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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调整的分析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康熙以后总督辖区虽有调整,但始终与一省或数省的范围相一致,并没出现跨省的与省界不一的情况。在此之后,中央对总督的设置又进行了小范围调整,这些调整则主要针对总督内部的协调运作展开的。云贵总督的变动也是因军事引起。

相对巡抚而言,总督的设置和调整显然要复杂得多。

顺治二年(1645年),曾设宣大山西、陕西三边、浙闽、川湖总督4个总督;四年(1647年)增两广总督;六年(1649年)设直隶山东河南总督;十年(1653年),改川湖总督为湖广总督、陕西总督为川陕三边总督;十三年(1656年),设山西总督;十四年(1657年)专设四川总督;十五年(1658年),裁宣大、直隶总督,并分浙闽总督为福建、浙江总督;十六年(1659年)设云贵总督。顺治十八年(1661年),每省分设一员总督[180],共计总督15员,总督管辖区域即以一省为限[181],从而初步奠定了清代总督体制的基础。这个阶段,可视为清代总督的初创时期。这一时期已经透露了一个基本信息,即清代开始将总督辖区调整为与行省一致,这与明代总督辖区与行省交叉重叠的理念是不同的。康熙以后总督辖区虽有调整,但始终与一省或数省的范围相一致,并没出现跨省的与省界不一的情况。

时隔不久,15总督的形势有了变化。康熙四年(1665年),中央裁并总督为9员:仍保留湖广总督、四川总督、福建总督、浙江总督;裁贵州总督入云南、广西总督入广东、江西总督入江南、山西总督入陕西、山东及河南总督入直隶。[182]这一时期,大致为二省或三省一总督。康熙四年(1665年)的9总督体制,在数目上呈现了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以后的8总督体制十分相似的状况,虽还不是稳定的体制,但清代总督体制的基础在康熙四年(1665年)已基本形成。[183]也恰恰在这一年,随着凤阳巡抚、南赣巡抚及宁夏巡抚的裁撤,巡抚的辖区与省的辖区范围一致起来,全国总计18巡抚。这时的巡抚体制已渐渐脱离了明代的影响,具有了自己时代的特色。[184]

起初,中央在全国普遍设置总督和巡抚,就有意形成一省一督一抚的体制;不过一省一督却只是总督体制的短暂试行,仅过四年,总督的数量就减少了近一半。顺治十八年(1661年)形成的15总督,若无康熙四年(1665年)的变革,则督抚职权重叠的弊端势必更加严重;康熙四年普遍裁撤督抚,开始建立了两省一总督、一省一巡抚的原则;此后,总督和巡抚都有或小或大的变动,但基本上都按此原则施行,这一制度乃趋稳定。[185]所以,康熙四年(1665年),应当是清代总督巡抚体制的一个转折,也是清朝总督巡抚体制的雏形期。

在此之后,中央对总督的设置又进行了小范围调整,这些调整则主要针对总督内部的协调运作展开的。康熙四年(1665年)至康熙末年,总督数量缩减为6个:江西、江南总督合为两江总督,福建、浙江总督合为闽浙总督,四川、陕甘总督合为川陕总督。雍正至乾隆中叶,重点仍是川陕、闽浙总督的变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随着陕甘总督与四川总督的设置,形成了清代8总督的体制(至光绪末年皆无变化),标志着清代督抚体系的最终完成。这一阶段,就是清代总督体制的形成期。

表面上看,清代总督在这个阶段的调整,似乎是康熙四年(1665年)总督体制改革的一个简单延续,一直呈现着向固定化方向发展的趋势,但实际上,调整的原因及结果都要复杂得多。

先看闽浙总督的变动。康熙八年(1669年),浙江、福建总督合并为浙闽总督,次年分为浙江、福建二督;二十三年(1684年)再合并为福建总督;二十六年(1687年)福建总督更名为闽浙总督。[186]两省在经过数次分设与合并的调试后,相邻的地理位置与密切的相互联系最终成为两省合并的有力依据。这不仅是中央对浙、闽地域特点认识加强的反映,也是中央对地方实行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摸索。之后,闽浙总督又做了一些调整。

雍正五年(1727年),考虑到一督难理两省之事,中央再次将闽浙总督分设为浙江与福建总督[187]。雍正十二年(1734年),中央重提浙闽总督的设置,指出雍正五年(1727年)的分设不过为“因时制宜、随材任使、一时变通之政”,并非永久性的设置,而浙江事务经总督李卫料理以来,已渐趋整顿,故以郝玉麟为浙闽总督,程元章以总督衔专管浙江巡抚并两浙盐政事务。[188]这次调整完全是为了适应地方管理的需要而进行的。闽浙总督虽只辖有两省,但该总督经管着浙江全省的钱粮盐务,头绪多、任务重。两年后,中央即以该督难以兼顾两省盐务为由,又分设浙江、福建总督,并任命嵇曾筠为浙江总督兼理浙江巡抚专管两浙盐政,郝玉麟专管福建总督。[189]

乾隆三年(1738年),中央下令浙江巡抚兼管盐政,恢复闽浙总督的设置。[190]终于解决了困扰统治者多年的盐务问题。综观闽浙总督的变化,始终围绕着闽、浙二督的分合作调整,其中的关键就是对盐务的管理。当盐务的管理与地方的控制得到协调发展时,闽浙总督也得以稳固,并形成二省一督两抚的体制。

两江总督的变化则相对简单一些。康熙十三年(1674年),耿精忠部下白显忠从福建进犯江西,建昌府属杉关、新城以及赣州之石城相继失守,宁都危在旦夕。赣州乃通往广东之孔道,赣州告急,也威胁着广东的安全。中央政府即刻做出了反应,在调集各方大员赶赴江西应战的同时,又专门设置了江西总督。[191]为更加全面而有效地控制局势,除了设置总督外,江西巡抚的治所也由南昌府迁至赣州府。[192]可见,江西总督完全是出于军事上的考虑而设置的。当然,随着战事的结束,该督使命也告完成,康熙二十一年(1682年)江西仍由江南总督管辖。[193]两江总督未再做任何变动。

云贵总督的变动也是因军事引起。雍正五年(1727年),云贵总督兼辖广西,成为云广总督,一方面是为了镇压贵州和广西一带少数民族的反抗,另一方面也是为云南、贵州、广西的土司制度进行“改土归流”做准备。[194]其实,广西与广东的联系非常紧密,无论是从居民生活之必需品、官方文书的上传下达、或是山川形势而言,两省都相互支持、不可分离,故当军事行动完成之后,广西归属问题重新提上日程,并于雍正十三年(1735年)重新回归两广总督。[195]

云贵总督在乾隆年间的一次变动也是与控制少数民族有关。乾隆元年(1736年),因加强对贵州一带苗族的镇压和控制,云贵总督被分设为云南总督和贵州总督,以贵州总督专门处理“苗疆”事务。[196]随着苗族人的归顺投诚,贵州、云南二总督也失去了分设的意义,乾隆十二年(1747年),仍旧合并为云贵总督[197]

总督调整有地理的、军事的、管理的因素,而这些因素都不是单纯出现的。统治者都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权衡利弊以后才会做出最后的决断,并且在多次实践的基础上形成定制。

