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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发展趋势

时间:2022-04-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五节 新闻自由的发展趋势新闻自由作为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发展程度也是新闻传播业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新闻自由。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的新闻自由权利的法律认定表现为采访权、写作权、报道权、传播权、批评监督权等。

第五节 新闻自由的发展趋势

新闻自由作为新闻专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其发展程度也是新闻传播业发展水平的标志之一。为了保障良好的新闻传受环境,营造一种稳定的新闻传播秩序,就要通过新闻法规建设、职业道德和行业意识的培养、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等方法来保护新闻自由的顺利有效实现。

一、新闻法规建设

中国新闻学教育开拓性的人物邵飘萍,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便对新闻法规进行了理想化的设想,他认为应该建立民主思想的新闻法规以保护新闻自由。保护记者的法律是新闻事业发展所不可或缺的,“余以为新闻纸法内容应加以注意之点,大约有下列各项:关于因新闻纸上记载评论所发生之案件,只适用新闻纸法;创办新闻机关,只需呈报备案,无待于批准且不纳保证金;对新闻记者不得有体刑,唯记者之个人的行为,不在此限;不得没收新闻机关之财产;罚金不得过二百元”。[30]“邵飘萍对新闻职能的一个重要见解,就是依照新闻法扩大新闻自由与新闻民主的程度,维护言论机关,突破上层秘密,实行自由报道,使国民增长政治知识,以及舆论监督和立言的权利和义务。”[31]由此可见,邵飘萍认为新闻法的相关规定是进行自由传播的有力保障,要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来保护记者的地位和资格,以保证记者进行自由传播活动。

新闻法规是国家对新闻传媒业实施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新闻法规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有较为完善的专门的新闻法律,以立法形式颁布专门的《新闻法》,法院审理相关案件只能依据和服从《新闻法》,目前欧洲大多数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取此种方式;第二,以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的判例为标准来审理新闻案件,借以规范新闻传播活动,又称为判例法,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一些海洋法系的国家都采用这种形式;第三,既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律,也不实行判例法,而是把新闻法规的有关条文写入《宪法》、《民法》、《刑法》以及其他专用的法律条款中。

新闻传播的法律建设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保护,二是对滥用新闻出版自由的限制。在保护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防止滥用新闻自由,从而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社会稳定的大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实现新闻自由。

(一)对新闻自由权利的保护

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出版报纸、自由批评是新闻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自由的权利不仅是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所独有的权利,也是任何公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国际上比较著名的关于新闻自由的文件是联合国于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该宣言提出了关于人权的最低标准,成为联合国成员国行为的准则。1966年12月6日,21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两个与新闻自由相关的文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新闻媒介及其从业者的新闻自由权利的法律认定表现为采访权、写作权、报道权、传播权、批评监督权等。1948年由联合国新闻自由会议通过的《国际新闻自由公约草案》第二条规定:“各缔约国为了鼓励外国记者在从事工作时,能作最自由的行动起见,将在不违反各该国的法律和程序之下,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便利外国记者及其职业上所需设备的入境、居住、行动和旅行,而且对于这些记者的入境或出境,道经或居留于他们的领土内不加以任何特殊、歧视或非常的限制。”第三条规定:“缔约各国将在和本国记者同样的基础上,允许并鼓励一切外国记者对于官方和非官方的新闻,作可能最广泛的采访,而且在外国记者之间也不作任何差别待遇。”[32]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制定有关政策,保障、促进出版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公民的新闻自由权利表现为知情权、表达权、信息选择权和批评监督权等,这些在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有体现。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出版管理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护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保障。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二十三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同时,我国现行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二)对滥用新闻自由的限制

任何人在享有新闻自由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对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负责的义务,所以相关法律要对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限制,以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各国法律一般从国家安全和利益、新闻诽谤、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隐私权保护、危害社会公德及违反社会主流等方面来对滥用新闻自由的行为进行约束和限制。

