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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

时间:2022-04-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自由作为一种人的存在状态,表现为依据道德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在美国,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还认为,表达自由还应当包括使用公共设施、集体或单独地用象征性言论进行表达的自由。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它是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

三、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

自由作为一种人的存在状态,表现为依据道德和法律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其中表达自由,作为人之为人的权利,近代以来获得了道德上的正当性,并且也为法律所肯定。表达自由是一项综合性的权利或自由,用美国著名的宪法第一修正案学者托马斯·I.爱默森的话来讲,它包括一系列权利和自由,既包括通常意义上的言论和出版自由,也涉及思想、信息和传播自由。在美国,一种被广泛接受的观点还认为,表达自由还应当包括使用公共设施、集体或单独地用象征性言论进行表达的自由。在一定程度上,该权利还包括保持沉默的权利。从另外的角度来看,表达自由还包括倾听他人观点和他们对事实的描述的权利(the right to hear the view of others and to listen to their version of the facts),也即一定意义上的信息使用权(the right of access to in-formation)。作为该权利的必要延伸,它还应当包括集会、结社和请愿的自由,也就是与他人一道表达的权利和自由。

有时,人们还将表达自由表述为新闻自由(freedom of the press),而新闻媒体在进行报道时,又可能涉及媒体自身所享有的传播权(right to communication)和民众所享有的知情权(right to know)。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表达自由的行使需要通过一定的方式或通过一定的媒介。所谓表达的媒介,指表达的手段或工具。所以,表达自由的一个重要内涵就是利用新闻媒介的自由,新闻媒介被利用来进行表达的自由,即新闻自由。

新闻自由,是指公民通过新闻媒体实现其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它是信息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以及公民知情权在新闻领域中的体现。[15]尽管在学理上和实践上,对于何谓新闻自由,对于新闻自由与表达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之间的关系有各种理解,但事实上新闻自由强调的是通过职业性的传统意义上的大众传播媒体和新兴媒体来对各种信息,特别是关涉公共事务方面的内容进行报道和评论的自由。根据德国宪法法院的见解,新闻自由不仅仅是一种个人的权利。宪法将整个新闻自由作为民主国家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机构加以保护。新闻自由的宗旨是保障民主社会中自由的理性活动和舆论形成过程,而不是保护经济独立。反之,保障新闻自由的新闻制度,也必须保护媒介组织的独立性,使其在新闻制作和传播方面免受有经济实力的集团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所进行的干涉。使用经济压力将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它阻碍意见和新闻的传播,损害舆论形成过程中的机会平等,而这种传播和机会平等正是宪法所保护的。[16]

从弥尔顿的《论出版自由》,约翰·密尔的《论自由》,到法国的《人权法案》、美国的《权利法案》,相关国际人权公约,构成了近现代以来西方社会表达自由与新闻自由的思想和法律发展脉络。

早期,各国统治者为了控制人们的思想,巩固自己的专制统治,普遍实行言论管制,不承认表达自由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地位,限制、剥夺、惩罚表达自由的现象大量存在。

1644年,英国政论家弥尔顿因出版书籍引起纠纷,被传唤到议会答复质询。他在议会作了长篇答辩演讲,阐述了表达自由的重要观点,认为“表达自由是一切伟大智慧的乳母”,这便是《论出版自由》。

弥尔顿指出,人的理性高于一切,所以言论和出版自由“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他说,“一切看法,包括一切错误在内,不论是听到的、念到的还是校勘中发现的,对于迅速得到最真的知识来说,都有极大帮助”,“在我们这个世界中,关于恶的知识与观察对人类美德的构成是十分必要的,对于辨别错误肯定真理也是十分必要的”。

密尔在《论自由》一书中说:“进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还是自由,因为一有自由,有多少个人就可能有多少独立的进步中心。”[17]密尔所称的自由首先是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即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的自由;其次,有行动的自由,即人们有自由依照个人意见而行动。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阐述了这样的思想:惩罚思想必然导致大暴政。统治者把他们的思想意志强加给人民是言论思想上的暴政,与直接以暴力统治人民那种暴政没有什么两样。要享有自由,就应该是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也应该是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公民可以说出或写出法律没有明文禁止说和禁止写的一切。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弗逊指出,“如果要我来决定究竟是要没有报纸的政府,还是没有政府的报纸,我会毫不迟疑地选择后者”,“那里报刊是自由的,并且每个人都阅读它们,那里的一切就是安全的”,“一个正派的、得到共同理解的政府是打不倒的,就连放肆的报刊的造谣也打不倒,因而更不会被遵守合法而健康的真理界限的报刊所打倒。”

美国当代学者欧文·费斯在其《言论自由的反讽》表达了自己对于言论自由的见解,宪法第一修正案不仅是制止或“防范国家权力滥用的可靠机制”,它还是“在另外一些情形中,如果国家之外的权力正在压制着言论,那么国家可能必须采取行动,来增强公共辩论的活力。国家必须给那些公共广场中声音弱小的人配置公共资源——分发扬声器——使他们的声音能够被听见”。[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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