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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内涵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新闻自由的内涵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衡量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即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批评,这也是目前国际新闻界对于新闻自由比较权威的认定。指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

第一节 新闻自由的内涵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提出衡量新闻自由的四条标准,即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批评,这也是目前国际新闻界对于新闻自由比较权威的认定。

一、新闻自由的含义

“自由”源自拉丁文“Libertas”,意为从被束缚和被虐待的状况中解放出来。在不同的语境下,自由表达的内涵也不尽相同。一般而言,语义学上的自由是指不受限制不受约束;社会政治生活中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个人意志活动而不受限制的权利;哲学上的自由则是指人对客观必然的认识、掌握和支配,即人类的自由必须是符合客观规律的行为。

新闻自由思想最早源自于西方,它从根本上瓦解了封建社会的意识形态,为资产阶级建立政权提供了思想准备和理论武器。随着新闻传媒业的发展和社会形势的发展,后来逐步形成西方资产阶级新闻自由思想和社会责任理念。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们通过创办工人阶级报刊来推动新闻自由理论的发展深化,他们主张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考察新闻自由,认为新闻自由的提出和发展都是历史的产物,并且也属于政治范畴,既是目的,又是手段。

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从各自的利益出发对新闻自由作出了符合自己价值观念的解释,在新闻自由所涵盖的范畴、实施的力度、性质和作用等方面都存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围绕着新闻自由的分歧和斗争从来没有停止过,或者维护某种新闻自由,或者扼杀某种新闻自由,这也是新闻自由发展历程中极具特色的现象。

关于新闻自由的定义,学术界有不同的看法,但基本上大同小异,《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这样定义新闻自由:“亦即出版自由,属公民民主权利中的一种,是宪法所规定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1]也有学者这样定义,新闻自由是指公民传收新闻、发表意见的自由,具体包括搜集、传播、收受新闻的自由,开办、占有、使用、接触新闻媒介的自由,以及发表,特别是通过新闻传播媒介发表意见与评论的自由。[2]在诸多定义中,童兵对于新闻自由的定义概括性较强:新闻自由是指搜集、发布、传送和收受新闻的自由,指公民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包括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新闻采访与报道的自由,以及发表意见和开展新闻批评的自由。[3]新闻自由不仅是新闻传播者所独有的职业权利,也是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从传媒层面上看,传媒机构及传播者有采访报道新闻的自由,从事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监督政府、实行舆论监督的自由;从公民权利层面上看,公民有了解事实真相的自由、进行新闻传播活动的自由、发表意见的言论自由,以及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的自由。

二、新闻自由的具体内容

从卢梭最早提出“天赋人权”观,认为人生而自由平等,任何人都没有强迫他人服从的天然权威,到约翰·弥尔顿提出出版自由的思想,都是新闻自由的最初表现,并与延伸到后来的言论自由、表达意见自由等构成新闻自由的基本发展脉络和内容。《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规定了新闻自由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本国人民及其他缔约国人民在本国境内依法享有发表和收取各种新闻与意见之自由,本国政府均不得加以干涉;二是对本国人民或缔约国人民应用各种传播工具,本国政府不应因政治上的原因而予以任何人以差别的待遇;三是本国人民或缔约国人民在本国境内或超过本国国界以合法之工具收听或传递新闻及意见,本国政府不得加以干涉;四是对其他缔约国人民,予以本国人民相同的采访新闻的自由;五是对于缔约国间以采访相互间之新闻而传达于公众为职业之人民以鼓励,并予以便利,此等人民请求入境亦将予以便利。

1951年,国际新闻学会从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批评等方面对新闻自由进行了比较权威的认定,这实际上也是新闻自由具体内容的一个缩影。新闻自由是社会自由的重要内容,它和政治自由、思想文化自由密切相关。

第一,自由采访。指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传播者作为信息的采集者和传播者,有权通过各种手段了解事实的真相并将其公布于众。政府机关、有关部门和个人应给予方便,而不应进行任何干扰。

