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就业环境及其影响

就业环境及其影响

时间:2022-08-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就业环境及其影响所谓就业环境是指影响劳动者求职就业的一切因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构建和谐的就业环境目的在于为劳动者的就业创造基本的社会条件。就业援助实行归口双重负责制,各高校对本校这类毕业生就业负主要责任,各市对本市生源的这类毕业生就业负主要责任。

第二节 就业环境及其影响

所谓就业环境是指影响劳动者求职就业的一切因素,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构建和谐的就业环境目的在于为劳动者的就业创造基本的社会条件。劳动者的创业能力以及对创造社会财富所作的贡献有大有小,和谐的就业环境有助于人们各尽所能,为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广阔空间,为劳动者对社会的贡献所获得的收入和财产提供足够的制度保证。

进行就业环境分析能使同学们从较为宏观的层面对就业需求、就业供给、就业竞争及其发展趋势有一个较为清晰的认识。环境影响人的认识,每位求职者对自己的职业发展道路的设计也必须从现实所处的阶段和条件出发,只有充分认识到外部条件的影响,个人的职业定位才会更加合理和现实,否则,脱离现实的规划和定位只会给求职者带来打击和失望。就业环境分析是做好职业生涯规划的需要,也是求职定位的前提,大学生的就业环境主要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一、政策环境因素

大学生就业政策是各国在一定的历史条件和历史阶段为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为毕业生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所制定的政策规定和行为准则。它对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高校就业政策的制定坚持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规定了取得毕业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均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同时还规定毕业生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对用人单位如何接受毕业生以及毕业生的待遇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我国现行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劳动人事制度的改革也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政府机构转变职能、精简机构、推行公务员制度;国有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事业单位在国家有关政策规范下,逐步实现自主用人;毕业生自主择业;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就业制度也在建立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了解我国现行的就业政策是毕业生求职择业的前提。

1.近期出台的就业政策文件

(1)中组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做好2009年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国家扶贫办、中华全国总工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联合举办2009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的通知》。

(3)共青团中央、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9年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实施方案》。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5)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6)教育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2.接收毕业生的有关政策

(1)毕业生应在报到期限内,持《报到证》到用人单位报到。凡纳入国家就业计划的毕业生,地方政府不得征收其城市增容费。

(2)鼓励企业接收毕业生。对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无主管上级部门的企事业单位以及采用聘用方式使用毕业生的单位,可到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后接收毕业生。

(3)毕业生报到时,用人单位应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对其进行健康检查。因岗位有特殊要求或曾患有慢性疾病的毕业生,应进行专项检查。

(4)经体检合格的毕业生,准予报到。用人单位凭毕业生的《报到证》和毕业生就业计划,经省、市、县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办理接收户籍手续。

(5)毕业生报到后,用人单位要根据工作需要和毕业生情况,及时安排工作岗位。双方事先约定的,要按协议执行。

(6)用人单位因故推迟接收毕业生期间,其工资福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负责,推迟时间应计算工龄

(7)按就业协议派遣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或退回学校,否则要追究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8)人事关系由县以上人才流动机构代理的单位接收的毕业生,见习期考核、转正定级等手续由其委托代理的人才流动机构负责。用人单位须按规定提供有关毕业生见习期间工作、表现等书面材料。在毕业生见习期间,解除聘用合同的,由代理人事的人才流动机构继续负责毕业生的见习期管理,毕业生可应聘到其他单位工作。待聘期超过一个月的,见习期顺延。

(9)毕业生报到后,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不得把上岗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3.大学生自主创业有关政策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按国家限制从事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多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开办私营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金额为3万元。从2006年起,在各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协调下,由财政、人事部门牵头,会同劳动保障、民政和企业管理部门,通过财政和社会两条渠道分别筹集省、市、县(国家、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财政转移支付比例较高的财政困难县除外)三级“高校毕业生创业基金”。

4.对就业有困难的毕业生给予特殊帮助的政策

在当前严峻的就业形式下,对特困毕业生进行就业援助,推动这一特殊的毕业生群体的就业,缓解就业压力,有利于他们自身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改善,有利于党和政府形象的树立以及社会的公平与稳定。人事部门将继续按照面向基层、面向一线、专业基本对口或相近的原则,对特困家庭毕业生进行就业援助和政策性安置。

