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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保护个人信息而制定的。我国目前尚未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日本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发挥着在基本法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

三、《个人信息保护法》对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的保护

个人信息保护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个人信息受到侵害,保护个人信息而制定的。我国目前尚未完成《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制定。日本于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个人信息保护法》。由于日本在制定该法过程中充分借鉴了欧盟、美国、德国等国家的立法经验,揉合了不同立法模式的特点,因此可进行一定的借鉴。

其一,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立法构成上的主要特点是基本法与一般法并存。即对涉及国家管理重要领域的国家制度、政策和对政策相关的基本方针、原则等用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则发挥着在基本法基础上,对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规定。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未予规定的国家的行政机关、独立行政法人、地方公共团体等处理个人信息的义务,是通过《行政机关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独立行政法人等保有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地方公共团体等制定的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来予以具体规定。

其二,限制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日本《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3条规定,原则上禁止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因为如果未经本人同意,个人数据被提供给第三方,那么对于该个人数据的处理行为完全是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没有了本人对数据处理的干预,很容易造成对本人权益的侵害。同时,禁止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只是原则,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允许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其例外包括:第一,根据法令;第二,为了保护个人生命、身体或者财产,而获得本人同意又比较困难;第三,为了提高公共卫生水平以及保证儿童的健康成长,而获得本人的同意又比较困难;第四,国家机关或者地方公共团体以及上述机关、团体委托的人,根据法令执行职务时,如果获得本人同意,将可能对该职务的行使带来阻碍,在这些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数据时,可以不经过信息本人同意,这也是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冲突时,权衡利弊之后的结果。

此外,在保护方式上将借鉴国外的做法,采用事前干预和事后侵权救济相结合的方式。国家将会成立专门机构,对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主体、目的、收集手段进行审核,从而在源头上规范个人信息的收集利用。

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突破了我国法律中传统的对公民个人名誉权的保护,将所有能识别出个人,或者同个人相关信息结合而可识别出的信息,都列为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休谟认为,财产权是正义的重要源头,市民社会的正义基础首先在于确立个人对于财产的稳定占有,个人只有拥有财产,才有能力组建整治社会。“划定财产、稳定财产占有的协议,是确立人类社会的一切条件中最必要的条件。”(11)如果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得不到保护,对财产的占有与支配就具有不确定性。因此,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公民个人信息财产权及其保护,就成为向高度信息化社会迈进的必要前提。

【注释】

(1)李积霞(1971—),女,甘肃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

(2)转引自宋功德.论经济行政法的制度结构[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9.

(3)[日]盐野宏著.杨建顺译.行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752.

(4)刘飞宇.行政信息公开与个人资料保护的衔接[J].法学,2005(4).

(5)崔卓兰.论行政法权利保障功能的发挥[EB/OL].http://www.legaltheory.com.cn/info.asp?id=9079.

(6)周安平.公民财产权与国家行政权之法治关系[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6(1).

(7)[日]美浓部达吉著.欧宗佑、何作霖译.宪法学原理[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66.

(8)王锡锌,傅静.需求、学说与革命——正当法律程序的“革命”与“反革命”为个案的分析[J].法商研究,2001(3).

(9)李凌燕.消费信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3.

(10)李凌燕.消费信用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52.

(11)[英]休谟.关文运译.人性论(下)[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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