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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业会计与财务》案例与教材建设

时间:2022-08-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3个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①商业银行及其特征商业银行是通过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转账结算等金融业务获取利润的企业法人。②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特征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以外,具体经办某一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目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第二十九章 《金融保险业会计与财务》案例与教材建设

贝洪俊

(浙江万里学院)

1 主要建设、研究内容

为了让金融学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以及广大金融保险企业的相关人员能系统地学习金融保险企业会计与财务基本理论以及通过案例了解金融保险业的运作过程,进而理解和运用金融保险业的会计与财务知识,为此我们申请了教改项目——《金融保险企业会计与财务案例研究》。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理论与实务并重的原则,我们认为,案例的选取与编写必须建立在一定的理论基础之上,这样才能达到理论与实践的和谐统一。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研究。

1.1 金融企业会计基本理论

1.1.1 金融企业及其特征

(1)金融企业

金融企业是指执行业务需要取得金融监管部门授予的金融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包括执业需取得银行业务许可证的政策性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执业需取得证券业务许可证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等;执业需取得保险业务许可证的各类保险公司等。在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金融机构体系一般包括3个环节:商业银行、中央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我国现在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为领导,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为主体,包括其他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等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机构体系,其具体结构如图1所示。

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具有世界各国中央银行三大职能,即通货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特征是:①不以盈利为目的;②不经营普通商业银行的业务,即不面向企业单位和个人经办存、放、汇业务,只与政府和金融机构发生业务关系;③为实现国家政策服务。

政策性银行是指由政府投资创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向专门从事政策性金融活动、支持政府发展经济、配合宏观经济调控的金融机构。政策性银行的主要特征是:①经营目标是为了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②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家预算拨款;③资金运用以发放中长期贷款为主,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同期限一般金融机构贷款利率;④贷款重点是政府产业政策、社会经济发展计划中重点扶持的项目。政策性银行一般根据具体分工的不同服务于特定的领域,我国目前设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三家政策性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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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

(2)金融企业特征

中央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由于不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的,因此不属于金融企业的范围。我国的金融企业主要包括商业银行(含信用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①商业银行及其特征

商业银行是通过办理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和转账结算等金融业务获取利润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业务一般可以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和中间业务3大类。

信用社作为合作性质的集体金融组织,其特点集中体现在,资本由社员入股、经营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3个方面。信用社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金融企业。其经营的业务主要有:城乡个人储蓄存款;农户、个体工商户和集体企业的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代办保险及其他代收代付业务,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等。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绝大部分的城市信用社已逐渐改组为以城市命名的商业银行,少数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农村信用社也组建了农村合作银行,它们主要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②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特征

非银行金融机构是指商业银行和中央银行以外,具体经办某一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与商业银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第一,资金来源不同,商业银行以吸收存款为主要资金来源,而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依靠发行股票、债券等筹措资金;第二,资金运用不同,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以发放贷款特别是短期贷款为主,而非银行金融机构则主要从事非贷款的某项金融业务,如保险、信托、证券、租赁等金融业务;第三,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创造功能,而非银行金融机构由于不从事款项的划转即转账结算业务,因而不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我国目前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财务公司等。

1.2 金融企业会计特点

金融企业会计是企业会计的一个具体分支,它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采用会计的专门方法对金融企业经营过程进行连续、系统、完整的核算和监督,为企业经营者和有关各方提供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会计信息的一种管理活动。具体而言,金融企业会计的任务,就是以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经济活动为中心,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及其分配进行核算和监督,向企业外部和内部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经营决策有关的会计信息,并参与金融企业的经营管理。

金融企业本身并不从事商品的生产和流通,而是以筹集资金、融通资金和创造货币的特殊功能为国民经济各部门服务,支持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的顺利运转。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金融企业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与一般工商企业存在着明显的区别,因而,金融企业会计与其他行业会计相比,除具有会计的共性以外,还有其独特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内容的社会性

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广泛的社会性,其发生的资产、负债、结算等各项业务,不仅涉及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而且涉及一般的平民百姓,这就决定了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必须面向社会,在反映金融企业本身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的基础上,还能够反映国民经济各部门、各企业、各单位的资金运动情况。同时,金融企业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部门在处理各项业务活动时,也必须认真贯彻国家金融政策,执行各项金融法规。

