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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教育方法研究

时间:2022-08-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社区矫正作为社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社区教育使矫正对象达到治疗性教育的目的。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主要由各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基本上是以司法所为主导,派出所为辅助部门,这些部门基本上都是社区他组织,以行政为导向,容易忽视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化需求。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是使矫正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不重新犯罪。

社区矫正是西方国家司法体系普遍使用的一种非监禁的惩罚方式,通常包括缓刑、假释以及其他非监禁性惩罚,如社区服务、电子监控、罚金等等。我国随着社区职能的强化,从2003年开始确定北京、天津、上海等六省(市)为第一批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到2012年9月底已在全国31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作为社区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社区教育使矫正对象达到治疗性教育的目的。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一项既有继承性又富创新性的工作,应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有效做法和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在符合我国实际的基础上形成自己具有特色的社区矫正教育方法。

一、居民与矫正对象互动法

社区矫正虽然是一个刑罚执行过程,具有对犯罪人的惩罚性,但是社区矫正又与其他强调监管的刑罚执行活动不同,它更多的是想要帮助矫正对象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联系,促使他们能够正常地回归社会。因此,应大力培育宽容的社区文化,宽容的社区环境能够使矫正对象更好地塑造完善的人格、改正不良的品行,更易于融入社区。但是,社区居民大多对社区矫正持不赞同态度,认为矫正对象对他们的安全有潜在的威胁,甚至还有人说他们是“害群之马”,对他们唯恐避之不及。矫正对象自己也会因为自己是犯罪人员而远离社区居民,害怕他们用异样的眼光来看待自己,不接受他们。因此只有让社区居民与矫正对象形成良性互动,让犯罪人真正融入社区并为社区所接纳,才能使其能够尽快地回归社会。居民与矫正对象互动法主要是通过各种信息媒体及举办广场文艺演出、出黑板报、法制宣传栏,散发宣传材料等方式,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结合法制宣传,将社区矫正知识进行宣传。提高了社会各界和居民对社区矫正工作的认知度,使更多的社区居民了解社区矫正的真正含义,尤其是矫正对象的家人、邻里、亲戚、朋友等这些与他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群体,发动他们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实现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帮助与管理,通过他们的行为改变矫正对象不良的行为方式,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居民与矫正对象的双向互动,形成了共同参与、共同管理的联动局面,一方面使居民了解社区矫正,另一方面也使矫正对象顺利地融入到社区建设当中来。

二、社区自组织与他组织配合法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主体主要是司法行政部门,在基层主要由各街道、乡镇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管理工作。因此,在社区矫正中基本上是以司法所为主导,派出所为辅助部门,这些部门基本上都是社区他组织,以行政为导向,容易忽视矫正对象的特殊性和个别化需求。尽管在国家指导社区矫正的权威文件《关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通知》中提出:“要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团体和社会志愿者的作用”,但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开展的情况看,除了上海等少数省市有专门的社会团体机构参与外,其他地方的社会力量所发挥的作用都微乎其微。因此需要社区自组织和他组织的相互配合,才能更好地实施社区矫正。当前社区矫正应该在发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作用的同时,充分利用社区自组织具有的志愿性、非营利性和自治性等特点来填补政府机构与个人需求之间的空白,针对社区矫正对象这样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提供个性化的帮助与教育。

通过成立各种不同的自组织,展开不同的教育,针对青少年群体应该以心理疏导和就业培训、指导进行教育,针对妇女群体,应当开展就业技能培训、政策法规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从而使其能卓有成效、科学合理地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之外形成一支专业化、规范化的队伍以解决社区矫正中专职矫正人员缺乏、矫正人员专业化水平低、个别化服务程度不够等问题。通过整合作为社区他组织的政府职能部门在提供财力、物力和协调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和作为社区自组织的“第三部门”在提供人力资源以及实施个别化服务等方面的长处,共同促进社区矫正目标的实现。

