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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明及其实践要求

时间:2022-08-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制度文明的稳定样态是法治社会。痛定思痛,十年“文革”之后,中国逐渐形成社会主义法制制度。因此,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即确定了依法治国的主题,确立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在当今中国,依法办事应该是对各级干部与普通公民的基本要求。显然,法治文明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不能离弃党的领导,不能僭越法治文明。党的建设是一项长期工程。显然,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要力避政党伦理与政党建设因过于理念化及形式化而失去自身应有的规范。换句话说,在实际的道德水准并不足以支撑政党伦理的条件下,除了持之以恒地坚持理想信念教育外,还应充分运用法治及行政手段,对党员干部进行规范和监管。党员身份、公职身份,不能成为免除法律制裁的护身符,更不能搞什么“刑不上大夫”。习近平讲:“领导干部要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违纪违法都要受到追究。”[8]这些都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政党伦理与政党建设也必须被纳入有效监管机制之中。政党伦理、政党建设以及廉政建设显然也属于制度文明建设。中国制度文明建设,应当实现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的相对分离、相互制约,权力运行必须有有效的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因此,反腐永远在路上,但反腐的目的还是推行制度文明的建设,并通过制度文明达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反腐是治标,而制度建设才是本。从不敢腐、不想腐到不能腐,前两者是持续压力的结果,而不能腐从根本上说取决于制度建设,尤其取决于法治,即把公法真正纳入法治范畴,全面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理,规避公法滥用。

从资本主导下单一的市场经济向法治社会的转变,是现代制度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资本是双面刃,我们不可能只是受益于资本文明,而免受资本逻辑与利己主义的侵蚀。马克思有句名言:“资本来到人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鲜血和肮脏的东西。”[9]要利用资本而不受其害,大概没有这么美的事情。事实上,当代中国正是以自己的方式经历了资本逻辑与利己主义的洗礼,因而才可能迎接现实挑战,全面建构现代文明。新时期以来的贫富分化实是资本逻辑肆意扩张的结果,全面建设以共同富裕为基本目标的小康社会,必然是既充分发挥资本文明优势,又限制市场化过程中的贫富分化,且实际上取决于分配正义及社会结构的文明有序。利己主义作为功利主义的消极面,本身就是改革开放时代资本逻辑扩张的副产品,也是不断加重的体制机制痼疾的主要病因,唯有通过全面深化改革,破除顽疾,并辅之以必要的启蒙与教化,方可克服。新时期以来,中国推行市场经济并取得了巨大的成效,在这方面本身就是积极融入现代文明的表现。因此,应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减少来自体制机制上的束缚与桎梏,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由于体制机制及社会风气方方面面的原因,社会上也存在着种种失范,加之官商勾结,贪腐横行,人们终于意识到,规范的市场经济及市场社会必然同时是法治社会,法治文明是现代文明的基础。

现代制度文明的稳定样态是法治社会。结合历史经验与教训,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社会主义新中国什么时候自觉意识并践行依法治国,什么时候就会走上正轨;反之,则失误频频,乃至于教训惨重。痛定思痛,十年“文革”之后,中国逐渐形成社会主义法制制度。但是,对依法治国的重视,却仍有所懈怠,存在着薄弱环节;而急剧的社会转型以及市场经济的兴起过程,也使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经过十多年市场经济的洗礼,大约自新世纪以来,中国上下已经形成法治社会的共识。但在此后十余年里,中国法治建设状况很不尽人意,究其原因,这与周永康主管政法工作过程中的贪腐及乱作为有直接关系。特别是晚近这些年来,在一些地方法治建设实呈倒退之势:公权滥用、强拆强建、巧取豪夺,民众上访不断、冤假错案不断,司法腐败,部分干部习惯于人治思想与长官意志,作风简单粗暴,罔顾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实败坏了法律尊严,人民群众意见很大。

要全力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完成全面深化改革的历史任务,必须同时自觉全面地推行依法治国。因此,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全面深化改革的任务之后,十八届四中全会即确定了依法治国的主题,确立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依法治国作为我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针。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

在当今中国,依法办事应该是对各级干部与普通公民的基本要求。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党员干部要形成自觉的法治意识,敬畏法律,“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并告诫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带头遵守法律,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10]。普通公民也要逐渐自觉形成法治意识,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既享有在法律规范之内做事情的自由,又能自觉守法,以蔚成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新风。显然,法治文明是法治与德治的统一。《周易》谓:“天地之大德曰生”。康德则谓:“为我上者灿烂星空,道德律令在我心中。”法治必须是良法善治。无论是在程序正义还是在内在的德行上,“德”都是“法”的基础。对于一个德行普遍崩坏的社会,仅靠法是无效的,而且一定是恶法,是恶人与小人猖獗与甚嚣尘上的社会,一定不是一个文明和幸福的社会;而良法的建构过程,必然同样是道德的重建过程。经过几十年市场经济的实践,人们形成了现代市场经济必须置身于法治社会的共识,这里的法治社会,也不能同道德区分开来。最近,李克强总理在一次座谈会上讲到,市场经济不仅是“法治经济”,也是“道德经济”,值得深入研究。法治文明的建设不能同文明传统完全断裂开来。比如,中国在走向法治文明的进程中,在吸收现代文明的同时,应尊重中国传统中的礼法传统,在这里,“礼”并非指各种繁文缛节,而是指在长期流变中延续下来的、连接社会人群的社会联系及秩序,也是现代社会共同体建设的基本资源,因此,应当努力保护基于习俗而成的自然情感与乡土伦理。值得注意的是,法治文明中的“德”,既包括家庭美德与个人品德等“私德”,更是指社会美德、职业道德、公民道德等“公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作为公民核心价值的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所强调的正是“公德”。要将传统人治时代的“私德”转化为现代法治时代的“公德”,还需要做大量工作,包括持之以恒的启蒙工作。因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教育与践行须落到实处,不能走形式,仅仅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刻在墙上是不够的,关键是入脑入心、内化于行,成为自觉的现代文明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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