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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

时间:2022-09-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布鲁克林法学院加里·闵达的说法,自怀特的著作出版后,法律和文学运动就逐渐“正式”成为法理学的一个独特的分支与流派。凡此种种,均使法律与文学运动与朗德尔和霍姆斯为代表的陈旧的法学流派相比,显得卓尔不群。他们称文学世界“将法律人约束在一个更大的共同体上,文学世界也是该共同体的一部分”。

(一)法律与文学运动的兴起

1900年,美国法学教授约翰·魏格摩(John H.Wigmore)开列了一个《法律小说书单》(AListof Legal Novels),指出有四类小说可被视做法律小说:(A)小说中有审判场景,或许还描写了一个技巧性很强的交叉询问场景;(B)小说刻画了一个典型的律师,或者他们的职业生涯;(C)小说中描写了一个刑事案件侦查、追捕和惩罚中的法律方法和程序;(D)法律影响了小说中人物角色的权利和行为。(2)这个书单影响很大,后来人们又将其上述分类进一步运用于戏剧与史诗,更为全面。1925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本杰明·卡多佐在《耶鲁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法律与文学》(3)一文,讨论了司法判决与文学风格的关系,脍炙人口,被后世认为是法律与文学领域一篇重要的文献。但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这些关于法律与文学的研究是偶然的、零星的、自发的,主要研究对象是经典文学名著中有关法律的故事。研究者们效仿魏格摩,探讨在狄更斯、卡夫卡、麦尔维尔的文学名著中法律是如何被运用的,同时检视这些作品以及其他文学作品中的法律内容。这种研究法律与文学的“名著方法”建立在这样一个信念之上,即对文学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它可以给法律人以文学敏感性。

作为一场运动,法律与文学(Lawand Literature)却发轫颇晚。该运动产生的缘由或初衷是为了反击法律经济学。法律经济学,又称经济分析法学、法律与经济,(4)是当下美国最流行、影响最大的一个法学流派。(5)经济学高举科学主义和理性主义的大旗,试图用公式、数学、科学来解释世界,以其“霸权主义”或“帝国主义”横扫学界,来营造一个“经济学帝国”,法学也未能幸免(尽管有人说“未能幸免”,不知是法学的幸运或者不幸)。面对此情此景,一些有人文背景的法学家(6)认为,“经济学家自然科学的模型所迷惑,趋于把经历了数千年争论磨练的伦理学理论看得无关紧要”,会导致“语言笨拙和论点浅薄”;(7)同时,大量经济学思维、术语、方法的引入,会使法律人都变成斤斤计较、唯利是图的人。于是他们就倡导、发起了法律与文学的运动。

通常认为,法律与文学运动滥觞于时任密歇根大学法学院英语和法学教授詹姆斯·怀特(JamesB.White)所著《法律的想象:法律思想和属性的本质研究》一书的出版。(8)该书向人们展示了文学研究与法律解释间惊人的相似之处,指出文学应当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部分,主张对法律和判决进行文学研究。按布鲁克林法学院加里·闵达的说法,自怀特的著作出版后,法律和文学运动就逐渐“正式”成为法理学的一个独特的分支与流派。该流派基本的法学主张是:第一,文学研究有助于研究法律的伦理特征,文学理论与实践可以使我们洞察作为法律主体的人;第二,法律与文学是紧密相关的,它们都依赖语言,都依赖一种解读、书写和言说的方式,都牵涉类似的解释问题;第三,在很大程度上作为对20世纪80年代初期传统法学“解释学转向”的回应,法律与文学研究代表了法律解释学的发展,可以帮助我们通过解释法律来增进对法律的理解。凡此种种,均使法律与文学运动与朗德尔和霍姆斯为代表的陈旧的法学流派相比,显得卓尔不群。该运动的参与者们认为,法律和文学这两个学科经由一个观点而统一,即语言是特定文化世界对话的共同体。他们称文学世界“将法律人约束在一个更大的共同体上,文学世界也是该共同体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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