我国宪法和刑法明确规定我国的新闻媒介严禁公开传播以下内容:禁止公开传播一切诽谤和煽动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文字和图像;禁止公开传播一切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文字和图像;禁止公开传播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的文字和图像;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以及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文字和图像,都是犯罪行为;禁止泄露国家的政治、经济、军事机密。

我国宪法和刑法也规定了我国公民现在享有新闻自由的同时要以不侵害他人自由和权利为前提。我国宪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的权利。”

由于多民族国家的复杂性和经济基础不厚实等多方面的原因,我国新闻法规建设目前还很不够,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

新闻传者、新闻媒介、新闻受众是构成新闻传播必不可少的三要素。新闻自由的顺利实现,不仅需要新闻法规的保障,而且也与新闻传者及媒介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紧密相关。20世纪20年代最早制定的《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新闻界信条》(即《原则声明》)就明确规定:“法规中隐含着:相信人类是有理性的动物,能够发现真理,并能用理智诉诸读者的明辨和理智。”这种形式的道德约束,无法成为新闻自由权利与义务之间的轴心。所谓新闻职业道德,就是指新闻从业者及大众媒介,遵循一般的社会公德和本行业的专业准则,对其职业行为进行理性的自我约束。具体而言,包括职业理念、职业态度、职业纪律、职业责任四个基本方面。

由于媒介市场化运作中商业利益的约束、管理制度的不完善、某些政治力量的限制、体制转型造成的不适应等多方面的原因,新闻职业道德的缺失已成为现实问题。良好的新闻职业道德和行业自律是保证新闻自由的专业主义精神得到贯彻、新闻从业者的职业权利及公民的政治权利得到顺利实现的重要基础。因此,新闻从业者要增强职业自律意识,严格约束自己的职业行为,处理好与媒介、受众、消息源、政府等各方的关系,本着公众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的原则,树立责任意识观念。

三、社会责任意识的加强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在其“序言”中就提到,报业及其从业人员必须“经常自动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国际新闻记者联合会1954年通过的《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一条便规定:“尊重真理及尊重公众获得真实的权利,是新闻记者首要责任。”1991年1月由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第四届理事会通过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第一条就提出:“坚持对党,对国家负责和对广大群众负责的一致性。”1992年12月由中国报业协会书记处会议通过的《中国报业自律公约》,在“自律条款”的第一条中规定:“严格遵守国家的各项新闻互动管理法规,忠实履行报纸的社会责任,不以任何有损于社会和国家利益的、格调低下的或未经核实的报道内容作为报纸参与市场竞争的手段。”

我国的新闻传媒具有二重性,既是政府的喉舌,又是人民的喉舌,必须充分反映社情民意。因此,新闻传媒要立足于社会责任的使命,对政府负责、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如果一个民族分心于繁杂琐事,如果文化生活被重新定义为娱乐的周而复始,如果严肃的公众对话变成了幼稚的婴儿语言,总之人民蜕化为被动的受众,而一切公共事务形同杂耍,那么这个民族就会发现自己危在旦夕,文化灭亡的命运就在劫难逃。”尼尔·波兹曼在《娱乐至死》中的担忧令人警醒。面对当今社会的“泛娱乐化”倾向,新闻传媒更要以一种自觉的社会责任意识,把握好正确的舆论导向,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引导积极向上的价值取向和精神风貌,促进公众整体素质和认知水平的提高,从而使新闻传媒真正成为民族精神和社会文化的守望者,成为一个服务于国家、社会和大众的有担当的新闻传播界。

思考题:

1.什么是新闻自由的内涵?

2.什么是资产阶级新闻自由的实质?

3.新闻传媒业的社会控制有哪些?

4.什么是公民的知情权与政府信息公开?

5.新闻自由的发展趋势是怎样的?

