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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从理论上讲,物品的出卖人在交付物品之前或交付同时,应受到完全支付。物权担保权的取得,不仅限于已出售的物品,而且可扩大到债务人以后取得的财产及转卖该财产所取得的收益。关于取得有效物权担保应遵循的步骤,统一商法典已有明文规定。为使取得的物权担保臻于完善的第二个必要步骤是,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履行所谓财物报表的登记。

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从理论上讲,物品的出卖人在交付物品之前或交付同时,应受到完全支付。如果该价金支付,全部是用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或付款交单(payment against documents),以后就不再发生支付问题了。但从商业实践上来看,并不总是如此,买卖往往是就应付款项开立往来户头,以后分期付款。

这样,对出卖人来说,就有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怎样保证买受人完全支付,以及怎样对买受人的其他债权人,保护出卖人自己的利益。统一商法典把以前关于这些权益的法规,如动产抵押权(chattel mortgage),附条件买卖(conditional sales),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s)等,加以统一化,构成所谓“物权担保”(security interest)的概念。

物权担保是一种所有权担保,即债务人(买主)为担保其对债权人(卖主)所负的债务,将属于自己的特定财产移交与债权人。这是一种同德国民法中所有权保留(Eigentumsvorbehalt)完全不同的概念,因为出卖物品的权利实际上已转移与债务人了。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只享有对债务人特定财产的特别请求权。当债务人未支付时,债权人毋须对债务人另行起诉,可直接对该财产诉请执行,用来偿付债务,并优先于第三者的一般请求权。物权担保权的取得,不仅限于已出售的物品,而且可扩大到债务人以后取得的财产及转卖该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关于取得有效物权担保应遵循的步骤,统一商法典已有明文规定。这些法定步骤必须严格遵守。常见在正式印刷的发票、发货单或类似文件中有这样的书面记载,声明在受到完全支付前保留物品的所有权云云,这种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法律上都是无效的。第一个必要步骤是,债权人与债务人间订立担保合同(security agreement)。合同中必须由债务人签名,并包含下列内容:

——关于附属担保品的说明。如前所述,这种担保品还可包括以后取得的财产及转卖该财产所取得的收益。

——记明债务人对该附属担保品享有权利。

——记明债权人已给与相应的代价。

为使取得的物权担保臻于完善的第二个必要步骤是,须向有关主管机关履行所谓财物报表的登记。

财务报表必须包含附属担保品的状况,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姓名、住址及双方签名。

登记的合法处所,不是由统一商法典规定,而是由州的法律决定。一般要求在州的首府及债务人居住地或财产所在地的县府所在,必须以当地法律规定为准。

财务报表一经登记,其有效期间为五年,并可依双方合意再延长为期五年。

在法律上有效的物权担保,被担保的一方(即享有担保权的一方)有权优先受到清偿,不仅可以对抗就同一物以后所取得的有法律效力的物权担保的享有者,而且可对抗债务人其他未获得担保的债务。并可认为在债务人无偿付债务或破产程序中,该被担保的债权同某些法定优先权,如税收、工资等一样,应比一般债权(即未取得担保的债权人)优先得到满足。自不待言,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无力偿付债务时或破产程序中,比之其他无担保权的债权人,当然是享有更大的权限的。

概而言之,以上所选,是美国合同法的某些特征,还谈不上详细论述,只不过想在此指出有必要扩大视野,对一些不熟悉的问题,希望予以注意,进行探索,俾藉助有益的忠告,来武装自己。

【注释】

(1)该文发表于《国外法学》1981年第3期,第43—49页。该文原著作者为美国的赖奇特,译自《国际合同——法律与金融评论》,1980年第1卷第1期,第35—41页。

(2)对商业合同可以有效适用的联邦立法,举例来说,有反托拉斯法、反倾销法、产品商标法、军事机关及其他政府机构进行交易的法律、法令,当然,关税法则也属于联邦立法。

(3)唯一坚持原来法制的是路易斯安那州,该州法律一般仍以拿破仑法典为依据。

(4)在商业用语上,通常译为“发盘”(offer)与“收盘”(acceptance),本文仍沿用法律用语,译为“要约”与“承诺”——译者。

(5)又称“附合合同”,指在资本主义社会企业垄断的情况下,私人或消费者同垄断企业间的供给关系等所成立的合同,主要是关于保险、交通、邮电通信及水、电、煤气等大量日常生活必需品的供给关系,一方企业者预先规定各项合同条款,而另一方要求供应的个人或消费者,只能概括地接受对方所提出的条款,无协商余地,基本上必须服从这种类型化的合同。英美及资产阶级法学界基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对“附从合同”一般采取消极态度,在解释上适用上比较严格——译者。

(6)法律汇编(Restatement of Law)是关于普通法各方面材料定期编纂的资料汇编,由美国的权威学术组织——美国法学协会(American Law Institute)发行的,虽然其本身没有法律效力,但其中所阐明的观点和意见,对法院有很大影响。

(7)如果选择像著名的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法院或国际商会的仲裁法院,一般是为美国法院所承认的,而选择一个非正式的商业组织的仲裁机构,且同当事人及其商业交易没有明显联系者,就可能不会为美国法院所接受。

(8)在这十个州中,有几个州在商业上占重要地位,如加利福尼亚、伊利诺伊、马萨诸塞、密执安及纽约等州。

(9)“正当程序”这一概念,一般理解比较容易,而要下一确切定义,则比较困难,极近乎公正对待(fair play)的意思。其主要特征是,限于在正常程序中,预先得到通知,并有参加听审及进行申辩的机会,见潘诺耶诉涅夫一案(Pennoyer v.Neff,95 U.S.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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