第二,自由通讯。即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检查,可以发布任何新闻和发表任何意见。指新闻传播活动这一传播过程和反馈机制应畅通无阻。记者从消息源处得到新闻,不受阻挡和限制地正常采访;然后送交到新闻媒介的编辑部,经过审核,顺利出版或被报道;消息传递到受众后,受众可以自由发表意见看法,及时作出反馈。从信息源到传播者到媒介组织再到受众,同时由受众及时反馈到传播者,是自由通讯的一般传播过程。

第三,报刊的出版自由、电台和电视台的播放自由。报纸、广播、电视报道新闻时在维护国家利益大局的前提下可实现自由最大化,任何个人或机构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人为把关。

第四,自由批评。传播者和普通公民具有言论自由,可以自由表达各种意见、评论时政,并通过新闻媒介监督政府等职能部门,对其不作为行为可进行自由批评。如媒体上一些揭露性报道便是在国家利益、公众利益的立场上,对不法行为进行揭露和批评,通过媒体的舆论监督以促进政府部门尽职尽责、企业正当谋利、社会公民遵纪守法。

报纸的出版自由、电视台电台的播放自由、网络媒体的自由、公民的自由权利等都是新闻自由的具体内容体现。随着新媒体技术的不断发展,对网络媒体新闻自由的讨论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三、新闻自由的相对性和具体性

传播者、受传者、舆论环境是构成新闻自由必不可少的三要素。新闻传播者通过一定的渠道将新近发生的事实报道出去,受传者在接触到真实客观的事实之后,积极反馈或消极接受,这一传播过程的畅通无阻实际也体现了新闻自由的作用。传播者、受传者、舆论环境的三元关系决定了新闻自由不同于普通的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和思想自由。

(一)新闻自由的相对性

20世纪初,西方产生了“绝对权利”的自由观念,指公民享有批评政府的“绝对权利”,将报刊舆论视为除行政、立法、司法外的第四种权力,这一时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先驱提倡不受任何约束和限制的绝对新闻自由。这种对绝对自由的追求实际造成了一种不负责任的观念,滥用自由造成了社会秩序的混乱。一直到20世纪40年代,美国一批学者发表了《一个自由而负责任的新闻界》,认为新闻自由也伴随着义务和责任,完全的和绝对的新闻自由是不存在的,新闻自由的实现也必然受到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限制,因此只存在一种相对的自由。在阶级社会中,新闻自由往往体现着统治阶级的利益,是统治阶级运用特权的一种手段。统治阶级通过新闻传媒宣传一定的观点主张,把新闻自由作为维护统治秩序的工具,带有明显的政治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由于阶级立场和价值观念不同,在利益取向上是对立的,一方新闻自由的实现必然以牺牲其他阶级的自由权利为代价。从这个角度讲,新闻自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

“无限制的自由的危险与限制自由的危险,已经构成政治学上的问题,似乎这类理智迄今尚无法解决。如果除了本国当局事前所批准的东西以外什么都不能出版,那么权力就永远成了真理的标准;如果每个空想的革新家都可以宣传他的计划,那就将不知所从;如果每个对政府有怨言的人都可以散布不满情绪,那就不会有安定;如果每个神学的怀疑论者都可以宣扬他的愚蠢想法,那就不会有宗教。”[4]即使在现代社会,新闻自由也只是掌握在部分人手中,是相对的,全民自由和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

在当今世界新闻传播秩序不平衡的情况下,少数西方发达国家的新闻自由是建立在不发达国家信息流通不自由的基础上的。西方发达国家和不发达国家的新闻自由的差异性也是新闻自由相对性的一个体现。由此可见,新闻自由归根结底要受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制约。

(二)新闻自由的具体性

新闻自由是公民政治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种具体的自由,不能离开具体的时空环境,而要受到社会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制约。在不同的社会形态和历史条件下,新闻自由所涵括的内容不同。

新闻自由的具体性也体现在其所包含内容的具体性方面。它与自由的含义不同,自由的概念比较宽泛,包括思想的自由和行为的自由。新闻自由则明确规定了从事新闻活动的自由,是人民享有的具体权利,而不是某些自由口号和某种虚幻的保证。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报刊自由和信息交流的自由是新闻自由发展过程的轨迹性要素,也是新闻自由具体内容要求的体现。国际新闻学会从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批评等四个方面对新闻自由进行了比较权威的认定。

