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满铁”图书馆的建立

“满铁”图书馆的建立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满铁”图书馆前身为“满铁”会社阅览室,成为社员业务参考、调查研究的场所。另一方面,“满铁”附属地各个图书馆的管理,均由“满铁”地方部负责。其次,“满铁”计划以本社为基础在沿线各地建立图书馆,使其成为社员精神寄托的临时场所之一,该计划由“满铁”地方课教育系策划并完成。1910年9月,“满铁”开始在各地建立图书阅览场。

第一节 “满铁”图书馆的建立

一 “满铁”图书馆的开创与发展概况

1905年日俄之战后,日本殖民政府立即以“满铁”为招牌,在中国东北实行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垄断统治,建立以经济为主体,以教育、卫生、学术为主导的“文装”统治体系。同时日本殖民时期的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社会公益文化场所的性质,也随着日本殖民政策的推行与局势的变化而彻底改变,各种服务与经营都间接或直接地成为日本推行殖民政策的侵略工具。

(一)“满铁”图书馆创建的性质及其发展特点

“满铁”图书馆前身为“满铁”会社阅览室,成为社员业务参考、调查研究的场所。九一八事变之后,各图书馆(阅览室)的大量资料,已成为日本制定殖民政策的文献依据,它既是东北地域各资源调查与研究搜集文献的场所,也是政策普及和宣传的主要“纵横文化网”(1) ,同时又肩负着“图书馆事业是社会教育设施的最重要一项”(2)的职责。所以,日本殖民政府逐年增加图书馆的建设投资,使图书馆不断地满足“满铁”本社人员的业务需求和调查研究的一个重要依据。

随着“满铁”经营的各种事业在不断地开发与扩大,针对性的文化侵略目标也更加明确和广泛。“满铁”会社于1907年4月设立阅览室(大连图书馆的前身),面向本社的社员开放。为减弱中国人民的排日思想倾向,开始加强社会殖民教育,以建立“大连文化都市”为目标,至1910年“满铁”在附属地各沿线7个城市建立了诸多图书阅览场,在大连市内先后设置了6个图书阅览场,1个分馆,提出的口号为建立“街之书斋”(3)面向更多的东北民众。1918年1月,“满铁”建立了大连图书馆(“满铁”阅览室合并其中)。“满铁”把大连图书馆视为社员“参考和研究性图书馆”。随之,图书馆向“满铁”沿线辐射,逐一形成规模,其中“藏书有一万多册的有17个图书馆”(4),这些馆的设置被“满铁”会社称谓“民众图书馆”。从此,“满铁”开始以大连图书馆和奉天(今沈阳)图书馆为中心,以“满铁”沿线附属地各个“民众图书馆”为辅,在伪满洲构成了“纵横文化网”,随着局势的改变,二馆很快成为“满洲文化二大丛源之观”(5)。至此,“满铁”图书馆在整个东北纵横相连,延伸发展,使日本创建的纵横文化社会教育设施网在“满洲”附属地全面铺开。

我们可以从“满铁”经营各图书馆的发展过程中归纳出几个特征。一方面,从图书馆的名称几经变化,可以看到“满铁”图书馆事业的历史变化。图书馆名称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从“图书室”、“图书阅览场”、“简易图书馆”到“图书馆”的过程变化,以及“满铁”图书馆长的称呼也伴随着图书馆的地位的逐步升级而不断地变化。图书馆的馆长称呼从最初的“代理主事”、“主事”到“馆长”,以及又回归从“主事”到“馆长”称呼的几多演变,可以看到图书馆地位的不断提升与艰辛。“满铁”图书馆的沿革过程代表着“满铁”图书馆事业在中国东北发展的每一个进程,也标志着日本殖民者的文化侵略从浅入深的发展。它彰显了后藤新平“文装的武备”统治策略,为日本殖民政府霸占大连地区40年、统治东北14年起到了重要作用。

另一方面,“满铁”附属地各个图书馆的管理,均由“满铁”地方部负责。图书馆管理分经费和公费两种图书馆。(见下页图),大连和奉天两馆作为业务参考图书馆的发展,同时承担着“满铁”沿线各图书馆的业务指导的重任,是满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中心。地方部所设立的学务课担负着图书馆特殊服务业务,诸如“巡回书库”、“大众书库”、“阵中文库”和“满蒙时局文库”等。公费图书馆为“满铁”在东北所建的23个图书馆和6个分馆,其中也包含“满铁”接收的哈尔滨图书馆和埠头区分馆(另1923年3月在哈尔滨所设哈尔滨图书馆,遂于1936年3月31日移交到哈尔滨铁路图书馆),作为满铁图书馆事业发展的辅线。

为了开展图书馆事业,“满铁”本社调任京都帝国大学教授法学博士冈松参太郎担任“满铁”调查部理事,冈松参太郎被日本“满铁”称为东北发展图书馆事业的开创者,冈松所推行的图书馆事业的方针政策以及对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培养方面给以指导,并同时以“拥有图书”(6)作为“满铁”图书馆搜集图书的准则,“满铁”大连图书馆就代表“满铁附属下建立东洋第一理想的图书馆”(7)是日本殖民情报调查研究的文献中心。

img12(8)

带有( )的图书馆后属地方部总裁室福利课管辖,主要为社员和家属专用的“社员文库”。(苏)、南、出、近各图书馆是在1937年9月1日以后隶属为福利课管辖,其他图书馆则随着“满铁”行政权的转让给伪满洲国,也归属于其管辖。另各图书馆简称请参见下表“满铁各图书馆建立的时间表”

(二)“满铁”沿线图书阅览场的设置

随着“满铁”各种经营在其附属地逐步扩大与开展,及其社员在沿线各城市的与日俱增,日本移民如风潮浪起,闯入中国东北各地办厂经营。由于“满铁”经营之初,各种制度和管理都还不够完善,“满铁”沿线的城市因战争四处荒芜凋敝,社员们因思念故乡而心猿意马,生活放荡不羁,沿线各地更没有高品位的娱乐环境和设施,所以“满铁”为了改善社员初到异地不安的状况,满足社员的娱乐需求,娱乐场所也随着日本侵略军对东北各城市的占领而逐渐建立起来。首先,满铁会社于1909年组织了“自修会”,加强对社会一般成员的教育,同时发行《自修会杂志》。其次,“满铁”计划以本社为基础在沿线各地建立图书馆,使其成为社员精神寄托的临时场所之一,该计划由“满铁”地方课教育系策划并完成。