陕甘总督与四川总督的变化就是一例。川、陕二督是变化最为繁复的总督,在康熙和乾隆时代的变化也十分激烈。这也是此地区各种利害关系较为复杂的一个表现。

康熙七年(1668年),湖广总督归入四川总督管辖,合称川湖总督。[198]不久,因吴三桂起兵反清,康熙十三年(1674年),重新设立四川总督以应付战事。[199]三藩之乱被平息后,由于川、陕二督的分设,严重制约着两地粮食的运输与周转,故于康熙十九年(1680年)合并为川陕总督,统辖陕西、甘肃、四川三省地方。[200]可见,和平时期两省总督的合二为一也是非常必要的。

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这种合并的格局又为军事需要所打破。这一年,中央政府进行了一场平定准噶尔部的战争。在战争状态下,为更有效地控制地方,中央再次设置了四川总督。[201]两年后,战事结束;四川、陕西总督于康熙六十年(1721年)又合并为川陕总督[202]。雍正九年(1731年),中央出于同样的军事目的添设了四川总督;十二年,清政府与噶尔丹策零议和,四川边界的少数民族“输诚向化”,次年也即恢复了川陕总督。[203]

在军事行动的影响下,川陕总督进行了多次调整,重心就是四川总督的分设或合并。川陕地区一旦发生战争,四川总督就会从川陕总督分设出去;随着战争结束,又整合为川陕总督。显然,四川总督的分设与否对战争状态下的地方控制有着非常明显的作用和意义。然而,战争情况下分设的四川总督,带有很强的临时性,维持时间并不长。

统辖着四川、陕西、甘肃等地的川陕总督,管辖范围是相当辽阔的,无论是在和平时期还是战争时期,给地方管理都带来了诸多不便,地方官员们就常常遇到“势难遥制”与“鞭长莫及”的尴尬。乾隆十二年(1747年),川陕总督张广泗以四川军务繁重、陕甘形势紧要为由,要求另设陕西和四川总督。当时中央虽未采纳张广泗的意见,但第二年中央对金川用兵时,川陕总督即顺理成章地被分设为四川、陕甘二总督。[204]表面上,这又是因军事行动而设;事实上,便于地方管理已经成为更为主要的考虑因素。此后对四川、陕甘总督做的另一次调整就更能说明这一事实。

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中央因陕甘总督辖地过广、地方难周,再次做出调整:增设甘肃总督,陕西、四川二总督合并为川陕总督;第二年又废除甘肃总督,仍恢复陕甘总督与四川总督。[205]设立甘肃总督应是中央对这个地区加强管理的又一次尝试性改动。许多官员曾就此指出,若打破实行了多年的旧制,将陕、甘两省分开管理,一旦有军事需要,两地便很有可能出现“呼应不灵”的状况。而从军事形势上看,陕西与甘肃无疑是紧密相关的,这也是明代三边总督之辖地,四川则相对独立得多。所以,仍设为陕甘总督与四川总督。

在梳理这一阶段总督调整的过程中,我们不难看出总督变化的另外一些规律和特点。

战争期间,为了在短时期内控制地方、肃清地方反叛势力,就需要权力的统一化和专一化。因军事行动而设的总督,不论是合并还是分设,都能够对突发事件迅速做出反应,并有效控制地方形势。但这些总督设置的临时性也很强,往往是“事毕即罢”,战事一结束,即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这也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和平时期总督与巡抚的冲突。

当然,总督辖有一省至两省之地还能应付自如,倘若地方过大,超出总督管辖的限度,官员就会感到难以照顾周全,而形势上也必然形成阻隔,以致很多地方出现“呼应不灵”、公文不能及时上传下达的情况,对地方管理造成诸多不利。所以,中央也会对范围过于庞大的总督重新进行调整,使其划分更有利于地方管理。

在总督的重新划分和设立上,顺应自然区划与有效控制地方的考虑,也是一个比较值得注意的问题。许多总督的调整虽经过了数次反复,但其所辖范围的变动始终是以几个主要地区为主,而结果也往往以地区间关系较为密切的两个或三个省作为一个总督辖区。譬如,陕西、四川、甘肃几个省的总督设置问题。通过奏折、实录等史料,可以发现,广阔的川、陕、甘地区一直是最不稳定、最不易控制的地区,围绕着这个地区进行的政区调整也较为频繁,而总督的变化也非常繁复。是三省结合管理方便,还是其中两省结合管理有效,在康熙至乾隆时代经历了多次反复的尝试。当中央重新审视这个问题的时候,就清晰地意识到:无论是地理形势、地方管理或是军事控制,陕、甘都是不可分离的地区。再如,雍正二年曾因军事原因把广西划入云贵总督管理,而广西与广东之间形势联系紧密,不仅在自然地理方面两广丘陵连为一体,而且两广的人文概念在人们心中也早已根深蒂固,故在战事结束不久,广东与广西又合二为一。其他如湖广、闽浙等总督的调整,都可以看到地理因素在其间的影响。

总之,总督的变动,是和地方控制的需要紧密相关联的。无论是出于民政的、地理的,还是军事的考虑,都是为了能更加有效地控制地方。当然,总督在对地方进行管理和控制的时候,协调好与巡抚的关系也非常重要。这就涉及如何使督、抚权力均衡,达到督、抚互相牵制、协调发展目的的问题。

【注释】

[1]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

[2]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版。

[3]载《东洋史研究》44卷25号,1986年。

[4]载《社会科学辑刊》1988年第2期。

[5]载《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

[6]载《东北师大学报》1988年第4期。

[7]载《广西师范大学学报》1989年第4期。

[8]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6期。

[9]台湾文史哲出版社1995年版。

[10]载《河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11]《史学杂志》,十五编第七号,1904年。

[12]《读书纂余》,东京吉川弘文堂1947年版。

[13]载《社会科学辑刊》1984年第1期。

[14]载《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年第6期。

[15]载《清史研究》1996年第3期。

[16]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17]学苑出版社2001年版。

[18]《清代督抚职权演变之研析》,载《“国立政治大学”学报》(台北)1962年第6期;《清代督抚制度》,载《“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研究丛刊第四种》(台北),1963年。

[19]载《历史研究》1963年第10期,《历史研究》1980年第2期。

[20]载《历史教学》1987年第9期,《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新4辑。

[21]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

[22]中华书局1982年版。

[23]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518页。

[24]谭其骧:《中国历代政区概述》,载《长水集续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25]载《历史地理研究》第2辑,复旦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

[26]天津古籍出版社1996年版。

[27]载《历史地理》第19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28]有下划线的总督,表示乾隆二十五年以后不再设置之总督。

[29]《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壬辰”条:“擢吏部员外郎吴孥昌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管巡抚事,以侍郎刘余祐金之后保举故也。”《清史稿》卷五十四《地理志一》:“清顺治初,定鼎京师,为直隶省。置总督一,曰宣大。驻山西大同。”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3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世祖实录》卷六十四“顺治九年四月丁未”条:“户部以钱粮不敷遵旨会议。一山东登莱巡抚宜裁。一宣府巡抚宜裁,以总督兼理”。

[3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32]《清世祖实录》卷一百十九“顺治十五年七月己亥”条。

[3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34]《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五“顺治六年八月辛亥”条:“以原任浙闽张存仁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直隶山东河南、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理海防军务。”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五年,设直隶山东河南山省总督一人,驻大名府。”又见《清史稿》卷五十四《地理志一》:“清顺治初,定鼎京师,为直隶省。……置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驻大名。”

