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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产权”及其保护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新财产权”及其保护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财产利益的范围在传统的学说中使用“权利”、“特权”的两分法来确定。里奇提出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付公民的福利也应当成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受到宪法条款的保护,这就是“新财产权”。

一、“新财产权”及其保护

正当程序条款保护的财产利益的范围在传统的学说中使用“权利(right)”、“特权(privilege)”的两分法来确定。只有那些在法律中规定了的利益——即权利——才能跻身其中,而福利津贴、政府雇佣、许可证等则属于特权范围,不在正当程序条款保护之列。里奇提出政府通过各种方式给付公民的福利也应当成为一项“财产权利”而受到宪法条款的保护,这就是“新财产权”。(4)这一学说逐渐被最高法院所采纳,在1970年的戈德博格诉凯利案中,纽约市的福利津贴受益人声称他们领取津贴的权利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便被终止。最高法院最后认定,虽然纽约市的法规给予了受益人不服终止决定时请求行政机关举行正式听证的权利,但是这并没有达到宪法中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即必须举行“事前的正式听证”。在该案的判决意见中,法庭用“法定的特定权益(statutory entitlement)”这一术语代替了传统的“权利”、“特权”划分,使福利津贴进入了正当程序监控的视野。在以后的几个案例中,联邦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判决对“财产”的含义进行了全新的阐释。在大学董事会诉罗斯案(Board of regents v.Roth)和佩里诉辛德曼案(Perry v.Sindermann)中,政府公职也成为受保护的“新财产权”。(5)政府供给以及相伴随的法律制度的兴起,增加了政府的权力,侵蚀了个人的独立性,甚至会“购买”到公民宪法性权利的放弃。因此,要对政府供给这种财富以财产权的形式,加以宪法保障、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6)

这篇文章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里奇被认为是“正当程序革命在智识上的始作俑者”,“在社会中播下了正当程序革命的火种,使青年学生和其他知识阶层逐步接受了社会革命的观念”,“政治家和市民开始确信应当发动一场消灭贫穷而不是共产主义的战争,这一目标可以通过政府对公民的给付来实现”。(7)

笔者认为,里奇的文章立足于社会发展的新实际,将政府供给作为一种新财产权予以各种保障是必要的。但仅认识到这一点,似乎还不够。里奇认为的“新财产权”包括工作、职业许可证、专营权、合同、补助、公共资源的使用、服务等。正如里奇所说:“政府是巨型压力器,它吸进税收和权力,释放出财富。”里奇进一步认为,和政府供给一样,“传统的财产权,也以几乎相同的方式来自国家”。“如果所有财产都是政府供给,为什么它不和目前的供给一样,受到同等程度的管制呢?”所以里奇认为,和传统财产权一样,“新财产权”也应当受到正当程序条款的保障。笔者认为,里奇所谓的“新财产权”和传统财产权不同,这种新的财富必须依赖于政府而产生,并且直接源于政府,表现为政府供给。“新财产权”并非是什么新鲜的创造,是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另一种表达。它无非是这样一种权利:由政府产生并分配,由不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享有,能直接创造财富的权利。“新财产权”的实质是政府权力的财富化,是一种机会资源。“新财产权”既是政府权力,也可视作相对人权利,从不同的视角观察,其意义则完全不同。与纯粹市场机制下获取财富的方式不同,这种机会资源的取得其成本可能很低,甚至具有排他性。在法治不甚完善的情况下,这种机会资源的获取甚至还会涉及非正当性手段的运用。因此,仅仅意识到对“新财产权”进行保障还不够,因为这种保障是站在从相对人的角度来看如何获取,更重要的应当是从政府的角度对新财产的分配进行规制。对于我国来说,这两个方面都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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