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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达自由的历史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达自由作为政治辩论的前提,对于孕育整个古希腊文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受到极大推崇。1644年,弥尔顿因出版书籍引起纠纷,被传唤到议会答复质询。至此,新闻自由成为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时期对表达自由的论述较为有影响力的是英国人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密尔的论述奠定了表达自由思想在西方社会中的主流观念地位。一方面是压制表达自由的法律被废除
表达自由的历史_新闻传播伦理与法规 理论与案例评析

杰出的英国历史学家伯里在1913年的《思想自由史》中强调:“尽管存在一些辉煌的例外,人类社会普遍反对思考自由……即使要说服那些最开明的人士,也需要几个世纪之久的时间;自由发表人的见解并讨论所有问题,乃是一桩好事而非坏事。”[13]的确,表达自由从局部现象到被普遍接受,并作为人的基本权利加以保障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

(一)表达自由提出的背景

表达自由最初是以“言论自由”的诉求被提出来的,其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实行直接民主制,任何年满20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可以在公民大会上自由发言,参与关于公共事务的自由辩论。表达自由作为政治辩论的前提,对于孕育整个古希腊文明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受到极大推崇。

然而,这一时期的表达自由得以实现的状况只是昙花一现。随着漫长而黑暗的中世纪的到来,整个欧洲笼罩在专制主义统治之下,人性被禁锢在基督教和罗马教会的教条和神学之中,与自由紧密相连的民主制不复存在,表达自由更是受到了极度的压制。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被指控亵渎神灵和误导青年两项罪名,被雅典的人民法庭判决死刑,成为西方历史上较早且著名的因言论获罪的人。

直至中世纪中后期,随着以人文主义为核心的文艺复兴运动和主张宗教信仰自由的宗教改革运动的兴起,教会垄断真理和知识的坚冰被打破,欧洲社会形成了追求个人价值和独立性的思想氛围。与此同时,商品经济的复苏,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的出现,城市的形成等,改变着人们的思想和观念。尤其是随着以1543年哥白尼学说的发表为标志的近代科学的产生,教会对于世界和宇宙的解释已然不能令人信服。这一切,成为孕育表达自由观念的土壤。

(二)表达自由理念的形成

在文艺复兴运动的影响下,17世纪至19世纪一些思想家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为表达自由奠定了思想基础。

17世纪,对表达自由论述较为系统、影响力较大的代表人物是约翰·弥尔顿。1644年,弥尔顿因出版书籍引起纠纷,被传唤到议会答复质询。他在议会作了长篇答辩演讲,即著名的《论出版自由》。他慷慨陈词:“让我有自由来认识、发抒己见,并根据良心作自由的讨论,这才是一切自由中最重要的自由。”[14]他强调表达自由为真理提供了“在争辩中自动浮现的言论环境”,他的这一闪光思想让《论出版自由》成为表达自由理论的经典之作,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影响。

同一时代对表达自由作出重要理论贡献的还有来自荷兰的斯宾诺莎,他在1670年出版的《神学政治论》中集中论述了思想和言论自由。他指出:“一个自由的国家,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思想,自由发表意见。”[15]并且,斯宾诺莎明确指出表达自由乃“天赋之权”,“只要我们没有在行动上危及公共秩序,我们的发表意见的自由就不应该受到限制”[16]。他进一步指出:“政治的目的绝不是把人从有理性的动物变成畜生或傀儡,而是使人有保障地发展他们的身心,没有约束地运用他们的理智。”[17]斯宾诺莎从人的自由发展这一角度出发,道出表达自由的价值不仅限于获致真理,也在于促进人的自由发展。

及至18世纪,遍及欧洲的思想解放运动——启蒙运动成为又一波推动表达自由发展的浪潮。启蒙运动旨在促进人的自由和发展,这就必然地要求言论和思想自由。在整个18世纪,英国出现了一大批批评国王政府和论证批评自由的文章,比较著名的有加图的一封名为《论言论自由》的书信,其中的一句“没有思想自由,就没有智慧;没有言论自由,就没有政治自由”,成为广为引证的名言。