1.2.2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方法的独特性是由其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决定的。金融企业,尤其是银行,是经营货币资金的特殊企业,其各项业务活动从发生到完成都围绕货币资金进行,因而,金融企业会计核算流程有别于其他行业。其他行业除货币资金周转外,还存在大量的物质流,而金融企业的主要业务是货币流,很少涉及物质流,而且金融企业会计核算与各项业务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过程往往就是其业务处理过程。例如,客户提交结算凭证,委托银行办理资金的收付,银行从接柜审核、凭证处理、传递到登记账簿完成结算,这一系列程序既是业务活动过程,又是会计核算过程,业务活动停止之时,也就是会计核算基本完成之际。所以金融企业的会计核算,无论是科目设置、凭证编制、账务处理程序,还是具体业务的处理,都与其他行业会计核算具有较大的差别。

1.2.3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管理体系的统一性

金融企业,尤其是商业银行,一般实行的是统一法人体制,按照这一体制的要求和会计核算的原则,金融企业会计必须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的会计管理和监督是金融企业实行有效内控,防范金融风险,保证规范经营最重要、最基础的部分,也是其他手段无法替代的。会计的一项基本职能就是“反映”,它为内控监督提供各种管理信息和经营数据,如果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不统一,就难以提供完整、一致的会计信息,势必影响一级法人行使职能。会计的另一项基本职能是“控制”,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在金融企业业务活动中的运用,金融企业的内控手段越来越多地借助于电子计算机来完成,并且由过去的事后监督控制发展为事前和业务过程中的监督和控制。如果会计核算管理体系不统一。特别是会计核算软件不统一,就不可能实现一级法人运用电子化手段对所辖各类资金、各项业务在各个环节和过程中的有效控制。

1.3 金融企业会计基本理论

1.3.1 金融企业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也成会计假设,是对会计核算所处的时间、空间环境所作的合理设定。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都要以这一系列的前提为依据。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和货币计量。

1.3.2 金融企业会计确认基础

权责发生制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或事项本身并不完全协调。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本期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才能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经营活动的成果。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1.3.3 金融企业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信息具有各种特征,但什么样的会计信息才能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呢?要使会计信息能够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并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对它必须要有一定的质量要求。所谓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就是构成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各种成分,亦即不论选用何种会计方法所应达到的质量要求。具体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及时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

1.3.4 金融企业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是为实现会计目标,在会计基本前提的基础上,对会计对象进行的基本分类,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是用于反映会计主体财务状况、确定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是设定会计报表结构和内容的依据,也是进行确认和计量的依据。

会计要素作为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基本单位,又是会计报表的基本构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10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这六大会计要素划分为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收入、费用和利润。

(1)金融企业资产

金融企业资产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其他资产。金融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交易性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受保护储金、应收保费、应收代位追偿款、应收分保账款、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保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应收分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贴现资产、拆出资金、贷款、贷款损失准备、代理兑付证券、贵金属等。金融企业的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准备超过一年(不含一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应收款。金融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①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经营管理而持有;②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金融企业的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金融企业的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存出资本保证金、抵押资产、损余物资、独立账户资产、应收席位费等。

(2)金融企业负债

负债按照流动性可以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是指将在一年(含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金融企业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存入保证金、拆入资金、向中央银行借款、吸收存款、同业存放、贴现负债、交易性金融负债、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职工薪酬、应交税费、应付利息、应付股利、其他应付款、应付保单红利、应付分保账款、代理买卖证券款、代理承销证券款、代理兑付证券款、代理业务负债、预提费用、递延收益。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应付债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保险责任准备金、保户储金、独立账户负债、长期应付款、未确认融资费用、专项应付款、预计负债、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付债券是指金融企业发行的超过一年期以上的债券。金融企业发行一年期及一年期以下的债券应作为应付短期债券列为流动负债。长期准备金是指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为承担未来保险责任而按规定提取的长期准备金,包括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责任准备金及保险保障基金等。其他长期负债是指除应付债券、长期准备金以外的非流动负债。金融企业的其他长期负债主要包括保户储金、长期借款和长期应付款等。

