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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欧盟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尽管如此,美国还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领导者,欧盟并没有发挥领导作用。欧盟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大部分已被批准并开始实施,对全球环境的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在气候变化领域,欧盟突出展现了其领导能力。欧盟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2012年之后的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勾勒了蓝图

三、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欧盟

欧盟:雄心勃勃的领导者

国际环境合作的进程表明,某些行为体在其中发挥领导力(leader-ship)、扮演领导者(leader)是必要的。一些学者曾经探讨了领导力的含义和表现。如奥兰·杨认为有三种不同形式的领导力:一是结构性地运用政治经济权力(霸权就是一种极端的形式),二是创造性地运用外交手段和谈判技巧来制定一项协议;三是能够影响各方认知以及机制形式的知识上的贡献。100还有的学者认为,领导力是一种影响的非对称性关系,由一种行为体在一个特定的时间段内指导或者引导其他行为体的行为,以实现特定的目标。他认为领导力主要有三种形式,包括:强制性的领导力、工具性的领导力和单边的领导力。两位欧洲学者对上述观点进行归类、补充并提出:领导力主要表现为结构性的领导力、工具性的领导力和方向性的领导力。结构性的领导力是指基于政治和经济权力影响其他行为体的动机;工具性的领导力则是搭建框架并且运用外交技巧来建立获胜联盟;方向性的领导力是指运用观念和履行国内政策来影响其他国家对于其值得拥有以及可能获得的东西的认知。101

参照上述界定,具体到全球环境问题,我们认为,所谓的领导者就是在全球环境治理的过程中,能够通过一定的方式和途径,引导和推动达成国际环境协议的行为体。领导者发挥其领导力的方式主要是通过设置议程、树立榜样、施加压力、建立联盟、协调立场等。领导者既要有发挥领导作用的主观意愿和能力,也要客观上能够得到其他行为体的追随。所谓的领导能力,就是领导者发挥领导作用的能力。领导能力有高低和大小之分。虽然领导能力难以量化,但是具体到全球气候变化领域,我们可以把一个行为体的领导能力分解为其对治理过程和治理结果的影响程度。为了使分析上具有可操作性,我们可以比照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实际过程和进展,并确立行为体的行为与这种进展的因果联系,从而评估特定的行为体在不同阶段领导能力的大小。

在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之时,欧洲还没有从“二战”的废墟中完全恢复过来,没能在会议中扮演主角。到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召开时,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欧盟不仅积极参与了大会的筹备过程,而且对《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的出台,作出了重要贡献。1992年6月,欧盟参加了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在这次会议上,欧盟积极参与制定并签署了五个重要文件,包括:《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程》、《关于所有类型森林问题的不具法律约束的权威性原则声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尽管如此,美国还是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领导者,欧盟并没有发挥领导作用。但是在这次会议的后续行动中,美国在涉及自身利益的时候逃避责任,欧盟逐渐成为多边环境治理进程的领导者。欧盟认为自己是“全面实施里约会议精神和其他国际公约的一支强大力量”102。2002年8月,欧盟又参加了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参与起草并签署了会议的两项最终成果:《执行计划》和《政治宣言》。此外,欧盟还派代表团出席了其他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环境会议并签署了相关公约,包括《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控制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及其修正案、《联合国防治荒漠化公约》、《区域海洋环境规划公约》、《核安全公约》、《关于危险废弃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的议定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等。欧盟签署的国际环境公约大部分已被批准并开始实施,对全球环境的改善作出了重大贡献。

在气候变化领域,欧盟突出展现了其领导能力。欧盟的环境科学比较发达,使得欧盟能够在议程设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温室效应”、“温室气体”、“低碳经济”等概念均来自欧洲科学家。正是依托这些欧洲科学家的研究成果,欧盟在全球环境(气候谈判)中才取得了根本性的“话语权”,能够左右其他行为体在这方面的认知,并在议程设置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谈判中处于优势地位。例如,IPCC第四份评估报告的科学家虽然来自世界各国,但是该报告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欧盟的立场和观点,报告所选用的科学文献和科学观点也大部分都源自欧盟国家。103这对于欧盟在2007年的巴厘岛气候变化会议上发挥领导力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

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生效和后京都进程的启动过程中发挥了主导性的作用,展示了突出的领导能力。这具体表现在:第一,欧盟在京都进程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不仅在议程设定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还以达成一项具有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协议为首要目标,通过提出文本草案和寻求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妥协与合作,在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情况下推动和领导了《京都议定书》的达成过程。第二,欧盟在自身批准《京都议定书》后,采取积极措施影响其他关键国家的行为。例如,欧盟曾经派出多个代表团前往日本,敦促日本批准《京都议定书》,104并把俄罗斯能否批准《京都议定书》放到影响欧盟与俄罗斯关系的高度,说服俄罗斯最终批准了该议定书。105欧盟的这些举动对议定书的最终生效起到了直接的推动作用。第三,欧盟积极地履行在《京都协议书》下的承诺。为此,欧盟制定了多个重要文件,并依据欧盟各成员国的不同水平,制定了责任分摊协议,采取了排放贸易、税收等手段。106在积极的气候政策背景下,从1990年到2007年间,欧盟15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了4.3%,欧盟27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了9.3%。1072008年,欧盟15国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2007年又降低了1.9%,使得欧盟15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比1990年的排放水平降低了6.9%,距《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目标又近了一步。108这为其他发达国家树立了榜样。第四,在后京都进程的相当长时间内,欧盟在引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进程方面仍然发挥着方向性的领导作用。2007年3月,欧盟率先通过了有关能源和应对气候变化的一揽子方案,设定了三个20%的目标,即到2020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降低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一次性能源消费量减少20%。欧盟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为2012年之后的国际气候变化制度勾勒了蓝图。109

