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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的制度建设

时间:2022-02-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发展并不断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的重要举措。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重要内容。一是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

二、发展党内民主,推进党的制度建设

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是发展并不断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础,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的重要举措。以发展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的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推进民主执政、科学执政的重要内容。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通过逐步健全和切实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实践,不断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开辟党内民主的新途径,实现党员对党内事务的广泛参与和切实监督,在党的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

一是建立健全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制度。1980年2月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对党内政治生活作了明确规定,提出了发扬党内民主,正确对待不同意见;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选举要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等原则性要求。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党员享有的八项民主权利,包括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申诉权等。

2004年9月,中共中央颁发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在党章规定的党员权利义务的基础上,通过总结发展党内民主的新鲜经验,完善了党员民主权利行使的程序,党员行使民主权利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条例》规定,党组织对党员做出的处分决定和所依据的事实材料必须同本人见面,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对于党员的申辩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有关党组织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要向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党组织对党员做出处分决定后,本人对处分决定要签署意见。如本人提出不同意见,有关党组织应写出书面说明,然后将处分决定、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党组织对其意见的书面说明一并上报审批,本人拒不签署意见的,有关党组织应在处分决定上注明。党组织要认真处理党员的申诉,对于党员的申诉,应由做出或批准处分、鉴定、审查结论或其他处理的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上级党组织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或指定有关党组织进行复查或复议。应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复查或复议的结果应告知申诉人。对于处理正确而本人拒不承认错误的,应批评教育;属于无理纠缠的,应正式通知本人不再受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保障党员权利是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重要职责,也是党的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职责。党组织在保护党员权利方面失职,必须追究该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是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党的代表大会是党员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途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了规范化。按照十二大党章的要求,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党代表大会坚持每五年举行一次。为进一步发挥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作用,从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中央在5个省的12个市、县、区实行了党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在此基础上,中央又决定建立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提案制度,进一步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并积极探索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

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全体党员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讨论和决定党内重大问题,保证党内政治生活正常化的重要制度。健全和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对于加强党的建设,实现党的民主集中制,发扬党内民主,促使党内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化、正常化,进一步提高党的战斗力,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具有重要意义。

三是进一步确立了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地位。十二大以来经过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修订的党章明确规定,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和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为了充分体现和维护党的代表大会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进一步完善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同时努力健全完善党委内部的议事和决策机制,重点加强各级党委全体会议的作用。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理顺党的代表大会同党的委员会、党委全委会同常委会的关系、党的委员会同书记个人的关系。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党中央及其党的各级委员会的领导制度。党的十二大取消了中央主席制,实行总书记制,规定党的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议,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党的十三大提出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向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的制度;建立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书记处的工作规则和生活会制度。适当增加中央全会每年开会的次数,使中央委员会更好地发挥集体决策的作用。1996年,中共中央制定了《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对地方党委全委会和常委会的职责范围、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地方党委及其领导成员在工作中应遵循的组织原则等作了具体的规范,明确规定了党内的重大问题应根据情况分别提交党委全委会、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不得由个人专断,这就从党内制度上进一步保证了党委全委会作用的发挥。

五是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党逐步完善和健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扩大由党员自下而上提名的比例,提高党内选举的透明度,使党员对候选人的情况有一个比较清楚的了解。在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上,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不断拓展党内选举的视野、提高党内选举的质量,把组织提名与党员提名结合起来,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在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中,严格经过民主推荐,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地民主提名,不断健全党员提名的有关操作规则,保证候选人的产生更加广泛地反映党员的意志。

改进候选人的提名方式,适当扩大差额选举比例,有利于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发扬党内民主,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有利于促使被选举人增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事业心,坚持党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把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有机地统一起来。

六是不断建立健全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内监督,是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保证。1980年《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11条规定,领导干部要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不准搞特权。必须坚持在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在党纪国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绝不允许有不受党纪国法约束或凌驾于党纪国法之上的特殊党员。1982年党的十二大通过的党章把加强党的纪律放在重要位置,对党员规定了严格的纪律。为了加强纪律,决定建立健全党的检查机关,即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同时决定提高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政治生活中的地位。2003年12月,中央颁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第一次以党内法规形式对党内监督重点、途径和办法等重大问题作出全面规定,明确提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各级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条例指出,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党内监督是执政党依靠全党的力量,实行党的自我制约和完善,以保证党组织、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按照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办事的有效途径,对发展党内民主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认真总结历史经验,在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实践中,主要从以下几方面不断完善了党的监督制度:一是进一步明确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是党内监督的主体,并明确了各自的监督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党内工作汇报制度。明确规定下级向上级、领导干部向党员群众、党的各级委员会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定期汇报工作。三是建立健全述职述廉制度。中央各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四是建立谈话和诫勉制度。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五是积极探索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的制度。在党的领导下,新闻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根据舆论监督的情况,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时调查,并作出明确的回答;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六是正式启动罢免或撤换机制。《党章》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

上述一系列制度的实施,有效地保证了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实行和党内民主建设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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