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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

时间:2022-04-1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决定着各种新闻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公器,应为社会大众、为国家服务,而不能只为少数新闻从业人员谋取私利。新闻自由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安全。在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关系上,应保持两者的平衡。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新闻事业的“公器”性质,当局应主动地干预、管理新闻传播活动。

一、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

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的关系问题决定着各种新闻道德体系的理论基础。而这一基础的构筑,又直接导源于对人性和人类天赋智慧的认识。台湾地区的新闻道德观念也是如此。在对人性的认识上,三民主义政治哲学表述得十分清楚。根据孙中山先生的论证,人性系从兽性演化而来,兽性即为恶性,人性即善性。社会的文明化程度愈高,则人类“性善”的成分愈多;否则,则反之。现在人类虽然早已进入文明社会,但其为时不长,即原有的兽性(恶性)尚未完全消除。故人性中兼具善恶两种秉性,不可一概而论。另一方面,中山先生又认为,人类进化的历程,大体上可以划分为三大历史阶段,即“人同兽争,人同天争与人同人争”。而现在正是“人同人争”的时代[2]。所谓人与人争,即善人与恶人争,公理与强权争。善人主公理,恶人主强权;前者性善,后者性恶。俟人类进入大同世界,则人性一定会臻于至善。在社会进化的过程中,性善者可享有各种权利,而性恶者则不能享有。在对人类天赋智慧的认识上,三民主义政治哲学主张,国民可以划分为“先知先觉,后知后觉与不知不觉”三大类型,而这三大类型之中,又可细分为“圣、贤、才、智、平、庸、愚、劣”八等。三民主义政治哲学认为,人类不仅在秉性天赋上不平等,其后天的社会权利也是不平等的。性善者,先知先觉者,“圣、贤、才、智”者,拥有指导、教育后智后觉、不知不觉者和“平、庸、愚、劣”者的权利;而后者则有服从前者指导的义务。如果先知觉后知,先觉觉后觉,“圣、贤、才、智”领导“平、庸、愚、劣”进行得顺利,就会大大地推动社会的进步。

根据三民主义政治哲学对人性和人类天赋智慧的认识,报刊等新闻事业正是先知觉后知,先觉觉后觉,“圣、贤、才、智”指导“平、庸、愚、劣”的重要工具。而新闻工作者,“报界诸君”,正是先知先觉者,其责任在于觉后知、觉后觉,“尽自己的力量为国民的向导”[3]。由此出发,台湾地区报禁开放前新闻事业的性质被顺理成章地规定为“教育事业”,是“社会公器”。其具体内涵有三。其一,新闻事业不能以营利为目的,新闻传播不能是纯粹的商业行为,而必须以社会的公共利益为依归。台湾当局的《电视道德规范》要求电视从业人员,“确定基本观念,应知电视负有宣扬文化的任务,与一般营利事业有别”。台湾当局的《无线电广播道德规范》更是明确主张,广播“不仅宜以经营一般企业之精神从事,而且亦应视之为社会之公器,故当以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个人与国家、局部与整体的利益关系上,应将后者置于优先考虑的位置。这一精神与台湾地区政界“领袖”的思路不谋而合。蒋中正曾经指出,“无论办报纸,办刊物,一定要求其销行之普及,而不可以营利为目的。”“要尽量减轻读者之负担,满足大众之需要。”为此甚至要“不惜成本,不惜牺牲”[4]。其价值取向可以追溯至中国古代重义轻利的传统伦理情趣。从《论语》所言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孟子表示在生与义两者不可兼得时,宁愿“舍生而取义”,到董仲舒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无不是以道义为重,以国家利益、整体利益为重,而以物质利益、个人利益的追求为耻。这种重道义甚于重功利的传统精神,对于台湾地区的新闻道德观念的影响是十分深刻的。

其二,新闻事业应该是社会公器,是人们的喉舌。新闻媒介作为社会的公器,应为社会大众、为国家服务,而不能只为少数新闻从业人员谋取私利。这种公器的性质,要求记者、报纸成为“国家意志所由表现之喉舌”。代表大众的利益,反映公共意见,“成为社会共同的舆论工具”[5]。同时,在当局与人民之间,报纸还是一座沟通、联系的桥梁。当局由于报纸,得知道人民的意见,以为决定政策之根据,人民由报纸得知道当局之方针,因而拥护国策,使其实现。当局如果违反民意,报纸有批评与纠正之责任,人民对当局有误解,报纸也有解释说明之责任[6]

