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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党合作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

时间:2022-08-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战略部署。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上述问题作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形成了迄今为止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最全面最系统的概括和论证[59]。目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

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并作出了“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战略部署。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举措。关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这些新认识、规划和部署,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践创新、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民主制度选择上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和制度自信,对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对于推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必将作出有益贡献。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提出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就在同其他党派团体和党外人士团结合作过程中形成了协商民主思想,特别是在“三三制”民主政权建设中有效进行了协商民主实践,这可以说是协商民主制度的萌芽和雏形。1949年新政协会议的成功召开是协商的结果,从而正式确立了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标志着协商民主这种新型民主形式开始在全国范围内确立。根据新中国成立初期的形势和任务,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创造了双周座谈会、协商座谈会和最高国务会议等行之有效的协商方式,在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主义改造和建设中发挥了积极作用[54]。所以,中国人很熟悉“政治协商”这个词,而且也始终是将政治协商作为民主实践来认识的。中国的经验表明,尽管政治协商制度在实践中并非一帆风顺,但对它具有的民主意义却从来没有否定过,协商民主的形式得到保留和坚持[55]

改革开放初期,在重新恢复政治协商制度的时候,邓小平就将它作为民主的一种形式加以论述,指出:“人民政协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实行互相监督的重要形式。”[56]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提出,要“健全社会协商对话制度”,并就协商对话制度的意义、实施等提出了一系列明确要求。江泽民同志在1991年“两会”党员负责人会议上第一次明确指出:“人民通过选举、投票行使权利和人民内部各方面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尽可能就共同性问题取得一致意见,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57]2006年,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对两种民主形式的表述作了重要修改,用“重大决策之前进行充分协商”代替了原先“在选举、投票之前进行充分协商”的表述[58]。2007年,国务院新闻办发布的《中国的政党制度》白皮书正式提出“协商民主”概念,指出“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相结合,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大特点”。2009年,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再次强调,坚持通过充分协商增进共识、凝聚力量,对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充分调动各方面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11年,中办下发的《中共政协全国委员会党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明确提出“协商民主”的概念。与此同时,国内一些学者就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加深了理解,丰富了认识。党的十八大以党中央报告的形式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求“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并科学阐述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本质属性,协商民主制度和机制的架构,协商民主的渠道、内容和目的,协商民主的基本原则,人民政协在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人民政协实施协商民主的多种形式等重大问题。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上述问题作了进一步深化和细化,形成了迄今为止对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建设最全面最系统的概括和论证[59]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党的十八大首次提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概念,但这一概念的提出、理论研究的深入、相关实践的拓展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是我们党深入思考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规律的必然结果,是党在理论创新、实践探索经验基础上深思熟虑的结果。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内涵及特征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民主形态,其背后的基本原理是社会主义改造、阶级敌人消灭之后人民内部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之后的社会矛盾都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人民内部矛盾都可以用协商的方式而不是用专政的方式来解决。因此,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个层面是民主形态,一个层面是制度形态,前者主要体现于政治过程之中,后者主要体现于政治制度之中,后者是前者的具象,即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60]

可以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概念做这样的界定:中国人民内部各方面(现实社会中表现为社会各利益关系群体),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等渠道,就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进行平等、广泛协商的规则和程序等的总称[61]。准确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把握以下五个要点:一是谁来协商,即协商的主体,具体来说,包括各政党、各团体、各民族、各阶层、各界别、各群体和各方面人士;二是在哪里协商,即协商的平台和渠道,主要有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和社会组织等,除此之外,近些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论坛已经或者正在成为协商民主的一个重要渠道;三是协商什么,即协商的内容,主要是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以及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当然,不同的参与主体、不同的协商平台,必然会讨论协商不同的议题;四是怎样协商,即协商的程序和规范;五是协商结果的产生和运用,即协商的目的,经过协商,人们在讨论的公共议题上彼此了解对方的立场与主张,了解彼此的分歧,在此基础上,按照“求同存异”的原则提出共识性的解决方案,对于协商的结果,参与各方应当不持异议,协商活动的组织者应当监督和敦促协商结果的实施[62]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与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协商,已经形成一种制度。目前,协商民主已经广泛渗透到国家政治社会生活中,呈现广泛、多层、制度化特点,并且仍在不断丰富和发展。可以说,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个系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称之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63]),并且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完善和健全的系统。当前这个系统主要包括四个层面:一是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协商;二是国家政权机关的立法、决策协商,即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协商和政府与社会的协商对话;三是党和政府在人民政协与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界人士的政治协商;四是基层的民主协商,包括多种形式的恳谈会、听证会、咨询会等[64]

