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杰斐逊的政治思想

杰斐逊的政治思想

时间:2022-09-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796年,杰斐逊当选为副总统。执政期间,杰斐逊采取一系列措施,为美国政治制度的民主化作出了重大贡献。杰斐逊没有系统的政治理论著作发表,他的政治思想散见于美国革命与制宪时期的论文、书信、公文,甚至是会议记录中。杰斐逊的思想是复杂的。杰斐逊长期居住法国,亲历了法国大革命,深受其民主思想的影响。

(一)美国民主传统的缔造者

托马斯·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美国著名的政治家和启蒙思想家,美国民主传统的缔造者。杰斐逊出生于弗吉尼亚州阿尔贝马郡的一个种植园主家庭。贵族的出身使杰斐逊不但过着优裕的生活而且给杰斐逊以良好的社会地位和教育。杰斐逊17岁于威廉玛丽学院毕业后又研修了5年法律,取得律师资格。1769年,杰斐逊当选为弗吉尼亚州议员,从此开始了他的政治生涯。

在英国和北美殖民地矛盾尖锐后,杰斐逊积极组织人民群众,并亲身投入抗英斗争,成为弗吉尼亚州革命运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之一。1773年,他同帕特里克·享利(Patrick Henry)等人组成了弗吉尼亚“通讯委员会”,宣传北美独立的思想。1775年,杰斐逊代表弗吉尼亚州出席第二届大陆会议,并受托起草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大陆会议后,杰斐逊在弗吉尼亚从事州立法的改革工作,提出了“废除嗣续限定继承法案”“废除长子继承法案”和“宗教自由法案”三项反封建法案。1779年,杰斐逊当选为弗吉尼亚州州长。

杰斐逊在夫人去世后,不愿留在蒙蒂塞洛,再次出山为国会工作。1785年到1789年,杰斐逊作为驻法公使出使法国,这使他接触了法国大革命,进一步发展了其民主思想。1790年回国后,杰斐逊被华盛顿任命为第一届联邦政府的国务卿。从此,他同以财政部长汉密尔顿为首的联邦党的反民主思想展开了激烈的斗争。1791年,他又和麦迪逊等人组建共和党(1794年改称民主共和党)并成为该党领袖。1796年,杰斐逊当选为副总统。1801年到1809年,杰斐逊连任两届美国总统。执政期间,杰斐逊采取一系列措施,为美国政治制度的民主化作出了重大贡献。

从早期的《英属美洲权利概述》到《弗吉尼亚札记》《独立宣言》的发表,这些名篇标志着杰斐逊民主思想的不断成熟。其中,《独立宣言》是杰斐逊为美国人民反英斗争写下的最光辉的文献。在这部被马克思称为“人类第一个人权宣言”的文献中,杰斐逊以资产阶级自然权利的理论为依据,揭露鞭挞了以英王为首的殖民统治者,表达了美国人民联合反英、争取民族独立的坚强决心,这部文献对北美人民的反英斗争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时至今日,《独立宣言》已经成为西方世界阐述自由的一部经典,而杰斐逊强调的自由与民主的精神已经成为美国国民政治性格的一部分。

杰斐逊没有系统的政治理论著作发表,他的政治思想散见于美国革命与制宪时期的论文、书信、公文,甚至是会议记录中。杰斐逊几乎所有的文稿均得以流传下来,其中包括了18000多封亲笔信以及各种各样的研究报告、笔记。杰斐逊著作的编纂已经取得了一些重要的成果,其中以保尔·雷塞斯特·福特(Paul Leicester Ford)编辑的《杰斐逊著作集》[98]和由李普斯考姆(Lipscomb)、伯格(Bergh)编辑的《杰斐逊著作》[99]的纪念版最为权威。最新的由朱利安·P.波义德(Julian P.Boyd)编纂的60卷本的《杰斐逊论文》[100]已经完成了一半多。