(3)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

金融企业的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和损失、留存收益等,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一般风险准备、未分配利润。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是指不应计入当期损益,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发生增减变动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或者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利得或者损失。利得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入。损失是指由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流出。

此外,从事存贷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准备、从事保险业务的企融企业计提的总准备金、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以及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企业计提的信托赔偿准备金也是金融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

(4)收入

金融企业提供金融商品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收入、金融企业往来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保费收入、租赁收入、证券发行差价收入、证券自营差价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汇兑收益、投资收益和其他业务收入、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赔付支出及摊回分保费用。

(5)金融企业费用

金融企业费用按经济用途可分为营业成本和营业费用。金融企业的营业成本是指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包括利息支出、金融企业往来支出、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卖出回购证券支出、汇兑损失、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赔付支出、保单红利支出、死伤医疗给付、满期给付、年金给付、分保赔款支出、分出保费、分保费用等。金融企业的营业费用是指金融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电子设备运转费、安全防卫费、企业财产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值易耗品报销、理赔勘查费、职工薪酬、差旅费、水电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会议费、诉讼费、公证费、咨询费、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待业保险费、劳动保险费、取暖费、审计费、技术转让费、研究开发费、绿化费、董事会费、上交管理费、广告费、银行结算费等。

(6)金融企业利润

利润是指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收入减去费用后的净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金融企业利润的概念有不同层次的划分,包括从事金融业务获得利润和从事投资活动获得的利润。

其中:商业银行的利润构成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营业收入=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保险公司的利润构成可用如下公式表示:

营业收入=已赚保费+保险业务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

金)+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支出=退保金+(赔付支出-摊回赔付支出)+(提取保险责任准备金-摊回保险责任准备金)+保单红利支出+分保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业务及管理费-摊回分保费用)+其他业务成本+资产减值损失

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证券公司的利润构成可用下列公式表示:

营业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代理买卖证券业务净收入+证券承销业务净收入+委托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净收入)+利息净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汇兑收益+其他业务收入

营业支出=营业税金及附加+业务及管理费+资产减值损失+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支出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净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

1.4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银行业的影响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由1项会计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一整套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39项新会计准则中,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五项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会计核算,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外币交易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总之,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上市银行盈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1.4.1 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银行业走国际化道路

新会计准则充分借鉴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如《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等金融工具系列准则,其主要精神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相关内容已基本一致,这符合国际经济一体化发展趋势。中国银行作为我国最大的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已于2006年上市。此前,中国银行的控股子公司——中银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已经在香港上市。在股份制改造及海外上市过程中,我们深感会计准则对于企业管理和国际投融资活动的重要性。此前,由于国内准则与国际准则存在较大差异,国内企业到海外融资,其财务报表往往得不到认可,影响了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这次发布的新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可以使企业在海外上市时按照国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与按照国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之间的差异基本消除,披露的信息符合国际标准,这有利于企业进行海外融资,拓展国际业务,实施“走出去”的国际化战略。中国银行在境外有众多分支机构,实施新会计准则有利于中国银行与国际先进同业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利于中国银行向建设国际一流银行的目标努力。

1.4.2 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提高银行业管理水平

新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经济行为确认、计量、列报的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必须进一步提升管理理念,加强风险驾驭能力。例如:《金融工具列报》准则规定企业必须披露每类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公允价值、流动性风险等业务管理信息。为此,管理层必须理解准则阐述的关于公允价值、摊余成本、实际利率等概念的含义,进而理解其中蕴涵的科学理念,将这些管理理念运用到银行的日常运营、流程改革和系统改造中,并利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设计合理的业务流程,建立功能强大的数据库,提高银行的管理水平,增强银行防御风险的能力。

对此,中国银行在编制基于国际准则的财务报告中深有体会。详尽的披露要求对于企业改进内部管理理念,深化内部流程改革,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尤其是风险管理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管理层要比过去任何时候都更关注银行运营过程中风险的变化,及时识别各种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风险,把各种风险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1.4.3 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这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对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提出了更高要求,财务报表体系更加完整,披露内容更加丰富、透明。这有利于加强监管部门、企业内部各层面、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与企业的沟通与交流,促进有效的激励、监督与约束机制的构建,有利于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现代企业制度。