从历史上看,协商、对话、合作,作为实现民主的一种形式和手段,在东西方人类早期的政治生活中都有着丰富的政治实践。因此,中国在探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道路上有诸多可以借鉴的视角。但必须清醒认识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不直接来源于东西方历史上的任何一种民主形式,也不完全等同于现代西方学者研究的任何一种民主理论。我们所讲的,是当代中国的协商民主,是中国自己的民主政治模式,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的伟大创造,具有独特的中国属性。我们所选择的协商民主,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紧密相连[65]。它除具有协商民主的多元性、合法性、程序性、公开性、平等性、参与性、责任性等一般特征外[66],还具有以下一些鲜明的中国特色。(1)主导性。在中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整个政治框架的前提性条件[67]。因此,执政党和政府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实践中起主导作用,它既是参与协商过程的主体之一,同时也是各种协商活动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协调者,一般由它来确定协商主题,规范协商形式,制定协商程序,主导协商进程,综合协商意见,采纳协商成果[68]。(2)规范性。西方的协商民主是对自由主义民主困境和缺陷的一种修补,并不是其基本的政治制度设计。与此不同,中国的协商民主被纳入了制度化轨道,展现了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独特优势[69]。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为在国家层面开展协商民主提供了根本制度基础。此外,在各个层面都逐步形成和完善了一整套保证民众意见表达、达成广泛共识和做出合法决策的体制机制,保证了协商民主的稳定性和持续性[70]。(3)广泛性。一方面,协商主体非常广泛,涵盖了国家与社会、政府与群众、人民团体与群众、执政党与参政党、中央与地方等各个方面,囊括了来自各社会阶层、各类政治主体的力量[71]。另一方面,协商议题非常广泛,涵盖政党关系、阶层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海内外关系等各个领域,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态建设等各类议题。(4)多层性和多样性。上至国家层面的协商,中至各省市区县各区域的协商,下到基层的协商,凡属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都可以进行协商,上下互动,左右相联,从而呈现多样化、立体化的格局[72]。(5)公共性。始终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这一根本出发点,其目的是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诉诸公共利益,兼顾各方利益,达成一致共识,更好地推动决策制定和落实[73]

(三)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意义

第一,有助于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第一次鲜明提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理念,这是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要创新。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有利于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从而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1)广泛开展民主协商,可以拓宽决策视野,促进党和政府方针政策的进一步完善,避免和减少决策失误,使党和国家的事业顺利发展,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科学执政水平;(2)广泛开展民主协商,使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建立在尊重民意、代表民生的基础上,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民主执政水平;(3)广泛开展民主协商,使决策的出台、法律法规的制定,能够获得广泛的公共支持,同时也使决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有着广泛的群众基础,营造了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氛围,有利于提高党和政府依法执政的水平[74]