高校特困毕业生主要包括:孤、残学生及烈士子女,且无正常经济来源;父母双方失业,且无固定经济来源;家庭无正常经济来源或遭遇自然灾害导致家庭不能维持正常生活;家有严重病人或家庭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经济异常困难的;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生。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他们面临一定的择业困难,需要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帮助。

就业援助实行归口双重负责制,各高校对本校这类毕业生就业负主要责任,各市对本市生源的这类毕业生就业负主要责任。特困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援助工作以学校为主,离校后的就业援助工作以各市人事局为主。

5.当前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政策

(1)本、专科生的就业政策:本、专科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在一定范围内自主择业;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国家负责为其办理就业手续;在毕业后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毕业生,学校将档案、户口转回其家庭所在地。

(2)结业生、肄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由学校向用人单位推荐或自荐,找到工作单位的,可以派遣,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无接收单位的,由学校将其户口、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其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根据有关规定,结业生在一年以后补考及格的,可换发毕业证书。被录用的结业生定级工资待遇比同等学历的毕业生工资标准低一级。已换发毕业证者,可按毕业生转正定级,工资待遇从补发毕业证书之日起实行。肄业生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学校和国家不负责安排工作,并将其档案、户口转回生源所在地自谋职业。如被录用,待遇由用人单位决定。

(3)残疾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国家政策规定招收的残疾毕业生,由学校负责推荐,各级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民政部门共同协助他们就业。

(4)毕业生志愿到艰苦行业或地区就业的政策:到艰苦边远地区、国家重点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户口可迁回原籍,学校要给予鼓励,同时用人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工资标准。

(5)毕业生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留学的毕业生,要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不列入就业计划,并报毕业生调配部门备案。离校时未获准出境的,原则上将户口迁至家庭所在地,档案可委托人才流动机构管理。

(二)大学生就业的特殊政策

为增强政策执行过程中的地方适用性和灵活性,地方政府在贯彻执行中央就业政策的同时,经常会制定相应的补充政策措施,以提高当地的人才资源储备,优化人才素质结构,并制定出相应的高校毕业生的接纳吸收政策。有代表性的特殊政策主要有:

1.跨省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享受的鼓励政策

为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消除人为限制毕业生跨省就业障碍,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多项鼓励人才合理流动的政策。

(1)落实企业用人自主权的规定,鼓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招聘高校毕业生。

(2)取消对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3)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政策,简化有关手续。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办理其落户手续。

2.应届毕业生到部队就业政策

根据国家教委、解放军总政治部1997年联合通知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参军应具备如下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忠于祖国,热爱军队,志愿献身国防事业,符合公民服现役的政治条件。

(2)学习成绩平均在良好以上。

(3)本、专科毕业生的年龄不超过25周岁;毕业研究生的年龄视具体情况而定。

(4)身体健康,具体条件参照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的体格标准执行。到军队基层指挥岗位的毕业生还应具备良好的气质和强健的体魄。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毕业生的视力和身高,在不影响工作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

军队接收大学毕业生与通常我们所说的应征入伍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为:征兵入伍属于服兵役,具有义务性。尽管近几年为了提高征集新兵的文化素质,各级兵役机关在不断提高高中生征集比例的同时,也注重吸收一些具有高等学历的专业人才来部队服役。而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是指接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大学生或研究生,直接来担任军官或文职职务。

为吸引地方高校毕业生到军队工作,国家实行鼓励政策,参军的毕业生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校学习的毕业学员享有同等待遇。如上学前有工作经历,将另行考虑。见习期一般为一年。凡是到国家划定的边远艰苦地区部队任职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自报到之日即确定职务级别,授予军衔;实行轮换制度,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根据需要优先调整到内地或驻地条件较好的部队工作。毕业研究生的配偶或恋爱对象是普通高校毕业生,符合参军、接收范围和条件的,也可根据需要接收入伍。

为保证部队接收地方高校毕业生计划的落实、高校应根据部队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优先予以支持和保证。凡是志愿到部队工作,且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和部队接收条件的毕业生,不受部门、地区的限制,高校和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都应积极予以支持和鼓励。

地方高校毕业生参军入伍的程序是:(1)毕业生报名;(2)部队对接收对象进行考核、体检,与接收对象签订协议;(3)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签证、纳入就业方案并派遣接收对象报到;(4)统一办理接收对象入伍手续;(5)组织入伍的毕业生军训,见习锻炼;(6)对见习期满的毕业生定岗位任职。