案例分析

新闻报道、宗教自由不可伤及民族宗教感情

2005年9月30日,丹麦最大的日报《日尔兰邮报》刊登了12幅将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描述为恐怖主义分子的讽刺漫画,受到伊斯兰世界的强烈谴责,一些国家纷纷向丹麦政府和《日尔兰邮报》提出抗议。但《日尔兰邮报》和丹麦官方在事件伊始则以“维护社会言论自由”为由,拒绝就此事进行道歉。后在事态不断发展并逐渐恶化的情势下,随着利比亚、沙特阿拉伯、埃及、伊拉克、叙利亚、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等伊斯兰国家相继采取召见丹麦驻本国大使、召回驻丹麦大使、爆发反丹麦游行示威、抵制丹麦和挪威商品等一系列惩罚性、报复性行为,局势濒于失控,《日尔兰邮报》主编尤斯特才于2006年1月底被迫通过该报网站发表公开信,承认该报刊登的漫画“无可争辩地伤害了众多穆斯林”,并就此表示道歉。

然而,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就在当事者发表道歉声明后,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意大利、捷克、荷兰、匈牙利等近10个欧洲国家的主要报纸,于2006年2月1日又共同刊登了这组备受争议的漫画,并相继发表评论称继续“捍卫新闻言论自由”。这些报纸的编辑甚至表示,他们选择刊登漫画的原因并不在于漫画本身涉及的内容,而是想通过此举来证实他们的报纸是否具有刊登这些漫画的权利。转载了这组漫画的《法国日报》总编辑谢尔盖·弗尔伯特,引用法国18世纪著名思想家伏尔泰的名言为因此而遭到解聘的新闻界同行进行辩护:“虽然我不同意你的说法,但我始终认为你拥有讲话的权利。”此举再度激怒了伊斯兰世界,2月2日,巴勒斯坦激进派别“巴勒斯坦人民抵抗委员会”和“阿克萨烈士旅”再次包围了欧盟驻加沙办事处,并分别发表声明,宣称将在其控制区内绑架和攻击来自欧洲的所有外国人,包括外交使团工作人员。3日,300多名来自印尼伊斯兰武装组织“伊斯兰捍卫者阵线”的成员闯入丹麦驻雅加达大使馆打砸馆内设施,并公开呼吁穆斯林国家与丹麦断交。4日,上千名叙利亚示威者在首都大马士革市中心先后纵火焚烧了丹、挪两国驻叙大使馆。同一天,伊朗总统艾哈迈迪-内贾德下令商业部撤销与一些欧洲国家的经济合作合同,以示对这些国家的媒体亵渎先知穆罕默德的抗议。此次“漫画事件”引发的政治危机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纷纷发表声明,对“漫画事件”予以谴责。联合国秘书长安南通过发言人发表声明强调,新闻自由不应成为亵渎宗教的借口,新闻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利时必须时刻注意尊重各种宗教信仰和原则。至此,这些刊登或转载涉嫌亵渎伊斯兰教讽刺漫画的新闻媒体及其国家才真正意识到,它们正在为自己失去节制的“新闻自由”而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节选自人民网《新闻报道、宗教自由不可伤及民族宗教感情》,2006-04-11

读了这个案例我们可以思考:应当如何定位新闻自由与社会控制的关系?

拓展阅读

新闻自由与媒体责任:国际新闻传播秩序透视

郭纪

坚持走和平发展道路,是中国向世界作出的庄严承诺。为此,中国高举和平、发展、合作的旗帜,奉行独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为建设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身体力行。这些年来,中国展现的改革开放、团结进取、平等友好、坦诚负责的国家形象,赢得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尊重和客观、理性、友善的评价。但是,中国的真诚和努力,也遭遇到了极为不利的国际舆论环境。极少数西方强势媒体主导的国际新闻传播秩序,屏蔽真相,传播偏见,认为制造一道道“铁幕”和“鸿沟”,严重阻碍了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与理解。

