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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对企业家的重要意义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对广大的民营经济企业家来说是重大利好。“依法加重企业负担”成为许多私营企业主声讨的对象。这些“合法”的负担使得企业即便通过法律途径也很难维权。一些企业家呼吁改变行政力量自行加税的做法,改由立法机关批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这对广大的民营经济企业家来说是重大利好。我们都知道,目前我们国家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再造以求达到一个正常的状态,而整个秩序再造的基础就是法治,法治的核心就是对权力进行约束。

自2012年以来,经济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同时涉及到民营企业的法律纠纷也逐渐走入到了多发区。从司法机关的层面来看,根据某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数字,2014年整个省内的商事案件达到了16万起以上,这也就是说,每位法官一年要审的案件数量在300到400之间,甚至助理审判员一年平均审案数都在60到70件,这其中80%的案件都会涉及到私营企业。在仲裁方面,我们根据市仲裁委数据,与非公企业有关的案件占到了70%,其中双方都是私营企业的占到了50%。

【《史记》西汉·司马迁】欲而不知止,失其所以欲。有而不知足,失其所以有。

【译文】有追求而不知适可而止,会失去所追逐的目标。有而不知足,会失去所有的东西。

根据媒体的相关报道,很多沿海企业的生产和经营都面临到很大的危机,部分企业甚至达到了十分困难的程度,销售、出口、利润下降是一个普遍情况,甚至出现了裁员,经济下滑使得一些原本潜伏的危机集中爆发。比如,在浙江的很多城市,有一些资金断裂的企业主为了躲避法院的判决而“跑路”,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执行。除此之外,一些地方因为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引发了很多的融资纠纷案件。

通过比较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公开数据,我们发现私营企业靠法庭或仲裁去解决纠纷的类型比较一致,绝大多数涉及到企业治理结构纠纷、借债融资、金融纠纷、劳资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尤其是最近一两年以来,司法系统由过去的“重调解”向“重判决”转变,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件数量有了明显上升。

此类纠纷激增的背后,反映了私营企业发展这些年来的“三个高峰”:

第一个高峰是企业接班换代。虽然股权转让、清算、增资等方面的案件反映的是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缺陷,但近些年企业家族传承的加速到来使得这方面的案件尤其增多。第二个是产业结构转型和依靠技术进步创新的高峰。比如一些转型失败的企业在破产问题上不规范,一些急需资金的企业在融资方面铤而走险,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维护。还有一些企业主反映,随着海外拓展业务高峰的到来,公司在海外维权或遭到起诉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仅仅只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纠纷。我们都明白,在中国绝大多数的纠纷根本不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大部分私营企业家在过去处理纠纷时,都会使用他们的“关系”。当碰到案件的标的额上千万上亿的时候,争议的双方都会去寻求其背后的靠山的帮忙,司法途径是企业最不愿意采取的方式,因为他们觉得司法没有办法保障他们的权益。如果自己仅仅依靠司法,而对方有靠山,自己就完全处于不利的局面。事实上,企业家虽然从所谓的“关系”获得了利益,但“关系”也给他们带来了非常大的困扰。根据我们对一些企业家所做的访谈,没有哪一个企业家可以号称可以只因关系受益而从不会受害的。同样一个企业家,不管他从事何种行业,拥有何种的行业地位,都可以因为某一个特定的政府官员的干预,圆满解决某一个具体的纠纷。但是也就是这个企业家,他也有很大的可能因为另外一个官员的干预在另一个地方或案件中完全无法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也就是说,依靠官员的干预解决经济纠纷,是一个“此处受益、别处受损”的“悖论”。不仅如此,“不找法律找市长”既扰乱了市场秩序、腐蚀了干部队伍、危害党的执政合法性,同时也加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变相地削弱了员工的福利,除了为一些人权力寻租打开了大门之外,有百害而无一利。据某省最高人民检察院预防犯罪处提供的数据,该省90%的行贿犯罪主体是私营企业,涉案数额惊人,而这些资金本来都可以用作企业的发展和员工的福利。