正是基于上述因素的积极作用,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京都时代表现出了巨大的领导力,并推动了《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和生效过程。然而,自2008年以来,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领导能力出现了明显下降。由于欧盟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以及《京都议定书》存续等问题上的消极立场,使欧盟与发展中国家的分歧进一步加深。随着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举行,欧盟的领导能力下降到谷底,除了在议程设定方面仍然发挥了重大的领导作用,对气候变化谈判进程和结果的影响力急剧下降。这表现在:第一,欧盟为哥本哈根会议确立的单一轨道进程不仅没有实现,反而遭到了强烈反对,并阻碍了会议进程。第二,欧盟在会议的最后阶段被边缘化了。中国等基础四国与奥巴马总统在没有欧盟参与的情况下实现了成功的协调与磋商,并就协议表述的重要问题达成了一致,最终形成了协议草案。第三,会议最终达成的《哥本哈根协议》离欧盟的预期与目标相去甚远。

欧盟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后进行了反思并调整了策略,试图谋求再次成为领导者。由于欧盟采取了更为实用的谈判策略,降低了预期,加强了与中美等主要参与者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达成了《坎昆协议》以及在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达成的一揽子协议,推动了联合国框架内的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进程。但诸多因素显示,尽管欧盟继续是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重要一方并发挥了领导作用,它将难以恢复其往日的领导地位。

影响欧盟领导能力的因素

有三类因素影响到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的领导能力。当这些因素发挥积极作用的时候,欧盟能够表现出巨大的领导力;当这些因素的消极面不断凸显时,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进程中的领导力就会出现下降,甚至在很多方面丧失这种领导力。

第一,欧盟的环境政策或者具体的谈判立场是否既雄心勃勃又令人信服,从而为其他国家树立榜样,是影响欧盟领导能力的关键因素。

从总体上看,欧盟日益完善和成功的环境政策和法律体系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欧盟的环境政策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欧共体在1972年的巴黎峰会上,首次就环境领域政策的制定达成政治共识,并于1973年11月通过了第一个环境行动计划,要求各国环境政策的主要方面不再由各国孤立地计划和实施,而应在欧共体范围内进行协调。1987年生效的《单一欧洲法案》首次以条约的形式较全面、系统地确立了欧共体的环境政策,正式将环境议题提上欧共体议程。它在原先的《罗马条约》第三部分中新添“环境”目,为环境立法提供了明确的依据。1993年生效的《欧洲联盟条约》进一步加强了《单一欧洲法案》中所确立的环境政策,并对“环境条款”作了重要修改,其中包括在原有的第130R条的基础上,对环境政策的目标增加了第4款,即“在国际一级上,发展解决区域性的或世界性的环境问题的措施”,作为欧盟环境政策应考虑的目标和因素之一。1101999年生效的《阿姆斯特丹条约》将可持续发展思想明确规定在欧盟基本条约中,大大加强了可持续发展在欧盟体制内的影响。之后2000年的《尼斯条约》、2004年的《欧盟宪法条约》和2007年的《里斯本条约》又加入了一些具体事项,如《里斯本条约》将174条修订为“采取措施应对区域或全球性环境问题,尤其是气候变化问题”。这表明欧盟对区域性与全球性环境问题日益重视。此外,从1973年迄今,欧盟共实施了6个环境行动计划。其中《欧共体第六个环境行动规划》(2002—2012)明确的四个优先领域之一就是气候变化。111

欧洲环境法是在欧盟环境政策的指导下,根据相关的环境保护行动纲领得到发展和完善的。从内容上看,欧盟环境法律体系不断扩大,已经形成了涵盖核安全与放射性废物管理、水保护与管理、大气污染防控、噪声污染防治、化学品工业风险与生物技术管理、土壤污染控制、气候变化控制、动植物保护、废物管理、自然资源与环境空间利用、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在内的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112进入21世纪以来,欧盟环境法律的调控范围逐步扩大,调控手段不断增多,法律实效性逐渐增强,环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先进的环境法律体系之一,并为国际社会的环境治理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模式、手段及原则,对国际环境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欧盟的环境政策和法律从实施的角度看也颇为成功。欧盟委员会环境事务委员瓦尔斯特伦曾经这样评价:“环境政策是欧盟诸多成功事例中的一个。我们在环境保护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现在空气更清新了,饮用水更安全了。”113欧盟环境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显著改善了欧盟环境的质量,欧盟各国的污染物排放有了明显的削减。欧盟国家的人均能源消耗量明显低于世界的主要工业化国家。欧盟环境政策对世界性环境问题的解决成果显著。如臭氧损耗物质的削减、酸雨的防治、濒危物种的贸易、白色污染物的处理等。总之,欧盟的环境政策和法律体系,无论从其既定的规则还是具体的实施情况而言,都是当今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成功典型。它为世界各国树立了范本,也为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动力和经验。114这增强了欧盟在全球环境治理领域的发言权,强化了欧盟社会的整体环境意识,使欧盟在国际环境领域态度积极,并一定程度上引领了国际社会生活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而欧盟也积极地寻求其环境政策的国际影响力。