是对现行国际新闻传播秩序加以反思的时候了。

垄断是自由的天敌

垄断,是当今国际新闻传播秩序的最主要特征。

新闻出版自由,曾经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主义的口号和纲领之一,也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一个重要胜利成果,体现了社会进步的要求。但是,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市场机制是推动新闻事业发展的基础力量,新闻事业的垄断成为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成为现代资本主义新闻体制的最主要特征。“大鱼吃小鱼”的市场竞争,使西方各发达国家的新闻市场都为极少数大型传媒集团所垄断,从而走向新闻出版自由的反面。以美国为例,二战以后的数十年中,美国报业垄断现象不断发展,有影响的报纸日益集中在极少数大财团手中,90%以上的城市形成“一城一报”现象,成为美国报业垄断的明显标志。决定着美国人能看到和听到周围世界发生了什么的大权,掌握在ABC、CBS、NBC、FOX和CNN这五大广播网的手里。

西方极少数传媒巨头凭借他们雄厚的财力,向世界各地派驻记者,四处采集他们“喜欢”的和“想要”的国际新闻,向绝大多数因财力所限、派不起记者、不得不购买国际新闻产品的媒体供稿。这样,这些西方传媒巨头不仅垄断了自己国内的新闻市场,而且垄断了全世界的国际新闻市场,使世界上绝大多数媒体成了他们的传声筒、扩音器。目前,美联、路透、法新三大通讯社占据着全球国际新闻发稿量的4/5;传播于世界各地的国际新闻,90%以上由西方媒体提供,其中又有70%由西方传媒巨头所垄断。

世界的注意力就这样被西方传媒巨头引向了他们希望的地方。于是,少数西方强势媒体的声音成了国际舆论的基调,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媒体的声音则被湮没、被压制、被忽略。

人们都懂得:垄断是自由的天敌。高度垄断的国际新闻传播秩序,严重妨碍了世界各国人民自由地获取客观、公正的新闻信息。大众传媒可能无法影响人们怎么想,却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和设置议题来有效地影响人们去想什么。当各国人民的耳目以致头脑,被西方极少数大型传媒集团的“新闻把关人”所左右时,这个世界还有什么新闻自由呢?

垄断对自由的妨害,在西方国家也为人们所承认。在美国,联邦通讯委员会(FCC)曾经对ABC、CBS、NBC及FOX这四大广播网作出限制性规定,禁止它们彼此合并,也禁止任何人同时拥有其中两个广播网。但是,对于国际新闻市场上的垄断现象,西方国家政府则采取默许和支持的态度。近年来,西方传媒巨头的扩张兼并行为有增无减,国际新闻传播领域的垄断现象愈演愈烈。

由此产生两个后果:其一,极少数西方传媒巨头实际上把持了左右国际舆论的权力;其二,广大发展中国家因为自身传播能力的贫弱,不得不面对自己话语权被压制、被剥夺的不利局面。

这就是新闻自由在国际空间的真实生态。当今国际新闻传播秩序的失衡与不公显而易见,而且目前看不到发生大的改变的迹象。

偏见比无知更可怕

偏见,是少数西方传媒巨头主导的国际新闻传播秩序带来的最突出后果。

如果垄断了国际新闻传播资源的西方媒体能够遵行它们自己所宣称的“客观、公正”原则,负责任地报道、评论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新闻,那么,情况可能会好一些。

然而,它们没有这样去做。相反,西方媒体在报道国际事务时表现出的是一种“西方至上”的傲慢与偏见。它们长期不厌其烦地宣传西方意识形态,用西方标准评判世界上发生的一切事情,符合西方意识形态的就被视为正确的,不符合的就加以妖魔化。凭借着它们的强势话语权,这样做的结果是使国际舆论界形成根深蒂固的意识形态偏见。这些年,人们见识了太多西方媒体所展示的这种偏见。

中国人对此的感受则更深切一些。去年西藏拉萨“3·14”事件发生后,某些西方媒体掀起一股反华逆流,严重误导国际社会;今年新疆乌鲁木齐“7·5”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发生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回应国际社会关切,第一时间允许境内外记者到新疆实地采访,希望这样的开放举措有利于减少西方媒体充满偏见的报道。

然而,中国在变,某些西方媒体的偏见不变。在一些西方媒体的报道中,“7·5”事件中穷凶极恶、令人发指的暴力犯罪再一次被写成“和平示威”、“乌鲁木齐的起义”,警方为恢复秩序而依法处置又一次被说成“血腥镇压”、“北京镇压了穆斯林少数民族”。如此罔顾事实、颠倒黑白,混淆视听、误导公众,怎能不让人愤慨!