[35]《清世祖实录》卷一百十七“顺治十五年五月二月乙丑”条,详见“直隶总督”。

[36]《清圣祖实录》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条:“谕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一月癸巳”条:“命山东总督移驻济南府,提督移驻青州府。”

[37]《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

[3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分管南北两河。”《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九“雍正六年五月乙亥”条,谕:“河南与山东地界相连,以田文镜之精神力量办理两省之事绰然有余,著将田文镜授为河东总督,管理二省事务。凡山东应行关会总督案件,俱照别省总督之例,定限办理,山东官吏不得借口有所稽迟。此朕因人设立之旷典,不为定例。”又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总督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92页。按:光绪《大清会典事例》为雍正七年,次处以《清世宗实录》所载之雍正六年五月为准。又,雍正六年,将河道副总河改设为河南山东河道总督,并以河南巡抚兼河东总督职,辖河南、山东两省地方,对地方行政也有所干预,故也列入行政总督。

[39]《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十一年八月二十六日河东总督王士俊奏陈总督衙署宜改建在山东兖州折:“总督一官,系节制两疆,理宜居两省扼要之区,以资左右控制。若虑鞭长莫及,犹非建置善后之图也。查,河东总督,以前总督田文镜原驻开封。臣赴任之后,参考众议,亦以开封乃都会重地。如两湖督臣与抚臣同驻武昌事属妥协。臣即援例具奏,请以抚署改为督署,以开归道衙门改为巡抚衙门,由单县而南至河南虞城县仅六十里,其距开封仅三四日。一转移间而两得其宜。此贯通之便一也。所以,臣谓,莫过于山东之兖州也。臣尝统筹河东两省文武大员驻扎之地,俱属至精至当。若再以督臣移驻兖州尤得星罗棋布之势,左宜右有之机。而河东两省益加巩固完密矣。查,顺治六年,添设三省总督驻扎直隶大名府,亦系宅中控辖之意。顺治十八年,山东总督始驻济南,至康熙四年裁缺。今若兼河南而论,则诚不如兖州矣。”又见《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四“雍正十二年六月辛丑”条。

[40]《清世宗实录》卷四“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丙辰”条。

[41]《清世祖实录》卷五“顺治元年六月己未”条:“令故明太子太傅左都督骆养性仍以原官总督天津等处军务。”

[42]《清世祖实录》卷九“顺治元年十月甲子”条:“天津总督骆养性违旨擅迎南来左懋第陈洪范等,部议应革职为民,得旨:养性有迎降功,革总督任,仍留太子太保左都督衔。”

[43]《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五“顺治六年八月丁酉”条:“礼科右给事中姚文然奏言,北直接壤山东河北一带,盗贼日炽……若仿江南川湖陕西之例,即将真保巡抚改为总督衙门,其标兵官吏廨宇公费,一毫不烦另措,但慎推威望大臣重其事权,举直隶、山东及河南怀庆、卫辉、彰德三府悉归统辖,两省巡抚总兵悉听节制,则狡贼出没总督可调各镇兵马合力会剿,或扼其前或截其后,剿有全局,贼无遁路,息盗安民,肃清畿辅,事不繁而功甚大。疏入从之。”卷四十五“顺治六年八月辛亥”条:“以原任浙闽张存仁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直隶山东河南、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理海防军务。”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五年,设直隶山东河南山省总督一人,驻大名府。”

[44]《清世祖实录》卷一百十七“顺治十五年五月乙丑”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会推直隶总督。得旨:向因地方初定,特设直隶总督以资弹压,今可不设,但直隶八府幅员辽阔,著再添巡抚一员,分行管理,其驻扎处所及管辖地方,吏部酌议妥确,并应用抚臣,即行会推具奏。”

[45]《清圣祖实录》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条:顺治十八年,“谕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

[46]《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吏部题请裁并督抚一疏,得旨: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确议具奏。”“康熙四年六月己巳”条:“吏部遵旨议覆,广东广西总督应驻扎肇庆府,江南江西总督应驻扎江宁府,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应驻扎大名府,山西陕西总督应驻扎西安府,其云南贵州总督驻扎之处令平西王确议适中之地,具题到部再议。”

[47]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康熙八年七月壬辰”条。

[4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五。又见《宫中档康熙朝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1976年,康熙五十四年三月初七日巡抚直隶等处地方赵弘燮奏奉上谕加总督衔谢恩折。

[4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朝文献通考》卷八十五。

[5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二年,“谕,前因李维钧办事勤慎,且能训练士卒,整饬营伍,故授为直隶总督,并令提督总兵听其节制。此系特旨,不为定例,将来李维钧或升或任后,直隶仍用巡抚。一切俱照巡抚旧例。即有授为总督者,不得援李维钧之例”;《清世宗实录》卷二十五“雍正二年十月己亥”条。

[51]《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一“雍正四年十二月壬午”条。

[52]《清世宗实录》卷七十八“雍正七年二月甲申”条。

[53]《清高宗实录》卷十七“乾隆元年四月辛巳”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54]《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三十七“乾隆十四年三月丁丑”条:“直隶河道事务,近来以总督兼理,不过于伏秋汛至之时,往来率属防护。工程俱已平稳,所有直隶河道总督,不必设为专缺,即于总督关防敕书内添入兼理河道字样。其一应修防工程,向系河道等官承办者,俱照旧饬委办理。”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乾隆十四年)又裁直隶天津河道总督一人。”

[55]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谕,直隶总督官衔,照四川总督之例,兼管巡抚事务。”

[56]《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

[57]《清世祖实录》卷六“顺治元年七月壬辰”条:“擢吏部员外郎吴孥昌为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军务,兼管巡抚事,以侍郎刘余祐金之后保举故也。”《清史稿》卷五十四《地理志一》:“清顺治初,定鼎京师,为直隶省。置总督一,曰宣大。驻山西大同。”

[5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59]《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康熙四年六月己巳”条。

[60]《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八“康熙十一年正月壬辰”条:“谕吏部兵部,陕西幅员辽阔,边疆重地,防御宜周,省城有将军满兵驻防,总督衙门应移驻扼要地方,专管陕西,以便控制。其山西省附近京师,应照山东、河南例,令该抚料理。”

[6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62]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63]《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七“雍正三年十月庚寅”条。

[64]《清世宗实录》卷五十“雍正四年十一月辛卯”条。

[65]《清世祖实录》卷十六“顺治二年五月庚寅”条:“以保定巡抚王文奎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淮扬等处,提督漕运、海防军务、兼理粮饷。”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漕运总督一人,驻江南淮安府。”按:淮扬总督后改为漕运总督,据此推知淮扬总督驻淮安府。

[6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总督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43页。

[67]《清世祖实录》卷十八“顺治二年闰六月乙巳”条:“南京著改为江南省,设官事宜照各省例行,但向来久城都会,地广事繁,诸司职掌作何分任,听总督大学士洪承畴到时酌妥奏闻”;“顺治二年闰六月戊申”条:“改应天府为江宁府,府尹为知府。”《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顺治二年,以内阁大学士洪承畴总督军务,招抚江南各省。寻改应天府为江宁,罢南直隶省府尹。”

[68]《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三“顺治四年七月戊午”条:“升宣大总督兵部右侍郎马国柱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江南、江西、河南等处。”康熙《江南通志》卷二十六《职官下》:“江南于顺治四年停止经略,创设总督,开府省城。初辖江南、河南、江西三省。”《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顺治)四年置江南江西河南三省总督,驻江宁。”