有学者将新闻自由的具体性归纳为以下10种权利:第一,新闻媒介创办权,我国政府规定,凡是团体、党政机构及大型企业可以申请创办媒体;第二,发表权或报道权,记者和公民有权用新闻媒介发表消息和言论;第三,编辑权,媒体对新闻稿件享有独立的编辑权,可采取必要手段抵制一切外来干预;第四,采访权,指记者了解社会事件、政府工作情况及信息的权利;第五,保护新闻来源权,指不向外界透露提供消息者的姓名和身份,也有权不公开消息的来源渠道;第六,交流权,指社会各方有通过媒体进行民主对话的权利;第七,答辩权和更正权,指新闻报道出现错误后,受众有权进行更正,传播者应允许被评论,并作出答辩;第八,使用传媒权,主要指公众借助传媒发表言论、传递信息等权利,其中也包括记者使用各种通信工具传发稿件的权利;第九,知情权,指公众有获知事件、了解政府决策及动态的权利;第十,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指新闻记者有权控告对媒介正当行为的侵害,并依法寻求保护,公民、官员也有权依法控告来自传媒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5]

四、网络新闻自由现状

网络新闻自由是指个体以网络为媒介,凭借约定俗成的传播符号,通过个人主页、网络论坛、视频网站、即时聊天工具、播客、博客、微博等多种途径发布新闻信息、发表评论等,意图影响其他网民、达成预期传播效果的传播行为。这个个体既包括新闻从业者,也包括普通公民。

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带来了网络媒体新的特点:传播渠道增多、传播内容更加丰富、传播者和受传者的多样化与不确定性、传播的即时性和开放性、传受双方互动性的增强等。而且,网络媒体的这些新变化也引起了信息传播相应的变化,如信息传播的全球化进程加快,并且由小众化向大众化传播变化,传播视野由乡村传播向国际传播转变,传播模式逐渐由单向传播模式向双向传播模式转变。

在传播视野和传播模式改变的网络语境下,舆论环境相对传统媒体语境来说也更加宽松,但是新闻自由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凸显。

第一,在数字鸿沟下网络自由传播难以真正实现。“数字鸿沟”一词由美国前任副总统戈尔提出,主要包括国际鸿沟、语言鸿沟和国内不同区域和阶层之间的鸿沟等。网络技术的扩张导致数字鸿沟增大,信息的分布更加不平等,使得“信息富有者”与“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异也逐渐增大。1970年,美国传播学家蒂奇诺提出“知沟”理论:由于社会经济地位高者通常能比社会地位地位低者更快地获得信息,因此,大众媒介传送的信息越多,这两者之间的知识鸿沟也就越有扩大的趋势。信息传播比较发达的地区,传受双方通过新媒体交流与反馈的机会较多,也就更容易得到自由表达舆论的机会;而信息匮乏的地区,传播的渠道和平台相对较少,自由传播也就必然会受到限制。

第二,传受双方的多样化和隐蔽性容易造成一种不负责任的自由传播。在网络传播中,传者和受者互动性增强,而且日益多样化,传受双方在年龄、身份、学历、职业、兴趣方面都存在差异。通过虚拟的网络平台,传受双方表达自由的空间增大了,而且具有隐匿性,就较少地顾及后果。这就造成一些不负责任的自由传播,如传播内容的低俗化、混杂化,甚至形成误导性的舆论压力,以至于影响网络传播秩序的建立。网络的匿名性以及缺乏有效界定,是当前网络媒体新闻自由问题的重要表现。

第三,网络媒体采访权的缺失造成原创性和可靠性低。我国当前的网络媒体中,除几大传统媒体的官方网站具有采访权外,大部分网络媒体没有采访权,许多信息都是转载,原创性和真实性缺乏,难以树立权威性。采访权是新闻自由的重要标准之一,网络媒体采访权的缺失限制了其新闻自由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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