1.4.4 新会计准则体系有助于提升企业良好形象

从各市场经济国家来看,企业编制的财务报告不仅仅是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反映,也是企业形象的代表。这次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可以进一步规范企业会计行为,提高财务报告信息质量,提升企业良好诚信的形象。

1.5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企业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包括了经营策略、投资策略、与投资者的关系、偿付能力的计算、产品设计、贷款和并购合约、职工激励计划、税务处理、流程管理、内部控制和人力资源的规划等。某些关键绩效指标如保费收入的核算、投资收益的比较分析等可能需要改变。

《原保险合同》、《再保险合同》两个准则的重大突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重新界定保费收入、增加对准备金提取充足性的检验和单独列示披露再保险业务状况。新准则实施所带来的会计核算上的变化,将对我国保险市场未来的发展和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产生重大影响。

1.5.1 对保险公司会计科目和信息披露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很多新的报表科目,并对以前的某些科目进行了重新分类及定义,同时增加了大量的附注披露要求。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与保险合同有关的相关信息,而涉及准备金的披露事项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增减变动情况;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充足性测试的主要精算假设和方法。对于新的披露,如索赔进展信息的披露。

新准则出于对行业现状及国情的考虑,仍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存在较大差距。主要的差异体现在:

(1)保险合同的定义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程度,而在新准则下,将“重大”两字移去,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险风险,不考虑保险风险转移的程度。这一分歧,造成新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对保费收入的计量存在显著差异。

(2)递延承保费用的处理

在递延承保费用的确认上,新准则不确认递延承保费用。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既不禁止也不要求递延取得成本。目前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选择的做法是,将与承保新单及续保业务直接相关且根据这些业务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支出,确认为递延承保费用。

上述两项主要差异,造成保险公司按新准则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仍与其他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表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1.5.2 对保险公司保费收入确认的影响

新准则实施之后,保险公司往往盲目追求保费进账,这大大加剧了保险业的道德风险。保险公司在销售时,只管当下收益,不管未来支付,不计承保成本,这导致了产品设计的失误,大量高利率产品被设计出来。保险公司大力发展投资理财型产品,尤其是寿险企业。2003年我国保险公司3011亿元的人身保险收入中,分红保险业务收入为1670亿元,占到了55.48%。理财型业务收入的比例一直很高。新准则改变了保费收入确认标准。我国现行保险企业会计实务中,除少数非寿险品种分拆处理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所有合同均作为保险合同处理。按照新会计准则,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投资性保单的收入将从原有的保费收入统计口径中剔除。新准则引入在认定保险风险的基础上确认保费收入的做法,使得保障型保单和投资型保单对保险公司的报表核算结果将产生不同的影响。按旧的核算制度,投资型保单的收入也被统计进入保费收入,而根据新准则的定义,这部分保费收入并不反映保险风险,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核算。因此,对于国内以投资型保单销售为主的寿险公司而言,其保费规模将出现大面积缩水,其市场份额将会出现大幅下降,其市场形象会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目前保监会要求各保险公司按月上报保费收入规模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新准则下统计口径的变化使得各寿险公司的座位排次将可能发生变化,预计这会对各保险公司的经营策略调整将产生一定的影响。

1.5.3 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影响

由于新会计准则大量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也可能受到有关的影响。最明显的是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在计算实际偿付能力时,有关金融资产的认可价值是否应该也与公允价值挂钩,便是一个需要研究的课题。

此外,偿付能力报表的科目和部分披露内容都是建立在旧会计准则和报表科目之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可能导致偿付能力报表编制规则的重大改变。

1.5.4 对保险公司业绩评价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在很多领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可能会增加经营成果的不稳定性。企业的盈利可能会随着投资性房地产、金融工具等市价的变化而发生较大幅度的波动。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在确认标准和计量基础方面发生了重大变化,可能使保险企业的主要业绩指标发生变化,例如净利润、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等。这将对企业的信用等级、融资成本、内部考核、行业监管等产生影响,甚至影响股东的利润分配和管理层的报酬。财务报表上所报告的利润可能不同于经营上的业绩表现,管理层必须了解公司内部和外部投资者对公司业绩评价方式的变化。公司的财务、精算等不同部门的人员可能需要协助管理层对盈利和净资产的变化分析作出更多的准备。面对更为波动的盈利,管理层如何合理计划股利政策,在满足公司发展及增强股东信心二者之间作出平衡。