[69]《清世祖实录》卷四十五“顺治六年八月辛亥”条:“以原任浙闽张存仁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直隶山东河南、巡抚保定等府、提督紫荆等关、兼理海防军务。”

[7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九年,设江西总督一人,驻南昌府。”《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顺治九年,徙南昌,时号江西总督”。

[71]《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七“顺治十六年八月癸巳”条:“福建巡抚宜永贵仍以兵部左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提督操江兼巡抚安徽宁池太广,仍管光固靳广黄德湖口等处地方军务,兼管巡江。”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元年,定江南操江事务归并总督管理。”按:此处以《清实录》记载的顺治十六年为准。

[72]《清圣祖实录》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条:“谕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卷四“顺治十八年九月丁亥”条:“调云南贵州总督赵廷臣为浙江总督,浙江总督赵国祚为山东总督,改四川陕西总督李国英为四川总督,江南江西总督郎廷佐为江南总督,广东广西总督李栖凤为广东总督,升江西巡抚张朝璘为江西总督,山西巡抚白如梅为陕西总督,贵州巡抚卞三元为云南总督;升内秘书院学士刘清泰为河南总督,广西巡抚于时跃为广西总督。”

[73]《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二月戊午”条:“吏部题,江西广信一府,介在闽浙之间,先因闽海用兵分隶浙督兼辖,今江西既设总督衙门,宜专归江西督臣管理。从之。”

[74]《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吏部题请裁并督抚一疏。得旨: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议具奏。”

[75]《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六月己巳”条:“吏部遵旨议覆,广东广西总督应驻扎肇庆府,江南江西总督应驻扎江宁府,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应驻扎大名府,山西陕西总督应驻扎西安府,其云南贵州总督驻扎之处令平西王确议适中之地,具题到部再议。”

[76]《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八“康熙十三年七月庚辰”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77]《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己巳”条。

[78]《清世宗实录》卷五“雍正元年正月癸巳”条。

[79]《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

[80]《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一“顺治二年十一月壬子”条:“改浙江总督张存仁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浙江福建军务,兼理粮饷。”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福建总督一人兼辖浙江,福建巡抚一人,均驻福州府。”

[81]《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

[82]《清世祖实录》卷一百十九“顺治十五年七月己未”条:“谕吏部,浙闽旧设总督一员,今海氛未息幅员辽阔,势难兼顾。除见任总督外,著再设一员分理两省军务。尔部即会推堪任者引见。其各驻扎地方一兵议奏。”又,“顺治十五年七月甲子”条:“以固山额真赵国祚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浙江军务,驻扎温州府;改浙闽总督李率泰为福建总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十五年,“谕浙闽旧设总督一员,幅员辽阔,势难兼顾,除现任总督外,著再设一员,分理两省军务,即会推堪任者引见,其各驻扎地方一并议奏。遵旨议定,福建总督专辖福建,驻漳州,增设浙江总督一人,驻温州府”。

[83]据《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二月戊午”条:“江西广信一府……先因闽海用兵分隶浙督兼辖,今江西既设总督衙门,宜专归江西督臣管理”,可知顺治十五年设置之浙江巡抚当兼辖江西之广信府。

[84]《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二月戊午”条:“吏部题,江西广信一府,介在闽浙之间,先因闽海用兵分隶浙督兼辖,今江西既设总督衙门,宜专归江西督臣管理。从之。”

[85]《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一月辛亥”条。

[8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圣祖实录》卷二十八“康熙八年三月丙辰”条。

[87]《清圣祖实录》卷三十二“康熙九年三月庚午”条;卷三十三“康熙九年四月乙巳”条。

[88]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89]《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十五“康熙二十三年五月丁卯”条。

[90]《清圣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九“康熙二十六年三月乙酉”条:“大学士等奏……前辅政大臣时,各省皆有总督,自皇上亲政以来,酌裁总督员缺,惟设江南江西一总督、广东广西一总督、云南贵州一总督、湖南湖北一总督、四川陕西一总督、浙江福建一总督。后将浙江福建总督缺改为福建总督。然浙江福建皆系近海地方,请仍改福建总督为浙江福建总督,似属有意。从之。”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复改福建总督为浙江福建总督。”

[91]《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三“雍正五年十一月丁巳”条:“谕内阁,户部侍郎原任常德寿到京时著署理户部侍郎事务。浙闽总督高其倬办理两省之事,才力少不及,李卫著授为浙江总督管巡抚事,从前鄂海杨淋为总督时,因不能兼摄两省之事,是以曾用年羹尧为四川总督,孔毓珣为广西总督。总之酌量时势,因人而施也。今李卫亦照此为浙江总督,不为浙江定例。”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五年,复设浙江总督一人。”

[92]《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八“雍正十二年十月戊午”条:“谕内阁:向以浙江吏治营伍俱须整理,而浙闽总督驻扎闽省,未免隔越,是以特授李卫为浙江总督,兼管巡抚事务。此系因时制宜,随才任使,一时变通之政,并未永著例也。今浙江事务经李卫办理以来,已渐整顿。而程元章又以伊之才力,难兼总督、巡抚、盐政三重任,恐致旷误为辞。……著仍照旧制,授郝玉麟为浙闽总督,程元章以总督衔专管浙江巡抚并两浙盐政事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十二年,裁浙江总督一人。”

[93]《清高宗实录》卷十三“乾隆元年二月甲申”条:“谕总理事务王大臣,两浙盐务向来废弛,自李卫为浙江总督以来,留心整理,诸事妥协。及李卫离浙,程元章接任,其性办理迂懦,盐政渐不如前,是以皇考谕令布政使张若震暂行兼管。前据张若震奏称,藩司之职,经管通省钱粮,头绪繁多,难以兼顾盐务,且缉私全赖官弁协力,未免呼应不灵,恐误公事等语。张若震准解盐政之任,俾得专于职守。谕大学士嵇曾筠现为浙江巡抚,著照从前李卫之例,改为浙江总督,兼管两浙盐政,其管辖地方节制管弁等事,悉照李卫前例行。嵇曾筠既为浙江总督,郝玉麟著以闽浙总督衔专管福建事务。”

[94]《清高宗实录》卷七十六“乾隆三年九月癸亥”条:“谕大学士嵇曾筠在浙年久,今海塘工程已渐次就绪,著入阁办事,且永定河工关系紧要,嵇曾筠熟谙河务,到京之后,往来河干,指示机宜,于河道自有裨益。至伊办理海塘数年,经画得宜,著有成效,著交部议叙。浙江原系应差巡抚省分,今仍循照旧制,改归闽浙总督管辖。郝玉麟著改给闽浙总督敕书关防。浙江巡抚员缺,著福建巡抚卢焯调补,兼管盐政。福建巡抚员缺,著福建布政使王仕任署理。福建布政使员缺,著乔学尹前往署理,郝玉麟既兼管两省,事务繁多,其所管关务,著将军隆昇管理。”

[95]《清宣宗实录》卷三百三十二“道光二十年三月己酉”条:“兹据该尚书等奏称:督抚均驻省垣,距漳泉及千里,声息既远,奉行遂懈,自须大吏亲往督办,以收实功,惟巡抚为通省刑钱总汇,政务较繁,势难兼顾,请仿两江总督前往清江浦之例,令闽浙总督暂驻泉州,等语。通省文武均归总督统辖,著邓廷桢于会办事件完竣后,亲赴泉州驻扎督办。嗣后每岁应行前往驻扎,由该督自行酌量,不必拘定何时,亦不必限以月日,余著照所议办理。”