1910年在各地建立图书阅览场的计划方案开始启动,由教育系主任冈本辰之助会同从京都帝国大学图书馆调任的佐竹义继两人负责,共同为“满铁”会社图书馆事业的启动创作条件。其中佐竹义继将京都帝国大学图书馆的经验运用到“满铁”图书馆运营之中,在发展“满铁”图书馆事业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根据会社的敕令,“满铁”图书馆建设在铁道附属地的行政管理下开展起来,冈本辰之助和佐竹义继根据冈松参太郎理事提出的指导精神,创办了“满铁”图书馆的各项事业,为日本殖民政府在伪满洲打开了“文化设施线”的第一道门。

1910年9月,“满铁”开始在各地建立图书阅览场。同年9月2日“满铁”制定《图书阅览场的规定》(社则第5号发布)。之后,以此为契机又制定了《图书馆规程》和《巡回书库规程》(参见会社规则制定章节)。“满铁”地方课教育系既负责管理各地沿线的图书馆,同时也负责制定图书馆的相关管理制度以及设置阅览场等各事项规程。

依据图书馆规程要求,各阅览场的图书分别由“巡回书库”图书、“常备图书”、“临时备用图书”三部分构成。“巡回书库”按照地方课要求的书目由调查课图书系选择好图书,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巡回,提供外借阅览使用;“常备图书”在地方课所指定的小学校,按照地方课要求的书目,由调查课特别配置图书,这些图书不允许外借阅览。“临时图书”是“巡回书库”以外的读者在特别需求的情况下,向地方课请求,再由调查课配备发送给阅览场,在一定期间内提供给所需读者阅览,但不得外借。

随着日军的侵略,满铁的经营在东北的扩张,日本人也越来越多。至1911年3月“满铁”附属地有日本人口约2.5万人,其中“满铁”社员就有1.1万人(9)。所以“满铁”会社早在1910年10月31日,以“满铁”社告第45号公布,确定在瓦房店、大石桥、辽阳、奉天、铁岭、公主岭、长春、安东等8个城市建立图书阅览场。同时社告第46号决定,首先在辽阳、奉天、长春设置阅览场;11月12日社告第49号决定在瓦房店、大石桥、公主岭设置阅览场。安东(今丹东)阅览场是同年12月23日,社告第64号决定设置于安东县事务所内,由安东县事务所管理,人员采用本事务所人员,经费由安东区公费支出;铁岭阅览场是1911年4月1日社告第70号决定,在铁岭俱乐部内设置的,由该俱乐部经理系人员管理,经费由铁岭区公费支出。“满铁”沿线8个阅览场从1910年10月至1911年4月初步设置完成。之后逐渐更换名称,从“简易图书馆”到“图书馆”,这些图书馆从此成为伪满洲近代图书馆的开端。

“满铁”各图书馆建立时间表(10)

img13

注:原表是以“满铁”沿线进行排序,此表系根据建馆时间顺序重新排列。

1918年1月,“满铁”本社图书馆独立,地方课教育系与调查课原图书系合并于图书馆中,专门负责图书馆业务以及各个图书馆的巡回书库和有关专用图书的事务。图书馆独立后,“满铁”本社成立了调查课图书系总负责社内各个所专用图书的购入和保管部门。1926年10月“巡回书库”和图书馆各项事务改由地方部学务课(图书馆系)管理。1937年12月在“满铁”附属地的行政移交给伪满洲国时,社员以及家属读书设施(以1937年7月17日附总文甲第二号)迁移到总裁室福利课,福利课同时负责有关“巡回书库”和本课室的事务。学务课图书馆系负责管理有关各图书馆事务之外,也负责“大众文库”以及有关大连各公费图书馆的管理等事务。

(三)“满铁”图书馆建筑与设施布局

“满铁”沿线各图书馆在建立之初,大多都设置在沿线各个小学校内或“满铁”社员俱乐部之中。在“满铁”31个图书馆中,根据地域条件与环境其建筑设施等各有不同。有30个图书馆是瓦式楼房的建筑,只有大连埠头图书馆例外,为钢筋混凝土的大楼。为了扩大普及和宣传,多数图书馆设置在市街繁杂的闹市区或闲静的场所。由于各个图书馆所处地域不同,所以投入资金建立的馆舍大小也不同。如大连图书馆建筑面积为5872.06平方米、奉天图书馆建筑面积为8767.05平方米、哈尔滨图书馆建筑面积为8101.08平方米。多数阅览场最初是伴随着“满铁”会社事业的开拓,以租借房屋等形式建立的。如:沙河口图书馆是“满铁”开发西部大连时为当地的社员和民众建立的图书阅览场。该馆以年金1750元租借,成立了图书阅览场;鞍山阅览场年初期租金为2400元,埠头阅览场以611元租借。

“满铁”图书馆建筑的内部设施布局,一开始就考虑到建筑物的采光和照明情况,首先,在安装窗户方面,比一般建筑窗户设计安装要讲究。如:大连图书馆、奉天图书馆、新京(今长春)图书馆、抚顺图书馆等,在建设新的馆舍时都考虑到采光问题。窗户大多是采用德国式的窗户也称“蝶番”式,左右开闭结构的“硝子户”窗户。为御寒防冻采用双层窗户和一部分上下窗户。如:大连图书馆和瓦房店图书馆都按照这种方式设计。新京图书馆是采用回转窗。