3.毕业生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政策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政策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务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统包统分转变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最终建立起完善的就业市场,这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要克服很多困难,做大量工作。尽管就业工作的政策环境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发展中的问题,出现是难免的,会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得到改善。

二、社会环境因素

学校和社会是密不可分的,毕业生和社会同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社会环境对就业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最主要的方面有社会关系、用人单位以及家庭等。

(一)社会关系对就业工作的负面影响正逐步减少

在用人制度和人才市场尚不健全、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关系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具有较特殊的作用,但随着用人制度改革的深入和人才市场的逐步完善,社会关系的负面影响正逐步消减。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关系对毕业生的影响在减弱

社会关系会造成就业信息不能共享,有关系的能及时掌握有价值的信息,无关系的则缺少获得有效信息的机会。毕业生能否顺利就业,在什么单位就业,许多时候还要看社会关系如何。有的毕业生即使能力平平,在校表现一般,也能通过关系很快落实到一个较好的单位。有的毕业生各方面都不错,却因无关系而不能顺利就业。要消除这种不合理现象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用人制度的不断改革和人才市场的日益完善,社会关系作用的范围和程度正在逐步缩减,毕业生就业的竞争逐渐归结为毕业生综合素质的竞争。尤其是现代通信手段的迅速发展使信息的传播速度加快和透明度增强,有力地挤压了社会关系作用的空间,如毕业生可以通过网络方便地了解到一个用人单位的需求情况,真正做到信息面前人人平等,社会也可以通过网络来监督某个单位进人是否有暗箱操作。

2.社会关系对用人单位的用人条件和用人计划的影响在减小

许多毕业生在择业时存在急功近利的思想,特别看重用人单位的收入和工作条件。那些收入高、工作稳定的单位也就成为社会关系竞争的焦点。有些单位虽急需某专业毕业生,却为了照顾关系,接收了其他专业毕业生。社会关系影响下的毕业生就业并不一定完全符合用人单位的实际需要,也不一定符合毕业生个人的职业理想,不能使毕业生人尽其才,不利于创造出人才顺利成长的环境,容易引起毕业生就业后的跳槽。就业靠关系不但违反单位的用人原则,对毕业生的成长和成才也是不利的,正在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反对。

3.社会关系对就业后岗位安排和个人发展的影响在降低

社会关系并不因毕业生的就业环节的结束而消失,而在毕业生就业后仍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用人单位在岗位安排、职务晋升等方面仍给予关照,使就业时的不公平竞争在就业后继续存在,这对人才的合理使用是不利的,对没有关系的毕业生是不公平的。但是应该看到,社会关系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作用的,一个毕业生靠关系可以行得一时而不能行得一世,起决定作用的还是毕业生的素质。

(二)社会时尚对大学生择业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

社会时尚就是在社会中流行一时的风气或风尚,它是一种非常规的集体行为模式。时尚在人们生活中是非常广泛的。它可以发生在人们日常生活最普遍的领域,如衣着、服饰等方面;也可以发生在人们参与社会活动的接触交往中,如语言、娱乐等方面;还有的发生在社会意识形态方面,以影响人们的社会心理方式表现出来,如政治、道德、宗教、教育等。由于时尚表现出的时髦性、时热性、时狂性等特点,人们崇尚的行为取向就会表现出社会时尚运动,这对大学生择业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如大学生择业中出现过的大城市热、合资企业热、“孔雀东南飞”以及现在盛行的公务员热等。时尚又与社会舆论有关。社会舆论能够引导时尚运动,时尚也能形成较为集中的舆论和热门话题;反过来,舆论或热门话题又促进或阻滞时尚运动。时尚对人们的正负面影响会造成行为结果的不同。健康的时尚会激发人们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形成正向行为导向;非健康或带有偏见的时尚会造成人们思想意识和行为取向的偏差,在大学生择业中易于形成从众、攀比、自卑等灰色心理倾向和盲动。

(三)用人单位因素

用人单位是毕业生就业的目的地,在就业工作的环境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用人单位因素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择人机制、用人观念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等方面。考察就业工作的环境必须重点考察用人单位。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用人单位已深刻体会到经济的竞争最终体现为人才的竞争,因而,更加重视对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在选拔毕业生时更加注重毕业生的全面素质,用人单位在评价毕业生的方法、引进毕业生的政策、为毕业生成才创造优良环境等方面都有很大的进步。