达赖过去是酷爱人皮饰品的西藏僧俗农奴主总代表,现在则是“西藏流亡政府”的首领,从事的是赤裸裸的政治活动,但是一些西方媒体却把他塑造成一个“宗教人士”和爱好和平的“非暴力主义者”,还要为其戴上“人权捍卫者”的桂冠;热比娅是借中国改革开放政策经商致富有了点小名气,后因出卖国家秘密沦为阶下囚的普通女人,就因其投靠西方反华势力、从事民族分裂活动,一些西方媒体居然要把她包装成维吾尔人的“精神母亲”。达赖、热比娅在13亿中国人当中是极为不得人心的,但是在西方国家却颇有市场,这种巨大的反差,正是西方媒体的宣传炒作造成的。

西方媒体的偏见在许多情况下甚至达到偏执的程度,已经丧失基本的分析、解释能力,变成一种武断的“标签式”的宣传。它们为中国政治体制贴上“极权专制”的标签,却从来不认真想一想,极权专制怎么可能带来中国经济持续30年的高速成长,怎么可能使中国社会如此富有活力,又怎么可能得到中国人民的拥护和支持?美国皮尤调查中心曾经公布一项全球民调结果显示,在中国,有72%的受访者对国家的现状感到满意,有76%的受访者相信自己的未来会更好,这让中国成为受调查的17个国家中现状满意度和个人乐观度最高的国家。“亚洲民主动态调查”有关政治态度的最新民调发现,在中国大陆,受访者为自己国家的民主状况打出了7.22的得分,在亚洲名列第三,并不低于西方认定的那些民主国家。面对西方调查机构的这些民调结果,西方媒体从来不去做一些认真深入的分析和探究,当然更不会去宣传炒作了。

无知固然可怕,但是它至少可以随着对真相的探究而发生变化。偏见比无知更可怕,因为它为了证明自己的正确,往往选择回避甚至不惜掩蔽真相。一些西方媒体顽固的偏见让人们怀疑,它们有关中国问题的报道,本身就是一篇篇事先确定了中心思想和结论的命题作文。它们所要做的,只是戴上经年不换的有色眼镜,去寻找可以证明自己结论的材料;如果实在找不着,就干脆无中生有、胡编乱造,甚至不惜把白天说成黑夜、把魔鬼说成天使。

新闻以真实为生命,偏见的介入必然造成对新闻真实性的伤害。如果一种新闻传播秩序为偏见所引领,那么,这种传播秩序的公正性何在呢?

极端的市场取向妨害媒体的社会责任

极端的市场取向,是西方媒体新闻价值标准的最显著弊病。

新闻媒体在西方常常被称为“社会公器”。但事实上,西方媒体绝大多数为私人所有,资本对媒体的控制无所不在,媒体被当做赚钱机器。在资本唯利是图的本性驱使下,追逐商业利润成为媒体第一位的目标,市场“卖点”压倒一切,发行量、收视率以及随之而来的广告进账才是硬道理,只要“读者需要”、“观众喜欢”,该报的可以不报,不该报的可以爆炒。

在极端市场取向的作用下,“坏消息才是好新闻”成为西方媒体信奉的新闻价值标准,越是反常的、负面的、突发的、耸人听闻的事情才越有新闻价值。于是,暴力、色情、犯罪、丑闻等负面新闻充斥报端和荧屏;在有关发展中国家的报道中,战争、政变、动乱、灾祸等阴暗面被大肆渲染,积极、正面的新闻难得一见。西方媒体热衷于炒作负面新闻在他们自己的国家也带来种种消极社会后果,以至于西方社会有识之士作出反思,提出“社会责任理论”,强调媒体在享有自由权利的同时,应该履行对社会和公众的责任。