其次,在建立新的馆舍时也考虑了采光因素。因为采光最重要的是反射光线,所以四周的墙壁和天井的颜色,大部分设计为白色。如:伏见台图书馆、近江町图书馆、南沙河口图书馆、海城图书馆、本溪湖图书馆等6个馆都采用此法。大石桥图书馆墙壁和天井为淡绿色,白菊町新京分馆为淡茶色等。为了防止出现阴影,阅览室和事务室采用散光直接照明。

再次,建筑内部设施的采暖和换气也作了考虑。由于经费问题大多采用壁炉式取暖。如:伏见台图书馆、南沙河口图书馆、瓦房店图书馆、大石桥图书馆、海城图书馆、辽阳图书馆、八幡町图书馆、范家屯分馆、本溪湖图书馆等。而鞍山和鸡冠山分馆采用的是石灰造的火炉取暖,这种取暖的弊端是不利于安全,容易出现火灾事故。换气多为自然换气和安装排气孔。

第四,在防火和隔音设施方面。因东北建筑多为瓦式建筑,多是耐火的建筑材料。书库设备则用钢筋混凝土的耐火式建筑,贵重书库也采用此设备。如:大连图书馆所藏的贵重图书在东北各图书馆中所占数量最多,所以“满铁”会社在建筑大连图书馆时,书库采用的是钢筋书架,出入口设百叶铁门,书库窗户之外还设置了铁窗(一部分还设置了卷帘式铁窗)。在大连图书馆、伏见台、近江町、日出町、南沙河口、奉天、铁岭、本溪湖、哈尔滨等图书馆都设置了消火栓,其他图书馆配备各种消火器、消火药等,奉天和八幡町图书馆还配有火灾报警器等防火设施。为了隔音,在重要的阅览室中铺设地板或采用了油毡布(リノリユ—ム)、预制板(ブロツク)、软木(キルク)等方法。

第五,在图书搬运方面,大连图书馆在建筑新的馆舍时,新书库和旧书库连接处的走廊中安装了电动式的小型电梯,最初安装的是自动押扣开关,但缺点是不方便多人乘坐,甚至经常出现故障。另外大连图书馆和奉天图书馆在阅览室处,安装了手动式的小型升降机。为书库、出纳室、办公室之间使用图书时搬运之便,奉天图书馆和抚顺图书馆还装置了大阪间宫制造的FM铁架式的图书搬运车。

(四)“满铁”图书馆经费与人事制度分配

1.“满铁”各图书馆的经费来源问题

满铁图书馆的经营分经费图书馆和公费图书馆两种形式。因“满铁”图书馆隶属于“满铁”之下的地方部和铁道总局管辖,属于地方部的地方经费经营的大连和奉天图书馆被称为经费图书馆,所以这两个图书馆购书经费支出大;而公费图书馆是由地方部学务课以及各地方事务所或新京支社的地方课提供经费,所以购书经费受地方各所的经费限制,购书经费少。公费图书馆大多为各地居住的民众而建,根据形势的发展和读者的需求,迅速提供新的书刊。图书馆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增加图书运转效率,建立了列车邮寄的方式。为节约经费,各图书馆所创办的刊行物也实行“经济化”。在各馆购书费不足的情况下,会社在原有的经费之外,以举行纪念日的形式提供补充经费。如“第一次是1917年在‘会社创业十周年纪念日’提供图书费3万;第二次1927年在‘会社创业二十周年纪念日’补充图书费2.9万;第三次是1928年在‘御大礼纪念日’补充图书经费5万元。”(11)补充的图书经费由各馆适当分配,订购那些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图书以及有关东北和中国方面的图书,这样的图书经费也在逐年增加。

2.“满铁”图书馆的人员分担事务情况

在会社图书馆规程中的第五条,图书馆所设置的职员为馆长、司书、书记职员。满铁图书馆的馆长(经费图书馆)由参事担任,图书馆分为庶务、司书系(图书馆理员)、书记(日本旧时对“职员”的称呼)三个系。图书馆的职员以社员制分为两种,一种以社员资格,分为职员、雇员、佣员三个职段。另有嘱托(指特约人员)。另一种为社员之外的从事人员为准佣员、临时佣员、常役方、临时方等四个职段。有特殊待遇的职员称为参事和副参事(只在大连和奉天图书馆设置)与馆长资格并用。“满铁”图书馆内设置“庶务系”、“司书系”、“书记”,都在馆长领导下。“庶务系”承担总务与经理等各项事务;“司书系”为承担图书搜集、整理、保管与阅览等事项(相当于采编部和读者服务和藏书部);“书记”从事庶务和经理等各项事务(相当于行政与财务)。另,常役方(大连图书馆是承担图书馆俄文目录编成;奉天图书馆是盖馆藏印和书标)、出纳手(图书出纳人员),守卫、制本手(装订人员)、杂务手、事务手为一般职名,只限在图书馆使用。

二 “满铁”图书馆规则的制定

1.制定、修改图书管理规程

最早是1910年9月制定的《图书阅览场规程》,随着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阅览场改为“简易图书馆”。1917年7月根据地方课长通告,实行读者外借会员制,缩短开馆时间(开馆初期为12个小时无休息日,并包括四大节日)。随着图书馆业务的发展,逐步完善图书规程(1918年1月重修),同时地方课学务系与调查课图书系合并,1919年9月重新制定新的图书馆规则。之后“满铁”会社图书馆进行机构改革,奉天和大连图书馆属于地方部管辖,各馆制定了本馆的规章制度。1921年3月社则第14号公布《简易图书馆规程》,同时废除《图书阅览场规程》。1922年5月《奉天图书馆规则》出台,6月《大连图书馆规则》制定并公布。同年6月19日,“满铁”制定了图书馆通则以及职则和大连图书馆管理事项。至此图书馆的相关规则已初步形成。

1926年废除了1922年制定的图书馆规程和规则、通则。大连图书馆将掌管市内及沿线各公费图书馆等事项,移交给学务课管理。大连图书馆不仅对本馆加以监督,同时行使经费图书馆与公费图书馆的预算,又根据“规程”设置各馆员和总务人员等职员配备。同年10月又规定,大连图书馆所掌管的“巡回书库”移交给学务课。11月废除大连和奉天图书馆的规则,以1921年制定的“简易图书馆规则”为基准,重新制定“会社图书馆规则”。规则共三章、二十二条。同时对经费图书馆和公费图书馆的规则进行综合统一,修改休馆日的时间。

