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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和保护之争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和保护之争坚持盲目的保护主义与实行无限制的自由贸易主义一样,是荒谬的—莫里斯·阿莱在经济学里面,恐怕在国际贸易中最大的争论就是自由与保护之争了。李斯特顺应这一潮流,建立了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自由与保护都不是最终的目标,只是实现国家富强的不同手段。如何正确处理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关系已成为一项关系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是否能够履行义务的关键。

自由和保护之争

坚持盲目的保护主义与实行无限制的自由贸易主义一样,是荒谬的

—莫里斯·阿莱

经济学里面,恐怕在国际贸易中最大的争论就是自由与保护之争了。从重商主义与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学说的争论,到李嘉图与大牧师马尔萨斯关于谷物法的修订的争论,从李斯特的贸易保护主义现代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可以说,贸易保护主义一直阴魂不散。

自由贸易的理论基础是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学说和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亚当·斯密的绝对优势学说是建立在批评重商主义的基础之上的。斯密认为,重商主义把金银财宝和真正的财富混淆在一起是非常错误的。实际上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真正的财富不是金银,而是生产创造的商品和劳务。所以在1776年出版的《国富论》这本古典经济学的奠基之作中,斯密写到:“如果其他国家提供的某种商品,比我们自己生产的更便宜,与其让我们自己来生产它,还不如输出我们最擅长生产的商品,去跟外国交换。”而李嘉图的理论则更加前进了一步,提出了比较优势学说。这一理论的涵义是一个国家不管处于什么样的阶段,不论经济力量是强是弱,都能够确定自己的比较优势,即使处于劣势也可以找到劣势中的优势。各国只要根据自己的比较优势进行分工,让优势国家生产优势更大的产品,劣势国家生产劣势较小的产品,然后开展贸易,则贸易双方都可以较小的消耗,创造出较多的财富。这就是说,并非只有“互通有无”才可以进行贸易,也并非只有在“绝对优势”或“绝对劣势”的情况下才参与国际贸易;只要通过正确的比较,“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权取其轻”,那么任何国家都可以从国际贸易中得到好处。这也正是李嘉图的观点。

而与之相反,在所有的贸易保护理论中(除了重商主义以外),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可能最深入人心的贸易理论就是19世纪末德国的一个经济学家李斯特提出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了。

19世纪末,在英国的机器大工业迅速发展的时候,德国却刚刚起步。当时德国政治家和有识之士的最大愿望就是使德国成为一个工业化的国家,能够与英国分庭抗礼。但是这些人清楚,德国应该有自己的经济学,应该有一个落后国家超过先进国家的经济学理论。李斯特顺应这一潮流,建立了幼稚产业保护理论。

在政治经济学方面,李斯特是亚当·斯密的批判者。不过,李斯特对抽象枯燥的纯理论并不感兴趣,他把大部分精力集中在经济政策上,尤其是外贸政策的一些问题上。李斯特认为,斯密和李嘉图的自由贸易的主张,代表着英国资产阶级的利益,他们不仅要求在国内,而且在国际上也开展自由竞争,这虽有利于英国发财致富,却以牺牲落后国家的经济发展作为代价。他指出:“在这种情况(自由贸易)下,整个英国就会发展成一个庞大的工业城市。……最上等的美酒就得供应英国,只有最下等的劣酒才能留给自己,法国至多只能干些小型女帽业那样的营生。德国看来对英国世界没有别的什么可以贡献了,只有一些儿童玩具、木制钟、哲学书籍等,或者可以有一支补充队伍。他们为了替英国人服务,扩大英国的工商优势,传托英国文化,牺牲自己,长途跋涉到亚洲或非洲的沙漠地带。就在那里,沦落一生。”李斯特为德意志民族发出抗议的呼声:“德国人为英国砍伐木材、生产扫帚和牧羊已经够久的了。”