按照西方新闻观,监督和批评政府是媒体的天职。“我有骂本国政府的自由,当然也有骂别国政府的自由,这是公平的,并无不妥。”然而他们忽视了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在自己国家,媒体对政府的批评,可能并不会妨碍公众对本国情况的了解,因为他们每天就生活在其中,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实际感受对媒体批评正确与否作出判断。但是,媒体在报道外部世界时,如果也是一味“揭丑”、“掏粪”、片面地报道阴暗面,那就不能帮助公众了解一个真实的外部世界;相反,误解会一点点累积,偏见会一步步固化。

西方媒体总在抱怨中国对它们开放不够,总在批评中国缺乏新闻自由。但事实却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媒体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进行了大量客观、全面、广泛、深入的报道;而西方媒体对中国现实情况的报道,不仅谈不上客观、全面,而且经常抱有严重的偏见。当今的中国人,越来越喜欢放眼世界,对外部世界的了解达到中国历史上从未有过的程度,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能够学习借鉴世界上一切先进文明成果,取得巨大发展进步的重要原因;而在美国这样的发达国家,一些民众看到中国人同他们一样也在使用手机居然惊讶不已,发出“你们中国人也用手机吗”这样可笑的疑问,他们对中国的印象还停留在几十年前,眼界的狭隘让人感到不可思议。公众对外部世界的印象和了解,在很大程度上正是媒体报道造成的。

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正在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生产物质产品的企业都要讲社会责任,那么报道新闻信息、评论天下大事的新闻媒体要不要讲社会责任呢?答案是不言而喻的。帮助公众了解一个真实的外部世界,是新闻媒体起码的社会责任,否则就是失职。而片面迎合市场,只会使媒体与其应尽的社会责任渐行渐远。

全球化时代呼唤自由公正的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

当今时代,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相互依存日益紧密,人类的共同利益和面临的共同挑战都越来越凸显。国际金融安全、世界经济稳定、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资源安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传染性疾病等全球性问题交织上升,给世界和平与发展带来了严峻挑战。应对这些挑战,任何一个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法单独承担,必须由世界各国团结协作、共同应对。离开各国政治上的相互尊重、平等协商,经济上的相互合作、优势互补,文化上的相互借鉴、求同存异,安全上的相互信任、加强合作,环保上的相互帮助、协力推进,人类就不会有光明的未来。

世界是丰富多彩的,这种多样性是不以人们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那种用西方意识形态和社会制度一统天下的企图,是注定不可能实现的。正是不同文明的并存、交流和融合,才促进了人类的发展进步。不同文化之间不应该互相歧视、敌视、排斥,而应该相互尊重、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推动人类文明和谐发展。

大众传媒应该担负起在国际关系中弘扬民主、和睦、协作、共赢精神的崇高使命,成为各国人民之间相互沟通、交流、理解、合作的桥梁。在尊重事实、报道真相、增进了解、倡导理性、扩大共识这些最基本的传播职能上,各国媒体必须超越意识形态差异,秉持客观公正的理念,抛弃狭隘自私的心态,这是基于人类共同命运的理性选择。然而,当今国际新闻传播秩序显然没能做到这些,其中处于强势主导地位的某些西方媒体理应负起主要责任。如果媒体总是在歪曲事实、传播偏见、制造隔阂,甚至煽动仇恨、对抗和冲突,那么,对于人类共同命运来说,就是一种非理性的破坏性因素。

当今国际新闻传播秩序的不平衡、不自由、不公正,正在促使那些受损害的国家加强自身的国际传播能力建设,这是被逼出来的。它带来的另一个后果是,某些西方媒体公信力、影响力的流失。尊重事实和真相,是一切对话的基础;如果为了抹黑、丑化、妖魔化一个国家,连事实都可以随意歪曲,丧失起码的诚实,那么对付它的最好办法就是:别理它!