杰斐逊的思想是复杂的。就杰斐逊政治思想的倾向性来看,他相信人性追求平等、热爱民主,无疑是一个民主主义者。然而杰斐逊将牛顿、洛克的画像挂在墙上以自勉,而且他还曾劝法国人采取英国式的君主立宪制,这甚至给人以保守主义的印象。最激进的民主主义者从来没忘打出杰斐逊的旗帜,而最保守的保守主义者甚至直接引用杰斐逊的原话为自由放任的政策辩护。[101]

作为民主共和党的领袖,杰斐逊当选为1800年的美国总统,这甚至使一些联邦党人感到世界末日的来临,然而当选为总统的杰斐逊非但没有全面地进行民主化的改革,而且与联邦党人和解,开创了美国历史上的“政党分赃制”,并在一定程度上沿袭了联邦党人的政策。这一点唯有他的老对手汉密尔顿看得清楚。他指出:“说杰斐逊极端狂热,将不惜一切以推行他的原则,终将和他的声望或利益不相容”,他断定,杰斐逊“必不致有越轨妄为”。[102]

杰斐逊的思想来源亦是复杂的。就其思想的古代因素来看,杰斐逊思想中那种深厚的传统因素来源于古代希腊和罗马。杰斐逊自幼受良好的教育,熟读了古代希腊、罗马的典籍并从中汲取了思想的营养。从杰斐逊的书信当中,人们可以闻到那种浓重的古典思想的味道。就其思想的现代因素来看,英国革命和法国革命时期的思想肯定对他产生过重要影响。他深受洛克的影响,但又与卢梭的思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杰斐逊长期居住法国,亲历了法国大革命,深受其民主思想的影响。

在给《杰斐逊选集》所写的序言中,艾德里安娜·科克和威廉·佩登对杰斐逊政治态度的评价可能更为中肯。他们指出:

他钟爱的不是政治,而是那种赋予希腊人以民主主义、赋予罗马人以共和主义、赋予中世纪以不朽城、赋予充斥暴君的文艺复兴时代以科学乌托邦、赋予18世纪的美国和法国以现代民主的精神自由和安宁的概念——这过去一直是、现在依然是他最珍爱的理想[103]

(二)自然权利理论

在自然法、社会契约的基础上,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家构造了自然权利[104]理论的基本框架。正是在自然权利的基础上,近代西方形成了占主流地位的权利政治观。这一政治观深刻地影响了美国革命时期的政治理论,人们不仅以自然权利为北美的独立辩护,而且将自然权利作为个人组成政府的基础。

杰斐逊有关自然权利的理论主要体现在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美利坚十三联合州的一致宣言》,即《独立宣言》中。在这一虽几经修改仍然闪耀着战斗光芒的重要文件中,杰斐逊代表十三州人民庄严宣布:

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所有的人生而平等,他们被造物主赋予内在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在这当中,包括了生命、自由、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实现这些权利,在人们中间成立了政府,他的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任何一种形式的政府破坏了这些目的,人民有权利更换或是废黜它,并且在这些原则的基础上重新建立政府,以这种方式来组织权力,从而实现他们的幸福与安全。[105]

作为《独立宣言》的主要起草者,杰斐逊以明确而坚定的语言将近代以来西方权利政治观的主要内容以正式文件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且创造性地将追求幸福的权利这一积极性的权利融入到自然权利的理论体系当中,成为美国革命的宣言书。该书一方面宣布了个人不可剥夺的平等权利,另一方面还进一步申明了政府的基础及其权力的来源,对美国革命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甚至杰斐逊对于权利那种“不言而喻”的论证方法后来成为权利政治学的基本思维方式。正像彼得·尼科莱森指出的那样,没有哪一篇别的文章能如《独立宣言》这样被频频引用,被视为美国精神的体现。[106]

