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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和限制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而许多国家大众传播法理论均把保障表达自由作为立法的核心,大多数立宪国家都将保护表达自由的规定列入宪法条款中加以保护。为了防止自由被滥用,各国法律也对表达自由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在限制表达自由方面,法院依据的主要原则有“明确、即刻的危险”原则、“个别利益比较衡量”原则和“最小限制手段”原则。

一、对表达自由的保护和限制

表达自由就是个人向外部表现其思想、主张、意思、感情的自由,包括言论、著述、出版、电影、电视、广播、戏剧、请愿、示威等等的自由,包括禁止出版审查(不排除事后的追惩)。

表达自由是近代西方自由主义的核心理论,也是新闻自由的基础。因而许多国家大众传播法理论均把保障表达自由作为立法的核心,大多数立宪国家都将保护表达自由的规定列入宪法条款中加以保护。如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第十一条和我国宪法中的有关规定。

为了防止自由被滥用,各国法律也对表达自由进行了明确的限制。如日本《宪法》第十二条规定:“国民不得滥用宪法保障的权利,负有为公共福祉而利用这一权利的责任。”所谓“公共福祉”,是指共享社会生活的众人所共有的生存和发展的利益。日本最高法院在审判《查太莱夫人的情人》一书案件时指出:言论自由应受公共福祉的限制,“遵守性秩序,维持最低限度的性道德,构成公共福祉的内容”,最后认为出版猥亵作品是违反公共福祉的,禁止该书出版。

美国等海洋法系国家的大众传播法大量表现在法庭判例中。在限制表达自由方面,法院依据的主要原则有“明确、即刻的危险”原则、“个别利益比较衡量”原则和“最小限制手段”原则。

1919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霍姆兹提出了“明确、即刻的危险”原则。他在一份判决中说:“一切行为的特点均由其所处的环境决定。不论自由的言论受到何等的严格的保护,如果一个人在剧场中诈称发生火灾造成巨大混乱,这种言论就不应保护。不论涉及任何事件,都应考察其言论是否会引起明确、即刻的危险。”

20世纪50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开始采用“个别利益比较衡量”原则,即在关于言论自由的判决中,比较那种情况下表达自由的利益与各种其他利益的重要性,如果其他利益超过了表达自由利益,那么就要对表达自由进行限制。

“最小限制手段”原则也来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简称LRA标准,即在使用限制表达自由的法律时,应选择达到禁止目的所需的最小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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