在气候变化政策方面,欧盟在京都时代提出的谈判立场和气候变化政策是令人信服的,为其他国家树立了榜样,并对气候变化谈判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例如,在产生《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欧盟于1997年3月提出了一种雄心勃勃的减排方案,即欧盟支持所有的工业化国家在2010年的温室气体排放水平应当低于1990年排放水平的15%。然而对于欧盟来说,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成员国都将削减15%的温室气体。相反,欧盟制定了内部的“负担分摊”协议。欧盟考虑到其成员国的不同情况,在削减15%的总目标下,又为每个成员国分配了不同的减排目标。这使得欧盟内部每个国家的减排承诺更加容易实施,提高了欧盟履行减排承诺的可信度,进一步奠定了欧盟在京都进程中的推动者地位。115最终通过的《京都议定书》在很大程度上也反映了欧盟推动工业化国家减排温室气体的基本思路和模式,显示了欧盟对该议定书内容的影响。此外,在资金承诺方面,欧盟也倾向于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新的和额外的”资金用于应对气候变化。然而,自2008年以来,欧盟在“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等问题上的立场和政策出现倒退,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上的谈判立场和政策并没有得到其他国家的信服,之后的气候变化政策和具体谈判立场也没有出现实质性的进展,成为欧盟领导能力下降的重要因素。

第二,欧盟所倚重的应对途径和谈判策略是影响欧盟领导力的根本因素。

从总体上看,欧盟把全球环境问题作为重大的外交政策问题,并且主张通过多边主义的途径加以解决。这使欧盟能够在联合国主导的大多边气候治理进程中发挥重要作用。冷战结束之后,欧盟与美国相比,其外交政策议程更为宽泛。对于欧盟来说,居于外交政策议程首位的是意识到“需要让这个世界变得更美好,而这要从欧洲做起,通过促进繁荣和推动基本的人权”来实现。116因此,应对一系列全球性的问题——从气候变化到流行性疾病的传播,对欧洲来说也是重要的外交政策问题。欧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包括气候变化在内的全球环境问题非常关注,在外交议程上给予其更多的优先性。1990年6月,欧盟理事会就环境问题发表了《都柏林宣言》,其中专门强调了欧盟及其成员国在国际事务领域中应担负起特别责任:“必须更加有效地运用其道义的、经济的和政治的权威立场,来加强解决全球性问题和推进可持续发展的国际性努力。”1992年5月,欧洲委员会向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递交的题为《走向2000年的发展合作政策》的文件附录中,提出了国际新秩序的“三个支柱”,其中第三支柱是对全球的环境问题进行治理。117可见欧盟对全球性环境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并力图通过积极参与全球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合作,推动全球环境的改善,以实现自身的环境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与此同时,欧盟坚信,多边主义如果不是唯一的也是最好的应对全球公共问题的途径。欧洲人认为,单个国家根本解决不了全球性问题,单边主义注定会失败;多边的解决途径与单边的解决途径相比,更具有效性和持久性,以及综合性和合法性。因此,外交政策应该旨在建立国际机制、形成共同规范以及谈判制定具有约束力的条约。118相应的,欧盟认为许多重大的环境问题都是国际性的,只有通过多边的途径才能有效地加以应对。因此,欧盟国家逐渐把参与多边环境制度作为国际社会“良好公民”的规范,并且将其作为一种参与全球治理的指导原则。这是与美国对待多边主义的根本区别。因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全球多边环境会议和气候变化国际谈判过程中,欧盟都是重要的推动和领导力量。119

从具体的谈判策略看,京都时代的欧盟,从总体上看,考虑更加周到,更懂得妥协,更注重协调各方——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且重视和理解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关切。因此,欧盟在《京都议定书》的达成和生效过程中展现出很高的领导力。例如,在京都会议之后的后续谈判中,美国曾于2001年3月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在这种情况下,欧盟与发展中国家为了挽救《京都议定书》进一步接近。到第七次缔约方会议的时候,在加拿大等国仍然坚持对《京都议定书》的执行机制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欧盟和“77国集团加中国”经过磋商,为了尽快落实《京都议定书》,同意对加拿大等四国作出非原则性妥协。最终,与会各方终于在第六次缔约方会议上达成了“马拉喀什协定”,保存了《京都议定书》并促使其早日生效。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欧盟的推动,《京都议定书》得以在美国退出的情况下存续。这是与欧盟善于借助国际力量,建立起广泛而可靠的联盟,并赢取其他国家的支持分不开的。

但是自2008年以来,欧盟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过于强调自己的主张和立场,针对其他谈判对手的谈判策略出现了很多问题。欧盟僵硬地坚守自身的立场和目标,向其他谈判对手施加过度的压力,不懂得妥协不注重协调,也没有建立起可靠有力的联盟,从而导致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的领导能力不断下降。以哥本哈根会议为例,欧盟忽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过度施加压力,从而失去了发展中大国的支持。此外,在整个哥本哈根会议期间,欧盟都在向美国和中国施加压力,要求其提高减排承诺。欧盟同时对美中施加压力,不仅没有改变它们的立场,反而客观上推动美国与中国等“基础四国”直接联手实现合作,并使欧盟处在边缘化的境地。

哥本哈根会议之后,欧盟采取了更为实用的谈判策略,在《坎昆协议》等文件的达成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随后的德班气候变化会议上,由于欧盟围绕着其提出的“路线图”积极建立“支持联盟”,最终赢得了大多数国家的支持,为该次会议通过一揽子决议再次发挥了领导作用。

