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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新闻法制与报刊业

时间:2022-04-1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自由新闻法制与报刊业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告捷,各地反清力量纷起响应,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的革命洪流势不可挡。孙中山对新建立的自由新闻法制,予以高度尊重与关注。但好景不长,此后由于自由新闻法制遭到破环,浙江的报刊业处境艰危,每况愈下。在封建军阀独裁统治期间,孙中山确立的自由新闻法制被践踏、扭曲以至彻底破坏,代之以专横的新闻法制,最后导致民初浙江报刊业的兴盛犹如昙花一现。

一、自由新闻法制与报刊业

1911年10月武昌起义告捷,各地反清力量纷起响应,推翻清王朝封建统治的革命洪流势不可挡。是年11月,浙江革命党人在杭州举义,俘获浙江巡抚增韫,继而全省光复。1912年1月1日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在南京成立后,不久即通过立法手段,初步建立起自由新闻法制,以保障人民的言论出版自由权利。民国成立之初年,正是在这种有利于创办报刊的政治环境中,浙江的报刊业一度呈现兴盛局面。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在废止前清限制言论出版自由的各种旧法规后,于1912年3月2日,由内务部草拟颁布《中华民国暂行报律》。简略的《暂行报律》约法三章:

(一)新闻杂志已出版及今后出版者,其发行及编辑人姓名,须向本部呈明注册,或就近地方高级官厅呈明,咨部注册。兹定自令到之日起,截至阴历四月初一日止,在此限期内,其已出版之新闻杂志各社,须将本社发行及编辑员姓名呈明注册,否则不准其发行。(二)流言煽惑,关于共和国体有破坏弊害者,除停止其出版外,其发行人、编辑人并坐以应得之罪。(三)调查失实,污毁个人名誉者,被污毁人得要求其更正。要求更正而不履行时,经被污毁人提出诉讼时,得酌量科罚。(1)

当时,南北尚未统一,共和政权还不巩固,清朝报律又已废除。政府为强化对报业的管理,临时制定新的报律,应该说是很有必要的。但是,言论出版自由乃属事关重大的法制原则,应为国家根本大法所规定,而其时还未及制定根本大法,《暂行报律》的出台失之草率,也不合立法程序,且罪与非罪界限含混不清,实施中易被误解和滥用。因此《暂行报律》遭到新闻界的反对,中国报界俱进会以及各报馆为此致电孙中山并通电全国,上海《大共和日报》还将章太炎的《却还内务部所定报律议》一文作为社论发表。该文对《暂行报律》逐条加以驳斥,并指责南京临时政府“钳制舆论”,“欲蹈恶政府之覆辙”。孙中山虚心地接受新闻界意见,遂于3月9日发布《大总统令内务部取消暂行报律文》,内云:

案言论自由,各国宪法所重;善从恶改,古人以为常师;自非专制淫威,从无过事摧抑者。该部所布暂行报律,虽出补偏救弊之苦心,实昧先后缓急之要序,使议者疑满清钳制舆论之恶政,复见于今,甚无谓也。又,民国一切法律,皆当由参议院议决宣布,乃为有效。该部所布暂行报律,既未经参议院议决,自无法律之效力,不得以暂行二字,谓可从权办理。寻三章条文,或为出版法所必载,或为国宪所应稽,无取特立报律,反形裂缺。民国此后应否设立报律,及如何订立之处,当俟国民议会决议,勿遽亟亟可也。(2)

由《暂行报律》引发的风波平息后仅隔两天,言论出版自由这一法制原则即被载入国家大法。1912年3月11日,南京临时政府颁行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明文规定,“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3)接着,又下令交通部核减新闻邮电费,并批准该部所拟实施办法,即“报界之电费,悉照现时价目减轻四分之一,邮费减轻二分之一”(4)至于前清的《著作权章程》,因其内容与民国国体不相抵触,内务部决定在未颁行新的著作权法前暂时援用。这些法律、法令的颁布施行,标志着以言论出版自由为本的新闻法制开始建成,这对于促进新闻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孙中山对新建立的自由新闻法制,予以高度尊重与关注。浙江和其他独立各省(市)新政权领导人,大体上也都实行言论出版自由的政策,对报刊的出版持鼓励态度。

辛亥革命在南方各省的胜利,南京临时政府对言论出版的开放,尤其是确立自由新闻法制原则,大大鼓舞并推动了浙江报刊业的进一步发展。现存的新闻资料表明,在武昌起义后的半年内,浙江新创办的报纸就有20余家,为当时全国创办报纸最多的几个省市之一,仅次于京、沪、津、广。1912年至1913年,全省先后创办报刊约50家,原有继续出版的报纸5家,报刊总数比之辛亥报坛有过之而无不及。但好景不长,此后由于自由新闻法制遭到破环,浙江的报刊业处境艰危,每况愈下。

民国成立不满100天,袁世凯窃取辛亥革命果实,登上了临时大总统宝座,表面上赞成共和,暗地却在图谋专制政权。浙江革命军政府随即被解散,袁氏爪牙朱瑞为浙江都督,全省进入封建军阀专制统治时期。在民国成立伊始的一段时间,袁氏惮于民主共和思想和言论出版自由理念深入人心,对自由新闻法制曾故作尊重姿态。朱瑞唯袁氏马首是瞻,所以也容许一大批新办的报刊得以出版。但在此后不久,尤其是随着袁世凯逐步建立为独裁统治服务的新闻法律制度,浙江军阀当局有恃无恐,即对新闻出版作出种种禁限,甚至横加迫害。袁氏政府曾先后颁布《报纸条例》、《出版法》、《修正报纸条例》,以及《新闻电报章程》、《著作权法》等。此类旨在全面管制新闻出版界的专门法律与法规,从政治、经济两个方面严格限制新闻事业的发展。如《报纸条例》,规定报纸的创办实行批准兼保证金制,同时具列“淆乱政体”、“妨害治安”、“败坏风俗”等8条禁载事项。按此法律,几乎所有政务活动均被划入禁区,加之所谓“淆乱政体”、“妨害治安”等罪又无明确的含义,可由执法者任意解释,这就使得报刊活动处于动辄获罪的境地,其实质在于禁止言论出版的自由。《出版法》不仅把《报纸条例》的适用面扩大到所有出版物,而且出版禁限更为苛刻。

新闻法制原则的自由抑或专横,直接关系到新闻事业的兴衰。在封建军阀独裁统治期间,孙中山确立的自由新闻法制被践踏、扭曲以至彻底破坏,代之以专横的新闻法制,最后导致民初浙江报刊业的兴盛犹如昙花一现。1914年以后,袁党军阀督浙肆虐变本加厉,新闻界曾经的活跃气氛烟消云散,新创办的报刊更是寥寥无几。不少报刊当年或次年即停刊,有些只出过一二期,另有多家报刊则被军阀当局查封。至1919年五四运动前夕,全省的报刊剩下只有一二十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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