2.图书馆“主事”与“馆长”的设置

各地阅览场最初大多都设置在各地小学校中(也有部分阅览场设置在满铁地方事务所或俱乐部等场所),各阅览场主管由各地的经理系主任任命,并由各所属的小学校长或教员以及经理系人员负责管理。所以图书管理员就由各小学校人员兼管,经费也由小学校支出。随着“满铁”图书馆事业逐渐发展壮大,为此1911年11月“满铁”下达第2414号文件,所制定的职责中设置图书馆主事和事务管理员。同时,“满铁”颁布了特约瓦房店以外的各小学校长为各图书阅览场主事,大石桥和奉天特约一名训导事务管理员。1917年6月,各“满铁”图书阅览场更名为“简易图书馆”,1922年6月又更改为“图书馆”,并设置了专任“主事”担任各图书馆负责人。随着“满铁”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图书馆的社会地位也逐步上升,在地方事务所会议中曾有人多次提议将图书馆的“主事”更名为“馆长”。然而“馆长”称呼经历4年后,由“满铁”总裁提议于1926年10月,图书馆“馆长”的称呼再次更为“主事”。可是,在其后的7年间,“满铁”根据各馆界的呼声以及各方的强烈要求,于1933年4月恢复“馆长”一职的称呼。

3.规章制度的制定

1926年满铁图书馆先后制定了会社图书馆规则、规程等,谨将其罗列如下:

(一)会社图书馆规程

会社图书馆规程(12)(1926年9月达甲第114号)如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图书馆规程于1926年10月1日通过施行。

第一条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称会社)在必要之地设置图书馆,确定其划分名称、位置及所处的区域。

第二条 会社图书馆(以下称图书馆)搜集会社内外图书,以会社业务参考和为公众提供阅览为目的进行相关业务事项。

第三条 大连图书馆除了担负第二条业务之外,还要掌管会社各地图书馆的图书订购任务以及担负各相关整理事项。

第四条 大连图书馆和奉天图书馆属于地方部管理。

除了大连图书馆之外,大连市各图书馆为地方部学务课管理,其他图书馆为所在各地的地方事务所管理。但满洲医科大学附属图书馆依据另行规定。

第五条 图书馆内设置的职员如下:馆长、司书、书记。

第六条 馆长承担馆务工作。

第七条 司书在馆长领导下从事图书搜集、整理保管及阅览等业务。

第八条 书记在馆长领导下从事总务、经理等业务。

(二)会社图书管理规则

会社图书馆规则(13)(1926年11月社则第10号)如下: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图书馆规则于1926年11月15日通过施行。

第一章 总则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图书馆(以下称图书馆)为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提供业务上的参考数据并以公众阅览为目的,在本社内外进行广泛的搜集图书活动。

图书馆开馆时间如下:

大连和奉天图书馆的开馆时间,自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午前八时开馆至午后九时闭馆。自十月一日至十一月三十日,自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午前九时开馆至午后九时闭馆。自十二月一日至一月三十一日,午前九时半开馆至午后九时闭馆。

其他图书馆:正午开馆至午后八时闭馆 但根据各地情况经地方部长许可允许变更。

图书馆定期休馆日如下:每年自一月一日至一月五日、节假日、晒书日(八、九、十月份中,要有五天或两周时间);每年末(自十二月二十八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图书馆清点日为每月末、周日(大连和奉天图书馆除外)时间。但除了大连和奉天图书馆之外,各个图书馆可以根据各地的情况,经地方部长允许可以变更至翌日休馆。

上述之外如临时闭馆要张贴告示。

图书馆内阅览免费,但大连和奉天图书馆以下各阅览室收费。大连图书馆和奉天图书馆都设立新闻阅览室和普通阅览室,新闻阅览室(免费)、普通阅览室(一次券金二钱、三十次券金四十钱),奉天图书馆的特别阅览室(一次券金十钱)。

在大连和奉天图书馆之外的其他图书馆,在图书外借情况下要购买读书券。读书券种类如下:

上述在同一发行地可以共同使用,在该读书券上要填写本人姓名,如有调转其他地方的场合下,在有效期间内可以到调转的当地图书馆使用本券。

第六条 (缺)

第七条 各图书馆长在必要情况下,可依据各会社所长推荐的本社人员及其他人员到图书馆阅读等,允许发放图书外借券。

有特殊原因的情况下,除上述人员之外大连图书馆馆长,允许发给特别室阅览券。所持图书外借券和特别室阅览券,券面要记载期限和免费阅览图书。

第八条 图书如丢失或破损以及所附带的器具毁坏者,要赔偿相同文献和器具或赔偿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如果在馆内违背图书馆的规定和馆员所规定的事项,以及其他不良情况者,劝退馆或禁止入馆。

第二章 馆内阅览

第十条 凡欲阅览图书者入馆之际,须领取馆内图书阅览票(以下称阅览票),要求填写各要求事项后并呈递给馆员。

第十一条 同时规定阅览的图书数,除有特别情形以外,限制每次为三册。

第十二条 凡欲离开图书馆者须将阅览的图书返还给馆员以及在阅览票上盖以检验印。临时外出者亦同。

第十三条 以下所持有各券者允许在所发行此券的各图书馆外借图书。

一、读书券持有者;

二、(缺);

三、图书外借券持有者;

四、特别室阅览券持有者;

第十四条 以下的图书不得外借。

一、贵重图书;

二、官公报及社报之类;

三、辞典之类的图书;

四、报纸及未装订的杂志;

五、新到图书;

六、馆内阅览者经常阅览的图书。

上述之外的图书根据特殊情况可以外借。如果依据第十三条规定者第三种情况,会社社员在业务上急需的情况下,允许图书外借。

第十五条 凡欲外借图书者需在图书馆规定的图书外借券上填入所需要的事项提交给馆员。

第十六条 可以外借的图书,借书册数依据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一号每次一册,第三号第四号规定每次三册,只限在馆长特殊允许情况下。

