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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历史

时间:2022-05-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闻自由源远流长。新闻自由从提出的那一刻起就打上了民主政治的烙印,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政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这一思想立足于承认新闻自由是人类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又坚持新闻自由必须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原则。

新闻自由源远流长。就总体而言,现代新闻自由受到了早期新闻自由主义观念的影响,其根本精神是一致的,只是在实践中受到政治体制和文化传统等因素影响而有所差异。

一、新闻自由内涵

新闻自由的程度往往是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李良荣教授把新闻自由的涵义归纳为三种权利,即:“第一不受批准自由出版报刊,即不必向政府申请营业执照或交付保证金,在政治上、经济上不受限制,人人都拥有出版权;第二不受任何形式的事先检查,可以发布任何新闻和发表任何意见(当然,事后的追惩在任何国家都存在,即不容许报刊自由地损害国家、社会、个人);第三不受限制地自由接近新闻源。简单地说,新闻自由就是新闻媒介拥有出版权、采访权、发布权。”[1]

从1644年约翰·弥尔顿提出“出版自由”口号以来的几百年中,人们为争取出版自由一直进行了坚持不懈的努力,可以说新闻自由在现代社会越来越得到不断完善。新闻自由从提出的那一刻起就打上了民主政治的烙印,它是公民所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民主政治权利,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在新闻传播活动中的体现和运用。但是,任何一种新闻自由都不可能是完全超越现实的自由,同样有它的约束和限制。正如孟德斯鸠说:“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的权利。”[2]在拥有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还需要履行一定的义务,防止新闻自由被滥用。

总之,对于新闻传播自由的具体内容构成,大致可以从两方面来考虑:一是对于传播主体来说,它包括了报道自由、采访自由、写作自由以及传递自由;二是对于公众客体来说,它包括了获悉新闻信息的自由、选择和认识新闻的自由等。新闻自由是公民共同所有的,如果这两个方面当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么所谓的新闻自由就不是真正的新闻自由了[3]。新闻传播主体的活动自由是进行新闻自由传播的一个首要的过程和环节,也是新闻自由的前提;而同样,受众主体也有自己的喜好选择权,根据个人需要选择自己想要了解的信息,并可以自由发表个人的见解。

二、新闻自由发展

新闻自由(freedom of press)在文艺复兴运动期间仅指言论自由,即文艺复兴运动先驱们反对教会思想禁锢、争取自由表达自己的意见;17世纪初, freedom of press主要指出版自由;到报刊在西欧各国兴起,freedom of press又主要指报刊自由。所以,freedom of press一词有诸多中文译法:出版自由、言论自由、言论出版自由、报业自由等等,现在一般都译为新闻自由。

最早提出新闻自由口号的是英国资产阶级政论家、诗人约翰·弥尔顿,他在1644年的英国国会发表演讲,要求人民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的权利。随后,根据此次演讲出版了《论出版自由》一书。弥尔顿在当时封建专制的环境中,大胆提出了反对封建统治者的思想压制,认为人的理性高于一切,启迪了人们的思想,为思想自由提供了理论支持。这是西方新闻自由观念的源头和基础。之后,英国唯物主义哲学家、政治思想家约翰·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也阐述了言论自由的合法性问题,他说:“人心爱真理,胜过眼睛爱美丽。”无论人们的见解会怎样犯错误,但它只能让“理性”作为唯一的向导,而不是盲从于权威[4]

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前期,孟德斯鸠、卢梭、伏尔泰等提出天赋人权、主权在民、社会契约论等人权思想。法国大革命后,资产阶级观念遍及欧洲,已经形成了新闻自由的思想体系。在1789年《人权宣言》中,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出版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如第11条:“思想和言论的自由交流乃是人类最宝贵的权利之一。因此,每个公民都有言论、著述和出版的自由。但是,在法律限定的情况下,应当对滥用此项自由承担责任。”这被法国认为是现代新闻立法的基石。

1789年,在时任美国驻法公使的托马斯·杰弗逊的推动下,补充了宪法的前10条修正案,并使新闻自由原则终告确立,这是首次将新闻自由的原则变成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1791年正式实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宗教或禁止信仰自由;剥夺人民言论或出版的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及向政府请愿的权利。”作为美国第三任总统,他对于报界表示出了前所未有的宽容,同时也确立了报界独立于政府的特殊地位,成为制衡行政、立法和司法这三种国家权力的“第四种权力”。这的确是一次意义深刻的革命,它意味着真理不再属于任何一个执政的党派,而是“属于全体选民,是个人理智的内在部分”,不再属于国家的权力当局[5]

1881年7月29日颁布的法国《新闻自由法》,不仅是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第一部完整的新闻法典,也是全世界施行时间最长的一部新闻自由法,它宣布了新闻自由的基本原则,规定了新闻出版的自由权利,取消新闻检查,取消出版的事先限制,可以说更加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新闻自由概念又有新的发展。美国学者和报人提出的社会责任论,主张新闻自由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这一思想立足于承认新闻自由是人类一项不可剥夺的权利,又坚持新闻自由必须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社会关于新闻自由的思想,集中体现在一系列关于新闻自由的国际文件和联合国文件中,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196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人权公约》及其3个子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任择议定书》。

可以说新闻自由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的产物,同时新闻自由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着整个人类社会进步的要求。从新闻事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看,在一定意义上讲,现代新闻事业是民主的产物,新闻自由则是民主斗争的结果,表明人们对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的渴求与奋争,促进了近现代新闻事业的不断前进和发展[6]

[1] 李良荣.新闻学概论[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154.

[2]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商务印书馆,1978:154.

[3] 郑保卫.当代新闻理论[M].新华出版社,2003:484.

[4]http://www.xici.net/b320761/d17199816.htm.

[5] 车英,吴献举.论西方新闻媒介与民主政治[J].武汉大学学报,2003(3).

[6] 车英,吴献举.论西方新闻媒介与民主政治[J].武汉大学学报,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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