第二,有助于拓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深度和广度。首先,协商民主和选举民主相结合,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双重民主架构,这是我国政治体制的独创性优势所在。在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表决进行重大决策之前,中国共产党就决策方案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有效的政治协商,有利于广泛吸收对国家、对人民有利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优化决策方案,有利于在尊重多数人意愿的同时,照顾少数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保障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实现[75]。其次,通过协商民主吸纳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扩大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包容性。作为后发现代化国家来说,中国在快速实现现代化、推进社会转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遇到公民参与欲望的提升和参与渠道不够顺畅的瓶颈性矛盾,而这些矛盾在诸多利益纠纷中更加激化。执政党强力推进协商理念,旨在消除误解、增进理解、增加共识,使参与者更加理性地对待矛盾,包容差异,在互相理解和尊重的基础上谋求互利共存。因此,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本身就是中国“包容式发展”在民主政治建设中的重要体现[76]。再次,通过协商民主促进民主监督,提高民主质量。公共权力运作必须受到授权者的有效监督,这是民主社会的一条政治公理。执政党如果失去必要的监督、制约,就不能真正实现党的正确领导,就会导致政治关系紊乱,产生权力滥用和腐败,使党脱离群众和失去先进性。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框架下,多元协商主体广泛参与政治过程,协商又遵循“和而不同”的协商理念与合法程序,协商过程和结果都是公开的,且协商结果具有回应性,这都对决策过程和权力运行形成了一定的制约和监督[77]

第三,有助于化解冲突,维护稳定,创造团结,实现公正。竞争性民主由于强化分歧和“赢家通吃”效应,容易造成利益排斥。而协商的本质是寻求利益交集,寻求最大“公约数”,照顾各方利益,促进妥协、促进共同利益形成。而这也正是处于工业化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多发时期,最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整合的途径[78]。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如贫富差距拉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诚信缺失、道德失范等。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和不同领域引发了各种矛盾和冲突,社会群体性事件不断出现,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团结和谐面临严峻挑战[79]。通过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可以有效地应对上述挑战。这是因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协商民主使发扬民主和增进团结有机结合起来,协商的过程能够加强沟通、增进理解、扩大共识,有利于形成既生动活泼又和谐稳定的氛围,避免了相互攻击、相互掣肘以致社会失序的局面[80]。此外,协商民主还能够通过协商的程序设计有效制约公权力的膨胀,防止公权力被滥用,最大程度实现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四,有助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也就是要建立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至少要有“三化”的要求:制度化、公平化、有序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也有“三治”的性质:法治、善治、理治。协商民主这“三治”与现代国家治理的“三化”是一种高度契合的关系。正因为如此,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才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成为发展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选择[81]

(四)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原则及路径

这些年来,协商民主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相比这种对协商民主的高期待、高要求,应该实事求是地承认,现实状况还不完全适应,尤其在制度上,还存在明显不足:总体上看,协商参与弹性大,参与水平参差不齐,参与质量有高有低的状况依然存在,“让你协商你才协商,让你协商什么你就协商什么”的现象还有一定的普遍性[82]。这些问题的存在,都影响着协商民主的形象,迫切需要提高协商民主的质量,提升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更不能随心所欲。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当然也是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83]:(1)必须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既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历程所证明了的正确选择,也是当下中国现代化发展所处特殊时期的特殊历史任务所决定的;(2)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这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本质的必然要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运行必须体现协商民主过程中人民的主体地位[84];(3)必须依法运行,作为协商民主主体的中国共产党和人民内部各方面,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给出的规则和程序来进行平等协商,保证民主协商的权威性和有序性。

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是十八大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大课题。要按照十八大精神,牢牢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个根本方向,不断坚持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充分运用人民政协这个重要渠道,不断完善各种协商形式,扩大民主的范围,丰富民主的形式,提升民主的层次,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具体有以下途径。一是完善协商制度,强化规范性。认真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之中”的规定,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协商,进一步明确协商什么、与谁协商、怎样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具体要求,不断提高协商民主的制度化水平。二是丰富协商形式,扩大包容性。积极发挥人民政协的重要渠道作用,深入推进专题协商、对口协商、界别协商、提案办理协商,充分反映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的意见建议。总结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丰富和完善党与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政治协商形式。适应广大人民群众民主意识不断增强的新形势,探索和创新在基层群众自治、社会管理等领域符合实际的民主协商方式。三是提升协商质量,增强实效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就重大问题开展协商,为搞好协商创造知情、反馈等有利条件,真正起到发扬民主、优化决策、推动执行的多重效果。要引导参与协商的各方面树立大局观念,提升自身素质,真正深入实际、认真思考,理性地表达诉求,负责任地提出建议。四是深入研究和推进选举民主与协商民主的协调配合,使两种民主形式更好地优势互补、形成合力,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更加广阔的平台[85]