第十七条 图书外借期限为十天以内,大连和奉天图书馆在二十天以内,但需在图书馆许可认为无妨碍之时,需要继续外借的,再按照第十五条办理续借手续。另在前述的情况下续借期间,在本图书馆认为必要时要随时令改变其返还图书时间。

第十八条 延误返还外借图书的,以后禁止其外借图书。

第十九条 图书外借券、读书券以及外借图书不得转借他人。

第二十条 遗失图书外借券以及读书券时需立即报告。因延误上述手续需由持券上注明者担负赔偿责任。

附 则

本规则施行细则由地方部长所定。

满洲医科大学附属图书馆规则另定。

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图书馆的名称、位置及所在的区域(1926年9月地方部学务课第392号)

以下各个图书馆在1926年10月1日通过并实施。

大连图书馆     大连市东公园町 (今大连市中山区鲁迅路20-1)

日本桥图书馆    大连北大山通  (今大连市中山区胜利桥北)

伏见台儿童图书馆  大连电气游园  (今大连市裕景商城)

近江町图书馆    大连播磨町   (今大连市中山区延安路附近)

埠头图书馆     大连埠头    (今大连市港湾桥)

沙河口图书馆    大连市霞町   (今大连市沙河口区兴工街附近)

南沙河口图书馆   大连市真金町  (今大连市沙河口区白山路附近)

瓦房店图书馆    瓦房店

大石桥图书馆    大石桥

营口图书馆     营口

鞍山图书馆     鞍山

辽阳图书馆     辽阳

苏家屯图书馆    苏家屯

奉天图书馆     奉天(今沈阳市)

奉天八幡町图书馆  奉天(今沈阳市)

铁岭图书馆     铁岭

开原图书馆     开原

四平图书馆     四平

公主岭图书馆    公主岭

新京图书馆     新京(今长春)

本溪湖图书馆    本溪(今本溪)

安东图书馆     安东(今丹东)

抚顺图书馆     抚顺

满洲医科大学图书馆 (奉天)满洲医科大学

(三)会社图书馆管理规程(14)

会社图书管理规程(1926年1月第181号)

会社图书管理规程1926年1月15日制定并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除了会社图书馆管理另定之外其他依据本规定。

第二条 会社所属的图书由大连图书馆长管理其接受、购入、支付、整理及负责书目编纂等有关事项。

第三条 各所长及其附属所长(以下称保管责任者)负责本所的图书保管。

第四条 大连图书馆长对各所(以下包含各所)图书出纳、保管、整理方法进行实查以及要写有相应的报告。

第五条 在各所发行图书及印刷品时分两部分,有一部分送交给大连图书馆。上述图书和其他印刷品中要在附录中提出妨碍公众阅览的旨意。

第二章 申请订购

第六条 购买每一部分图书时,都要把图书申请单正副两联及填好所规定的图书接收单各事项,向大连图书馆长申请。

第七条 以下各项在申请图书时应在申请单上备注中标明“假受(外借)”。

一、每年刊行的图书,确定要保存的。

二、教授使用的教科书及现场工作用的图书,每天使用易污损,(这部分图书要留有副本)此部分图书需要留有保存本。

三、小册子及重要的业务参考数据和类似的账本。

四、各图书馆永久保存的有价值的图书,而且使用频繁应归为消耗类图书。

第八条 保管责任者在领取图书时,在填写领取单所规定的各个事项后,要及时返回大连图书馆。

第九条 大连图书馆长在收到各地方场所寄来的图书和汉籍图书的申请单后,需要三个月期限(指图书订购、登记入账、发送到申请馆),西文需六个月的期限。如果所需要的图书没有出版,要在附录上填写其理由把申请单返回各所。

第十条 以下图书能够在本地订购与购买。1.在大连以外各地方所所在地发行的图书;2.在紧急情况下急需的图书。无法立即向大连图书馆申请,可以及时在当地购买;3.东京支社、哈尔滨事务所、纽育事务所、上海事务所、北平事务所等以及其他所急需的图书;4.各所在特别情况下急需的文献,同时必须经大连图书馆长同意后,方可允许在当地购买。

第十一条 根据上述规定在当地购入的图书,除了依据第七条之外,还要依据第六条手续的同时,要在支付单第一联上注明,但只限制上述第三和第四的状况下购买,其书目必须向大连图书馆长递交申请报告。

第十二条 大连图书馆长要根据上述情况,在申请单盖上登记号再通知购买的场所。

第十三条 各所长购买所需杂志或更改杂志种类时,要及时向大连图书馆长提出申请。

第三章

第十四条 大连图书馆长对所有图书,要登记到原始账上,同时盖上会社印章(方形印章)和登录号。各所(除了大连图书馆)依据第十条在当地购买的图书要盖上该所藏图书印代替会社藏书印和登记号。

第十五条 各所长(除大连图书馆长)根据各所收入的图书情况,登记到本馆的图书账上。

第十六条 需要永久保存的杂志,各所长要进行装订管理,依据第十一条手续办理。

第十七条 根据第七条申请图书时要登记到图书原始账上。上述图书在接收后,要以红笔在原始台账上标注。

第十八条 寄赠给会社的图书,由大连图书馆进行整理保存并登记到原始账上。上述图书如果寄赠给指定各所,要由各所负责进行整理保存并登记到原始账上。同时要依据第十一条手续办理。

第十九条 图书保管需要转换(场所)之时,以及各所需要废除与合并有关图书等情况下,该地接收所长和原来的所长要同时在登记号、著者名、书名及册数等栏逐项进行注册署名,并把其作成目录送交给大连图书馆长。大连图书馆长要依据原始账进行修改。

第十九条之二 各所长对该所所管理的图书,依据特殊情况进行剔除时,其原因要详细报告给大连图书馆长。如有图书价值在金百元以上需要剔除时,要由该所所属的部长许可。同时要根据前项要求报告给大连图书馆长,并依据原始账进行修改。