[96]《清德宗实录》卷二百十五“光绪十一年九月庚子”条:“台湾为南洋门户,关系紧要,自应因时变通,以资控制。著将福建巡抚改为台湾巡抚,常川驻扎。福建巡抚事,即著闽浙总督兼管。所有一切改设事宜,改督详细筹议,奏明办理。”

[97]《清世祖实录》卷十五“顺治二年四月辛酉”条:“升保定巡抚王丈奎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陕西三边军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陕西总督一人,驻固原州,兼辖四川。”

[98]《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六“顺治十年六月乙巳”条:“谕吏部,湖南湖北疆境辽阔,军务甚繁,著祖泽远专督湖广。其四川兵马钱粮皆从陕西调发,壤地相连,著孟芳兼督四川。”

[99]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总督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47页。

[100]《清圣祖实录》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条:“谕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卷四“顺治十八年九月丁亥”条:“调云南贵州总督赵廷臣为浙江总督,浙江总督赵国祚为山东总督,改四川陕西总督李国英为四川总督,江南江西总督郎廷佐为江南总督,广东广西总督李栖凤为广东总督,升江西巡抚张朝璘为江西总督,山西巡抚白如梅为陕西总督,贵州巡抚卞三元为云南总督;升内秘书院学士刘清泰为河南总督,广西巡抚于时跃为广西总督。”

[101]《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吏部题请裁并督抚一疏,得旨: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总督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确议具奏。”

[102]《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六月己巳”条:“吏部遵旨议覆,广东广西总督应驻扎肇庆府,江南江西总督应驻扎江宁府,直隶山东河南三省总督应驻扎大名府,山西陕西总督应驻扎西安府,其云南贵州总督驻扎之处令平西王确议适中之地,具题到部再议。”

[103]《清圣祖实录》卷三十八“康熙十一年正月壬辰”条:“谕吏部兵部,陕西幅员辽阔,边疆重地,防御宜周,省城有将军满兵驻防,总督衙门应移驻扼要地方,专管陕西,以便控制。其山西省附近京师,应照山东、河南例,令该抚料理。”

[10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十九年,裁山西总督一人,四川总督一人;改陕甘总督为川陕总督,兼辖四川。”《清圣祖实录》卷九十三“康熙十九年十一月辛酉”条:“上谕吏部,改陕西总督哈占为川陕总督。”

[105]《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八十一“康熙五十七年十月甲子”条:“谕议政大臣等,四川巡抚年羹尧自军兴以来办事明敏又能督粮,西去进剿之兵会同青海公丹仲之人运食物米粮,接济殊属可嘉,从前四川地方亦曾设总督,年羹尧系巡抚止理民事,无督兵责任,见今军机紧要,将年羹尧授为四川总督。”

[106]《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九十二“康熙六十年五月乙酉”条:“谕大学士等:陕西总督鄂海著办理军前粮饷,四川总督年羹尧著兼理四川陕西总督事务,原任侍郎革职,色尔图著署理四川巡抚事务。”

[107]《清世宗实录》卷五“雍正元年正月癸巳”条。

[108]《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雍正九年二月壬戌”条:“川陕二省,地方数千里,甚为辽阔,今西边有办理军需之事,总督一员难于控制。向来川省曾设总督,今仍著添设四川总督一员。”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九年,改川陕总督专辖陕甘,设四川总督一人驻成都府。”

[10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十三年,定陕甘总督仍兼辖四川,为川陕甘总督;裁四川总督一人。”又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理寺卿伟璱奏请仍照旧制以巡抚统辖川省军务以陕西总督兼辖川陕两省折。

[110]按,乾隆十二年,川陕总督张广泗以四川军务繁重及陕甘形势紧要为由要求另设陕西和四川总督,但当时未被中央所采纳。十三年,当中央对金川用兵时,才重新设置了陕甘总督与四川总督。见《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九“乾隆十二年九月丁巳”条:“川陕总督张广泗奏:臣自抵军营后,见川省军务一时未能告竣,即凯旋之后一切善后事宜,尤须驻扎川省就近经理。陕甘二省外临九边、内控三辅,营务地方势难遥制,请另设陕西总督,专任臣节制川省之任。得旨:卿所见虽是,但陕甘现在无事,卿正宜留川,详悉经理善后之图,又何必易制哉。”《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二十九“乾隆十三年十一月庚辰”条:“分设四川、陕甘总督。谕川陕总督,统辖四川、西安、甘肃,幅员甚为辽阔,在寻常无事之时,尚虞鞭长莫及,现今金川军务未竣,地方公事及筹办军需一切调度,督抚驻扎西安,难于遥制,即将来平定,亦经理需人。从前分设总督,就近综理。尚书尹继善今现奉差在陕,著即授为陕西总督,策楞著授为四川总督,管巡抚事,甘肃巡抚员缺,著鄂昌补授。”

[11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乾隆十九年,裁甘肃巡抚,移陕甘总督自西安驻兰州府,兼甘肃巡抚事。”

[112]《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九十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丁丑”条:“陕甘总督杨应琚奏:西陲平定,幅员广大,陕西甘肃非一总督所能兼理。请将西安总督改为川陕总督,四川总督改为四川巡抚,甘肃巡抚改为甘肃总督管巡抚事。……得旨:开泰著补放川陕总督,仍驻四川,令其往来西安,稽察一应事务。杨应琚著补放甘肃总督,陕西提镇营务,并听甘肃总督节制。其甘肃提镇营务,川陕总督不必节制。”

[113]《清高宗实录》卷六百二十七“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丙戌”条,“谕:前因平定西陲,版图式扩,朕本意欲于伊犁、叶尔羌等处,皆置屯田,令地方官管理,因念陕甘总督所辖既广,势难兼顾,是以准议将陕甘总督改为甘肃总督,而陕西一省,归于川督管辖。然军需之际,恐隔省呼应不灵,是以虽定有此制,仍令照旧统辖,俟军需办完,再降旨如新制。今思新辟各处,俱有大臣驻扎,无须更设道员,则甘督无鞭长莫及之处,莫若仍旧管辖。著将甘肃总督仍为陕甘总督,统辖二省,其四川总督不必兼管陕西。”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谕,前经议政王大臣议准,将陕西一省,改归四川总督统辖,甘肃一省专设总督一员管理。原为西陲办理回部告竣之时,甘肃幅员辽阔而言,今军务尚未武成,回部现有将军大臣,在彼办理诸务,而一切军需,多由陕省运甘,未便俱照新制。所以陕省事务,著照旧管辖,俟军务告竣,再行候旨遵行,以期集事,以专责成。”

[114]《清高宗实录》卷七百六“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乙卯”条,“谕:前因西陲办理军需,令陕甘总督驻扎肃州,以便调遣,迄今大功久竣,新疆屯政,亦已酌定章程,而该督仍驻肃州,距西安会城较远,于腹地属员案牍,控驭转多隔碍。朕意若将总督移驻兰州巡抚原署,则东西道里适均,不难居中节制,而甘肃巡抚亦可裁汰。因于常钧陛见,面询情形,据奏,即应遵旨乘时移驻,始终体制允协。当经传谕杨应琚,令其熟筹妥议。今据覆奏,与朕所见吻合,著将兰州巡抚衙门改为督署,令该督移驻,并兼管巡抚事,无庸更设巡抚。所有原设抚标,即改为督标。其旧设西安督标改为提标,即令固原设提督回驻西安管辖。”又见《宫中档乾隆朝奏折》,(台北)“故宫博物院”1982年版,乾隆二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陕甘总督杨应琚奏为遵旨详议陕甘总督移驻兰州裁汰甘肃巡抚折;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三十日东阁大学士刘统勋奏为遵旨详议陕甘总督移驻兰州抚署事宜折。