在权利来源的问题上,杰斐逊深受流行于欧洲大陆的自然法理论的影响,将人类的权利归结为自然法。他指出:“我们的权利是建立在更广泛、更无可非议的基础上的,也就是建立在自然法和国际法的基础上的。”[107]杰斐逊并没有像霍布斯或其他一些自然法理论的思想家那样列举自然法的内容,而是认为,自然权利就铭刻在每个普遍人的心里。它赋予人们以生命、自由,人们可以运用他们的才智,追求自身的幸福,而这一切是不受任何检查的。

杰斐逊更重视权利的平等性。他认为,权利如自由之光普照,而绝非只惠及少数富人。而科学知识的普遍传播正向人们揭示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人生下来并不是背上装着马鞍,也不是得天独厚的少数人理当穿着皮靴,套着靴刺,堂而皇之地骑在他们背上”[108]。杰斐逊将权利的平等视为共和制的原则。他认为,每个公民在人身、财产及其管理上都有平等的权利是共和的“真正基础”,而“共和制最佳的原则就是使所有的公民具有平等的权利”。[109]

正是从自然权利的角度出发,杰斐逊找到了政府存在的基础与原则。杰斐逊认为,政府的原则是建立在人的权利的基础上的,正是为了保卫权利,人们才诉诸建立政府。[110]政府的目的是保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保证这些权利不受暴力的侵害,增进他们的安全与幸福,这是政府的基础。对社会契约论要求公民交出部分权利的说法,杰斐逊亦不以为然。他指出:“说我们进入了社会反而放弃了自然权利,这纯属无稽之辞。”[111]

杰斐逊的民主思想更多地体现在他关于人民革命权利的思想上。他认为,人民是国家权力的源泉,人民不但有权推翻君主,而且在共和政体下,人民对政府进行偶尔的反抗也并不是一件坏事,革命是防止政府腐化,促进政府健康发展的“良药”。对待谢司起义,杰斐逊持一种欢迎态度。他热情地指出:“自由之树是必须时时用爱国志士和暴君的鲜血来浇灌的。这是它的天然肥料。”[112]

为了防止人民以激烈的革命的手段来推翻政府,杰斐逊认为,政府不应靠镇压对付人民的不满与反抗,而应注重宪法和法律以及制度方面的改革,以避免引起人民的反抗。他认为:“法律和制度必须和人的思想的进步同时前进。”[113]在这一点上,他站在潘恩一边,反对柏克(Edmund Burke)、休谟(David Hume)等人所谓的“代际正义”的理论。他认为,上一代人制定的法律、制度并不一定能适应下一代人的需要,下一代人有权修改上一代人制定的宪法、法律和典章制度。为此,杰斐逊甚至主张,为了人类的和平与幸福,必须在宪法里规定每隔十九年或二十年修改一次宪法。

(三)宪政民主理论

在美国革命的过程中,人民主权理论经过杰斐逊、麦迪逊等人的改造,融合了代议制、分权制衡以及法治等理论,形成了现代宪政民主理论。因此,杰斐逊的民主理论实际上是一种宪政民主的理论,它既不同于卢梭式的激进民主理论,又不同于汉密尔顿式的限制民主的宪政理论,而是有效地融合了两者,体现了宪政与民主两个重要的原则。杰斐逊的宪政民主理论包含了人民主权原则、民主性原则、多数原则、代议原则以及分权与制衡原则等重要组成部分,建构了其丰满的理论体系。

1.人民主权:宪法的“法”

人民主权理论是杰斐逊宪政民主理论的基础。杰斐逊认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和委托,正是人民的意志组成了国家。因此,人民在任何他们认为胜任的事情上都可以行使他们作为国家主人的权力,这一权力包括建立、改变和撤销政府机构的权力。

杰斐逊认为,国家的建立是人民的行为,国家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他指出,正是那些组成社会的人民是“所有国家中所有权威的来源”。正是在人民的授权下,政府才得以建立;正是因为有了人民的授权,国家机关的行为才成为“国家的行为”,他们“决不能受任何政府形式的影响,或是受制于管理之人。”[114]