1.5.5 对保险公司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影响

由于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各方面流程都可能导致重大的改变,对于流程中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控制必然产生巨大的影响。企业在内部控制系统方面,也要作出相应调整和完善。例如,新的“资产减值”准则对于资产减值的确定给出了更为全面和具体的指引,某些新会计准则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要求,相应的,企业可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于资产减值和公允价值的确定建立内部控制。例如在投资管理的流程中,保险公司可能要对下列可能出现的新的风险作出控制:①部分嵌入衍生工具没有被识别;②嵌入衍生工具的计量过程出现错误;③部分持有至到期的金融工具被错误提前出售;④以公允价值计量及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被错误重分类。

新准则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的概念,对那些历史比较悠久的保险公司来说,由于销售了大量老保单,存在较大的利差损,尤其要考虑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以及带来的财务影响。一旦公司确定了充足性测试影响的财务结果,那么投资部门将需要考虑现有资产负债匹配的问题从而影响到投资决策;精算部门应将充足性测试纳入工作计划并检查充足性所应用的假设是否合理。这些对公司的业务流程会造成重大的影响。保险公司在切换新会计准则时,必须建立相关的流程和控制,确定公司能高效地按照新会计准则生成有关的报表供管理层和监管机构使用。

1.5.6 对保险公司产品设计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对于保险合同的定义和如何分为寿险和非寿险也给了新的指引。此外,由于新会计准则规定容许把保险风险部分与其他风险部分进行分拆,对于保险风险与其他风险不能区分的,或虽然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则整个合同确定为保险合同。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产品设计也会带来很大影响。“公司在进行产品设计及定义保险责任及其他条款时,关于新会计准则对于财务核算方面提出的识别保险合同的种类、分拆保险合同的相关要求应当给予一定的关注,因为产品条文的改变对产品如何核算会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1.5.7 对保险公司投资策略的影响

由于新会计准则较多引入了公允价值的概念,可能导致业绩显得更为波动。为了减少盈利的波动性,某些公司可能将较多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减少某些金融工具的短期交易使它们得以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这些都可能影响了保险公司的现有投资策略。部分公司也可能考虑某个特别时间对于某些金融工具进行套期,以减少短期的波动。

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的主要资产,多项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从长远看,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发展趋势,保险负债亦有可能会按公允价值计量。到时候,保险公司需要制定更加切实可行的方法策略进行资产负债管理以减少报表的波动性。

1.5.8 对保险公司职工激励计划的影响

新会计准则规范了各种职工激励计划包括股票增值权,股票认购权等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由于新会计准则要求无论以权益结算还是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均应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反映在当期的成本费用中,并分别计入资本公积或现金支出/负债。所以,股份支付准则的执行对于公司的利润表将产生较大影响。对于以现金结算的支付,则会导致公司当期期末的负债增加。对于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股份支付,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股份数量、等待期期限、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等。比如等待期越长,则相对应每一会计年度成本费用越小。因此,公司在设计股份支付计划时,需要充分考虑各种因素,不然职工激励计划可能产生预期之外的利润影响。

1.6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1.6.1 因承销业务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的处理

证券公司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转入自营证券的时候,如何确认公允价值,笔者认为应将证券公司的承购价格作为自营证券的公允价值。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定义,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证券公司承销发行企业股票的过程,只涉及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之间的交易,因此证券公司向发行企业购买股票的承购价,正是在证券公司与发行企业的公平交易中,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易的金额。证券公司在承销过程中发挥着金融中介的作用,并承担股票发行失败的风险。因此这一价格与投资者认购发行企业股票的价格的差别,实际上是证券公司所提供服务和所承担风险的代价。因此,不能以这二者价格的不一而将投资者的认购价作为证券公司确认自营证券时的公允价值,仍应以证券公司的承购价作为公允价值。同时,应在该未出售证券上市之日以上市收盘价将其调整为市价(公允价值),之后按照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6.2 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问题