1.用人单位正在建立公正、公开、科学的择人机制

目前,公正、公开的用人机制和完善有序的人才市场正在形成。越来越多的单位发现如果不能任人唯贤和优才优用,不但使一些优秀毕业生无法落实工作,还会影响本单位对毕业生的正常需要,阻碍单位的发展。因此,大多数用人单位都充分认识到人才的重要性,通过建立一套公正、公开、科学的选拔机制,真正做到优生优用。

2.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的认识误区正逐步缩小

近年来,人才资源浪费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岗位明明大专毕业生可以胜任,非让本科生顶岗,中专生可以做的,要用大专生,忽视了人才层次结构的合理性,造成新的人才浪费;有些用人单位不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划有计划地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不考虑单位长远发展所必需的人才梯队,用“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办法引进毕业生;有些用人单位盲目向往“名牌产品”,追求名牌效应,不顾自身具体情况,抢购重点院校毕业生,而一般院校毕业生则受到冷落;还有些用人单位对接收毕业生的条件要求苛刻,不切实际,使很多毕业生望而生畏,不少合格大学生被拒之门外。现在,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了这个误区。事实上,高层次的毕业生是科研技术开发方面的人才,中低层次的毕业生是应用操作方面的人才,各有优势,各有用途,不能相互取代。各个层次的毕业生经过一段实际工作锻炼后大多数是完全能够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盲目的攀高不仅加剧了高等教育结构的矛盾,误导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导致人才资源的严重浪费,同时也加剧了毕业生就业的困难。所以,近年来,国家已在加强专科层次的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级技术工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已培养出一批针对性强、实际操作能力强、社会急需的毕业生。

3.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重男轻女现象还有待改善

毕业生就业逐渐走入市场以后,女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较为突出。一些用人单位只看到女生在生理、心理、性格等方面存在着某些不同于男生的特点,提出不要女生或者接受一定数量的男生之后才可以“搭配”少量女生等不公平的要求,使得许多品学兼优的女大学生不能得到适合她们的工作岗位,同时也使用人单位失去了录用优秀人才的机会。实际上,女生在学业成绩和全面素质方面和男生并无多大差别,女生还有许多男生无法相比的优秀素质,如语言能力强、思维敏捷、耐力和韧性好等。女大学毕业生同样能够在工作岗位上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

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除用人单位要切实转变观念之外,有关主管部门还应制定出相应政策或通过法律手段来约束和规范用人单位的行为。

(四)家庭因素

家庭永远是影响毕业生的重要因素,也是影响就业环境的重要因素。

1.家庭教育的影响

家庭教育是毕业生所接受教育的重要部分,家庭教育主要通过言传身教的方式,其作用是潜移默化的。一名毕业生从出生开始就要接受家庭环境的熏陶和教育,处世方式、性格、生活习惯等的形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家庭的影响。考入大学后虽然和家庭距离远了,但大多数学生还要接受家庭提供的学费和生活费,和家庭仍然保持紧密的经济联系。中国重视家庭关系的传统也使子女和家长保持着紧密联系。总之,在大学阶段,家庭的影响还会通过各种渠道传达到毕业生身上。

2.父母及亲友的意见

由于我国传统观念的积淀,子女与父母之间依赖与被依赖、控制与被控制性较强。受其不同情况的影响,大学生在择业中的表现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学生缺乏自主的勇气,依赖于父母的经验,选择什么样的职业岗位由父母做主;有的父母怕子女缺乏经验,生活阅历浅,控制子女的择业行为,不允许其自己做主;有的父母支持和鼓励子女主动选择,自己做主,并提供参考意见。这几种影响方式对大学生择业所产生的结果是不同的。尤其是年龄较小的大学生对父母的依赖程度或受父母控制的程度更强。也有的大学生因为父母的从业境况或能力欠缺等原因,通过较有影响的亲友做主或征求其意见,根据其认同与否来决定自己的择业去向。

一般情况下,大多数毕业生在选择工作时一般都要征求家庭的意见或要考虑照顾家庭的实际需要。另一方面,家长会在不同程度上参与到就业活动中来,发动社会关系为子女联系工作或为子女出谋划策,甚至直接包办子女的就业问题。

三、学校工作因素

学校担负着培养教育学生并引导其走向工作岗位的重任。毕业生就是学校的“产品”,“产品”质量的好坏、推销“产品”的手段如何都直接关系着“产品”能否顺利到达用户手中。学校只有努力提高毕业生质量,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服务,才能给就业工作创造一个优良的环境。