[115]《光绪朝东华录》“光绪十年十月壬申”,总第1838页。

[116]《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一“顺治二年十一月壬子”条:“升河南巡抚罗绣锦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湖广四川军务,兼理粮饷。”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湖广总督一人、巡抚一人,均驻武昌府。”

[117]《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六“顺治十年六月乙巳”条:“谕吏部,湖南湖北疆境辽阔,军务甚繁,著祖泽远专督湖广,其四川兵马钱粮皆从陕西调发。壤地相连,著孟乔芳兼督四川,各换敕与之。广东广西应设总督一员,著速推堪任者具奏。”

[118]《清圣祖实录》卷二“顺治十八年四月甲申”条:“吏部议覆,原任左都御史魏裔介疏言:湖广总督宜驻荆州。查,前此湖督春驻荆州,秋驻武昌,今应专驻荆州,以资保障。从之。”

[119]《清圣祖实录》卷五“顺治十八年十一月癸巳”条:“湖广总督移驻武昌府,提督移驻荆州府。”

[120]《清世祖实录》卷十一“康熙三年四月癸巳”条。

[121]《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三“康熙六年七月甲寅”条。

[122]《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七“康熙七年十月庚寅”条:“裁湖广总督缺。”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七年,又改四川总督为川湖总督,驻湖北荆州府,裁湖广总督一人。”

[12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九年,复分设四川湖广总督各一人,改川湖总督移扎四川重庆府。”又见《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康熙七年,更名川湖总督,徙荆州;九年,还驻重庆。”

[124]《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六“康熙十三年二月癸卯”条:“四川省另设总督、巡抚各一员缺。”

[125]《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谕内阁,国家设官分职,各有专司,京外大小各官,旧制相沿,不无冗滥。近日臣工条奏,多以裁汰冗员为言,虽未必尽可准行,而参酌情形,实亦有亟当改革者。朕维授事命官,不外综核名实,现当开创百度,事务繁多,度支岁入有常,岂能徒供无用之冗费,致碍当务之急需。……外省,如直隶、甘肃、四川等省,皆系以总督兼管巡抚事,惟湖北、广东、云南三省,督抚同城,原未画一。现在东河在山东境内者,已隶山东巡抚管理,只河南河工由河督专办。今昔情形确有不同。所有督抚同城之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并东河总督,著一并裁撤。其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均著以总督兼管巡抚事,东河总督应办事宜,即归并河南巡抚兼办。”

[126]《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三十“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戊辰”条:“前因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并河道总督,应否复设,先后谕令军机大臣吏部会同妥议,具奏。各省总督巡抚,国初以来屡经裁移改设,本已斟酌尽善,现在应行整顿诸大端,不在裁减职官,而在综核名在。总督专重典兵,巡抚专重吏治,诚能各举其职,自可相得益彰,倘使坐拥封圻,辜恩溺职,同城则各执意见,专任则益行丛脞,徒事更张,无裨实际,甚无谓也。所有湖北、广东、云南三省巡抚,均著悉仍旧制,毋庸裁并。湖北巡抚著曾鉌补授,广东巡抚著陆传霖补授,云南巡抚著丁振铎补授。”

[127]《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七“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庚辰”条:“谕内阁政务处,吏部会议,林绍年奏,督抚同城,事权不一,请裁巡抚一折。云南、湖北巡抚两缺,著即行裁撤。湖广总督、云贵总督均著兼管巡抚事。”

[128]《清世祖实录》卷二十一“顺治二年十一月壬子”条:“升河南巡抚罗绣锦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湖广四川军务,兼理粮饷。”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湖广总督一人、巡抚一人,均驻武昌府。”

[129]《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五“顺治四年十一月戊午”条;又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总督年表”,第1343页。

[130]《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六“顺治十年六月乙巳”条:“谕吏部,湖南湖北疆境辽阔,军务甚繁,著祖泽远专督湖广。其四川兵马钱粮皆从陕西调发,壤地相连,著孟芳兼督四川。”又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总督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47页。

[131]《清圣祖实录》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条:“谕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卷四“顺治十八年九月丁亥”条:“调云南贵州总督赵廷臣为浙江总督,浙江总督赵国祚为山东总督,改四川陕西总督李国英为四川总督,江南江西总督郎廷佐为江南总督,广东广西总督李栖凤为广东总督,升江西巡抚张朝璘为江西总督,山西巡抚白如梅为陕西总督,贵州巡抚卞三元为云南总督;升内秘书院学士刘清泰为河南总督,广西巡抚于时跃为广西总督。”

[132]《清圣祖实录》卷六“康熙元年五月癸酉”条:“吏部议覆四川总督李国英疏言,逋诛巨寇环伺于下东地方,若仍驻成都,僻在西偏,去夔东三千里,鞭长莫及。查重庆居蜀之中,容臣率领兵马暂驻重庆,缓急可以就近调度,待下东定,另移驻成都。应如所请。从之。”

[133]《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七“康熙七年十月庚寅”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3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九年,复分设四川湖广总督各一人,改川湖总督移扎四川重庆府。”又见《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康熙七年,更名川湖总督,徙荆州;九年,还驻重庆。”

[135]《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六“康熙十三年二月癸卯”条:“四川省另设总督、巡抚各一员缺。”

[136]《清圣祖实录》卷九十三“康熙十九年十一月辛酉”条;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详见“陕甘总督”。

[137]《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八十一“康熙五十七年十月甲子”条:“谕议政大臣等,四川巡抚年羹尧自军兴以来办事明敏又能督粮,西去进剿之兵会同青海公丹仲之人运食物米粮,接济殊属可嘉,从前四川地方亦曾设总督,年羹尧系巡抚止理民事,无督兵责任,见今军机紧要,将年羹尧授为四川总督。”

[138]《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九十二“康熙六十年五月乙酉”条。

[139]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又见《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雍正九年二月壬戌”条:“川陕二省,地方数千里,甚为辽阔,今西边有办理军需之事,总督一员难于控制。向来川省曾设总督,今仍著添设四川总督一员。”

[140]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十三年,定陕甘总督仍兼辖四川,为川陕甘总督;裁四川总督一人。”又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理寺卿伟璱奏请仍照旧制以巡抚统辖川省军务以陕西总督兼辖川陕两省折:“窃查四川一省旧制系陕西总督兼辖,吏习民安,相沿日久。世宗宪皇帝因连年用兵西陲,特设总督一员,一以镇压兵弁一以料理军需,揆诸事势实不得不然者。今大兵即日凯旋,川省边界苗倮久已输诚向化,习俗相安,且有提镇各员,尽足以资弹压,无虑防闲不密。莫若仍令巡抚统辖全省事务,而总督仍兼辖陕川两省。则彼此协办控制有余,而千里云栈之孔道亦得昇平。总之,外省多一衙门便多一骚扰,微员且然,何况大吏。令若仍照旧制裁汰督臣,则百姓可以休养生息,官吏可以从容办理,实于地方大有裨益。”