证券公司如果将因包销而持有的股票初始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后,如果改变持有目的,是否能够重新确认?根据现行制度,企业由于投资目的改变或其他原因,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而计划处置的长期投资不调整至短期投资,待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处置长期投资的会计处理进行处理。但在新准则中,交易性金融资产与其他类别金融资产之间不再可以进行重分类。笔者认为,新准则的立法意图,是促使企业慎重对待交易性金融资产的确认,因为一旦一项投资被初始确认为或未被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无论其后其持有目的是否发生改变,都无法再进行重分类。同时,这一规定也杜绝了企业在各类金融资产之间随意划分类别从而调节利润的行为。根据这一意图,证券公司在将因承销而带来的未出售证券最初确认为自营证券之后,也不能再进行重分类,也即证券公司一旦将该未出售证券确认为自营证券或长期股权投资,就不能在二者之间进行重分类,从而随意调节利润。这就要求证券公司在初始确认时慎重考虑自身的投资目的与意图,进行合理分类。

2 金融企业财务基本理论

2.1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特点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综合运用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方法,筹集资金,营运资产,控制成本,分配收益,配置资源,反映经营状况,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实现持续经营和价值最大化。

2.1.1 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

(1)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包括金融企业基本的财务制度以及关于资金管理、资产管理、成本管理、费用管理、营业外收支管理、收入管理等方面的内部规定和办法。

(2)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为归口管理财务事项,便于分清职责,金融企业应当设置财务管理职能部门,具体履行金融企业经营者的财务管理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配备专业财务管理人员。从事金融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是熟悉财务、会计知识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会计从业资格。

2.1.2 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

财务管理的基本方法包括规划、预测、计划、预算、控制、监督、考核、评价和分析等,这是区分财务管理与会计管理的基本标志之一。

2.1.3 关于财务管理的基本要素

将财务管理的要素归纳为风险防控、资金筹集、资产营运、成本控制、收益分配、信息管理六个方面,并逐一提出规范性要求。

2.2 关于金融企业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的规定

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推荐财务总监。

2.2.1 关于财务管理职权的行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拥有决定内部管理制度、决定部门设置、决定重大财务事项、决定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决定聘用或解聘社会中介机构的权力。

已经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由投资者依法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以上职权。

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国家财政部门作为金融企业的投资者,按国家现行有关文件的规定,将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部分授予经营者。经营者通过行长办公会或总裁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形式行使财务管理职权。

其他尚未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的金融企业,投资者通过理事会等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财务管理职权。

2.2.2 关于财务总监的规定

金融企业要积极探索财务总监委派制,对分支机构委派财务总监,充分发挥财务总监在强化财务管理和财务监督中的职能作用。

2.3 关于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方面的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补充机制,保持业务规模与资本规模相适应,在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等方面满足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小于100%。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本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8%。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其固有财产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10%;对全部关系人的授信及投资余额不得超过自身资本净额的5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对单个客户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10%;担保责任总额一般不超过自身实收资本的5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2.4 关于金融企业支付能力的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按照保障相关各方利益、保证支付能力、实现持续经营的原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资产负债比例,足额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净资产与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0%。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1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的银行,除金融企业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挪作他用。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同一承租人的租赁加贷款融资余额最高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5%;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

2.5 关于金融企业受托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必须将经纪业务与自营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接受证券买卖的委托,应根据委托书载明的内容,按交易规则代理买卖证券,如实进行交易记录。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在指定结算银行开立客户保证金账户专门存放客户保证金,与自有资金分户存放。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为受托运作的担保基金设立专门账户,并将担保基金业务与自身业务分开管理、核算。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自身资产与基金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对受托经营的委托租赁财产和作为转租人经营的转租赁财产单独建账,分别管理。

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受托管理资产应独立于自有资产分开管理、核算。

2.6 关于金融企业担保业务风险管理的要求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付能力,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并设立备查账簿登记,及时跟踪监督。

