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

人身和财产权益保护

时间:2023-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转型期的中国,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虚假广告、产品质量、上市公司欺诈、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给全体或特定群体公民带来极大的生命健康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对国家社会的不信任。

任何人都不会受到公权力的任意侵害,不受任何其他组织和公民的侵凌欺辱,这是公民社会的应有之义,站在分配角度,还有格外需要强调之处,成功企业家和高技能人才因为不安全感而纷纷移民海外是任何国家不能承受之重。

(一)强制措施和侦查制度改革。2012年第二次修正的《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保障人权、从侦查阶段即可委托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不得自证其罪等规定,从以往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共同打击犯罪的流水线作业模式向无罪推定、保护当事人利益的对抗模式又前进了一大步,使进入案件后嫌疑人能受到相对公正的对待和审理。但这远无法消除人们心中的不安全感,因为现实中还会出现警察机关任意搜查、滥用技术侦察措施、超长拘留羁押和扣押没收财产等问题,对公民个人声誉、财产安全和企业正当生产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应在对司法有伟大尊重的基础上,进行检侦程序改革,将所有现有由公安和检察机关自行决定的强制搜查、拘留、逮捕、冻结和扣押等涉及剥夺公民人身和财产自由的强制措施的决定权交由作为中立第三方的法院决定,公检机关针对现行犯罪行使的临时扣留措施不超过48小时。建立保释制度,只有对恐怖主义、严重暴力和团伙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才可采取审前拘留或逮捕措施,即取保候审、司法管制是原则,强制措施是例外,且只能冻结扣押与犯罪明确相关的财产。正式决定羁押嫌疑人的案件,除有碍对相关犯罪进行继续侦查的外,须立即公示人员信息和羁押理由,引入社会舆论以监督是否非法和超期羁押。同时,通过合理设计检侦一体化、检察机关内部公诉与监督权分离等方法,规范侦查阶段警察权的使用,防止滥用强制侦查手段,控制警察权的启动、进度和终结。

(二)试建公民陪审团定罪定责制度。近年来发生的许霆ATM取款案及类似案件说明,固定的刑事立法或不完善,或已滞后,赶不上社会快速发展后人们对事物的理解和判断。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定义是主观和变化的,不像自然规律那样客观固定,一个过去的犯罪现在就不见得是犯罪,如中国刑法中曾经的流氓罪、投机倒把罪等,随着文明逐渐开化和经济全面市场化,这些行为都已不是犯罪。可以预见,现在许多的犯罪种类和界定标准以后也会变化,人们对其社会危害程度及量刑轻重的认识也随之改变。民事侵权责任案件也是同样的道理,一部仅92条的《侵权责任法》根本无法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也不能列举概括大量复杂纠结案件中责任的孰轻孰重,因此,十分必要采取公民陪审团定罪定责制度,随机抽取案发地普通公民组成陪审团,让百姓们首先用当代的良心和观念去判断是否有罪和责任归属,用可以变动的原则和方法来裁决事件的性质。随后,根据判定有罪无罪的结果和各方分担责任比例,由法官依法做出关于量刑和赔偿数额的最终判决。陪审定罪定责制度可以让案件充分辩诉和阳光化,由于定性权不在法官手上,还能防止法院受到行政机关的过度压力。

(三)加大对群体性伤害案件的处罚和维权赔偿力度。转型期的中国,形形色色的食品安全、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虚假广告、产品质量、上市公司欺诈、劳动争议案件日益增多,给全体或特定群体公民带来极大的生命健康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对国家社会的不信任。除加强监管外,必须对造成群体性伤害的侵权者施以最严格的刑事和经济处罚,对负有监管权而玩忽职守者追究最严格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同时,当问题发生时不能以“运动式”的处罚了事,不允许行政机关“把坏事变好事”,而要立即问责和修改制度和监管方法,彻底堵住漏洞,防止相同事件复发。除政府主导进行调查和处理外,更要鼓励群体诉讼,让侵权者承受远超其成本和违法收益的民事赔偿,要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代表人诉讼(群体性诉讼)制度,扩大受案范围,简化受害人获赔程序,允许合资格的社会团体如消费者协会、环保组织等为公益目的代表被侵权人诉讼,并将行政机关因不作为、玩忽职守导致公民损失的情况纳入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范畴。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