(一)学校在就业工作中居于重要地位

1.学校影响着学生素质的培养

学校担负着培养学生、提高毕业生全面素质的重要任务,而毕业生的素质正是就业竞争中的决定因素。对于一个毕业生来说,素质高就容易顺利实现就业;对于一个学校来说,毕业生素质高就可以赢得社会的承认,提高学校的知名度,就会吸引更多的社会需求,有利于更多的毕业生实现就业。学校的牌子就是毕业生就业中的无形资产。

2.学校承担着对毕业生就业进行指导的任务

学校通过开设就业指导课、就业咨询、讲座等方式对毕业生进行指导,使毕业生能够全面了解就业政策,正确把握就业形势,在择业心理、择业技巧等方面得到提高,有助于毕业生把握机会,选择适合自己的就业单位,尽快实现就业。

3.学校帮助毕业生完成择业过程

目前,绝大多数毕业生都是在毕业前后较短的时间内实现就业,学校在这期间可以给予毕业生大量的帮助、做大量工作。例如与用人单位广泛联系,收集需求信息;组织洽谈会,把用人单位请进学校招聘毕业生;做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做好沟通和联络工作;为毕业生办理各个环节的手续等。可以说,整个就业工作都是在学校的主导下开展的。

(二)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不足

随着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学校在就业工作中充当的角色也在逐渐变化。过去,毕业生就业是统招统分,学校的角色纯粹是管理者,只管培养不管就业。现在,毕业生正在走向市场,学校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务者。如果学校的角色能够很快转变,就能适应形势的需要,为毕业生做好指导和服务。可以说,近年来各个学校在转变角色、提高服务意识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是也存在着一定的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重视不够

过去毕业生供不应求,学校不担心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后来毕业生就业出现一定困难,但远没有威胁到学校的生存,学校只需把没有就业的毕业生直接推回生源地即可。因而很多学校还保持着老观念,只重视招生、教育,不重视就业工作。

2.职能未能及时转变

不少学校的就业部门未能及时转变思想和角色,仍以一个纯粹管理者的角色出现,忽视了指导和服务的职能,许多应做的工作尚未有效开展,开展的工作质量也很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就业指导机构不健全,有的学校虽然成立了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往往有其名无其实,不能深入开展工作。

3.投入不足

这里所指的投入不足主要是工作人员和经费投入不足。在各个学校教育经费普遍紧张的情况下,就业工作若不受重视,投入则肯定不足,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工作人员缺编或设施不完善,许多应该开展的工作无法深入开展,工作无法创新,处于简单维持状态。

(三)学校的就业工作日益得到重视

尽管学校在就业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但是在新的形势下党和国家、各级政府已经越来越重视这项工作。毕业生就业状况也成为评判学校工作的重要依据,引起了学校的高度重视。

1.党和国家高度重视这项工作

教育部于2002年底专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及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教学[2002]18号),明确要求各个学校要把就业工作纳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高校领导的“一把手”工程;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指导教师和专职工作人员队伍,其人数与应届毕业生的比例不低于1∶500;要保证就业工作所需经费,要根据学生人数确定经费核拨标准,并列入学校当年预算予以重点保证和落实,并把学校的就业率和学校的招生计划和考核挂钩。

2.学校自身也更加重视就业工作

近年来,高校招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大幅增加,招生矛盾有所缓解,就业压力持续增长,社会各界已经较多关心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就业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学校的招生和学校的声誉。有关部门也在定期公布各个学校的就业率,并且把就业率和学校的招生挂钩,学校因此感觉到了真正的压力。学校必须把压力转变成动力,努力做好就业工作。

四、毕业生因素

一个毕业生可以靠努力为自己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一个学校的毕业生可以靠整体素质赢得社会的认可。可以说,毕业生自身因素是就业环境的重要因素之一。毕业生自身因素主要包括毕业生个人素质、就业期望值和个人信誉等方面。

