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政府法制与财产权保护

政府法制与财产权保护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法制与财产权保护李炳余[内容摘要]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是我国进入“权利的时代”的标志;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的民事基本法律。涉及物权内容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作出裁量。

政府法制与财产权保护

李炳余(1)

内容摘要]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立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是我国进入“权利的时代”的标志;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是保护财产权的民事基本法律。政府法制是政府工作的基础,作为各级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门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在保护财产权上赋有特别的地位和承担繁重的任务。思考政府法制在财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应着重在确立理念、明确标准、强化执行、完善救济上下功夫。

[关键词]政府法制 财产权 保护

建立和完善对财产权的保护制度,是改革开放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确立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原则”是中国进入“权利的时代”极有实质性内容的标志。(2)同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法治政府,并旗帜鲜明地把解决依法行政中还存在的“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的形象,妨碍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的问题摆到重要的位置;2004年7月1日实施的《行政许可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与财产权有关的行政许可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为私有财产权提供了更为全面更为有效的保护。

上述重要法律的颁布实施,其目的就是通过对财产权的保护,让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尤其是《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对政府乃至政府部门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要求:一是对行政行为提出了新要求。例如在征地、拆迁、城市开发利用等方面,必须充分尊重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和不动产相邻权。二是对政府规制提出了新要求。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涉及财产权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时,必须符合《物权法》的规定。三是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涉及财产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作出,并符合法定程序。四是对行政复议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涉及物权内容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依据《物权法》的规定作出裁量。五是对行政管理体制提出了新要求。落实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要求政府对有关部门的职能调整进行必要的探索。

本文主要结合政府法制工作的实践,就政府法制在财产权保护中应确立理念、明确标准、强化执行、完善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若干思考。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