第三,欧盟作为独特国际行为体的特性是影响欧盟领导力的重要因素。

处在全球环境治理中的欧盟本身就存在着多层的治理体系,并且兼具超国家主义和政府间主义的特征。因此,有众多的行为体影响到欧盟在气候变化等全球环境问题上的决策过程和谈判行为。从欧盟内部来说,以下的各类行为体都会影响到欧盟的立场和政策:一是成员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欧盟的成员国在气候变化问题上可以分成以下几类:领导国家、支持国家、摇摆国家和否决国家。120这些国家持有的不同态度和立场通常使得欧盟内部在具体的问题上陷入分歧,影响到欧盟共同立场的形成。二是商业和工业团体:它们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表现出日益多元化的利益。例如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的早期阶段,这些团体集中反对任何禁止使用化石燃料的政策,一些跨国公司甚至联合起来质疑气候变化的科学。随着气候变化问题科学确定性的增加,许多商业团体认识到采取气候行动的必要性,参加了缔约方大会并成为观察员,还力图游说谈判代表。三是环境非政府组织。它们从一开始就在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制定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不仅通过媒体和游行提高公众意识,欧盟成员国和委员会也频繁咨询环境非政府组织的专家,资助非政府组织推行的与气候变化有关的项目。许多非政府组织也与谈判者进行讨论或者游说后者。因此,欧盟的许多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地参与塑造全球气候变化制度。121四是媒体和公众。公众的注意力对于决定欧盟的政治议程和塑造外交政策发挥了重要作用。有的学者就认为,《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能够在1992年的里约会议上签署以及《京都议定书》能够在1997年达成,在很大程度上是欧盟巨大的公众压力的结果。122媒体则除了通过报道气候变化问题影响公众舆论,大量的记者还参加了缔约方大会。自1997年的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以来,每当缔约方大会召开之时,大量的记者蜂拥而至,通过报道向世界传递信息并向谈判者传递公众的反馈。从另一方面看,媒体的报道也会由于过分强调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减排成本或者过于集中在单一气候事件上而导致公众对气候变化科学和政策的误解。123

从欧盟层面上看,欧洲理事会(The European Council)、轮值主席国和欧盟委员会都是欧盟参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重要行为体。欧洲理事会是欧盟内部的最高决策、立法和协调机构,由各成员国元首或政府首脑及欧洲委员会主席组成。理事会成员要听命于各自的国家政府,但是他们也有责任为了欧盟的公共利益服务。124就全球气候变化谈判而言,理事会在谈判的准备阶段和签署与批准相关协议的过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在谈判开始前,欧盟与其成员国在理事会进行讨论并形成共同的立场。虽然理事会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任何阶段都能够就具体的内部气候政策问题达成协议,从而保证了欧盟的共同立场并加强了欧盟在这些谈判中的领导地位。但是在复杂的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如果希望缔约方果断决策的话,欧盟的这种领导作用就没有那么有效了。125在理事会内形成共同立场的过程,通常在最后时刻还伴随着讨价还价和不确定性。其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轮值主席国所表现出的领导力。从历史上看,小的成员国担任轮值主席国时更容易推动达成共识,这对2001年的瑞典和比利时来说就是如此——它们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放弃自己的国家立场而支持欧盟的立场;大的成员国则往往会强推自己的立场,或者与其他的大国或者具有影响的小国达成协议。126

轮值主席国协调欧盟共同立场的形成并且在国际谈判中代表欧盟进行谈判。主席国决定着理事会的议程,主持理事会会议并且协调成员国的谈判立场。因此,欧盟推动国际谈判的有效性受到轮值主席国管理内部和外部谈判技巧和策略的影响。例如在京都会议的准备阶段,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在意大利和爱尔兰担任轮值主席国的1996年并没有取得多少进展。然而,在1997年的前半年,担任轮值主席国的荷兰实质性地推动了进程,使得理事会通过了欧盟内部责任分摊协议,并谈判达成一项提议,即到2010年减排15%,并作为中期目标,到2005年减排7.5%。同样,德国所发挥的领导作用以及推动市场机制作为国内减排行动补充的立场,确保其在1999年的前半年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欧盟达成了有关这个问题的共同立场。接下来芬兰和葡萄牙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欧盟的领导力又大打折扣。此外,轮值主席国由各成员国轮流担任,任期半年。因此,该制度带来的问题是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不能通过连贯和稳定的安排得到发展,从而不能为其谈判对手提供一种稳定的制度保障。127

欧盟委员会(European Commission)作为欧盟的常设执行机构,负责实施欧盟条约和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提出立法动议、监督欧盟法规的实施、代表欧盟负责对外联系及经贸谈判,对外派驻使团。欧盟委员会设有27个委员,其中一名担任欧盟委员会主席领导整个委员会,非主席的那些委员也根据其职责领域被称为欧盟某某(比如外交)事务专员。这些负责不同欧盟事务的专员对气候变化问题很可能持有不同立场。例如,意大利人罗马诺·普罗迪(Romano Prodi)担任欧盟委员会主席期间,曾经在欧盟交通和能源事务专员与欧盟环境专员之间就气候变化问题的不同意见协调立场。128在国际臭氧层保护机制等环境机制的建设过程中,欧盟理事会授权欧盟委员会代表欧盟进行谈判,然而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欧盟成员国不同意遵循同样的程序。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中,理事会就没有赋予委员会谈判的权威,许多成员国也反对给予欧盟更多的权限。结果,在欧盟形成共同立场的过程中,欧盟委员会只能起到有限的作用。它只能作为平等的伙伴参与到欧盟共同立场的形成中,并且所达成的共同立场必须得到所有成员国的同意。129