说起李斯特,就不得不提起他的那本著作《政治经济学的国民经济体系》,也不能不提起他的名言“财富的生产力比之财富本身,不晓得要重要多少倍,它不但可以使已有的和已经增加的财富获得保障,而且可以使已经消失的财富获得补偿。”财富就好比果实,而生产力却是果树,财富是生产力的结果,惟有生产力才是财富的源泉。向别国购买廉价商品,虽然从表面上看要合算一些,但是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得落后国家的生产力很难获得发展,穷国将永远处于落后和从属于外国的地位。而保护性关税,起初虽然会使工业品的价格提高,但经过一定阶段,生产力提高了,商品价格和生产费用就会跌落下来。因此,“保护性关税如果会使价值有所牺牲的话,它却使生产力有了增长,足以抵偿损失而有余”。

但与此同时李斯特也指出,保护并不意味着对一个国家所有产业都要进行保护,而是应保护那些有发展前景的产业,那些关系国家前途命运的产业,同时保护也应该有一定的期限。如果在一定的期限后,这一产业仍得不到发展,也就没有了保护的必要。如果在保护期内,这一产业得到了巨大的发展,那就更应该让这类企业加入到竞争的行列中去,因为这时企业往往成为保护的既得利益者,他们会千方百计地继续寻求保护的优惠。

其实不管是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学说还是李斯特的幼稚工业保护学说,他们的一个共同之处就是把自己的理论建立在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基础之上。他们实际上都明白一个国家的贸易政策的目标不是贸易政策本身,而是一个国家的生产力是否能够因此而提高。自由与保护都不是最终的目标,只是实现国家富强的不同手段。这恐怕是所有贸易理论的出发点,也是我们经济学基本的出发点。

如何正确处理贸易保护和自由贸易的关系已成为一项关系到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是否能够履行义务的关键。要想正确处理贸易保护和贸易自由的关系,我们必须联系当前的时代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随着各国对外开放度的提高,作为市场的参与主体企业日益走向全球化的道路,跨国公司成为了影响世界经济的最为重要的因素。据联合国贸发会议1998年《世界投资报告》统计,1997年,全世界跨国公司的母公司约有53000家,其外国附属企业约有45万家,其全球销售的货物和服务为8.5万亿美元,超过了当年全球贸易额,对外直接投资存量为3.5万亿美元,其出口为2万亿美元。全球出口贸易的1/3是由跨国公司完成的,另外1/3是与跨国公司的全球化生产经营相关的。世界经济发展到今天使我们很难区分哪些是民族经济而哪些不是,我们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不应再强调民族经济,而应与世界惯例接轨,强调国内产业的概念。

现在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任何一个国家都无法脱离世界发展,中国也不例外。闭关自守必然造成落后,而落后是经济不安全的最大因素。

李斯特在《政治经济学的国民经济体系》一书中告诉我们,生产力相对落后的国家需要对本国的幼稚产业进行保护,因为“财富的生产力比起财富本身不知要重要多少倍”。因此民族经济的发展是一个国家经济强盛的最终动力。

但我们应该明确我们保护的目标是什么,我们保护的最终目标是为了使经济得到发展。如果保护反而会导致经济更加落后,我们就不应该保护。因为这违反了我们保护的初衷。在正确处理民族经济与利用外资的关系问题时,应该有一个标准,这个标准就是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我们应该发展自己国家的生产力,但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生产力发展的关键是引入竞争机制,是激发起他们的创新动力,而不是非经济保护。古希腊一位哲人曾经说过,如果要毁灭一个人,最好的方式是满足他的一切欲望。如果我们的生产力和民族经济在保护中反而丧失了市场进取的动力,而转向于获取垄断特权,我们还不如不对他们进行保护。

因此我们对于贸易保护与贸易自由应作如下理解:即保护是有条件的,不应对所有行业均保护;保护是对某些行业的保护,不是对个别企业的保护;保护是一种手段而不是一种目的;保护应能使我国的经济水平、综合国力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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