其三,新闻事业是教育事业,是社会民众赖以启迪之导师。早在民国33年,蒋中正就指出,“新闻记者非可媲美于普通之职业,以其任务相当于教育,而影响每及于国运之消长。故新闻记者之就业,决非仅视为生活之所资,而有其高尚之目的,如以新闻事业比之于教育,则国境以内,皆为其教室,而全国读者皆受其熏陶。”[7]国民党迁后台,蒋氏还多次强调新闻从业人员应承担其社会教育的责任,将新闻传播这种扩大的教育——一种对家庭、对社会无所不至的教育——的功能充分地发挥出来。这一精神在台湾地区的《报业道德规范》中均得到了体现。

作为社会公器,作为教育事业,作为国民的喉舌,新闻事业应享有新闻自由的特权。此项自由包括出版自由、采访自由、通讯自由、报道自由与批评自由。这些自由乃是民主政治的基础,必须在法律上予以保障。一旦失去了这些自由,社会的民主、公正就将沦为空谈。所以新闻自由应该得到尊重。但是,台湾当局的新闻理论又主张新闻自由不应该是一项绝对的权利,更不是天赋人权。早在民国初年,中山先生就主张“革命人权”,而反对“天赋人权”。新闻自由应为性善者、先知先觉者享有的权利,性恶者、后知后觉、不知不觉者则不得享有。由于新闻媒介直接面对大众,传播速度快,影响深远,所以对于新闻自由权利,记者们“应慎重运用”[8],“要有分寸,要顾及国内外的影响才是”[9]。特别是对于政府当前的施政,报纸的言论报道应出于建设的立场,而不能“不按公理,攻击当局”。如果当局确有错误,报纸“自可予以合理的建议批评,但不可自认与当局系处敌对立场,滥施攻击”[10]。新闻自由必须服从于“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安全。在新闻自由和社会责任的关系上,应保持两者的平衡。另一方面,为了保持新闻事业的“公器”性质,当局应主动地干预、管理新闻传播活动。其最好的办法,就是“国家”出面经营新闻事业,由“国家”直接控制精神产品、娱乐作品的生产,满足“国民”的余暇所需。这一思想最初发源于孙中山先生在民国7年出版的《实业计划》。国民党迁台后,基本上准此而行,由官方控制的新闻媒介在台湾社会占有绝对支配的地位。为了保证新闻事业的“公器”性质和新闻自由,新闻界必须站在时代的前面,站在道德的前面实行行业自律,“建立传播事业的道德规律,促进对国家负责,对民众……负责的精神”[11]

在20世纪50—80年代两岸严重对立的现实环境中,基于自由与责任的平衡及新闻事业的基本性质,台湾地区的新闻事业被赋予了极其强烈的政治使命。“言论报‘国’”的政治责任感在新闻从业人员的意识里根深蒂固。他们视新闻事业为“自由社会的重要支柱,其主要责任在提高‘国民’文化水准,服务民主政治,保障人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与维持世界和平”。为了善尽社会责任,新闻从业人员必须遵循一条不变的路线,这就是“爱国家、爱真理、辨别人间是非善恶,为支持正义而发扬报人的人格和报纸的尊严”[12]。同时还必须坚持“民主、反共、团结、进步”的办报方针[13]

具体而言,台湾新闻界被赋予的政治使命,或新闻从业人员意识到的政治责任,集中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第一,服务政治,宣传国策。服务政治即为现实政治服务,其直接途径,便是宣传贯彻“国策”。蒋中正曾明确指出:“要建设‘国家’,就先要宣扬‘国策’,才能发动民众,群策群力,以收事半功倍之效。”他还表示新闻记者的宗旨正是在于“阐扬主义,宣传‘国策’”[14]。当时台湾国民党当局基本“国策”的要点有三。一是维持国民党的一党专政,用执政的国民党的话来说,就是:“巩固民主宪政的‘国体’”[15]。二是“反共复国”。蒋中正多次强调:“光复大陆是我们坚持奋斗的首一目标”[16]。新闻界也自觉地把“反共复国”看成是“不可动摇与更易的神圣任务”[17]。三是反对分裂,坚持一个中国的原则。在20世纪80年代前,台湾地区“朝野”普遍认为“台独”或搞“两个中国”,是“民主中国被灭亡的第一步”,所以他们一致反对任何形式的“两个中国”。这三大要点,一直是台湾地区大众媒介努力宣传的基本内容。

