正是由自然法调节和解释的”[13]。在自然法的根源、目的和内容上洛克同霍布斯一样可以将其概括为一个词就是自我保存。在洛克看来自然法的基础是根植于每个人心中的最强烈的欲望,自然法和自我保存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关系,“上帝植入人们心中并使之成为他们本性的原理的第一个和最强烈的欲望便是自我保存”[14]。人类自我保存的行为与作为自然法的理性一致并且构成了人类行为的合理依据,但是由于人们缺少对自然法的研究,总是会违背理性行事,尽管自然法已经植入了所有人心中,但处于自然状态中的人并不十分清楚该如何遵守它。所以,“人们必须发现和设计出能够使他们满足他们的自我保存的自然欲望的条件”[15]

尽管霍布斯和洛克都将自然状态描述为不会持久存在的状态,将自然法明确为自我保存,将公民社会或曰政治社会看作是对自然状态的补救,但霍布斯与洛克的理论还是有着深刻的、富有意义的区别的:洛克的自然状态不像霍布斯的自然状态那样凶残,而且洛克并不像霍布斯一样将每个人看作是他人潜在的威胁者,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威胁自我保存的不是人与人相互伤害的倾向,而更多的是自然条件的匮乏。对于自然状态的不同理解使二人对补救自然状态的方法的理解也大相径庭,洛克的政府远比霍布斯的主权者更少独裁的特征,其中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洛克给予自然法中的财产权以更多的关注。

洛克认为,一切权利都与财产权类似。在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从大自然所提供的条件中获取生计,就这一点而言财产是共有的。洛克宣称当人以自己身体的劳动“掺入”某物时,人就具有对此物自然的权利,这种学说被融入了后来的古典经济学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洛克认为这种财产权早在原始社会以前,也就是自然状态中就已经存在了。财产权并不是由政治社会创造的,所以政府并不具备随意调整财产的权利,或者说社会和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此前就已经存在的对财产的私有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天赋权利,是个人生而具有的权利,是社会和政府不可取消的权利。在论述天赋权利时,洛克最常列举的权利是“生命、自由和财产”,并且往往用“财产”泛指任何权利。财产是洛克详细探讨过的唯一的天赋权利,由此可以看出他将财产权当作最典型和最重要的权利。“人们结合组成国家并服从国家管理的首要目的就是保护自己的财产。”[16]也正因为这种天赋权利的重要性,所以政府的权力必须是有限的,政府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这些天赋的权利。

在论证了天赋权利先于社会存在后,洛克论证了政治社会是经由社会成员的同意而产生的。政治权利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17]。这种权利的产生只能是经过人们的同意,政府行使的立法权和行政权是由每个人将自己的天赋权利让渡给政府的,因为人们认识到这样能更好地保护自由和财产,而只有当社会也承担了保护每个人财产的义务时这种契约才能成立。

洛克阐明了契约的必要性但并没有详尽论述契约的后果,在契约是产生了社会还是产生了政府这个问题上,洛克承认社会与政府的区别,但并未明确这种契约是个人之间建立社会的契约,还是社会同政府之间的契约,而是将两种观点融为一起。洛克没有讨论过一个社会建立后使其得以为继的其它理由,他经常谈及社会而很少谈及国家,经常谈及权力而很少谈及义务。这就使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不及霍布斯的论述完整严密,并使其理论自身充满逻辑上的不自洽。尽管如此,洛克对财产权的论述,对政府权力的限制,对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区分,使其成为那个时代最孚众望的政治哲学家,其“哲学的最大要旨超越了英国同时代的政治解决办法,在美洲和法国奠定了政治思想的基础,于十八世纪末叶的两次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和法国大革命)中达到了顶点”[18]

综上所述,为了说明国家是如何从家庭以外的社会组织还不存在的自然状态中起源的,霍布斯和洛克将国家的主权或曰权威建立在“社会契约”之上,所谓的自然状态的描述无非是为了证明国家存在的必要性,而所谓的自然法则成为人们生来具有的不可取消的权利,国家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权利。霍布斯将这种权利归结为个人生命的保全,国家的唯一职责是维护秩序,为达成这一目的国家可以是绝对的;洛克将财产权作为最典型的权利,所以为政府的权利设定了一个限度。尽管二者得出的结论不同,但霍布斯与洛克都站在个人的角度解释社会和国家,都将国家的权威建立在它所统治的人民的同意之上。二者的理论奠定了近代自由主义的基础,将国家看作人为的产物,国家存在的道德基点是个体的权利,是实现个人权利的消极工具,没有为国家提供任何积极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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