综上所述,欧盟兼具政府间主义和超国家主义的多层治理体系,使得欧盟从积极的方面说能够整合联盟和各成员国的各种外交资源,有效地影响气候谈判的进程。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由于欧盟各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有较强的共识,欧盟机构和各国在气候谈判中的多头参与非但没有妨碍欧盟的领导能力,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这一能力。欧盟对内可以平衡各成员国的利益,通过在成员国之间签署责任分摊协议,大大提高了欧盟履行《京都议定书》下温室气体减排目标和承诺的灵活性和可信度;对外可以整合联盟和各成员国的各种外交资源,有效地影响气候谈判的进程。例如,英国就曾经在《京都议定书》的谈判过程中,充当了美国和欧盟的中间人,对协调双方立场、推动达成协议发挥了重要作用。再如,为了推动俄罗斯批准《京都议定书》,法国总统希拉克曾致信普京总统,把俄罗斯能否批准《京都议定书》提到影响欧盟与俄罗斯关系的高度;欧盟委员会主席普罗迪也多次劝说普京总统同意批准该议定书。

然而,欧盟所具有的这种独特的国际行为体特性也往往导致欧盟在气候变化问题上难以形成共同立场,通常只能达成最低限度的共同政策,并拖延了必要的行动,更多的时候导致了欧盟的气候变化政策和国际谈判立场缺乏确定性、一致性和连贯性,决策过程缺乏灵活性、有效性和敏捷性,从而限制了欧盟在国际谈判中发挥领导力。

事实上,欧盟的对外气候变化政策属于欧盟和成员国共同的权限范围,欧共体(由欧盟委员会代表)和个体成员国都可以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单一欧洲法案》第130 R(5)条专门规定了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在环境保护领域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合作的权能。该条第2款进一步指出,欧共体在环境领域的对外关系权不应影响成员国在国际机构谈判和缔结国际协定时的权力。由此可见,在环境政策领域,欧共体与其成员国的权力是“共享”和“并行”的。这就是为什么欧盟和其成员国都是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在内的国际多边环境协议的缔约国,并且它们都需要批准这些协议才能对自身生效。130从理论上说,只有欧盟有权参与那些涉及欧盟排他性职权的事务的谈判,而其成员国有权参与那些事关成员国排他性职权的领域的谈判。欧盟及其成员国都有权参与共享权限的领域的谈判。然而,这些领域并非界限分明。这使得欧盟和其成员国在面临对外谈判的时候经常先陷入了内部的谈判,以此来决定谁对当前的事项享有职权。有时欧盟甚至由此被禁止共同参与。这就使得欧盟与那些参与谈判的国家相比处在了不利的地位。131

为此,欧盟采取了很多措施加以改进。在1995年的公约第一次缔约方会议之后,欧盟在理事会设立了气候变化特设工作组,成为负责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主要机构,筹备国际气候变化谈判,就谈判立场达成一致并通常反映在理事会结论中。在这个基础上,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协调它们的国际谈判策略,以提高欧盟形成共同立场的效力。132欧盟设立的这种协调和代表机制,由欧盟的现任轮值主席国、欧盟委员会和候任轮值主席国构成了三驾马车。133这种体制的灵活适应性使得欧盟能够对变化了的需求作出反应,并且提高其有效性。为了更有效地利用欧盟内部的专业知识,并且提高谈判的连续性和一致性,在2004年上半年爱尔兰担任轮值主席国期间引入了“首席谈判者”(lead negotiator)和“议题领导者”(issue leader)制度。由此,来自各成员国的首席谈判者而不是现任的轮值主席国以及欧盟委员会的首席谈判者被任命在各种国际气候谈判中在更长的时段内代表欧盟。这些谈判者在与“议题领导者”确定欧盟的谈判立场时也发挥着首要作用。134为了进一步加强欧盟气候外交政策的一致性,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在2009年11月27日任命了康妮·赫泽高为欧委会首位气候行动专员(Climate Action Commissioner)。135

欧盟这些制度性的改进取得了重要成就。首先,它连同欧盟内部气候政策的进展使得欧盟作为一个行为体的国际气候变化政策,自20世纪90年代早期以来保持了相当程度的一致性和连贯性。136其次,通过将准备工作集中在确立欧盟全面、有力的立场和不断给予从首席谈判代表到气候行动专员更多的谈判权威,欧盟简化了协调国际谈判立场的程序并提高了效率,从而提高了其影响其他国家的能力。第三,欧盟内部的讨论也充当了更广泛的国际谈判的有效准备。137第四,欧盟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用一个声音说话的能力在不断提高。

尽管如此,欧盟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国际行为体特性仍然具有有限性。即使通过简化程序提高了效率,欧盟在成员国之间和欧盟委员会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会议之前和之中的立场协调仍然耗时耗力,缓慢复杂。欧盟委员会及其成员国的多头参与也往往导致欧盟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不能用一个声音说话,难以在国际上保持其气候政策的统一性和一致性,尤其是涉及那些还未形成内部统一立场的敏感问题。这就限制了欧盟的影响力和领导力。