三、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结合法

社区矫正对象在思想、行为中存在着一些共性的问题,但同时由于矫正对象的犯罪性质、个性特征和家庭情况有着具体的差别,因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采取集体教育与个体教育相结合的方法,来有效提升教育矫正质量。一方面,通过运用集中宣讲、社区服务、心理咨询等多种教育矫正手段,对社区矫正人员加以教育改造。

首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疏理,将矫正对象家庭条件、环境、掌握的生存技能基本情况进行分类。针对不同的群体给予相应的教育,并联系高校心理学教授、职业学校老师,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信心、希望引导及生存技能培训,激发矫正对象努力改造的动机,从而将社区矫正对象接受社区矫正的过程化被动为主动,提高其社会适应性。

同时,引导其用自律行为获得社会尊重,用社会道德感和法治文化约束其自律行为,不良行为和习惯的改变将变成其主动行为。

另一方面,根据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心理需要层次理论”观点,人的需求多种多样,既要解决缺失性需求(生存保障需求),又要解决精神层面的需求,才能成为一个正常的社会人。社区矫正教育是针对特殊人群的教育,同样要根据人的思维方式和心理特性进行针对性教育,做到“一把钥匙开一把锁”,这样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

所以社区矫正工作在正式开展之前,由矫正工作人员对每名帮教对象进行背景评估,包括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教育背景和家庭状况等要素,根据评估结果因材施教,选择合适的人员组建最佳组合的帮教小组,制定个性化的矫正方案,将最终目标分为N个阶段性目标,通过有针对性的教育方法,最终使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

四、技能培训与推荐就业衔接法

社区矫正的真正目的是使矫正对象更好地回归社会,不重新犯罪。因此,如何让他们能够在回归社会后成为一个合法的公民成为至关重要的事情,这就需要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实施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的基础上将技能培训和就业衔接好,一方面通过积极开展一些岗位培训和技能训练,使矫正对象具备一定的工作专长和工作能力,并通过兴趣爱好的熏陶达到行为矫正的效果,使矫正对象在回归社会后拥有一技之长,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财富;另一方面,为矫正对象在解矫后提供工作信息和工作岗位,来保证矫正对象在解矫后的基本生活。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首先开展培训调查,通过发放《技能培训意向调查表》,摸清矫正对象的培训意向和需求,根据矫正对象的不同择业需求、择业意向,为矫正对象中有求职愿望、有专业特长、有文化、想学习的人员免费提供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然后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两种主要方式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实现就业:一是通过政府购买由劳动技能培训基地定期为矫正对象提供劳动技能培训,二是基层劳动保障所应司法所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

五、专业人员与志愿者合作法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人员与志愿者长期合作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专业人员不仅要具备司法知识,同时还要具备心理学、社会工作的知识。他们运用专业理论的技术,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思想教育、心理辅导、行为纠正、生活照顾等,使之消除犯罪心理结构,修正行为模式,适应社会生活。尤其是社会工作特有的价值理念提供了与刑法执行不同的切人视角和工作方式,以人为本、助人自助,相信人是可以改变的并具有潜在的能力,接纳、尊重、真诚是社会工作的基本价值观,社会工作者会从矫正对象自身的认知、情绪行为、人际关系等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入手,调动社会资源,综合运用小组、个案、社区等专业方法帮助矫正对象增能,尽快恢复社会功能,融入社会生活。将社会工作引人社区矫正,为现行的矫正工作注人新鲜的血液,增加新的活力,能够使社区矫正发展得更远更好。因此,拥有一支稳定的、专业性的矫正工作队伍是保证帮教工作有效开展的基础。与此同时,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必须依托社区,充分利用社会资源,调动社会力量,在职业化、专业化矫正人才带动下,广泛动员和吸收社区内热心矫正工作的社会团体人员、社区服务人员、专家学者、离退休干部、教师、社区干部等以志愿者身份充实社区矫正工作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他们与社区矫正对象结成帮教对子,提供法制、道德、文化、心理方面的教育,帮助社区矫正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他们顺利融入正常的社会生活。

社区矫正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种不同的方法综合运用才能达到预期效果。因此,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应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具体特征有效地运用社区矫正教育方法,最终使矫正对象减少再犯罪率,顺利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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