(一)毕业生个人素质是影响就业的关键

毕业生个人素质往往是用人单位考虑的首要条件。只要素质过硬,没有特殊关系,用人单位照样接收。越是条件好的单位,竞争越激烈,因而对毕业生的要求也较高,近几年来,许多用人单位在选择毕业生时,对学生的政治面貌、外语水平、综合能力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而实际上能达到单位要求的却不多,突出体现在学生普遍存在重知识轻能力、重成绩轻品德的现象。学生党员、学生干部大受欢迎,这就充分说明了毕业生就业的竞争最终是综合素质的竞争。所以毕业生应把提高自身素质作为在校时努力的根本方向。事实上,许多毕业生在回过头谈择业体会时认为,经过求职过程的艰辛与无奈的磨炼,他们深刻体会到“竞争”不再是一个简单的口号,其要求竞争者具有丰富的“内涵”,单靠社会关系和走后门来联系工作单位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所以在校生要注重知识的学习和能力的培养,要树立公平竞争的思想,从自身做起,全面发展,不断完善自我,不断提高自身各项素质,才能克服各种不利因素,为自己赢得一片天空,才能在未来激烈的人才竞争中找到合适的位置。

(二)毕业生就业期望值与现实的矛盾

毕业生就业期望值是影响毕业生就业的重要因素。能够合适设定自己的期望值,面对各种择业机会就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如果就业期望值过高,往往会导致理想与现实的脱节,在择业过程中陷于被动局面。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就业观念陈旧

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学生和家长仍然把就业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国家或学校,缺乏自主择业观念和创业意识,习惯于“等、靠、要”。有的认为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才是就业,到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工作不叫就业,挑挑拣拣、一厢情愿,丧失了一些就业良机,以致出现了学生想去的地方不要人,要人的单位没人去的就业难和求人才难的并存局面。还有相当多的学生愿意选择社会上现成的工作岗位,缺少自主的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一旦择业失败,便无所适从,只好观望、待业。

2.重个人利益,轻国家需要

有些毕业生重个人利益轻国家需要,缺乏宏伟的理想和远大的抱负,缺乏到艰苦地区建功立业的信心和勇气,过分计较待遇,留恋大城市,向往经济发达地区。有不少毕业生已经把期望值简单量化为毕业后每个月的收入。经济收入固然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但是不能一叶障目、不见泰山,过分功利化会影响毕业生个人的全面成才。现实往往是工资高、待遇好的单位接收毕业生是有限的,最需要毕业生的恰恰是那些偏远地区、中小城市、艰苦行业、基层单位。

3.过高估计自己

大多数毕业生在择业时能正确估计自身素质水平,并能根据专业特点谋求职业,发挥专业特长,实现应有价值。但也有部分学生过高估计自己的素质和各方面能力,盲目乐观,期望值过高,与真实的自我形成强烈反差,导致择业“高不成,低不就”。例如盲目追求热门职业,而不考虑自身条件和所学专业;相互攀比,对自己适合哪种职业缺乏正确判断,一心要与他人看齐,以至于不能把握机会作出正确的决策,从而失去某些适合自己的职业。

(三)诚信意识和法律观念是毕业生顺利就业的重要因素

从根本上说,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大学生就业也必须纳入法制轨道,使之制度化、规范化。诚信是大学生必备的素质,但是在市场经济逐步建立的阶段,信用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人们的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整个社会还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缺失,这也不可避免地影响到毕业生的行为。一个很典型的例子就是个别毕业生取得国家助学贷款而毕业后却不归还。目前,我国大学生就业市场尚处于不规范状态,人为的干扰因素比较突出,个别用人单位和某些毕业生无视法律和制度的约束,不惜损害对方利益,擅自毁约,不少大学生视诺言和就业协议为儿戏,认为双向选择和自主择业就是“自由择业”。无视双向选择过程的对等性和就业协议的制约作用,见异思迁、朝秦暮楚,引起用人单位的不满,造成各种纠纷,进而影响到学校的信誉和自身的就业机会,严重破坏了就业市场,给以后的毕业生就业造成很大的困难。有些机构和个人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法律意识淡薄,以帮助求职为名进行欺诈,损害毕业生的利益。因此,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只有做到知法、守法、用法,才能成为驾驭市场的主人,只有建立起自己的诚信,才能赢得社会的认可,才能自觉维护来之不易的就业环境。

知法就是勤奋学习,掌握有关法律内容、知识和技巧;守法就是要从择业开始就要重信用守合同,做不到的决不承诺,承诺的就要坚决做到;用法就是大学生要学会用法律来保护自身的合法利益;讲求诚信就是要加强自身品德修养,做到以诚为本,对社会负责,对自己负责。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