从前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三个方面的因素影响了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领导能力的发挥:一是欧盟能否率先制定令人信服的气候政策和谈判立场,发挥模范带头的作用;二是欧盟能否采取全面周到的谈判策略,善于借助国际的力量,有效影响其他国家的行为;三是欧盟能否利用其作为国际行为体的独有特性,及时和灵活地作出决策或调整立场,有力推进气候变化谈判的进程。

可以肯定的是,由于其他发达国家和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要么其经济结构尚未调整到位,要么面临严峻的发展任务,它们都无法在气候变化领域提出欧盟那样雄心勃勃的目标,使得欧盟将继续作为气候变化领域的先行者而发挥方向性的领导角色。同时,借助其仍然相对雄厚的经济实力,先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技术能力,欧盟可以在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等重要的领域给发展中国家提供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帮助。因此,如果欧盟能够改进策略,考虑更加周到一些,用更聪明的方式对待其他的谈判对手,并学会妥协,提高决策能力,欧盟仍将会成为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关键参与者,推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的进程。

但是欧盟将很难成为过去的那种领导者,其领导地位与京都时代相比将明显弱化。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权力结构来看,美国和“基础四国”在未来任何一项全球性气候变化协议的达成过程中都将是举足轻重的参与者,这是欧盟无法改变的事实。由于美国和“基础四国”是温室气体排放最多的国家或者国家集团之一,它们的立场和行为能够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产生很大的影响,因此它们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具有较大的发言权。例如,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主席拉津德·帕乔里(Rajendra Pachauri)在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后就表示,由中国、印度、巴西和南非组成的“基础四国”成为会议上的一股重要力量,他们可能会引领未来的气候谈判道路。帕乔里还表示:“一个重要的政治现象就是巴西、南非、印度和中国这一集团的崛起。毫无疑问,在墨西哥会议结束前,任何协议都需要考虑进‘基础四国’的力量。”138与此同时,欧盟自身的温室气体减排越成功,排放的温室气体越少,它对这个全球性问题的影响就可能越小,它的发言权也就越小。139这对于试图提高领导能力的欧盟来说,是一个不得不面对的悖论。欧盟在全球气候变化治理中领导能力的弱化将是难以逆转的趋势。

注 释

1.Detlef Sprinz,Tapani Vaahtoranta,The Interest-Based Explanation of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InternationalOrganization,Vol.148,No.1,Winter 1994,p.81.

2.唐更克、何秀珍、本约朗:《中国参与全球气候变化国际协议的立场与挑战》,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2年第8期,第37页。

3.“曲格平:环保之父”,http://www.sd.xinhuanet.com/sdsq/2005-12/08/content_5774208.htm,2006年1月30日登录。

4.王之佳编著:《中国环境外交》,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2—113页。

5.“曲格平:环保之父”,http://www.sd.xinhuanet.com/sdsq/2005-12/08/content_5774208.htm,2006年1月30日登录。

6.中国参加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之后不久就于1973年召开了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拉开中国环境治理的序幕。

7.“曲格平:环保之父”,http://www.sd.xinhuanet.com/sdsq/2005-12/08/content_5774208.htm,2006年1月30日登录。

8.《1989年环境保护工作总结》,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44页。

9.《中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1990年7月6日国务院环委会通过》,http://jy.nanning.gov.cn/3069/2005_4_12/3069_55540_1113272026161.html,2010年2月3日登录。

10.同上。

11.国务委员、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宋健在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的讲话,1989年10月16日,载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秘书处编:《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文件汇编》(二),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72页。

12.同上。

13.《中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1990年7月6日国务院环委会通过,http://jy.nanning.gov.cn/3069/2005_4_12/3069_55540_1113272026161.html,2010年2月3日登录。

14.《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二十年》编委会:《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二十年》,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55页。

15.王之佳:《中国环境外交》,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1页。

16.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8月10日转发的《关于出席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情况及有关对策的报告》。

17.《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二十年》编委会:《中国环境保护行政二十年》,第55页。

18.刘东:《周恩来关于环境保护的论述与实践》,载《周恩来百周年纪念论文集》,http://www.people.com.cn/GB/shizheng/8198/9405/34150/2543927.html,2010年12月3日登录。

19.王之佳:《中国环境外交》,第219,220页。

20.Rosemary Foot and Andrew Walter,China,TheUnited States and Global Or-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187.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年11月22日,http://www.gov.cn/jrzg/2011-11/22/content_2000047.htm,2011年12月29日登录。

22.同上。

23.履行意味着国家在签署和批准国际环境规约后,针对所作出的承诺而采取的措施和行动。它既包括国家层面的行动,如制定或者颁布法律、规章,也包括国内行为者的环境行为。但是国际环境规约对国家的环境行为具有直接的约束力,而对国内行为者的约束则是间接的,要通过国家层面的实施、管理、监督甚至立法来发挥作用。对于中国履行国际环境规约的情况,我们可以设置几个考察的具体参数。包括:中国是否根据所签署和批准的国际环境规约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方案和行动计划,以指导国家的履约行动;中国是否进行了新的环境立法或者调整了国内原有的政策法规,使之与国际环境规约相协调;中国是否设置或指定了相关机构负责国际履约工作;中国为履行国际环境规约而改变的环境行为是否产生了有利的环境后果。

24.OECD Working Party o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 of China,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http://www.oecd.org/dataoecd/58/23/37657409.pdf,accessed on December 12,2011.

