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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纷解决机制环境及其影响和制约因素

时间:2022-03-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纠纷解决机制环境是纠纷解决机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它直接关系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命运。三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有待于信用法律制度在西部地区的建立健全。总之,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态度,是影响纠纷解决机制事业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必须高度重视,理顺其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因此,西部地区的法律意识氛围,也是纠纷解决机制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决不能忽视。
纠纷解决机制环境及其影响和制约因素_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一、纠纷解决机制环境的内涵及研究纠纷解决机制环境的意义

“环境”一词,根据《新华字典》的解释,是指“周围的一切事物”;根据《现代汉语字典》的解释,是指“周围的情况和条件”;根据《辞海》的解释,是指“环绕着人类的外部世界,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社会和物质条件的综合体”。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便是从环境角度来研究纠纷解决机制,也即研究纠纷解决机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各种外部条件,或者说研究外部世界中影响和制约纠纷解决机制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基本要素。世界上的各种事物之间总是相互联系和相互影响的,纠纷解决机制也不例外,它的存在和发展必然要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可以说,纠纷解决机制环境是纠纷解决机制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气候和土壤,它直接关系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命运。研究纠纷解决机制环境,不仅可以为我们研究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一个新的视角,而且有助于我们全面深刻地认识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和特点,进一步把握纠纷解决机制的规律,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二、影响和制约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环境的基本因素

纠纷解决机制作为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早已在各国普遍存在,但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纠纷解决机制制度所置身的外部环境也不尽相同。西部地区的纠纷解决机制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环境因素的影响和制约较大。

(一)市场经济发育的程度

从纠纷解决机制制度的发展历史来看,纠纷解决机制始终是市场经济的伴生物。一是因为,市场经济的最大特点之一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交易自由,解决纠纷自主。纠纷解决机制便是市场主体充分利用市场资源,自主解决争议的一种机制,具有浓厚的民间色彩,深受市场主体欢迎。二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出发,要寻求一种低成本的快速解决纠纷机制,而纠纷解决机制正好为争议主体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以适应自己的需求,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自然受到市场主体的青睐。由此可见,纠纷解决机制与西部地区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程度息息相关,市场经济越是发育成熟,纠纷解决机制就越是有广阔的前景,市场经济的荣辱兴衰直接决定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命运。

(二)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状况

纠纷解决机制属于国家确认的解决私权纠纷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它的发展与国家法制建设的总体状况密切相关。一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需要其他相关民事程序法律制度的配套和相互之间的衔接。例如,要有健全的破产制度、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等,才有利于纠纷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二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有待于民商事实体法律制度的完备。纠纷解决机制作为保障民商事实体法律制度实施的民事程序法律制度之一,其运作要以民商实体法的明确规定为依据。如果民商事法律制度调整的范围广,内容明确,规范性强,纠纷解决机构裁决纠纷时就会因为有明确的依据而较为顺畅,从而节省成本,提高效率,受当事人的欢迎。否则,纠纷解决机制将会因“英雄无用武之地”而运作困难。三是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有待于信用法律制度在西部地区的建立健全。如果整个社会缺乏诚信,市场主体的交易安全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判决、裁决及调解、协商结果的执行就没有保障,纠纷解决机制的推行就会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

(三)立法者对纠纷解决机制价值目标和功能的定位

民间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国家公权力解决社会纠纷的一种补充,它只能相对公正地化解一部分民事争议,承担不了“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任。同时,纠纷解决机制的本质特征是契约性,必须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纠纷解决机制最大的优势就在于其解决纠纷的低成本和高效率,它为及时、和谐地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供了一条便捷通道。因此,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只能是追求效率,兼顾公正。也就是说,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把追求效率作为首要价值目标,把追求公正作为第二价值目标,以区别于诉讼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的价值目标。而且还应明确,纠纷解决机制所追求的公正只是相对的公正。如果纠纷当事人对公正的期盼超过了对效率的期盼,则应当上法院而不应当选择纠纷解决机制。

(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纠纷解决机制制度所持的态度

纠纷解决机制能否充分发挥作用,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其所持的态度直接相关。在我国,行政权具有广泛的影响和强大的力量,加之原来的纠纷解决机制机构又长期依附于行政机关,因此,行政机关对纠纷解决机制制度所持的态度将直接影响到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此外,作为司法机关的人民法院,由于其负有对纠纷解决机制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因此,人民法院对纠纷解决机制所持的态度和司法监督的具体做法,更是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纠纷解决机制的命运。总之,在我国,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对纠纷解决机制的态度,是影响纠纷解决机制事业发展的重要外部条件,必须高度重视,理顺其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五)西部地区民众的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意识

纠纷解决机制法律意识,主要包括人们对纠纷解决机制地位和作用的认知程度、对纠纷解决机制结果的认可程度,以及人们对纠纷解决机制不同方式解决争议的信任、支持和渴求程度等内容。如果广大西部地区公众对纠纷解决机制制度知之甚少,不了解纠纷解决机制方式解决争议的特定和优点,缺乏对纠纷解决机制方式解决争议的信任与渴求以及对纠纷解决机制结果的理解和支持,等等,便没有纠纷解决机制发展的社会基础,纠纷解决机制事业也就根本不可能有大的发展。因此,西部地区的法律意识氛围,也是纠纷解决机制环境的一个重要方面,决不能忽视。

(六)开展纠纷解决机制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情况和实际效果

任何一个国家的纠纷解决机制均植根于本国的土壤,具有自己的某些特色,因而必然成为本土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趋势,为了协调各国采用纠纷解决机制方式解决民事争议特别是国际民商事争议中的冲突,纠纷解决机制正在向国际化和统一化的方向发展。近些年来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国际公约逐渐增多,国家之间的纠纷解决机制交流与合作更加密切,一些国际组织设立了自己的纠纷解决机构,而且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还在大多数国家认同的情况下于1985年6月制定通过了《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作为各国仲裁活动可供参考的共同游戏规则。在这种情况下,各国纠纷解决机制的发展必然受到他国纠纷解决机制和国际发展趋势的影响。因此,各国开展纠纷解决机制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情况和实际效果,也成为影响和制约西部地区纠纷解决机制环境的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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