金融企业对外提供担保要在充分评价被担保对象的资信及偿付能力的基础上;对已提供的担保,金融企业要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执行权限,控制担保范围,严格办理担保涉及的资产手续,落实相关责任,实行跟踪监督。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为其投资者或投资者的关联人提供担保。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以固有财产提供担保或拆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担保余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

2.7 关于金融企业社会保险费用管理的要求

金融企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应当据实列入成本(费用)。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制度,相关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

2.7.1 关于职工福利费

今后,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金融企业按规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直接在成本(费用)中据实列支。金融企业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

截至2006年12月31日,金融企业应付职工福利费账面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余额为赤字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未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金融企业,应当将职工福利费余额全部转入应付职工工资(职工福利)。

对于应付职工福利费的结余,金融企业应当遵循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基本规定,逐步消化,可用于支付以前年度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也可根据形势发展综合考虑职工福利计划,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投资者决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或支付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等其他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2.7.2 关于企业年金

金融企业不再计提职工福利费,年金的列支渠道如下: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按时足额缴费的金融企业,根据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年金制度,所需费用在冲减职工福利费结余后,作为社会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但金融企业每年列支成本(费用)的年金费用不得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

2.7.3 关于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

金融企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以及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的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工会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拨交工会使用。

职工教育经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用于职工教育和职业培训。

(1)关于工会经费

金融企业工会经费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交工会使用。

(2)关于职工教育经费

金融企业可按照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金融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必须专款专用,面向全体职工开展教育培训,特别是要加强各类高技能人才的培养。金融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列支范围按有关规定办理。

金融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上的学历教育以及个人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当由个人承担,不得挤占金融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对于金融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费用应当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不得挤占日常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开支。

2.8 关于金融企业利润分配的规定

金融企业本年实现净利润(减弥补亏损,下同),应当按照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顺序进行分配。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1 关于一般准备金的提取

从事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准备金,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一般准备金的计提比例由金融企业综合考虑其所面临的风险状况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一般准备金余额不低于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

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总准备金,用于巨灾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期货经纪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风险的补偿,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总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时,可不再提取。

主营担保业务的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基金管理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从事金融租赁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属于财务公司性质的金融企业,应按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亏损,不得用于分红、转增资本。

2.8.2 关于公益金余额的处理

金融企业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金融企业对公益金结余,转作法定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公益金赤字,依次以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弥补,仍有赤字的,结转未分配利润账户,用以后年度实现的税后利润弥补。

金融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后,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盈余公积金不得列支相关支出。

金融企业原属于公益金使用范围的内设职工食堂、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机构所需固定资产购建支出,应当严格履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按照金融企业经营资产的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9 关于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报送要求

金融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编制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并通过内部审核,在规定期限内向财政部门以及其他与金融企业有关的使用者报送,不得拒绝、拖延财务信息的披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3 金融企业会计与财务案例

在中国金融市场逐步发展的近20年里,信息披露和制度规范始终伴随着金融市场的成长不断完善。然而在金融市场大发展过程中,其会计与财务理论与实务也出现了许多有待我们去分析和探讨的案例,如资本运作、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会计造假等许多会计与财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有待我们去深入研究。为了让金融专业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能通过案例了解金融企业,理解和运用会计与财务知识,我们选取了15个具有代表性的金融企业以及部分上市公司的案例作为事件分析的载体,每一个案例探讨三至四个主要问题,内容既涉及金融保险企业会计与财务的运作,又有财务报表分析,还有企业造假手法的剖析。我们寄希望为金融学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乃至实务工作者建立一个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实战通道,为真正理解金融保险这个特殊行业的会计和财务运作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

我们编排的每个案例分别独立,并有四部分组成:教学要求、案例介绍、案例思考和案例解析,教师可以根据需要自由编排。(1)案例有利于人们分析金融市场中的会计与财务的深层次问题。每个案例虽配有分析,但仅仅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希望引发学生或其他读者更广泛地思考和探究,而且有些观点和做法会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新的变动和延伸,学生们会随着自己阅历的加深从变化的脉络中体会经济活动和会计规范相互依存的关系。(2)每个案例从不同角度收录了金融系统企业会计造假的事例,目的在于让更多的人了解会计造假、学会识别会计造假的能力。(3)案例融知识性、实用性和趣味性于一体。案例不仅介绍了相关的理论知识,而且以真实企业为研究背景,基本上反映了金融系统的最新动态。力求让有志于谋求发展的企业和个人在求知中发展,在规范中壮大,能从这些真实的、发生在不远的事件中有所发现和思考。

