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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的属性的分析介绍

时间:2022-10-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强调新闻自由具有阶级性的国家,只能是共和制在那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仅仅是阶级斗争处于尖锐时期的历史现象。但也必须看到,政府或资本对媒体的控制,一旦与共和制背道而驰,就可能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口号下,瓦解人民的新闻自由权。新闻自由的具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十种权利:第一,新闻媒介创办权。

三、新闻自由的属性

新闻自由有许多特征不同于思想自由和政治自由,也不同于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一方面,它利用新闻媒体披露最新事实、发表时事见解,每时每刻都需要政治与法律的保障;另一方面,它涉及的内容和领域十分广泛,甚至超越国界而具有国际性。跨越国界传播信息,满足各国人民的知情权,打通媒介的隔离状态,早已成为各国新闻界的工作目标。新闻自由具有其他意识形态相似的特征,这些特征使我们认识到它的一般属性。

1.新闻自由具有政治性

新闻自由是一种政治要求,在阶级斗争最激烈的时期,被统治阶级争取新闻自由的口号喊得最响。此时,任何政治主张都力图通过新闻媒体表达出来,以便发挥更大的影响。新闻自由作为政治自由实现的手段,是获得政治自由的前提,这是新闻自由的主要属性。

历史上,任何阶级的政治权利都不是天赋的,而是争取来的,其中也包括通过新闻自由争取、奋斗的结果。政治自由主要表现为表达政见的自由和选举的自由,其目的在于获取社会权利或权力,争取社会利益的合理分配。新闻自由在相当程度上是为了捍卫政治利益,表达政见的自由,在媒体上有时表现出十分尖锐的斗争。

新闻自由和政治自由是统一的、无法割裂的,二者虽然不属于同一范畴,但却紧密胶合在一起。新闻媒介有权评价人们争取的是什么政治制度、谁向谁争取、政治制度能否体现社会发展方向、是代表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代表极少数人的利益。这类评价的自由既是政治自由又是新闻自由。新闻自由和政治自由总是共存的,没有政治自由的社会绝不会有新闻自由;同样,没有新闻自由的社会也决不会有真正的政治自由。

2.新闻自由具有相对性

新闻自由的相对性,是说它是一定范围、一定限度内的自由,任何自由都是有界限的。自由既是摆脱束缚和限制,又离不开限制,没有限制就没有自由,了解自由所受的限制也就了解了所应享有和可能享有的权利。

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有两种,一种是积极的限制,这是自由的条件;一种是消极的限制,这是自由的桎梏。

第一,新闻自由无法超越必然性的限制,这种必然性包括事实的真相、客观规律和人实现正当目的的正确手段。新闻报道没有造假、说谎的自由,更没有对抗客观规律、恣意横行的自由。限制人们按照必然性去使用媒介,而不能违背事物的真相,是一种积极的限制,而不是压制自由。

第二,新闻自由在法律范围内诉诸新闻活动的意志,任何报道不能超越人民选择的法律界限。如果受独裁法律的限制,正如马克思所说,普鲁士“现行的法律恰好是专制独裁的法律”[21],就是一种消极的限制,压制自由是用“取消自由的办法来‘规定’被允诺的自由”[22]。在任何制度完善的国家,新闻自由都要受正当法律的限制,以不伤害社会和他人的权利为尺度。正当的法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是积极的,是为了人们获得更多、更有效的自由。没有法治,新闻自由就化为乌有,由行政官员分配的自由仅仅是歌颂官员的自由。

第三,新闻自由的相对性还表现为一种历史过程,总是由低级向高级、由不完善向完善发展。新闻自由既不是人的某种先天固有的东西,也不是在社会之外、与精神世界无关的某种永恒法则,新闻自由的更高实现,依赖于人的物质生活方式、思想和道德的提升。人的自由总是和物质生产、精神文明的进步相联系。社会历史发展到什么程度,人的自由也就达到什么程度,试图一劳永逸地享有完全的自由,是不可能的。人们超越现实条件去追求还无法实现的自由,其结果只能陷入更大的不自由。

