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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主义()

时间:2022-08-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自由主义推崇平等理念,认为人生而平等,至少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性。自由主义认为权威和社会关系应该以同意或一致为基础,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为了防止民主偏离正轨而走上专制的道路,自由主义者主张为民主设防,给民主以限制。古典自由主义抵制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理想在于建立一种最小的“警察政府”或所谓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任务是保护公民不受他人侵犯。

8.3.2 自由主义(Liberalism)

在形形色色的政治意识形态中,自由主义是其中影响最大、流传最广的意识形态之一。“自由主义”这个词形成于19世纪初,最初人们把西班牙的叛乱者称为“自由主义者”(liberals),但在之前的三百多年间,各种不同的自由主义理论和原则就一直处在逐渐发展的过程中。一般认为自由主义是工业化国家的意识形态,是封建主义(feudalism)走向衰亡、市场经济逐步兴起的产物。

早期的自由主义反映了正在上升的工业化中产阶级的愿望,与资本主义有着密切的联系。作为一种政治学说,早期的自由主义反对绝对主义(absolutism)和封建特权,后来又鼓吹宪政政府和代议制政府。19世纪早期,自由经济的信条得到发展,自由放任(laissez-fair)的资本主义受到推崇,任何形式的政府干涉都受到谴责。这些都成为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的核心内容。19世纪晚期以后,出现了主张福利改革和经济干涉的社会自由主义,这些思想又成为20世纪现代自由主义的主要观点。[17]

1.自由主义的基本要素

(1)个人主义

在中文语境中常具有贬义的“个人主义”在自由主义中却备受推崇,这是因为我们习惯于将个人主义等同于“自私自利”,但自由主义者则首先将其等同于个人的独立。个人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核心原则,它坚信社会生活中最具重要意义的是人类个体,而非社会群体或集体组织。每个个体不仅具有同等的道德意义,而且具有独特的个性。自由的目标就是建立一种社会,使每个人根据自己的判断尽其所能地去发展自己,追求自己的利益和幸福。基于上述观点,自由主义确立了一种中立的原则,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机会做出他们自己的道德决定。它认为,人要得到自由的发展,不仅要排除人类活动的一切自然障碍,而且还要尽可能地排除人为的干涉,而任其个人的本能自由发展和自我实现。从古典时代康德提出人本身就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到现代罗尔斯进而论证人的基本权利不管以任何名义都不可剥夺,都可以看出自由主义总是将个人的价值放在首位。

(2)自由

个人自由是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优于正义、平等、权威等价值选项。但自由主义也认识到一个人的自由可能会对他人的自由产生威胁,没有限制的自由就可能导致放纵。所以,它倡导“法律下的自由”。按照这种观点,自由也是一种许可,每个人都必须做出承诺,最大可能地享受与其他所有人一致的自由。

(3)平等

自由主义推崇平等理念,认为人生而平等,至少具有同等的道德价值性。它重视个人权利和资格,特别是对法律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政治平等(一人一票,每票等值)给以大力支持。然而,基于个人才能和工作愿望各不相同这样的事实,自由主义并不同意社会平等或收入平等这样的观念。它更倾向于认可机会平等(给每个人以同样的比赛场地),认为那会给每个人以同样平等的机会去实现他们不平等的潜能。所以,自由主义支持“贤能统治”(meritocracy)的原则,认为那是对天才加勤奋这一事实的认可。

(4)理性

自由主义坚信,人是理性的动物,世界具有理性的结构,而且,凭借人的理性能力可以揭示这种理性结构。自由主义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个人能够做出明智的判断,即对个人最为有利的判断。同时,它也鼓励每个独立自由的个体相信进步,相信人类有能力通过辩论和讨论而不是血性屠杀和战争来解决冲突。就像康德说的那样,即便是一群魔鬼,只要他们是理性的,他们也将建立一个永久和平的秩序。

(5)多元主义

这种多元主义最充分地体现在伏尔泰的名言中:“我反对你所说的,但我誓死捍卫你说话的权利!”自由主义推崇宽容(容忍或允许持不同意见的人说话或行动)和多元主义,认为这不仅是对个人自由的保障,也是社会发展和繁荣的条件和标志。它确保所有的观点都能够在自由思想的市场上得到检验,从而促进争论和才智的发展。此外,自由主义还倾向于认为,对立的观点和利益之间存在着一种自然平衡的关系,这往往会降低不同思想间爆发冲突的可能性。