第二十条 各图书馆的藏书依据所定的统一方法进行分类整理并制作工作用的卡片。

第二十一条 各所长应每五年对该所所管理的图书编纂目录。

第二十二条 部长所属责任者可指定属员(以下称分担保管责任者),进行责任分担任务。分担保管责任者应以在职为期限。

第二十二条之二 所指定分担保管责任者的姓氏要通知大连图书馆长,人员变更时也要通报大连图书馆长。

第二十三条 因故意和怠慢工作,而使保管系图书丢失或损坏情况下,保管责任者及分担保管责任者要承担责任赔偿。

第二十三条之二 上述赔偿责任决定如下:

一、每册金不足百元的图书责任人为各所所长。

二、每册金百元以上的图书责任人为各所所属部长。

三、每册金五百元以上的图书责任人为总裁。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施行细目由大连图书馆长制定。

第二十五条 执行本规定的各所如下:本社各部及其各课、支社以及隶属于本社的管理部等地方机关。

本规程所属的各所如下:育成学校、速记打字技术教习所、铁道教习所、车站、机关区、检查区、列车区、保线区、保安区、各初等学校、幼儿园、图书馆、贩卖所、中央实验所。

(四)“巡回书库”规程(1926年11月第134号)(15)

本规程曾于1929年4月第6号、1929年4月第10号、1937年9月第100号曾进行修改。

“巡回书库”规程1926年10月19日制定施行

第一条 “巡回书库”的巡回区及交换期由总裁室福利课长实施。

第一条之二 会社图书管理规程第七条中的图书适用于此。

第二条 巡回书库要编成一定的书库,在各地巡回时,要提供给会社的社员和家属阅览。

在总裁室福利课长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对图书之外的杂志进行巡回。“巡回书库”应满足一般公众阅览的需求。持有会社各图书馆的图书券者,可依据本规定阅览“巡回书库”的图书(包含杂志)或者进行外借。

第三条 “巡回书库”巡回到各地所,负责接收的人,应由各所指定专任事务者担当(以下称为事务担任者),其姓氏要向总裁室福利课长报告,在变更的情况下也同时报告。

第三条之二 “巡回书库”在转送时,事务担任者要按照目录进行核对后,再转送图书,在指定的期间内转送到备注中所指定的场所阅览。所有图书将免费阅览。

第四条 在进行图书阅览时,必须提供填写所规定事项的阅览票。图书外借限定为每人次一册,期限五天。外借者不得转借图书。

第四条之二 丢失图书者,要以相同的图书或等价的文献交纳金额,但也可以视特殊情况予以免除。

第五条 “巡回书库”存放期限,事务担任者不得延误回收外借的图书,要按照目录单进行对照,送回各场所或各区中转场所(截止到限定巡回期限),再转送到总裁室福利课。

第六条 (缺)

第七条 巡回各所,要定期回馈“巡回书库”的情况,对图书之外另有特殊要求,随时通知事务担任者向总裁室福利课提出申请。

第八条 事务担任者每年四月末把上一年度中的“巡回书库”利用情况及读者反映情况,要以报告形式报到总裁室福利课长。

附 则

本规程实施之际现持有“巡回书库”读书券的,如没到有效期间,以余下的天数返还资金。

“巡回书库”管理主要项目

(1937年9月)总裁室福利课

一、“巡回书库”的目的:“巡回书库”总裁福利课(以下称福利课)对本规程的第二条规定,以最大限度地在沿线各地巡回图书,是为会社从事人员以及家属提供实际的参考和阅览的数据。如一般公众提出阅览的情况下,只限在没有妨碍事务状况下可以提出申请。允许所属会社各图书馆发行各读书券的所持有者进行阅读和外借。(前二项截止地方行政权转让后废除。)

二、“巡回书库”的方法:分别确定好书库,按照巡回区的顺序巡回,截止到每个月末是备用书库的存放期。第一次巡回是从福利课送到各所住址。各所阅览完的图书,直接送到指定的新(也可理解为下一个书库交接点)的书库,再从指定的上一个书库继续巡回所转送回来的图书(送入书库的图书要通过指定的“巡回书库”的交接单)。

三、事务担当者:福利课作为各巡回场所的总联络点,执行各巡回事务的指定责任联络人,同时由事务管理者作定期的报告。事务管理者与福利课双方保持紧密的联系以达到图书顺利运送,如果具体事务的管理者需要变更时,都要向上通报总部。

四、“巡回书库”在选择图书的内容上,要考虑使用方进行组合编成,杂志以各地的需求进行更改,有时各场所相互联系,各巡回所通过协议决定后再进行申报。在“巡回书库”运送过程中,要必备“巡回书库交接票”、“图书内容的目录”、“图书借阅票”三种单据,并装订成册,再以黑色封面的“巡回书库图书目录、阅览、借阅簿”的形式作为常备工作之用。根据各所的决定替换书库新旧图书内容。

五、发送到书库的图书:

1.当图书抵达到书库时,事务管理者要按照目录进行核对清点,送到各所时也要进行核对。

2.对送到的“交接票”中填写日期和册数,如发生事故时,要在记事栏中注明详细的有关事项之后,并盖上印章。

3.在指定期间送达给备注中的场所阅览。

六、阅览所有“巡回书库”图书均免费阅览。图书提供给阅览者时,如在阅览场阅览图书时,必须在装订的黑封面的“借阅票”上说明所规定的各种事项。

在外借情况下:

1.限定每人次一册,避免被同一人占用,借书票写明限定借阅日为五天。

2.为防止不及时返还和丢失的情况下,本社之外者,需要出具外借者身份证件,才可以外借。

3.特别严禁转借。

4.提醒注意防止毁坏图书或封面与书破损的情况发生。

5.因图书在每个场所搁置的时间短,在此期间为有利于多人利用,一定要严守返还期限。如果发现损坏的图书,要终止阅览进行装订修补。

在图书丢失的场合下:

1.要购买同一本图书或赔偿。

2.要以等价赔偿图书。不能购买相同图书的情况下,接受由福利课发行的“赔偿金额通知书”,把金或钱邮寄到各地方所的出纳处。购买相同图书的情况下,要在“内容目录”的记事栏上填写说明事项,入库继续巡回。因阅览免费,所以要严格办交纳赔偿金规程,希望注意防止图书丢失现象发生。如发生不可预防的其他情况时,要详细记载,遗失的责任者请报送到福利课长处。

(五)铁道总局“巡回书库”管理规程(16)

(康德元年(1934年)7总局达总甲第69号)

以下铁道总局制定的“巡回书库”管理规程于康德元年(1934年)9月1日施行。

第一条 铁道总局福祉科(以下称总局福祉科)“巡回书库”,铁路总务处福祉科(以下称铁路总局福祉科)设置的支库。

支库是接收总局福祉科送付的图书,直接在各个所巡回。

第二条 “巡回书库”,编成一定的书库在国线、附属地沿线各地巡回,从业人员和一般公众实行免费阅览。

第三条 “巡回书库”分为大箱和小箱两种,标准的大箱30册,小箱20册,编成的图书分为日文和满文图书。

第四条 “巡回书库”在每个所停留的期间分大箱和小箱各一个月。巡回各地的地名和类别如下,但在必要的场合下可以变更。

锦县铁路局

  锦A大箱巡回区

第一区 大虎山、沟帮子 第二区 山海关、 朝阳 第三区 山城镇、通化

第四区 承德     第五区 清原  苍石 第六区 阜新、海州

第七区 叶柏寿、赤峰

  锦B小箱巡回区

第一区 黑山头、狗奶甸子     第二区 彰武县、新立屯

第三区 河北、新民        第四区 葫芦岛宾馆、兴城温泉宾馆

第五区 岫岩、大孤山       第六区 城子坦、庄河

第七区 营盘

  锦C小箱巡回区

第一区 兴城(宾城)、绥中县   第二区 金岭寺、北票

第三区 女儿河、泡子       第四区 凌源、平泉

第五区 围场、林西        第六区 法库

吉林铁路局

  吉A大箱巡回

第一区 新站、五常        第二区 西安、梅河口

  吉B小箱巡回

第一区 下九台、土们岭 第二区 蛟河、拉法 第三区 老爷岭、天岗

第四区 黄松甸、威虎岭 第五区 山河屯、水曲柳

  吉C小箱巡回区

第一区 朝阳镇、海龙  第二区 小城、烟筒山 第三区 靠山屯、明城

第四区 盘石、东丰    第五区 四家房、口前

牡丹江铁路局

  牡A大箱巡回

第一区 绥芬河、穆棱       第二区 横道河子、一面坡

第三区 勃利、佳木斯      第四区 敦化、延吉

  牡B小箱巡回

第一区 图们、鹿道 第二区 林口、密山 第三区 朝阳川、龙井

第四区 鸡西、山市 第五区 平阳、虎林

  牡C小箱巡回区

第一区 林安      第二区 珲春、大荒沟 第三区 宝林、青林

第四区 明月沟、南沟 第五区 下城子、海林 第六区 苇子沟、老头沟

哈尔滨铁路局

  哈A大箱巡回

第一区 黑河、孙吴     第二区 北安、海伦

第三区 绥化、安达     第四区 窑门、双城堡

第五区 阿城、帽儿山    第六区 三棵树

  哈B小箱巡回

第一区 龙镇、白家     第二区 陶赖昭、三岔河

第三区 满沟、呼兰     第四区 佳木斯、富锦

  哈C小箱巡回区

第一区 五家、顾乡屯    第二区 平房、拉林

第三区 松浦、通北     第四区 背阴河、小蒿子

齐齐哈尔铁路局

  齐A大箱巡回

第一区 郑家屯、通辽    第二区 洮南、白城子

第三区 索伦、柴岗     第四区 满洲里、海拉尔

第五区 博克图、昂昂溪  第六区 讷河、墨尔根

第七区 齐齐哈尔

  齐B小箱巡回

第一区 札来诺尔、免渡河  第二区 扎兰屯、富拉尔基

第三区 宁年、泰安     第四区 克山、拜泉

第五区 五又沟、南兴安

  齐C小箱巡回区

第一区 八面城、太平川    第二区 开通、王爷庙

第三区 镇东、泰来      第四区 农安、大赉城

第五区 江桥、前郭旗     第六区 开鲁、前家店

第六条 巡回各所确定的责任事务担任者(以下称事务担任者),截止每月末最后一天,报告给铁路局福祉科长,中途如果变更的情况下也要报告。根据前项任命的事务担任者,在变更的情况下要刊登在铁路局报上。

第七条 接收“巡回书库”的事务担任者要按照图书内容目录对照清点,指定其中的场所要作为公众外借处。

第八条 当“巡回书库”的巡回期间结束后,事务担任者要迅速把出借的图书收回,送交到下一个巡回所,直至巡回各所结束后,再把巡回完的图书送回所管辖的铁路局福祉科。

第九条 图书外借1人1册,按规定日期归还,在归还时要同时提交巡回图书外借票。巡回的图书外借者不得转借他人。

第十条 当外借的图书丢失时,要按照同种图书购买赔偿。

第十一条 各巡回所事务担任者到每月5日,把前一个月的图书外借票整理上缴到铁路局福祉科,铁路局福祉科总括统计后在每月20日前上缴到总局福祉科。

(六)“满铁”图书馆业务研究会内规(17)

组织目的

第一条 本会由本社的各图书馆员组织而成。所设置的委员由各图书馆所属会员担任。委员是由各图书馆长以及大连、奉天各图书馆的主任担任。

第二条 本会为促进图书馆业务的改进为目的,以会员间相互研究交流等形式举行。

研究机关

第三条 为达到本会的目的设置以下机关。一、委员会;二、部会。

第四条 召开委员会,委员出席总数在三分之二以上允许举行会议。

第五条 为了方便部会的研究分以下三部,部员由会长指名。

一 管理部(实施、经费、从事员、事务用纸、建筑、装订等);