当代中国同世界的关系发生了历史性变化,中国的前途命运日益紧密地同世界的前途命运联系在一起。我们呼吁建立自由公正的国际新闻传播新秩序,我们知道这并不容易。但是我们相信,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世界多极化深入进展,随着对人类共同命运的理性共识不断增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新闻传播在内的国际秩序必将朝着更加公正合理的方向不断进步。

——摘自《求是》2009年第16期,第58~61页

学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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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旭培,安徽省怀宁县人。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教授、硕士生导师、博士生指导组成员。主要学术专长是新闻理论和新闻法,现从事新闻学研究。1968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1981年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获文学硕士学位。1968年至1978年在安徽淮北煤矿工作。1977年10月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第一次提出“四人帮”的“左”的问题。1981年10月起任人民日报记者,1983年6月起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先后任研究室副主任、主任、副所长、代所长、所长,重点研究新闻理论和新闻法,其有关新闻自由和新闻改革的观点在海内外有影响。

主要著作

长期从事新闻工作,出版《新闻学新论》、《新闻侵权与诉讼》、《华夏传播论》等书,撰写《社会主义新闻法是新闻自由保护法》等论文数十篇。三项成果获新闻研究所优秀成果奖和一、二等奖。1991年被收入《当代中国名人录》;自1992年起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主要观点

言论自由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学术言论自由、议会言论自由、媒体言论自由及其与国家发展的关系。宽待言论自由、善待新思想才是对待言论自由的科学态度。新闻法就是应该保护新闻工作者,保护新闻自由。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到了自由平等,提到了公民的知情、发表、参与监督的权利。而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给人们带来了新的认识,提高新闻自由度、加强媒体监督也受到了党中央领导人的重视。所以现在是新闻立法最好的时候,要趁着这个时候,抓紧新闻立法。

【注释】

[1]冯健:《中国新闻实用大辞典》,北京:新华出版社1996年版,第4页。

[2]黄旦:《新闻传播学》,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02页。

[3]童兵:《理论新闻传播学导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76页。

[4][美]韦尔伯·施拉姆:《报刊的四种理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系译,北京:新华出版社1980年版,第42页。

[5]刘建明:《新闻学概论》,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5~306页。

[6]邹铁军:《自由的历史建构》,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46、51页。

[7][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4~45页。

[8]徐耀魁:《西方新闻理论评析》,北京:新华出版社,1998年,第170~171页。

[9]转引自陈力丹:《新闻理论十讲》,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10][英]约翰·斯图亚特·密尔:《论自由》中文版,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7页。

[11][英]约翰·弥尔顿:《论出版自由》,吴之椿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8年版,第45页。

[12]美国新闻自由委员会:《自由与负责的新闻业》,芝加哥:美国芝加哥大学出版社1947年版,第1~2页。

[13][英]卡伦·桑德斯:《道德与新闻》,洪保等译,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1页。

[14]雷跃捷:《新闻理论》,北京: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150页。

[15]成美、童兵:《新闻理论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3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275页。

[17]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83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4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4页。

[20]《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页。

[21]陈力丹:《马克思主义新闻思想概论》,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22]《列宁全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7页。

[23]《苏共决议汇编》中文版第二册,北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3页。

[24]《列宁选集》第3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65~666页。

[25]孟晗:《见“危”思“机”——危机事件提高我国新闻自由程度的启示》,《青年记者》2009年第8期,第21页。

[26]何梓华:《新闻理论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17页。

[27]李希光:《西方新闻自由——虚假的自由》,《光明日报》2005年3月24日。

[28]陈霖:《新闻学概论》,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69页。

[29][美]梅尔文·L.德弗勒等:《大众传播通论》,颜建军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74页。

[30]邵飘萍:《邵飘萍新闻学论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31]孙晓阳:《邵飘萍》,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32]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研究所、北京新闻学会:《各国新闻出版法》,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81年版,第29~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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