2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09年度报告》,2009年11月,http://www.ccchina.gov.cn/WebSite/CCChina/UpFile/File572.pdf,2010年12月12日登录。

26.OECD Working Party on 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Environmental Perform-ance Review of China,Conclusions and Recommendations,http://www.oecd.org/dataoecd/58/23/37657409.pdf,accessed on December 12,2011.

27.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副秘书长赤坂:《OECD中国环境绩效报告》,2006年11月10日,http://www.china.com.cn/tech/zhuanti/wyh/2008-02/29/content_11165058.htm,2009年12月19日登录。

28.国合会《提高环境执政能力研究》课题组:《第五章环境执政能力》,http://www.china.com.cn/tech/zhuanti/wyh/2008-02/19/content_10187198_9.htm,2009年12月19日登录。

29.同上。

30.王之佳编著:《中国环境外交》,第119—120页。

31.《中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1990年7月6日国务院环委会通过》,http://jy.nanning.gov.cn/3069/2005_4_12/3069_55540_1113272026161.html,2010年2月3日登录。

32.如中国于1992年4月成立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该委员会由40多名中外著名专家和社会知名人士组成,负责向中国政府提出有关咨询意见和建议。该委员会已在能源与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农业建设、资源核算和价格体系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而有价值的建议,得到中国政府的重视和响应。

33.到2004年,中国通过国际环境合作引进增款资金8 500万美元。

34.例如,中国已经成为全球环境基金(GEF)成员国中获得资助最多的国家。截至2007年3月,中国共有48个国家级项目得到全球环境基金资助,共获得赠款和赠款承诺5.17亿美元,还参与了26个区域或全球项目。参见中国环境保护部:“我国成为GEF最大受援国继续完善项目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http://www.zhb.gov.cn/hjyw/200703/t20070316_101723.htm,2010年8月2日登录。

35.潘岳:《呼唤中国企业的绿色责任——在第七届绿色中国论坛上对企业家发表的演讲》,2005年6月18日,北京。

36.Zhihong Zhang,“The forces behind China’s Climate Change Policy:Interests,Sovereignty and Prestige”,in Paul G.Harris ed.,Global Warming and East Asia: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ClimateChange,New York:Routledge,2003,p.76.

37.张骥、王宏斌:《论全球环境问题对当代国家主权的影响》,载《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3年第3期,第77—79页。

38.《中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1990年7月6日国务院环委会通过,http://jy.nanning.gov.cn/3069/2005_4_12/3069_55540_1113272026161.html,2010年2月3日登录。

39.周琪:《中国人为什么对主权如此敏感?》,《中国新闻周刊》总第202期,第69页。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认识一个真实的中国——在第65届联大一般性辩论上的讲话》,2010年9月23日纽约,http://www.gov.cn/ldhd/2010-09/24/content_1708649.htm,2011年3月2日登录。

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和平发展》白皮书,http://www.gov.cn/jrzg/2011-09/06/content_1941204.htm,2011年12月9日登录。

42.《中国关于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则立场》,1990年7月6日国务院环委会通过,http://jy.nanning.gov.cn/3069/2005_4_12/3069_55540_1113272026161.html,2010年3月8日登录。

43.《中国21世纪议程》经国务院第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44.中国环境保护部:“我国成为GEF最大受援国 继续完善项目管理 促进可持续发展”,http://www.zhb.gov.cn/hjyw/200703/t20070316_101723.htm,2010年3月2日登录。

45.中国环境保护部:《与联合国环境署开展合作》,http://www.zhb.gov.cn/inte/dbhz/200404/t20040409_89319.htm,2010年3月2日登录。

46.Zhihong Zhang,“The Forces behind China’s Climate Change Policy:Interests,Sovereignty and Prestige”,in Paul G.Harris ed.,Global Warming and East Asia:The 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Climate Change,New York:Routledge,2003,pp.78—79.

47.薄燕:《环境知识与多边环境外交——对中国与国际臭氧保护机制的分析》,载潘忠岐主编:《多边治理与国际秩序》,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69页。

48.同上,第270页。

49.Yuka Kobyashi,“Navigating between‘luxury’and‘survival’emissions:Ten-sions in China’s multilateral and bilateral climate change diplomacy”,in Paul G.Harris ed.,GlobalWarming and East Asia:TheDomestic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of Cli-mateChange,New York:Routledge,2003,p.91.

50.Robert Falkner,American Hegemony and the Global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Studies Review,2005,p.596.

51.UNCED,1992,para.16.

52.Peter G.Harri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ffairs and U.S.Foreign Policy,in Peter G.Harris ed.,TheEnvironment,InternationalRelationsand US Foreign Poli-cy,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1,pp.5—6.

53.Rosemary Foot and Andrew Walter,China,The United States and Global Or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205—206.

54.Ibid.,p.206.

55.G8 Declaration on Environment and Climate Change,Hokkaido,Japan 8 July 2008,http://www.guardian.co.uk/environment/2008/jul/08/climatechange.carbone-missions,accessed on October 12,2011.

56.美国邀请的其他15个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以及中国、印度、巴西、墨西哥、南非等发展中国家。

57.Rosemary Foot and Andrew Walter,China,The United States and Global Or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107—109.

58.Ibid.,p.210.

59.Todd Stern,“The Current State of Our Negotiations on New International Cli-mate Agreement”,Statement to the House Select Committee for Energy Independence and Global Warming,Washington,D.C.,10 September 2009.