在这样的司法环境下,一些企业家采取了消极避法甚至违法、抗法的手法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许多企业家表示尽量不打官司,尤其是在外地不打官司。遇到无法解决的纠纷时,除了跑路、自杀这样的极端方式之外,一些企业家选择了撤资、关厂、裁员,甚至干脆直接放弃投资的消极手段。也有企业家只选择他们认为“法治环境好或官员清明”的地区投资,而丧失了许多机遇。还有少数企业家选择了勒索、敲诈官员等违法手段(最典型的莫过于重庆的“雷政富事件”)来“自我保护”。

【《七发》西汉·枚乘】纵耳目之欲,恣支体之安者,伤血脉之和。

【译文】纵情声色,只求四肢百骸安乐,就会损害血脉的正常运行。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中介组织职务犯罪有所上升。一些企业利用专业化的手段输送利益,隐蔽性更强。与此同时,一些官员虽然受到反腐败的震慑不敢伸手,但“懒政”现象时有出现。如果说一些企业过去通过行贿还可以通过“乱政”部分追讨利益的话,那么现在的“懒政”下合法权益反而更加无法实现。

毫无疑问的,企业家们都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有很大的期待,他们都认为实现依法治国对他们有重大利好,用他们的话说,只有通过法治才能解决权力经济、关系经济、暴力经济等问题。企业家想要什么样的法治?在我看来,可以归纳为三点:求平等,求良法,求自主。

求平等求的是私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平等的待遇,许多私营企业家都抱怨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不仅负担不同,而且在法律维权方面的待遇也不同。有企业家甚至表示,公平竞争的环境最重要,企业要求的是减少特权和优惠,而不是增加补贴。其次,外地与本地企业的平等待遇。一些企业家用案例说明,外地企业打官司往往输多赢少。地方保护主义的破解任重而道远。最后,与政府部门的平等待遇。行政诉讼虽然出台了许多法律和法规,但真正要想做到在平等的环境下“民告官”、“商告官”按照一些企业家的说法就是“比登天还难”。

求良法首先求的是立法上的改革。“依法加重企业负担”成为许多私营企业主声讨的对象。大多数企业表示,过去几年里困扰的“乱收费”问题基本已经杜绝,但企业的负担依然沉重;这是因为许多税费现在都是以“合法”的身份出现。这些“合法”的负担使得企业即便通过法律途径也很难维权。比如,各个部门推行的各种“评审”实际上就是“钱评”,但这些评审都有行政法规做依据,企业很难通过行政诉讼推翻。企业的沉重负担,很多都与立法程序的缺陷有关:首先,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法规的权力过大。比如,加税简单、不透明,一些省份加税“只需要副省长画个圈”;土地使用成本也逐年上升;“营业税改增值税实际上变成了变相加税”、“一份文件就是一个新权”。一些企业家呼吁改变行政力量自行加税的做法,改由立法机关批准。其次,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很少倾听企业的声音,由于许多法律的制定都由行政部门参与甚至主导,部门利益太重。

求平等和求良法的途径,还是要求自主。一些企业家明确表示,在现有的“院长、检察长都由书记任命”的格局下,如果“没有书记的关注,(案子)打赢就很难”。一些企业家表示,为了防止书记市长对法院的直接干预,希望打破“属地执法”,设立跨地区的司法机构。还有企业家认为跨地区巡视的方式只能解决短期问题,真正的解决办法应该是司法透明。

【《史记》西汉·司马迁】终不以天下之病而利一人。

【译文】不能为了一个人的利益而损害天下老百姓的利益。

真正改善私营经济的法治,说易行难。目前的主要困难,是“三缺”。主要表现在:第一,一些党政官员缺乏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动力。依法治国落实到行动层面往往就打了折扣,许多放权实际上是“放小权、留大权;放旧权、设新权”。问题的关键是党政官员缺乏依法执政的动力,权力过大又不受监督,依法执政也没有考核和激励。第二,部分企业家缺乏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例如,一些政府机构提供免费的法律大讲堂,一些企业主却没有热情,只是派人力资源和财务工作人员参加,还是热衷于“拉关系”;一些企业主对企业和自己的资金不加区别,挪用借贷资金支付个人支出,导致融资危机;还有一些企业主缺乏诚信意识,“捞一把就走”,这事实上已经不仅仅是“法”的问题,而且是“德”的缺乏。第三,许多企业缺乏获取法律服务的渠道和进行法律维权的能力。一些企业明明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存在重大缺陷,却不知如何求助解决。一些小微企业虽然遇到了法律纠纷,却没有经济能力解决。