(6)同意原则

自由主义认为权威和社会关系应该以同意或一致为基础,政府必须建立在“被统治者”同意的基础上。这种观念使自由主义者更加支持代议制和民主制。同样,社会组织和机构也是通过追求自我利益的个人自愿协商而形成的。所以,权威,无论是政府的权威,还是社会组织的权威,都来自下面,在任何时候都需要获得合法性基础。这种认识使自由主义拥护民主,但它所坚持的自由原则又使它对民主持一种审慎的态度。在自由主义看来,民主是防止公共权威侵害个人自由的手段和制度保障。自由主义还认为,“民主的最大危险来自于多数的无限权威”——“多数的暴政”,因此,民主政治在实行多数原则的同时,还必须实行保护少数的原则。为了防止民主偏离正轨而走上专制的道路,自由主义者主张为民主设防,给民主以限制。

2.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 liberalism)

19世纪末以前的自由主义称为古典自由主义。古典自由主义以英国的洛克、亚当·斯密,法国的孟德斯鸠和美国的杰斐逊等人为代表,是建立在比较极端的个人主义的基础上,认为人都是自私的、自我追求和自我信赖的动物。在麦克弗森(C.B.Macpherson)所称的“占有性个人主义”中,人被称为是其自身及能力的所有者,对社会或其他个人没有任何义务。这种“消极自由”的观念支撑着“原子论”的社会观,强调要尽可能免除对个人的任何干涉和外在限制。在社会生活领域,它主张对个人所加的干涉越少越好,认为任何“防止犯罪”以外的干涉,都是对个人自由的侵犯。

古典自由主义抵制国家,反对任何形式的政府干预。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认为“管的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而古典自由主义的另外一个代表潘恩(Tom Paine)也认为国家是一种“必要的恶”(necessary evil),之所以说它是“必要的”,是因为它确保秩序和安全,保证各种协议能够得到执行。然而,它是一种“恶”,它使集体意志凌驾于个人之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和发展。因此,古典自由主义的理想在于建立一种最小的“警察政府”或所谓的“守夜人”式的国家,其任务是保护公民不受他人侵犯。在经济领域,古典自由主义相信自由的市场机制,认为经济运转的最好状态就是政府不管的状态。因此,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被认为是保障繁荣、促进个人自由、保证社会正义的最好形式。

3.现代自由主义(modern liberalism)

现代自由主义以认同和支持国家干预为特点,它支持“大政府”的模式。现代自由主义之所以出现这种观念上的变化,原因在于人们对工业资本主义产生了新的认识,认为它导致了种种非正义现象,将大量的民众弃于变化无常的市场中。受密尔(J.S.Mill)的影响,所谓的新自由主义者,如格林(T.H.Green)、霍布豪斯(L.T.Hobhouse)和霍布森(J.A.Hobson)等,拥护一种更加宽泛的“积极自由”的观点。根据这种观点,自由并不意味着不加干预,这种自由只能带给人们挨饿的自由;自由意味着关注个人发展和个人繁荣,意味着关注个人自我实现的能力。

现代自由主义强调适当的国家干预,尤其是社会福利方面的干预,认为这种机制可以保护个人免受诸如贫困、疾病、失业等社会不利因素的负面影响,从而扩大和保障个人自由。同时,由于受经济学家凯恩斯(J.M.Keynes)的影响,现代自由主义不再坚持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原则,认为国家应该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通过建立和实施对资本主义的控制和调节机制来维护经济的持续增长和繁荣。当然,现代自由主义者并不是无条件地支持政府干预,他们所关心的是社会中那些软弱无力难以自助的人,目的是要通过国家干预,帮助这些人实现自立,使之能够应对环境的变化和做出自己的道德选择。

如果说古典自由主义更加关注自由,而在涉及平等的问题上只是限定在权利平等和机会平等的话,现代自由主义则更加关注平等和正义问题,而且在平等问题上,又掺入了更多的经济平等的因素。在对自由主义原则与福利政治和社会再分配政策进行协调方面最有影响的人物就是美国的政治哲学家罗尔斯(John Rawls),以他为代表的学说也被称为新自由主义(New Liberal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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