二 目录部(图书馆选择、目录、分类、书目类等);

三 运用部(图书排列、出纳、阅览指导、儿童以及其他特殊图书馆业务)。

第六条 部会各部分别遵照惯例举行会议,但根据研究的种类可以全部或二个部联合举行。

负责人

第七条 会长1名  副会长1名  干事3名

第八条 会长为大连图书馆长担任,副会长由奉天图书馆长担任。

第九条 会长是对本会的会务以及对所有部会进行指导。

第十条 干事是从各部互选产生,任期1年。

第十一条 干事是代表各部,管理所有内务。干事必须出席其他部会。

召开会议

第十二条 委员会按照惯例每年要举行5次以内的会议,并由会长招集委员会决定会议召开的时间。会议研究主题等各个事项都必须由学务课长许可。

第十三条 部会按照惯例每年要举行四次会议,由各部会干事招集。举行各部会的所有各事项,都必须经会长及学务课长许可。

第十四条 按照以上二条举行研究会时,在二周内干事需向会长报告,会长需向学务课长报告其状况。

经 费

第十五条 在出席本会时,支付旅费一日金三元的比率,支付津贴是在管内往返不到一百公里金二元。

附 则

本规程实施时要有必要的细则,根据委员会协议规定,要有学务课长允许。

(七)辽南图书馆协会规约

1926年8月,辽南图书馆协会设立提案出台,同月16日正式建立。同时讨论决定“辽南图书馆协会”第一次会议在大石桥举行,第二次会议在鞍山图书馆举行。此规约由大石桥图书馆长前田龟吉通报给大连图书馆长。其规约如下:

第一条 本会称辽南图书馆协会,是辽阳以南满铁图书馆员的组织。

第二条 本会以研究图书馆业务和为促进图书馆业务顺利发展、增进会员间相互交流为主要目的。

第三条 为达成上述的目的,每月第一个星期天,按照以下顺序举行例会,大石桥、鞍山、辽阳、营口、瓦房店。但如果有特殊事宜,可以变更。

第四条 本会不设置任何干事,举行所在地图书馆长以及当馆干事担任及当馆会员共同行使会议的义务。

第五条 各图书馆干事要制作例会的议事和会议记录,向会员颁布共同监督所应尽的义务。

第六条 会员在会议前三日确定出席人数,所负责的干事要寄出会议通知。

第七条 所担任的干事必须在经得会员同意情况下方能决定会议延期。

会员每月会费,馆长金1元,事务员金50钱。大石桥图书馆长负责保管并寄出。

(八)会社图书馆图书相互借贷规约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图书相互借贷由各图书馆之间执行。

第二条 相互借贷图书馆(以下称借贷图书馆),在途中如有图书丢失和破损的现象出现,要由发送的各所负责。

第三条 各图书馆新到的图书目录、藏书目录之类的目录,要以电报简写符号附录形式发送。

第四条 借贷图书期限为二十天以内。

第二章 申请图书

第一条 申请借贷图书要用“图书相互借贷票”(以下称借贷)申请。

第二条 申请上述图书,“借贷票A”由本馆保管,B、C票要发送到所借贷的图书馆。

第三条 如果以电报和电话申请时,借贷票要随后补送。

第三章 发送图书

第一条 借贷图书时,要根据借贷票B、C上所填写的发送日期、序号、返还预定日期发送图书。C票发送给申请图书馆,B票由借书图书馆保存,但如有不能借贷的情况时,要在C票上注明理由返回给申请馆。

第二条 在发送借贷图书时,要在C票上填写发送图书日期。

第四章 接收与归还图书

第一条 申请馆在接收图书时要在A、C票上填写返还日期、送券号,C票再由申请馆保管。

第二条 返还图书以及接收C票的图书馆,要在该票上填入返还和接收图书日期。

第三条 如果贷借图书需要延期时,要向社内进行申请,归还延期时间为十天以内,并详细填写预定归还日期。

第四条 借贷图书的有关偿还等事项,由申请的图书馆长承担责任。

(九)图书相互借贷票的说明

1.图书相互借贷票三种(A、B、C票);

2.A票由申请图书馆保管;

3.B票由借书图书馆保管;

4.C票为二馆往返图书时,发送、送达、归还图书时期作为代用通知书使用,最后返还给申请馆。

(十)图书相互借阅手续

1.申请:相互借贷图书申请所用的ABC票(可理解为“三联单”收据),并在其票上填写各种事项。A票是申请图书馆保留的存根;B、C二票要送交借出图书馆,借出图书馆在书名栏中填写好各事项。

2.送:发送借贷图书,以借出图书馆在C票上填写发送日期、发送号、返还预定日期,分别发送到申请的图书馆。但不能出借的图书,要在C票的记事栏上注明“外借中”“禁外借”“装订中”进行填写。B票由借出图书馆保存。

3.接收和借出:图书抵达申请图书馆时,要在到达的C、A票上填写接收日期,同时保存A票,再根据预约图书者依据外借票出借。

4.返还图书时,在A、C二票填写送券号、归还日期,并另返还C票给出借馆。

5.接收归还的图书时,出借的图书馆,要在C票上填写接收日期,再把C票返回申请图书馆。

(十一)大连图书馆业务分担规定(18)

(1926年11月地方部庶务科 第235号)

大连图书馆业务分担1926年10月1日制定并实行。

第一条 大连图书馆设置以下二系:庶务系、司书(馆员)系。

一、庶务系分担以下事务:

二、印章保管有关事项;

三、人事有关事项;

四、文书接受发送有关事项;

五、图书接受购买有关事项;

六、优惠券、图书外借券及特别阅览室券等有关事项;

七、经理有关事项;

八、其他主管有关事项。

第三条 司书系分担事务:

一、图书及新闻杂志等有关事项;

二、图书卡制作与整理及目录编纂有关事项;

三、图书总账登记与保管有关事项;

四、图书分配有关事项;

五、图书新闻杂志馆内阅览等有关事项;

六、图书外借有关事项;

七、其他馆员有关事项。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