3.新闻自由是普遍权利

在宪政国家,新闻自由是一种普遍权利,凡是有人权的国家,公民都享有新闻自由,这种权利受宪法和法律的保护。但必须指出,这种自由权的分配是不均等的,国家的新闻发言人要比其他官员有更多的新闻自由,事件的知情者在媒体上发表意见时,他的新闻自由权要多于不知情的人。根据不同人的财产、能力、社会地位和职业的不同,有的人从事新闻活动的权利要多于另外一些人。在许多国家,媒体创办权赋予一般平民,多人集资创办媒体,出现了不需要太多资金就能发行的社区报纸,公共媒体实行股份制使普通人占有份额不等的股份,……这些不同并不是阶级或等级的差别,而是机会、职业、能力或占有财富不同形成的特殊性。

基于现代民权理论,任何民主国家都以人民的政治目标和政治力量为主导,国家的性质具有人民性,这种“共和制”的基本要素使国家的权力不会、并且也不可能被某个阶级绝对垄断。一旦某个阶级建立了现代国家,它的一切活动和目标都不得不通过宪法宣布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保护全体人民的自由,新闻自由及保护新闻自由的法律也随之建立起来。

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让渡的,政府的行为应该体现人民的意愿,全体公民自然享有新闻自由。现代国家保障的应当是每个公民的自由,而不是某个阶级的自由,全体人民的自由被剥夺,任何阶级中大众的自由都难以兑现。强调新闻自由具有阶级性的国家,只能是共和制在那里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仅仅是阶级斗争处于尖锐时期的历史现象。但也必须看到,政府或资本对媒体的控制,一旦与共和制背道而驰,就可能在维护新闻自由的口号下,瓦解人民的新闻自由权。

4.新闻自由的具体性

新闻自由必须表现为人们实际享有的具体权利,而不是一些自由的口号和种种虚幻的保证。如果宪法规定了人民有新闻自由权,但并不规定享有的具体权利,这就把新闻自由局限于一般的抽象议论。人们常说的新闻自由的欺骗性,主要是指宪法有自由的规定,但在实际上没有赋予媒体和公民具体的自由权利,新闻自由仅仅停留在一般词句上。新闻自由的具体性主要表现为以下十种权利:

第一,新闻媒介创办权。在私有制社会,个人或同仁创办新闻媒介被视作最重要的新闻自由权。我国政府规定,凡是团体、党政机构及大型企业可以申请创办媒体,如果得到批准,可分为公开和内部发行两种。新闻媒介创办权有登记制和批准制。

第二,发表权或报道权。是记者和公民利用新闻媒介发表消息和言论权,表现为思想自由的具体实现,又称传播权和表达权。发表权和报道权主要是指在法律范围内发表言论和消息,不应受到检查和阻挠。

第三,编辑权。媒体对新闻稿件享有独立的编辑权,采取必要手段抵制一切外来的干预。编辑权的内容包括:决定和实施编辑方针,维护报道真实、评论公正和发表方式的适当性,行使编辑程序的管理权。所谓编辑方针,是指处理新闻稿件的指导原则和方法,包括处理随时发生的新闻事件的应急措施。在媒体企业是法人组织的情况下,作为经营管理者的董事会、理事会如果是行使编辑权的主体,就排除了记者参与编辑决策的可能性。只要新闻制作过程的主导权不掌握在编辑人员手里,新闻自由就不可能实现,因此,编辑权必须掌握在编辑人员手里,经营管理者不准干涉。

第四,采访权。指记者了解社会事件、政府工作情况及信息的权利。记者这一正当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

第五,保护新闻来源权。又称隐匿权、“保守职业秘密权”等。新闻工作者有权不向外界透露提供消息者的姓名和身份,也有权不公开消息的来源渠道。

第六,交流权。社会各方有通过媒体进行民主对话的权利。

第七,答辩权和更正权。新闻报道出现错误后,进行更正,允许被评论、被批评者作出答辩。

第八,使用传媒权。主要指公众借助传媒发表言论、表演节目、展示作品、传递讯息、点播曲目的权利,其中也包括记者使用各种通讯工具传发稿件的权利。借助传媒发表的内容必须是达到发表的标准、对社会有价值和必须发表的。

第九,知情权。指公众获知事件、了解政府决策及动态的权利。

第十,对新闻侵权的诉讼权。新闻记者有权控告对媒介正当行为的侵害,依法寻求保护。新闻侵权一旦发生,公民、官员也有权依法控告来自传媒的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媒体、公民和官员正当的新闻诉讼的自由。

媒体和公民没有以上这些具体权利,新闻自由只能是空洞的和抽象的;仅有以上少量的权利,新闻自由是不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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