二、党际协商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

(一)党际协商的内涵[86]

中国党际协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就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通过充分、自由、平等、理性的协商,以赋予决策科学性与合法性,并最终有利于共产党执政的民主政治形式。这个概念包含三个要点:第一,党际协商的主体包括共产党、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87];第二,党际协商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重大方针政策与重要事务;第三,党际协商的目的是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尽可能取得一致意见,以赋予决策科学性、合法性,最终目的则是提高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其执政地位。

(二)党际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

回顾我国协商民主的孕育、形成和发展,从政党合作到“协商建国”再到“协商治国”,党际协商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提供了深厚的历史底蕴和丰富的制度实践,系统彰显了协商民主的基本内涵、本质特点,成为当前我国协商民主中一种非常重要且相对成熟的协商形式,为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提供了实践示范[88]

从未来发展看,党际协商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实践中的作用主要应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大众参与、政治输入的集成器。无数个体的、群体的权利要求只有通过各个政党倾听、汇聚、转达和告知,才可能促使政治精英感到采取相应政策行动的必要性。这就决定了党际协商在协商民主中应具有政治把关、意见整合和政策谈判的功能。第二,精英治理、政治输出的孵化器。党际协商将可能成为生成其他协商民主形式的母体,拓展其他协商民主领域的源泉,将集政治创新、政治引领和政治示范于一体,自上而下将党政决策层的积极影响传导、施加到公众政治参与的各个层次、各个方面。第三,大众民主和精英治理之间的缓冲器。转型期复杂社会矛盾的解决迫切需要发展有序的大众参与、大众民主,但有序的大众参与、大众民主只能通过有效的参与和治理才能实现,需要通过社会公众和政治精英之间良好的互动合作关系才能实现。由此,党际协商就应当尽快突破原有的精英政治的藩篱,自觉创新理念、行为和制度,自觉充当联系大众与精英、贯通大众民主与精英治理的桥梁和纽带[89]

(三)党际协商实际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协商主体缺乏平等。对于党际协商民主,协商主体平等是前提。如果连平等都不能保障,就不叫“协商”[90]。1989年14号文件明确规定,“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各民主党派在发起协商的方式、参与协商的权利、协商中的发言机会以及保证协商得以有效进行的资源分配等方面应与中共享有基本的平等。然而在实践中,这一点有时并没有得到充分保证。比如中共和各民主党派在发起协商的方式、协商议题的确定、协商过程中的信息资源掌握情况等存在明显不对等的现象,甚至部分基层中共党委将民主党派视作下属或“政治花瓶”,存在着中共“一言九鼎”的拍板决定。这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各民主党派民主协商和团结合作的热情和积极性,而且也浪费了民主党派的资源优势[91]

第二,协商制度不够健全。一是实体制度不健全。在协商内容上,相关文件尽管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协商的内容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但对于哪些属于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没有详细指出;在协商形式上,相关文件尽管指出党际协商的主要形式,但未能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作出具体规定;在协商基本要求上,协商过程中如何协调共产党、民主党派、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政协之间的关系,它们在协商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承担什么样的职责等等,都没有明确阐述。二是程序制度不健全。一方面,从中央层面看,全国范围内没有一部文件对党际协商的程序作出明确阐述。另一方面,现有协商程序制度尚存在诸多不足。例如,在协商规划的制定环节,协商议题由谁提出、什么时间提出、由谁确定;在协商活动准备环节,议题确定之后,由谁通报协商单位和个人、什么时间通报;在协商活动开展环节,如何保证协商过程的和谐、舒畅进行,如何保证协商主体的平等、自由;在协商意见反馈环节,应该由谁反馈、何时反馈,协商主体应该在协商意见反馈中起到什么作用等等,这些问题从目前中央和地方的相关文件来看,不是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就是各地规定千差万别。三是评价监督制度不健全,缺乏明确的评价监督主体,缺乏明确完整的评价监督指标体系[92]