4 新会计准则下上市银行盈余质量分析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了由1项会计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组成的一整套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在39项新会计准则中,与银行业密切相关的主要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这五项准则规范了金融工具的分类和会计核算,对衍生金融工具、套期保值、外币交易和金融资产转移等业务的会计核算和信息披露进行了全面梳理,填补了我国会计标准在这些业务领域的空白。我们认为,新会计准则实施对上市银行盈余产生深远影响,在影响银行盈余的诸多因素中,净利息收入是最主要的,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比重是保证上市银行盈余稳定增长的关键。而披露统一和规范的中间业务收入项目是各上市银行今后共同的努力。

5 面向自主创新的区域科技型企业财务评价体系构建——以宁波为例

构建科技型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财务指标是企业最重要、最全面、最综合的经营活动信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能直观地反映在其财务指标上。企业自主创新的成果及创新的资本或资源优势也都体现在财务指标上;其次,利用财务指标可以诊断科技型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预测其发展态势,评判科技型企业的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从而使政府创新基金的评审更科学、更规范,确保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入真正用在技术创新上,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企业财务状况不佳,不仅会影响企业的发展,更会妨碍企业的技术创新。

我们认为,自主创新是科技型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也是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构建科技型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对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具有重要意义。文章利用主成分分析法构建的宁波科技型企业财务评价指标体系及综合评价模型,不仅可以诊断科技型企业运营中存在的问题,而且可以确保政府对科技型企业的资金投入真正用在技术创新上,最大限度地规避风险。

6 建设研究成果

本项目最终研究成果:

1.修订了《金融企业会计》教学大纲

2.撰写两篇论文——拟发表

论文1:新会计准则下上市银行盈余质量分析

论文2:面向自主创新的区域科技型企业财务评价体系构建——以宁波为例

3.撰写了《金融企业会计与财务案例研究》——尚未出版

上篇 金融企业会计基本理论

第一章 金融企业会计基本理论

第一节 金融企业与金融企业会计的特征

第二节 金融企业会计基本理论

第三节 我国金融会计的演进

第二章 新会计准则对金融企业的影响

第一节 新会计准则对银行的影响

第二节 新会计准则对保险公司的影响

第三节 新会计准则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第三章 金融企业会计实务

第一节 商业银行会计核算特点

第二节 保险公司会计核算特点

第三节 证券公司会计核算特点

第四章 金融企业财务基本理论

第一节  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特点

第二节 财务风险

第三节 资金筹集

第四节 资产运营

第五节 成本、费用与收益、分配

第六节 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的披露与报送

下篇 金融企业会计与财务案例

案例一 华南(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分析

案例二 贵州仙酒(茅台)股份有限公司的改制上市

案例三 2001年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债券发行

案例四 安然事件——会计造假和诚信危机

案例五 巴林银行的财务监管漏洞

案例六 从雷曼公司破产案看全球金融危机

案例六 大股东是如何热衷于增发新股的

案例七 美国联邦住房抵押贷款公司财务操纵案例

案例八 宁波银行:本土经济孕育下的特色银行

案例九 银行承兑汇票案例

案例十 北京银行全员持股风波

案例十一 交通银行2007年实现净利润202.74亿元人民币

案例十二 浦发银行应付职工薪酬62.9亿元 被疑隐瞒利润

案例十三 中集集团——银行托管的应收账款

案例十四 麦道克的债务危机

案例十五 上海汽车的财务分析

附录1:金融企业财务规则

附件2: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

附件3:金融类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7 实践效果

相关案例在财务管理专业和会计学专业中进行了两轮的实践,学生们反映良好。本资料对会计学和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而言,一定程度上拓宽了他们的知识面,尤其是对准备进入银行或保险公司的学生,本资料可以成为他们的一个培训教材,对进一步了解和熟悉金融保险企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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