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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路径与现状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文学法理学的倡导者认为文学经典有助于理解复仇、犯罪等典型的法律主题。其他反对法律与文学两分法的人则注意到法律批评和文学批评在方法和气质上是高度一致的。然而,尽管有上述种种凿枘,所有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参与者都认为“法律是一个故事”,应当像所有其他文学故事一样来解释。

(二)法律与文学运动的研究路径与现状(9)

到目前为止,法律与文学运动,细致分来,可以有四个分支,一是作为文学的法律(Lawasliterature),将法律文本以及司法实践当做文学文本来研究其修辞和叙事,从这一进路看来,法律不过是另一种应当予以解释和理解的故事;二是近年来甚至有一些作者用文学方法讲述法律,这就是通过文学的法律(lawthroughliterature),同时还研究文学理论和文化,研究对法律分析其他可能的贡献,特别是解释;三是有关文学的法律(lawof literature),研究各种规制文学艺术产品(包括著作权、版权、出版自由、制裁淫秽文学书刊、以文学作品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法律;四是文学中的法律(lawin literature),研究文学作品所反映表现出来的法律。但一般说来前两者可以且常常被归为一类,第三分支与传统的法律研究特别是知识产权的研究没有多大差别。因此,更多学者认为,法律与文学运动主要有两大分支,即作为文学的法律,以及文学中的法律。当然,这种区分只是为了研究的方便,事实上,这两个方面是互相纠结互相补充的,其划分并没有看上去那么严格,因为两者都重视文本的意义以及文学理论的运用,要将两者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下面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法律与文学运动这两个基本的分支。

“文学中的法律”脱胎于文学法理学的名著方法,即研究西方文学经典中的法律问题。文学法理学的倡导者认为文学经典有助于理解复仇、犯罪等典型的法律主题。他们认为对国际主义、形式主义和客观性等法律概念从文学角度予以解释,是有启发意义的。在他们看来,文学经典,如卡夫卡的《审判》或麦尔维尔的《漂亮水手》,是律师和法官重要的法律教材。卡多佐法学院的理查德·卫思伯教授(RichardWeisberg)是当今该流派的主要代表。他所著的《失语》一书是“文学中的法律”的代表作之一。

“作为文学的法律”使用了更多的方法和文学批评理论作为媒介来分析法律文本,探讨法律的本质和法律修辞。该流派源于这样一个理念,即讲故事和法学研究是相关的。正如已故的耶鲁大学法学教授罗伯特·卡佛所言,法律只不过是另外一个需要解释的故事。“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一个分支流派还非常倚重讲故事和叙事的技巧,以新的形式质疑传统解释法律的原则。新近女权主义法学家和种族批判法学家利用讲故事,开辟了一条基于个人或虚构的经验来批判法律的新路子。这些学者运用讲故事的手法在他们的作品中发出了“不同的声音”,他们称这些声音在传统的法律叙事中被遗忘了。他们深信讲故事能够描述个人的被歧视的经历,揭示出法律叙事是如何忽视了受害者的故事。

“作为文学的法律”的另一个分支运用文学批评方法来构建解释的策略,来适用和揭示法律文本的含义。这种法律解释的解释学路径“与其说与文学本身相关,不如说关乎解释学的更宽广的话题,其兴趣几乎横跨包括法学、哲学社会科学的所有学科”。这种方法运用解释学批评的方法,将法律看做一个解释的过程来审视。斯坦利·费什、欧文·费斯、桑福得·列文森等学者运用这种方法发展出了解释法学。这种方法在当今美国宪法学界相当流行。

也许正如卫思伯说的那样,“文学中的法律和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两分法已经过时了”。在卫思伯看来,那些“作为文学的法律”的信徒用“文学中的法律”的材料就足以完成教学计划了。因此,19、20世纪的文学经典就构成了所谓的“解释学传统……完全响应了我们[当下法律解释的]后现代关注”。其他反对法律与文学两分法的人则注意到法律批评和文学批评在方法和气质上是高度一致的。罗纳德·德沃金、斯坦利·费什、欧文·费斯等法学家也通过从文学角度来探讨法律解释和含义,极大地推进了对法律和法庭判决的概念的研究。