第三,协商意识不强。一方面,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的协商意识不强,在实践中未能坚持“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的原则。另一方面,一些民主党派组织的协商意识不强,缺乏提出协商议题的积极性、围绕协商议题展开调研的积极性、参与开展协商的积极性和监督协商意见办理的积极性[93]

第四,协商过程不够公开透明。目前,新闻媒体报道党际协商,通常只关注中共领导在协商过程中的讲话,民众往往只知道中共领导人说了什么,很少听到民主党派领导人在协商会上说了什么。这无形中降低了广大社会公众和民主党派成员对党际协商民主制度的认知度,也使得党际协商民主的实效性与人们期望还有很大差距[94]

(四)解决党际协商存在问题的对策建议

第一,协商主体平等化。首先要加强立法,要不断细化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协商程序,确保中共与各民主党派的公平、公正协商贯穿整个协商过程的始终。其次,中共要认识到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协商和合作过程中加强平等性的重要性,真正把“民主党派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范围内的政治自由、组织独立和法律地位平等”落到实处。再次,中共在思想认识上要高度重视,要明确责任机制,针对当前一些地方出现的党际协商不平等、不公正和违反协商民主程序,特别是党际协商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要加以严肃对待[95]

第二,完善党际协商制度。一是完善协商实体制度。要对协商内容作出较为明确的规定,将协商内容进一步细化,对于哪些属于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要出台一个标准,划分一个大致的范围,减少歧义和分歧;要对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协商形式,采取某一协商形式有什么具体要求和限制,作出详细的规定;要对协商应该具体坚持哪些原则,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协在协商过程中各自应该承担哪些职责等,作出规定。二是完善协商程序制度。中央层面应对党际协商程序作出明确界定,最好能出台一部专门针对党际协商的规定。要完善现有协商程序制度,重点完善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制度、协商议题的通报制度、协商主体的知情制度、民主协商制度、协商意见的反馈制度。三是完善评价监督制度。要建立健全统一明确的评价监督制度,明确评价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建立健全完整的评价监督指标体系,并增强评价监督制度的约束力[96]

第三,增强主动协商的意识。要深化协商民主理论研究特别是党际协商民主理论研究,以理论自觉带动行动自觉;要加强协商意识宣传教育;要发挥榜样的示范作用。各级党委政府要充分认识党际协商的重大现实意义,坚持党际协商原则,同时应积极提出协商议题,有效解决协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处理和反馈协商意见,并为党际协商的顺利进行提供有效保障;各民主党派应不断加强自身建设,自觉遵守党际协商的有关规定,主动深入实际,积极参与政治协商,不断提高自身协商水平[97]

第四,增强党际协商过程的透明度。不论是中共与各民主党派进行的直接协商,还是政协会议期间中共与各民主党派进行的间接协商,其协商内容与结果,特别是涉及公共事务和公共政策的内容与结果,应及时知会新闻媒体。新闻媒体在报道党际协商活动时,应适当增加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所提的意见、建议的内容。另外,可以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文汇报》《解放日报》以及各省市受众面广的地方报刊上,多刊登民主党派的时评性文章,让普通民众更多地了解民主党派的一些政策见解及其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所发挥的作用。通过这些,可以增强民主党派参与党际协商的真实感和自信心,提高社会大众对党际协商民主的认同度[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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