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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区矫正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将管制刑的执行纳入社区矫正之中,能够改善管制刑的执行现状。剥夺政治权利是要监督犯罪人员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完全可以交由社区矫正机关予以监督。根据上述概念,在我国,社区矫正普遍被认为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所以,西方国家中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行刑方式,而且是一种刑罚处罚。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
什么是社区矫正_心理疏导技术

社区矫正源于上世纪70年代,首先在欧美国家产生,有的国家称为“社区矫治”,它是一种不使犯罪人员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犯罪人员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犯罪人员方式的总称。我国的“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犯罪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人员包括五种监外执行犯罪人员: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暂予监外执行犯罪人员。

【被判处管制】

管制刑是我国独创的一种刑罚方法,是我国刑法五种主刑中唯一的非监禁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人员不予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依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是不予关押,在社会上执行的,其参加劳动的,实行同工同酬。作为管制刑执行机关的公安机关,同时也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的行政机关和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由于警力所限,使得司法实践中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人员出现了不管不制的现象,在刑法的修订中,就有废除管制刑的呼声。①尽管最终保留了管制刑,但其行刑方式的改革是势在必行的。将管制刑的执行纳入社区矫正之中,能够改善管制刑的执行现状。

【被宣告缓刑】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所以,缓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就是适用缓刑确实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原判刑罚。在开展社区矫正试点之前,我国司法实践中缓刑的适用率是较低的。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缓刑的犯罪人员,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没有规定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如何配合,而公安机关又限于警力不足,不能够真正对犯罪人员进行实质性考察,使得缓刑犯的执行,类似于管制刑。从国外情况看,基本上各国都设立有专门的缓刑执行机构,而我国并没有类似机构。现在我们将缓刑犯的考察纳入社区矫正制度,必将会对缓刑的适用带来深远的影响。

【被裁定假释】

假释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行刑制度,它是针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由于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至于危害社会的,附条件的提前释放的一种制度。可见,假释是一种对服刑中改造良好的犯罪人员设定的一种奖励机制,被假释的犯罪人员,要接受公安机关的监督。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设立了专门的假释监督机构,专门负责对假释犯的监督管理,而我国依然是归于公安机关负责监督,监管体制设置的缺憾,导致了我国目前假释的使用率极低。把假释犯的监督管理纳入到社区矫正范围,可以依法对其实施管理,提高假释的使用率,并且增强假释犯的改造效果。

【被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附加刑的特点就是既可以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除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其刑期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判处管制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刑与管制刑同时执行,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剥夺政治权利,其刑罚的执行都应该是在社会上进行的,其执行机关同样是公安机关。剥夺政治权利是要监督犯罪人员不得行使刑法第54条规定的各项权利,完全可以交由社区矫正机关予以监督。

【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我国监禁刑执行的一种特殊方式,是对由于存在某种法定事由而不适宜在监内执行刑罚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其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至于再危害社会的。依照我国刑诉法规定,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人员,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基层组织或者犯罪人员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由此可见,公安机关是暂予监外执行的执行机关。但我国刑诉法对于如何执行未作出任何规定,致使监外执行处于放任自流的状况,应纳入社会矫正对象。

1. 我国社区矫正的性质

就性质而言,社区矫正在我国和西方国家法学界及司法实践中,认识有着较大的差异。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社区矫正的法律属性。根据上述概念,在我国,社区矫正普遍被认为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而在西方国家,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非监禁的行刑方式,而且本身就是一种刑罚方法,如英国的社区服务,由法庭判决或者决定罪行比较轻的犯罪人到社区中进行一定时间无偿劳动的刑罚处罚,这种刑罚方法比监禁刑要轻,但比纯粹的缓刑要重,是一种具有中等程度惩罚性的制裁手段,这就是一种典型的社区矫正刑。所以,西方国家中社区矫正不仅是一种行刑方式,而且是一种刑罚处罚。

从我国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我们就可以看出,社区矫正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是刑罚执行活动。同时,在社区矫正对象中涉及缓刑和假释的考验期考察,这种考察活动并非刑罚执行活动,只是一种非监禁措施,所以,社区矫正的另一种性质就是它也是一种非监禁措施的执行方法。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教的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的其他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犯罪人员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2. 社区矫正的意义

社区矫正可以有效地防止犯罪人到监狱中受到犯罪行为交叉感染的危险,而且,在社区服刑矫正,因他们每天生活在社会中,人们亲眼看到他们的改造和转变,在感情上容易接受和宽容他们,有利于减少犯罪人对立情绪,使其尽快融入社会,减少重新犯罪。对罪行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人员放在社区进行教育改造,这是一项标本兼治的刑罚执行措施,有利于争取社会公众对国家刑罚活动的理解和支持,修复社会裂痕,解决社会问题,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1)社区矫正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

(2)有利于为国家节约大量的财政资源。

(3)解决被社区矫正对象的后顾之忧,有利于犯罪人回归社会。

(4)社区矫正能够有效预防犯罪,减少危害社会和谐的不安定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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