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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渊源

时间:2022-07-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是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场外交易异常繁荣。最早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股票期权和对股票的远期交易,基于利率、汇率和信用评级等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早在19世纪初已经广泛存在。类似赌博的差价合约交易一方面败坏社会风俗,不利于促进合法交易,另一方面制造市场泡沫,诱导人们非理性冒险,因而在19世纪美国判例法上属于不可执行合约。

美国是证券市场最为发达的国家,其场外交易异常繁荣。最早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是股票期权和对股票(尤其是公司股票)的远期交易,基于利率汇率信用评级等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早在19世纪初已经广泛存在。即便是普遍被认为是现代金融创新的场外结构性产品,也可以追溯到美国1929年金融危机前数十年,Bernard J.Reis和John T.Flynn在1937年出版的《虚假证券:美国投资者的诱惑》[20]中就详细描述了公司如何将抵押品进行分拆再销售的过程。

在这些种类繁多的场外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中,有一种不需要进行基础资产的实际交割,而是仅就约定价格和到期的市场价格差额进行结算的交易,当时人们将这类交易称为差价合约(difference contracts)。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的基本功能是风险规避,差价合约不进行基础资产的实际交割,没有真实的交易,而是通过侥幸的预测成功获取利益,本质是一种投机活动。这种投机活动被看成是另一种形式的赌博,因为其区别仅在于差价合约对赌的是市场价格,而赌博对赌的是赛马政治选举等非市场事件。宾夕法尼亚最高法院在1867年Brua上诉案中指出:任何诱导人们冒险地想凭空从他人那儿获取利益的活动,不论其称呼如何,都属于赌博[21]

类似赌博的差价合约交易一方面败坏社会风俗,不利于促进合法交易,另一方面制造市场泡沫,诱导人们非理性冒险,因而在19世纪美国判例法上属于不可执行合约。如美国纽约最高法院在1856年Cassard诉Hinmann案件中,依据禁止打赌和赌博法宣布差价合约无效,以避免投机合同成为合法交易;美国1876年的Rumsey诉Berry案则强调差价合约违反公众政策,因而不仅无效,而且应该受到最严厉的谴责[22]

188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Irwin诉Williar案件中提出了“反价差合约规则”(rule against difference contracts)。该规则指出,人们可以对体育比赛、小麦价格、利率等任何其喜欢的事件进行投注,但必须引起注意的是,如果要法院强制执行该赌注,就必须向法官证明,其中至少赌注一方拥有标的资产所有权,或有法律义务取得标的资产的所有权[23]。反价差合约规则的目的是限制投机交易,为保护正常经营中的套期保值价差交易,因此法院在审理价差合约时往往将场外套期保值价差合约作为赦免合同(indemnity agreements),排除在不可执行合约外。“美国通常认可的原则是……未来进行实物交割的销售合同是有效合同,即使卖主并不拥有实物,而且除了进入市场购买,亦没有其他获取实物的方法;但只有双方真正有意交割,并在卖主的实物和买家的出价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该合同才是有效合同;如果假借合同,真正的用意是对价格的涨跌进行投机,不准备进行实物交割,在合同规定的执行日,一方只是对另一方支付协议价和市价之间的差额,则整个交易构成赌博,是无效的。”[24]

反价差合约规则区分了场外差额结算的投机交易与套期保值交易的根本区别,成为传统上规范衍生产品交易的普通法规则。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许多州通过的反投机商号法(antibucketshop laws)进一步强化了反价差合约的普通法规则,规定不进行实物交割的销售合同不仅无效,而且非法,将受到刑事制裁。自此,对场外投机交易的限制开始进入成文法的调整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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