60.Rosemary Foot and Andrew Walter,China,The United States and Global Or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210—211.

61.Robert Paarlburg,“Earth in Abeyance:Explaining Weak Leadership in U.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in Robert J.Lieber ed.,Eagle Adrift:American Foreign Policy at the End of theCentury,New York:Longman,1997,p.149.

62.除非重新考虑或者重新递交该条约,则该条约将不能进入下一步的批准程序。一旦参议员批准了该条约,(如果该条约是多边条约)则总统将批准的文书交存该条约的保存人;(如果该条约是双边条约)则总统将与对方交换批准的文书。《美国宪法》,http://www.usacn.com/usa/tocgov/constitution.htm,2004年5月1日登录。

63.转引自:Nicole Deller,Arjun Makhijani and John Burroughs ed.,Ruleof Pow-er or Ruleof Law:AnAssessmentof U.S.Policiesand ActionsRegarding Security-Re-lated Treaties,New York:The Apex Press,2003,p.3。

64.Paul G.Harri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ffairs and U.S.Foreign Policy,”in Paul G.Harris eds.,The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d U.S.Foreign Policy,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1,p.20.

65.在105届国会(1997—1998)上引入和争论的相关提案数量是7件,在106届国会(1999—2000)上引入和争论的提案数量则达25件。Congressional Activities,http://www.pewclimate.org/policyguide/cong_intro.cfm,accessed on August 6,2003.

66.Paul G.Harri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ffairs and U.S.Foreign Policy,”in Paul G.Harris eds.,The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Relations,and U.S.Foreign Policy,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1,pp.23—24.

67.Rosemary Foot and Andrew Walter,China,TheUnited States and Global Or-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p.212—213.

68.Peter G.Harris,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Affairs and U.S.Foreign Policy,in Peter G.Harris ed.,The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Relations and US Foreign Poli-cy,Washington,D.C.:Georgetown University Press,2001,p.18.

69.Rosemary Foot and Andrew Walter,China,TheUnited States and Global Or-der,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1,p.215.

70.Ibid.,p.213.

71.双层博弈理论是一种用来描述和解释国际谈判过程中的外交政策和行为的分析模式。参见Robert D.Putnam,“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in Peter B.Evans,Harold K.Jacobson,Robert D.Putnam ed.,Double—Edged Diplomacy:InternationalBargainingand Domestic Politics,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

72.对于第二层次上的特定选民群体来说,“获胜集合”就是:所有可能在第一层次上达成的、在进行表决时能够得到这一群体的必要多数支持的协议范围。参照Robert D.Putnam,“Diplomacy and Domestic Politics:The Logic of Two-Level Games,”in Peter B.Evans,Harold K.Jacobson,Robert D.Putnam ed.,Double—Edged Diploma-cy:International Bargaining and Domestic Politics,California: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93,p.439。

73.Ibid.,p.451.

74.Lester R.Brown,“Redefining National Security,”Worldwatch Paper,No.14,1997,pp.40—41.

75.Ibid,p.37.

76.他认为:“如果一个国家的环境基础被耗尽,它的经济将会衰退,它的社会结构将会恶化,它的政治结构将变得不稳定。最终的结果将非常可能是冲突,不管这种冲突是以国内动乱或叛乱的形式,还是以与其他国家存在紧张状态或敌意的形式。”Norman Myers,“The Environment Dimension to Security Issues”,TheEnvironmentalist,vol.6,no.4,p.251。

77.诺曼·迈尔斯:《最终的安全:政治稳定的环境基础》,王正平、金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第29—30页。

78.Jessica Tuchman Mathews,“Redefining Security,”Foreign Affairs,vol.68,no.2(Spring),1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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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996 U.S.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http://www.fas.org/spp/military/docops/national/1996stra.htm,accessed on June 22,2002.

85.参见沃伦·克里斯托弗:《美国新外交:经济防务民主——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回忆录》,苏光晖等译,新华出版社1999年版,第149页。

86.克里斯托弗指出:第一,环境方面的问题是超越国界和海洋的,能直接威胁到美国公民的健康、繁荣和就业。第二,自然资源议题的解决对实现政治和经济稳定以及在全世界我们的战略目标是至关重要的。参见沃伦·克里斯托弗:《美国新外交:经济 防务 民主——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回忆录》,第151页。

87.具体分析参见薄燕:《环境问题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载《美国研究》季刊,2002年第2期,第79—92页。

88.The 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September 2002,http://www.whitehouse.gov/nsc/nss.pdf,accessed on July 29,2003.

89.Peter Schwartz and Doug Randall,“An Abrupt Climate Change Scenario and Its Implications for United States National Security,”October 2003,http://www.ems.org/climate/pentagon_climatechange.pdf,accessed on Jan 2004.

90.于宏源、汤伟:《美国环境外交:发展、动因和手段研究》,载《教学与研究》,2009年第9期,第63页。

91.CNA Corporation,National Security and the Threat of Climate Change,Alex-andria,VA:CAN Corporation,2007,p.7.

92.National Security Strategy,Washington,D.C.:The White House,May 2010,p.8,12,47.

93.Ibid.,p.30.

94.沃伦·克里斯托弗:《美国新外交:经济 防务 民主——美国前国务卿克里斯托弗回忆录》,第112页。

95.同上,第121页。

96.Robert Falkner,American Hegemony and the Global Environment,Interna-tional StudiesReview,2005,p.596.

97.Ib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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