[141]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清高宗实录》卷三百二十九“乾隆十三年十一月庚辰”条,详见“陕甘总督”。

[142]《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九十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丁丑”条。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详见“陕甘总督”

[143]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又见《清高宗实录》卷六百二十七,“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丙戌”条,详见“陕甘总督”。

[144]《清世祖实录》卷三十二“顺治四年五月癸丑”条:“以总兵官佟养甲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都御史,总督两广军务,带管盐法,兼巡抚广东。”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广东总督一人,辖广东广西二省;广东巡抚一人,均驻广州府。”

[145]《清世祖实录》卷五十九“顺治八年八月丙午”条:“赠殉难总督两广兵部尚书佟养甲为太子少保。”又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总督年表”,第1346页。

[146]《清世祖实录》卷七十六“顺治十年六月乙巳”条:“广东广西设总督一员,著速推堪任者具奏”;卷七十六“顺治十年六月庚申”条:“以李率泰为兵部尚书兼都察院右副都御史总督两广军务。”

[147]《清圣祖实录》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条:“谕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丁亥”条:“调云南贵州总督赵廷臣为浙江总督,浙江总督赵国祚为山东总督,改四川陕西总督李国英为四川总督,江南江西总督郎廷佐为江南总督,广东广西总督李栖凤为广东总督,升江西巡抚张朝璘为江西总督,山西巡抚白如梅为陕西总督,贵州巡抚卞三元为云南总督;升内秘书院学士刘清泰为河南总督,广西巡抚于时跃为广西总督。”

[148]《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两广总督)顺治十二年,徙梧州。康熙二年,别置广西总督,移广东总督驻廉州。三年,复并为一,驻肇庆。”又据《清圣祖实录》卷八“康熙二年三月己巳”条:“命广东总督移驻广州府。”卷十二“康熙三年五月己卯”条:“命广西总督自梧州移驻省城。”可推知,广西、广东两总督于顺治十八年设立时,分别驻扎于梧州府与廉州府。

[149]《清圣祖实录》卷八“康熙二年三月己巳”条:“命广东总督移驻广州府。”

[150]《清圣祖实录》卷十二“康熙三年五月己卯”条。

[151]《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康熙四年六月己巳”条。

[152]《清世宗实录》卷十“雍正元年八月戊午”条:“以两广总督杨琳专管广东总督事务,升广西巡抚孔毓珣为广西总督,仍兼巡抚事务。”

[153]《清世宗实录》卷十八“雍正二年四月丁未”条。

[154]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雍正五年,定云贵总督兼辖广西。”

[155]《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广州左翼副都统兼管海关税务毛克明奏陈广西一省宜回归广东总督管辖管见折:“粤东环山滨海,地狭民稠,所产米谷无多,不足供本省居民食用,而引饷繁重、盐壅商微久在。如以禾谷而论,江西湖广虽处邻近,俱遥隔山岭,舟楫不通。所藉以资贩籴者惟广西一省耳。……在广西产米之乡,前隶广东总督管辖,则东西两粤一体相关、有无共济。自归云贵以后,虽不至于遏籴,然已有此疆彼界之区画矣,是以或遇民间需米孔迫,或官收稻谷贮仓,见有商贩络绎,有司辄施禁戢,邬差员赍,价告籴间,以市米无多见阻。故必东西两粤相通,则民食之源始裕,可以无庸过于贮备,多滋周折。如以食盐而论,粤西引少饷轻,地偏盐缺,不惟东省埠盐藉资融卖。西省引课尚可量增乃自额引。分办以来,且疆境又属滇黔,虽兼管盐政之总督权不归一,未能行止自如。……就民食而计,则粤西一省似觉归回广东管辖之为便益也。至总督节制之省,威令虽到处遵行,但限于道路太遥,亦虑呼应不速。遇有紧要事务一时鞭长莫及,未免运滞堪虞,即平素文移往来,官常考核,跋涉维艰,耳目难遍。查广西各郡相邻粤东者居其大半,计自广东省城至广西省城陆路壹千捌百玖拾里,崎岖小径,昼夜兼行,系拾日程途。水路壹千贰百里,上水须拾伍陆日程途,下水仅伍陆日程途。其相近黔省不过系泗城、思恩等府耳。若离云南省城,道里距隔数倍。粤东现今调度有法,自无贻误机宜。窃恐日久相仍难免憺延公务。未似东省呼吸易通,首尾相应,且郡邑毗连、犬牙相错。凡逃盗匪窃视未藏匿之薮,朝往暮来,出没无定,一经发觉,转辗移间,悬案无期,丛滋弊害。足凭形势而论,则粤系一省郁或酌量远近分别管辖之为妥协也。”《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八“雍正十二年十月戊午”条:“谕,从前降旨将广西一省,暂隶云贵总督管辖者。因广西与贵州接壤,俱有苗疆应办事务,若非该总督总统节制,恐文武官弁呼应不灵。今苗疆用兵事竣,诸事就绪,年来内外臣工,多奏称广西距云南路远、广东路近,不若就近为妥便等语。滇黔两粤情形,本是如此,即朕初意亦不过俟苗疆事竣,仍行照旧,非谓尹继善不能兼管三省,而前后互异也。其应否仍隶广东之处,著九卿会议具奏。”卷一百五十“雍正十二年十二月癸丑”条:“吏部等衙门遵旨覆奏,广西一省向与黔省均有办理苗疆事务,是以暂令云贵总督统辖。今黔粤两处苗蛮输诚向化,用兵事竣。请循旧制,将广西省就近仍归广东总督统辖。”

[156]《清史稿》卷七十二《地理志十九》。

[157]《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

[158]《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三十“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戊辰”条。

[159]《清德宗实录》卷五百四十六“光绪三十一年六月己未”条。

[160]《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三“顺治十六年正月癸丑”条:“谕吏部,云贵地方初辟,节制弹压亟需总督重臣。贵州巡抚赵廷臣,久历岩疆,堪胜此任。著即升云贵总督,其贵州巡抚员缺,著以山西按察使卞三元升补。应加职衔,尔部酌议具奏。”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顺治初年)设云贵总督一人,两省互驻。”

[161]《清圣祖实录》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条:“谕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卷四“顺治十八年九月丁亥”条:“调云南贵州总督赵廷臣为浙江总督,浙江总督赵国祚为山东总督,改四川陕西总督李国英为四川总督,江南江西总督郎廷佐为江南总督,广东广西总督李栖凤为广东总督,升江西巡抚张朝璘为江西总督,山西巡抚白如梅为陕西总督,贵州巡抚卞三元为云南总督;升内秘书院学士刘清泰为河南总督,广西巡抚于时跃为广西总督。”又,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元年,裁云贵总督,专设云南总督一人、驻曲靖府,贵州总督一人、驻安顺府。”

[162]《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议政王贝勒大臣、九卿科道会议吏部题请裁并督抚一疏,得旨:湖广、四川、福建、浙江四省,仍各留总督一员,贵州总督裁并云南,广西总督裁并广东,江西总督裁并江南,山西总督裁并陕西,直隶总督山东河南设一总督总管三省事,其凤阳巡抚、宁夏巡抚、南赣巡抚俱裁去。伊等应驻何地,著确议具奏。”卷十五“康熙四年六月己巳”条:“吏部遵旨议覆……其云南贵州总督驻扎之处令平西王确议适中之地,具题到部再议。”