第二,提高国民的文化水准。如前所述,台湾地区的国民党当局早已将新闻事业的性质界定为教育事业。新闻传媒的教育节目、教育功能被视为其“对社会最富有意义的贡献之一”[18]。要推动社会的发展,新闻工作者应以筚路蓝缕之精神,在尽可能广大的范围内,“散布文化之种子,提高人民之智识”,以补“社会教育之不足,为地方进步之动源”[19]。而新闻传媒教育功能之实现与否,又有赖于其健全的内容。根据台湾地区政界新闻界的一般见解,大众传媒的教育内容,“应注重发扬民主精神,倡导伦理观念,尤应加强科学新知之灌输,使‘国民’跟上时代”[20]。在两岸严重对峙的戒严时期,大众传播的教育活动,更要以中华传统为中心,“发扬忍辱负重,发愤图强的精神”[21]。只有这样,才能使广大的民众既有智慧的头脑,又有高度的忍耐力。

第三,推进国家的经济建设。早在1919年,孙中山先生就在其《建设杂志发刊词》中提出了报纸的建设职能。在他看来,武昌起义后国家的实力、地位及民生等之所以没有较大的改观,在于“革命破坏之后而不能建设也”。“所以不能者,以不知其道也,吾党同志有见于此,故发刊建设杂志,以鼓吹建设之思潮,阐明建设之原理。冀广传吾党建设之主义,成为国民之常识,使人人知道建设为今日之需要,使人人知道建设为易行之事功,由是万众一心以赴之,而建设一世界最富强、最快乐之国家。”[22]21年后,蒋中正在题为《今日新闻界之责任》的讲话中又把推进经济建设视为新闻界共同努力的四大目标之一。他说,“昔日报纸之所以重者为政治,今后应重在经济与生产,昔日报纸采取新闻的主要对象为官署、为机关,今后应为农村、为工厂、为合作社、为一切生产之组织”。其内容应与民众的生活密切相关,多多“介绍经济建设之实例,并讨论生产改进之方法”[23]。为提高生产效率,改善民众的物质生活,增强综合实力作出贡献。

第四,树立价值标准,转移社会风气。新闻传媒是先觉觉后觉,先知觉后知,性善者感化性恶者的重要工具,是改良社会风气,促进文明进步的重要工具。在商业经济繁荣,功利主义、拜金主义流行的台湾地区社会,要治疗“重货利、轻道义”的病态心理,必须通过大众传媒,“树立正确的价值标准与人生观”,坚持正义,维持公德,鼓励勤俭,奖善规过,尽扫轻薄浮靡的气氛,“以促成人心之乐观向上,社会之开明进步”[24]

总之,报禁开放前台湾地区的新闻道德理论,系以三民主义政治哲学为基础。在对人性的认识上,它承认人与人之间秉性与智慧方面的差异,进而承认人们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等;它认为新闻事业不应是营利事业,而应该是社会“公器”,人民的喉舌,是教育事业。其政治使命为服务政治、宣传国策;提高“国民”文化水准;促进“国家”建设;转移社会风气。为了善尽社会职责,新闻自由乃非常之必需。但是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也不是所有人都能平等享有。新闻自由应服从“国家”利益与社会安全,在新闻自由与社会责任之间,应保持平衡。由于维护“国家”利益的现实需要,台湾地区的新闻道德理论还允许当局的干涉,主张由当局对传播活动、娱乐作品的生产进行有效的监督。这些观点,显然不同于西方早期的自由主义报业学说。后者主张人是理性的动物,人生而平等,且具有不可剥夺的天赋权利,新闻自由是绝对的,当局不应该进行任何干涉。从戒严时期台湾地区新闻道德的基本内容来看,其实质性内涵与西方现在流行的社会责任理论颇为相似,但是两者之间仍存在着显著的差异。如在人性、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台湾地区的新闻道德理论直接来源于中国传统文化思想,重义轻利,重大我轻小我的精神表现得更为突出,“国家”对传媒的影响也更为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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