为私营经济创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是一件长期的事业,法治环境的改善并不是一夕之间就可以完成的。一些相对来说比较容易操作的工作可以成为法治建设的突破口。

就短期来说,建议为私营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和便捷的法律服务作为推进私营经济领域法治建设的突破口。鼓励商会、律师协会等民间力量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为企业推广公司法务部门和公司律师建设提供便利。地方上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比如一些省的律师协会与省工商联设立了法律顾问团。一些行业协会和商会,积极参与到替企业维权的行动中去,设立了法律顾问坐班接受咨询的制度。同时积极支持商会和行业协会发挥自律功能,逐渐让“法律的骨骼和道德的灵魂”深入到企业家的意志和行动中去。其中,大企业的重点是推动建立法律事务部,政府部门在培养公司律师等专业人才上给予支持;中型企业要帮助建立法律顾问团,创新工作机制,做好企业主的入门法律培训,实现由“灭火”到“防火”的转变;小微企业则需要推广团购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救助机制,甚至可以建立法律产品的购买服务体系,以政府购买律师咨询的方式扶持小微企业。

中期来看,本着“先易后难”的精神从宏观上改善法治环境,可以先从除恶法、立良法开始。建议建立制度化的快速通道,让私营企业或代表私营企业的社会力量与国有企业、劳工等其他利益主体一起平等地参与到立法和修法的过程中来。虽然许多社会力量积极为企业家维权,但只能解决个别企业的问题,大多数都是“一事一议”的个案处理,真正的宏观问题基本无能为力。可以以人大、政协、工商联、商会和行业协会作为依托,将涉及到企业的各种法律法规(包括环保、补贴分配方案、金融整顿等等)在工商界征求意见,组织企业家评估政府的法治环境,这些都可以作为改善宏观环境的抓手。同时,积极吸收工商界专业人士和律师参与其他法律机构。比如,法院的工作具有被动性,因此,可以通过吸收商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充实陪审员队伍的方式,促进法律的能动性。再比如,仲裁委可以吸收包括企业家代表在内的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委委员,与来自利益主体的代表一起平等地参与博弈。

【《礼记》西汉·戴圣】君子有大道,必忠信以得之,骄泰,以失之。

【译文】君子治国有个常理大道,必须忠诚守信才能得到它,如果骄纵奢侈就会失掉它。

从根本和长远来说,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把权力关到笼子里”。如果党和政府守法,那么许多法律问题就可以解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经勾勒了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路线图,真正的难点是各级党政官员如何去落实。许多企业家无法区分他们遇到的问题是政治、行政还是司法问题,都一股脑地埋怨党和政府。将司法的事情留给司法,才能保证党的领导的相对自主性,从而树立真正的权威。依法治国和全面推进改革是“姊妹篇”。许多“法律”上的难题看似是“法律”问题,其实是“改革”的问题。比如,许多企业都对《劳动合同法》提出异议,认为该法“过分偏袒工人利益”。主要的抱怨集中在对三险一金缴纳比例和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这两条上。很多企业抱怨如果依法对三险一金按实缴纳,企业负担过重;一些企业主认为上下班工伤认定制造“刁民”。我认为,劳动法确实增加了企业负担,但不能因此剥夺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改革的主要方向,应该是政府确权(利)和放权(力),而不是逼工人弃权。解决的办法应该是政府大规模减税减负,企业省下来的钱用一部分来提高员工福利,包括缴纳三险一金。再比如,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最主要的问题是工伤认定的标准和赔偿的程序不完善,而不是要工人弃权。归根到底还是控制住公权力“不停乱摸的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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