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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

时间:2022-03-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权利主要指人身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所谓自由权,是指排除国家权力干涉与强制来实现的基本权利类型,其权利内容是实现自由的行为。自由权作为一个范围广大的权利域,学界通常将我们所认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核心称为自由权。这种权利的划分方式主要是与权利同国家发生的关系相关的。自由权是指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被视为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性权利。
以自由权为核心的公民基本权利国家保护义务_国家义务研究:以公民基本权利演变为分析视角

在有关个人与国家的关系问题上,经过文艺复兴、宗教改革的影响,人的主体地位被抬高。最后经启蒙时期思想家阐释,个人由被动的义务履行者变成了拥有权利的主体,个人权利成了国家权力赖以存在的基础。启蒙思想家借助人人生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和国家存在的目的,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站在了个人的一面,将国家视作满足人类需要的工具,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个人权利的需要,国家义务的内容是由权利的需要决定的,国家义务限制了国家权力的行使。

启蒙思想家奠定了个人与国家关系的基础,此后随着人们对权利内容理解的不同,国家义务的内容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对国家权力限制的边界也有所改变。霍布斯将最基本权利定义为自我保存,国家主要履行和平与共同防卫的义务;洛克赋予财产权以神圣意义,国家的主要义务就是对生命、自由和财产权的保护;卢梭更是将天赋人权思想加以最大限度的发挥,主权在民使得人民的同意成为国家合法性的基础。这一时期的自然权利思想以批判旧制度为主,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人们开始不再以自然权利作为理论武器,而是转而论述进入国家生活,取得公民资格的公民所拥有的法律权利问题。政治理论思考的主题转变为如何更好地行使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对人类自由含义的理解也开始拓展,由最初对安全的追求,转而论述人们的经济自由。对国家义务由对安全的保障到开始强调国家履行消极义务,免于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倡导国家的“守夜人”角色。

由启蒙思想家加以阐释的天赋自然权利思想,经由资产阶级革命最终以宪法的形式得以制度化,使得先于国家和社会而存在的人们生而具有的自然权利转变为由国家加以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从美国《权利法案》、法国《人权宣言》、英国《权利法案》以及《挪威王国宪法》等近代早期的宪法来看,自然权利制度化的内容主要是将以下几种权利法律化,主要包括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平等权等核心性权利,也包括惩罚权、同意权、反抗权和追求幸福权等派生性权利。这一时期的基本权利体系主要是围绕着这些自由权的确立和保障建立起来的。

这一时期的自由权主要包括个人政治自由、个人精神自由、财产权、人身权利等。政治自由的范畴主要指言论自由、集会自由、出版自由、请愿自由。政治自由在近代基本权利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规定的最多最普遍的权利。这是近代宪法公民与国家及强权政府博弈的法律成果。个人精神自由在这一时期主要指的是宗教信仰自由。财产权在近代基本权利体系中有着最为重要的宪法地位和价值,各国宪法普遍采用了财产权的绝对保障模式,宣告个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人身权利主要指人身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

所谓自由权,是指排除国家权力干涉与强制来实现的基本权利类型,其权利内容是实现自由的行为。自由权作为一个范围广大的权利域,学界通常将我们所认为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核心称为自由权。这种权利的划分方式主要是与权利同国家发生的关系相关的。自由权是指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被视为是对国家权力的防御性权利。在自由权免去了“受益权”的内涵之后,自由权等同于防御权。

近代基本权利体系是以防范国家权力侵犯的姿态建立起来的,国家权力在承担消极防御的过程中承担了对基本权利的消极保护义务,也就是如果国家对个人自由不加以侵犯和干涉,那么公民的基本自由便实现了。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第355~356页。

[2]徐大同主编:《西方政治思想史》,天津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111页。

[3]同上,第127页。

[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31~132页。

[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72页。

[6]同上,第95页。

[7][美]列奥·施特劳斯:《霍布斯的政治哲学》,译林出版社,2003年,第19页。

[8][美]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第186~187页。

[9][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

[10][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97页。

[11]王利:《国家与正义:利维坦释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1页。

[12][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第172页。

[13]转引自[美]列奥·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56页。

[14]同上,第555页。

[15][美]列奥·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55页。

[16][美]列奥·施特劳斯主编:《政治哲学史》,河北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571页。

[17][英]洛克:《政府论》(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4页。

[18][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思想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604页。

[19]同上,第741页。

[20][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页。

[21][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思想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660页。

[22]同上,第660~661页。

[23][英]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29页。

[24][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思想史》,刘山等译,商务印书馆,1990年,第681页。

[25]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91页。

[26]刘军宁:《保守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第14页。

[27]钟丽娟:《自然权利制度化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85页。

[28]钟丽娟:《自然权利制度化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86页。

[29]同上,第86~88页。

[30]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439~4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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