人民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改变国家的基本原则,同时,他们还有有权利收回权力,这导致国家机构的撤销。杰斐逊认为,人们不但能够通过代理机构来处理日常事务,而且他们还可以在他们喜欢的时候来改变这些代理机构。在杰斐逊眼里,“共和主义的原则是人民可以在他们喜欢的时候建立或是改变政府,国民的意志是这一原则唯一的实质”[115]

通过人民主权的原则,杰斐逊赋予民以建立、改变国家和革命的权利,这成为其民主理论的基础。正是在这一民主基础上,杰斐逊进一步将人民主权的思想引入宪法,强调了宪政的民主性因素,为其宪政民主思想奠定了基础。杰斐逊坚定地指出:“人民的权威是宪法的基础”[116]。在实践当中,杰斐逊也努力加强宪法的民主性,为将人民主权确认为宪法的基础作出了重要贡献。正是在杰斐逊等人的努力下,“人民主权原则成了法律的法律”[117]

与联邦党人不相信民主相对,杰斐逊更强调了宪政的民主性,这使他与联邦党人的宪政主义区别开来。杰斐逊并不完全相信法律,他甚至认为:“所有的自然权利在法律的实践中都会被削减或是被管制”[118]。杰斐逊承认法律在政治生活中的重要性,但是与联邦党人虔诚地信仰法律的力量,并希望以此来制约民主相比,杰斐逊更重视法律的民主性。他指出:“法律之所以是法律是因为它是国民的意志”[119]。在杰斐逊那里,遵守成文法虽然是一个好公民的重要义务,但“并不是最重要的”,如果为了遵守成文法以致失去了祖国,那就等于“荒唐地为了手段而牺牲了目的”。[120]

我们看到,人民主权构成了杰斐逊宪政思想的基础,这深刻地影响到了他的宪政思想。人民主权成了宪法的“法”,不但成为杰斐逊民主思想的重要特征,而且也决定了杰斐逊宪政思想的民主特征,对后来美国人民主权思想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亦确立了美国宪政民主性的根基。

2.代议、分权与民主

强调人民主权的不可分割、不可代表、不受限制是激进民主的基本主张,这体现在卢梭的思想当中。与卢梭相反,杰斐逊承认代议制与分权原则,这使他与卢梭式的直接民主区别开来。通过摒弃直接民主制,杰斐逊将人民的权力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委托给少数人来行使,从而既使人民的意志成为有效的因素,又为代议制提供了论证。

杰斐逊认为,政府的权力确实源自国民,但是“他们的意志通过合适的机构宣布而有效,直到他们的意志通过合适的机构撤销。”[121]这实际上是在承认人民主权的基础上将人民主权及其行使区分开来,从而为宪政与民主的均衡提供了空间。在写给兰多夫(Edmund Randolph)的信中,杰斐逊指出:

国家的整体拥有至高无上的主权,其自身拥有立法、司法以及执行的权力。然而,他们亲自行使这些权力诸多不便,亦不适当,他们因此任命一些特殊的机构来代表他们的意志设立法律,进行审判,并予以执行。[122]

在这里,杰斐逊不但认为人民不适宜直接行使权力,而且亦在代议制的基础上承认了分权的必要性。杰斐逊认为,权力集中在同一些人手里是“专制统治的真谛”,即使是使这些权力由多数人行使也并不使情况有所好转。“173个暴君肯定和一个暴君一样地富于压迫性。”[123]因此,他指出:“选举产生的专制政府并不是我们所争取的政府,我们争取的政府不仅仅要建立在自由原则上,而且政府各项权力必须平均地分配给几个政府部门,每个政府部门都由其他部门有效地遏制和限制,无法超越其合法范围。”[124]