[163]《清圣祖实录》卷十八“康熙五年二月甲寅”条:“吏部议覆,平西王吴三桂疏言:贵州总督旧驻安顺,云南总督旧驻曲靖,今并为云贵总督宜驻贵阳。应如所请。”

[164]《清圣祖实录》卷四十三“康熙十二年八月乙卯”条:“谕吏部、兵部,云南地属远疆,今该藩官兵既撤,控制需人,应专设云南总督一员,添设提督一员,责成专管料理。尔部速议具奏。”卷四十三“康熙十二年九月辛未”条:“调陕西总督鄂善为云南总督。”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康熙十二年“谕云南地属远疆,应专设云南总督一员”。

[165]《清圣祖实录》卷四十五“康熙十三年正月丁丑”条:“以云南总督鄂善为云南贵州总督。”

[166]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67]《清世宗实录》卷三十七“雍正三年十月庚寅”条:“调云贵总督伊都立为山西总督,管理巡抚事务;升云南巡抚杨名时为云贵总督,仍管云南巡抚事务;调广西巡抚鄂尔泰为云南巡抚,管云贵总督事务;山西巡抚布兰泰为湖南巡抚;以内阁学士汪漋为广西巡抚;湖南巡抚王朝恩为内阁学士兼礼部侍郎。”

[168]《清史稿》卷一百十六《职官志三》:“雍正十年,(鄂尔泰)升总督,兼巡抚事。张广泗继之,亦兼巡抚。乾隆十二年,始授图尔炳阿为巡抚。”《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六“乾隆十二年三月辛丑”条:“贵州总督张广泗于此等苗蛮情形素所熟悉。贵州地方,张广泗料理以来,现在妥协苗种向化可以无虞。谕云贵二省,原系总督一人管辖,著仍照旧制,即以张允随授为云贵总督,图尔炳阿著授为云南巡抚,孙绍武著授为贵州巡抚。”

[169]《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三“雍正五年二月丙戌”条;又见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二十三《吏部》。

[170]《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八“雍正十二年十月戊午”条;卷一百五十“雍正十二年十二月癸丑”条;《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广州左翼副都统兼管海关税务毛克明奏陈广西一省宜回归广东总督管辖管见折”,详见“两广总督”。

[171]《清高宗实录》卷二十“乾隆元年六月癸酉”条:“谕贵州苗疆事务,自张广泗经略以来,渐次就绪,但善后事宜正须料理,必事权归一,始可专其责成。张广泗著授为贵州总督,兼管巡抚事务。尹继善著为云南总督,专办云南事务。俱另行铸给关防。”

[172]《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六“乾隆十二年三月辛丑”条:“贵州总督张广泗于此等苗蛮情形素所熟悉。贵州地方,张广泗料理以来,现在妥协苗种向化可以无虞。谕云贵二省,原系总督一人管辖,著仍照旧制,即以张允随授为云贵总督,图尔炳阿著授为云南巡抚,孙绍武著授为贵州巡抚。”

[173]《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二十四“光绪二十四年七月乙丑”条。

[174]《清德宗实录》卷四百三十“光绪二十四年九月戊辰”条。

[175]《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三十七“光绪三十年十一月庚辰”条:“谕内阁政务处,吏部会议,林绍年奏,督抚同城,事权不一,请裁巡抚一折。云南、湖北巡抚两缺,著即行裁撤。湖广总督、云贵总督均著兼管巡抚事。”

[176]《清世祖实录》卷七十五“顺治十年五月庚寅”条。

[177]《清世祖实录》卷一百二十九“顺治十六年十月庚戌”条。又见钱实甫编《清代职官年表》“总督年表”,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50页。

[178]《清德宗实录》卷五百七十一“光绪三十三年三月己亥”条:“谕内阁,东三省吏治因循,民生困苦,亟应认真整顿,以除积弊而专责成。盛京将军著改为东三省总督,兼管三省将军事务,随时分驻三省行台。奉天、吉林、黑龙江各设巡抚一缺,以资治理。”

[179]《宣统政纪》卷三十三“宣统二年三月癸亥”条:“谕内阁,奉天巡抚著即裁撤,东三省总督锡良著兼管奉天巡抚事。”

[180]《清圣祖实录》卷四“顺治十八年八月己未”条:“谕直隶各省,各设总督一员,驻扎省城。”

[181]顺治十八年,内地仍为十五省;至康熙六年,江南省分为安徽、江苏二省,湖广省分为湖北、湖南二省,陕西省为陕西、甘肃二省,始为十八省。清代对各省的合称正式说法是直省,但也俗称十八省,直隶一般也被看成一省。

[182]《清圣祖实录》卷十五“康熙四年五月丁未”条。

[183][日]真水康树:《明清地方行政制度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1997年版,第44页。

[184]当然,在康熙十五年至十八年期间,因军事控制所需,湖北省又恢复过郧阳抚治的设立,但这对当时一省一抚总体格局的影响并不太大。

[185]傅宗懋:《清代督抚制度》,载《“国立政治大学”政治研究丛刊第四种》(台北),1963年。

[186]《清圣祖实录》卷二十八“康熙八年三月丙辰”条;卷三十二“康熙九年三月庚午”条;卷一百十五“康熙二十三年五月丁卯”条;卷一百二十九“康熙二十六年三月乙酉”条。

[187]《清世宗实录》卷六十三“雍正五年十一月丁巳”条。

[188]《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八“雍正十二年十月戊午”条。

[189]《清高宗实录》卷十三“乾隆元年二月甲申”条。

[190]《清高宗实录》卷七十六“乾隆三年九月癸亥”条。

[191]《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八“康熙十三年七月乙亥”条,卷四十八“康熙十三年七月庚辰”条。

[192]《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八“康熙十三年七月癸未”条。

[193]《清圣祖实录》卷一百“康熙二十一年正月己巳”条。

[194]《清世宗实录》卷五十三“雍正五年二月丙戌”条。

[195]《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广州左翼副都统兼管海关税务毛克明奏陈广西一省宜回归广东总督管辖管见折”;《清世宗实录》卷一百四十八“雍正十二年十月戊午”条;卷一百五十“雍正十二年十二月癸丑”条。

[196]《清高宗实录》卷二十“乾隆元年六月癸酉”条。

[197]《清高宗实录》卷二百八十六“乾隆十二年三月辛丑”条。

[198]《清圣祖实录》卷二十七“康熙七年十月庚寅”条。

[199]《清圣祖实录》卷四十六“康熙十三年二月癸卯”条。

[200]《清圣祖实录》卷九十三“康熙十九年十一月辛酉”条。

[201]《清圣祖实录》卷二百八十一“康熙五十七年十月甲子”条。

[202]《清圣祖实录》卷二百九十二“康熙六十年五月乙酉”条。

[203]《清世宗实录》卷一百三“雍正九年二月壬戌”条;《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雍正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大理寺卿伟璱奏请仍照旧制以巡抚统辖川省军务以陕西总督兼辖川陕两省折”。

[204]《清高宗实录》卷二百九十九“乾隆十二年九月丁巳”条,卷三百二十九“乾隆十三年十一月庚辰”条,详见上文“四川总督”。

[205]《清高宗实录》卷五百九十三“乾隆二十四年七月丁丑”条,卷六百二十七“乾隆二十五年十二月丙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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