法律与文学的研究者们在一些重要的问题上还不能达成一致,比如文学批评在法律分析中的运用问题(例如,法律解释者能否超越立法者的原意?)。尽管如此,他们还是拥有一个共同的信念,即法律解释是文学解释的一个特殊类型。詹姆斯·怀特将学者们的意见最清晰地表达为:“[今天]法律的生命就是艺术的生命,就是使语言对他人产生意义的艺术。”如此看待法律就意味着文学和语言研究对理解法律中的人性、理解法律是如何影响人性发展,是至关重要的。在怀特看来,法律与文学必须被看做创造性的艺术,它“能够使人获得同情心,它使人的人生观和世界观变得丰富,它使在我们文化中占主导地位的工具主义的、斤斤计较的理性变得为人所不齿”。另一方面,卫思伯强烈地声称对于法律人而言,文学经典中的法律故事和文学批评理论一样重要。然而,尽管有上述种种凿枘,所有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参与者都认为“法律是一个故事”,应当像所有其他文学故事一样来解释。在这个意义上,批判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斯坦利·费什也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支持者。

关于有无必要区分法律中的文学性比喻和文学作品的文学性叙事这一问题上,学者们也有不同看法。理查德·波斯纳认为虽然在判决中使用比喻并无不妥,但文学中的叙事方式却毫无法律意义。但是文学批评家保罗·赖肖尔却反对这种区分,他说比喻和叙述只是不同的“讲故事”的方法。赖肖尔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讲故事的形式,因此比喻和叙事在进行法律叙述的分析时是相关的。在过去的几年中,法律与文学学者出版了大量在法律分析中运用文学叙事技巧的作品。比如詹姆斯·爱尔金和托马斯·夏佛率先为法学教育和法律事务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叙事法学”。斯坦利·费什声称:“法律课本可以用诗或寓言的形式来写。”波斯纳认为文学叙事来充当法律的媒介是不适合的或不可信的,对此法律与文学学者们难以苟同。

文学、解释和叙事是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基本要素,它们在不同的方向上推动该运动向前发展。卫思伯,作为文学法理学的主要代言人,声称我们可以通过研究法律是如何在经典文学作品中使用的而洞察法律规范和法学的真义。他认为在法律文化应当创造的人类价值类型上,经典文学作品的作者为我们提供了最好的合乎伦理的描述。他还坚信文学作品给我们上了重要的一课,即暴政可以具有冠冕堂皇的形式。例如,卫思伯向我们展示了通过细读麦尔维尔的《漂亮水手》,可以多么有助于理解书写和言说的概念,多么有助于探讨道德责任问题。在1982年的一篇论文《法官是怎样言说的:由〈漂亮水手〉得出的几点教训,兼谈兰奎斯特大法官》中,卫思伯分析了麦尔维尔《漂亮水手》中的一个“场景”,给读者了一个关于文学叙事的重要的教训。他通过大量的深入而细致的分析,指出法律修辞在叙述过去发生的事件时,可以通过省略甚至篡改事实,进而使结果变得正当却不让听众和观众感到不快;法官可以通过遣词造句省略或歪曲对于理解法律至关重要的事实和程序,进而使法庭推理的过程“微妙地非中立化”了。在后来的研究中,卫思伯考察了二战期间维希政府治下的法国,这种弄舌之辞是如何助纣为虐,被用来迫害犹太人的。

目前,法律与文学运动在西方已经蔚然成风,生机勃勃:许多法学院已经开出相关课程文学评论却频频出现于法律课堂和法律期刊上,(10)冠名“法律与文学”或“法律与人文”的学术期刊影响日渐扩大;从美东到美西,从欧洲到澳洲,法律与文学的研讨会时时举办;相关的学会成员日增,包括法官、剧作家、小说家和从业律师;作为一个庞大而充满活力的群体,参与法律与文学运动的文学学者们致力于法律技术领域的研究,法学学者们撰写有关解释学、风格学方面的文章甚至小说,他们一起讨论,营造了一种将艺术创作和社会政策及公正要求相联系的氛围……可以说,作为一种理念和方法,法律与文学以其独特的魅力,吸引了越来越多人的视线,整个运动业已取得令人瞩目的成果。(11)观察家和法律思想史学者已经将法律与文学与批判法学研究、女权和种族批判理论以及法律和经济一起视为上个世纪后25年最主要的法学运动,并称为后现代四大法学流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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