18世纪英国报人威里克斯则是加图思想的实践者,他主编的《北不列颠》因为宣扬言论自由和抨击国王政府而被查封,他本人则因被控煽动性诽谤罪而遭到通缉。围绕威里克斯事件,英国本土出现了许多匿名的小册子,就言论自由和煽动性诽谤罪的关系加以论述[18]。由此,表达自由思想的发展上升到对表达自由政治性功能的重视。

18世纪下半期,上述书信、文章、小册子等流传到美洲殖民地后,被广泛传播并产生了很大影响。麦迪逊和杰斐逊是其中的代表人物,他们都论及言论自由对公共权力的监督和制约作用。作为美国宪法之父,麦迪逊认为:“……行政机构不被认为是不会犯错的,立法机构也不被认为是万能的。它们都是经由选举产生的,都是负有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给予媒体一定程度的自由就是自然的和必要的。”[19]开国元勋杰斐逊更是常常把言论出版自由与民主联系起来,他认为,人民是统治者唯一的审查者;美国政府的基础是“人民的舆论”,首要的事情就是使人们有发表意见的权利。他说:“如果让我来决定,到底应该有政府而没有报纸,还是应该有报纸而没有政府,我将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20]杰斐逊的表达自由思想奠定了美国表达自由的自由主义理论的基础,开创了美国报刊监督、批评政府的传统。至此,新闻自由成为表达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

到了19世纪,表达自由思想已发展成为西方自由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时期对表达自由的论述较为有影响力的是英国人约翰·斯图亚特·密尔。密尔于1859年出版了《论自由》,全面论证了言论思想自由与个性解放对于人类社会文明的巨大贡献。他继承了约翰·弥尔顿关于真理问题的论述,并详细阐述了用以判断社会对个人行为进行干预是否正当的伤害原则,即只有当个人行使自由对社会或他人造成了伤害时,才可以对之加以限制,否则这种限制便是不正当的。密尔的论述奠定了表达自由思想在西方社会中的主流观念地位。

总之,从17世纪到19世纪,是表达自由的萌芽和初步发展时期。然而,这一过程不仅有赖于一定思想的形成,更基于一定的社会基础。在这一时期,印刷技术的改进使得信息的表达和传递变得方便;教育的普及促使了有文字表达能力的人群数量的激增和公众阅读能力的提升;社会对信息的需求也随之增加,这为信息传播提供了市场,信息被加工和出售,并因此形成作家、书商、记者等职业及传播职业集团;社会趋于民主化后,新兴利益集团有表达政治意愿的诉求等,一系列社会因素构成了表达自由发展的社会基础,推动着表达自由的发展,并最终结出果实。

(三)表达自由的法制化进程

有了社会基础作支撑,思想基础作指导,经过人们的不懈努力和斗争,表达自由最终实现了法制化。一方面是压制表达自由的法律被废除,例如1695年英国的文字检查制度寿终正寝,对出版物造成一定打击的印花税法也在人们持续不断的反对下于1861年被彻底废除。另一方面是制定了保护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法律条文,例如1689年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制定的《权利法案》中规定:“国会内之演说自由、辩论和议事之自由,不应在国会以外之任何法院或任何地方,受到弹劾或讯问。”1791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中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确立国教或禁止宗教活动;削减言论或新闻出版自由;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诉冤请愿的权利。”1881年法国第三共和国议会通过了《出版自由法》,明确规定“印刷和出版是自由的”。

到了20世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都以不同的表述形式规定思想和表达自由[21]。并且,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诸多的国际或地区人权公约中也都对表达自由做出了规定,它们大多以1948年联合国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为蓝本,该《宣言》第19条规定:“人人有主张及发表自由之权,此项权利包括保持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及经由任何方法不分国界以寻求、接收并传播消息和意见之自由。”至此,表达自由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被法律、国际社会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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