杰斐逊不但多次谈到分权制,甚至承认强制进行分权的必要性。[125]杰斐逊还主张州与联邦分权,甚至否认联邦有权审查各州的法令。他指出:“100个州法令里与联邦有关的最多不超过一个。因此这个建议为了给他们一份他们应有的权力,却多给了他们99份不应有的权力,理由是他们不会行使这99份权力。”[126]

然而杰斐逊的分权与汉密尔顿式的分权又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他更注重立法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作用,从而在三权分立的框架内更多地体现了民主的原则。他不同意联邦党人将违宪审查的权力交由法院来执行的观点。他认为,授予法官决定法律合宪性的格外权威并没有任何宪法依据。如果对法律一定要有一个终极仲裁者,那么终极的仲裁者就是“合众国的人民”。杰斐逊的方案是:“国会或是三分之二的州有权召集他们,并通过他们的代表在国会中被组织起来,让他们来决定他们更想给两个机关中的哪一个以权威。”[127]

3.多数原则与少数权利

由人权与人民主权之间的紧张所引发的“少数人的权利与大多数人的意志”的争论正是美国建国初期政治思想的主题,[128]同时亦是杰斐逊政治思想的主题。在多数原则和少数权利之间的调和,正是杰斐逊宪政民主思想的一个重要特征。

杰斐逊将多数原则视为人民主权原则的一个体现。与汉密尔顿不相信多数人民,而将政治的修明寄托于少数贵族相反,杰斐逊更相信多数原则。在杰斐逊看来,服从多数的决定是“每一个人类社会的自然法则”。“就维护我们的自由来说,人民是唯一可靠的靠山。归根到底,我的原则是大多数人的意志应该起主导作用。”[129]杰斐逊指出:

共和主义的第一原则是lexmmauoris parties[多数法则]。这一法则是由权利平等的个人所组成的一切社会的根本法则;把一次投票中的大多数人表达的社会意志看成像全体一致表达的那样神圣,乃是所有课程中最重要的一课,然而又总是学得最不透彻的一课。[130]

杰斐逊并不是一般地相信多数原则,在承认多数原则之外,他亦考虑到了少数人的权利。在他的思想当中,共和主义有着丰富的内涵,它不仅应该体现多数原则,同时还应该体现出正义的原则。他指出:

正义是社会的根本大法;大多数人压迫一个人就是犯罪,是滥用自己的力量,是根据强权法则行事从而破坏了社会的基础,共和的实质是凡是公民有条件有能力处理的事都由公民亲自处理,此外的一切事务由他们直接挑选的并可以由他们撤换的代表来处理;一个国家共和的程度同这个原则在其结构中实施的程度成比例……[131]

一向不轻易发表政见的杰斐逊在第一次就职演说中就表达了他民主施政的纲领。经过精心准备,这篇演说三易其稿,成为展示杰斐逊政治思想及抱负的一篇杰作。在这篇演说中,杰斐逊郑重地申明了维护少数权利的原则,他指出:“大家也都会牢记一条神圣的原则:虽然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以多数人的意志为重,但是那个意志必须是合理的才能站得住脚,而且少数人也享有同样的权利,必须受平等的法律保护,如果加以侵犯就是压迫。”[132]

实际上,在杰斐逊那里,对少数权利的承认是有限度的,这使他清醒地保护了民主的基本原则而没有滑向贵族政治的误区。在杰斐逊的共和理论中,他“绝对服从多数的决定”,并视这一原则为“共和政府的主要原则”,不遵守这一原则只能导致武力与专制。[133]

在某种程度上看,杰斐逊的共和倾向于指民众更多的参与。杰斐逊认为,众议院是共和主义,而参议院绝对不是,其主要的理由就在于参议院“不由人民直接选举”[134]。他在对比州政府的各个机关时指出:“我们自己州政府的最纯粹的共和主义特征是众议院。参议院第一年同样是的,第二年稍少,以后一年比一年少。行政部门共和主义性质更少,因为它不是人民直接选举的。司法部是严重反共和主义的,因为他们是终身制。”[135]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