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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传统上,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场内交易上,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几乎是空白。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缺乏监管,成为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危机过后,美国国会开始对金融市场进行大规模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尤其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加强监管。

二、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

美国是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最发达的国家,其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也较为健全。早在1922年,美国国会即通过了《谷物期货法》,开始对商品期货予以监管。在随后陆续发布的《商品交易法》、《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法》、《2000 年商品期货现代化法》以及诸多修正案中,美国对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日渐成熟。

随着监管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美国已经形成以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和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为核心的监管体系。目前,CFTC负责监管大部分场内交易的商品、金融期货和期货期权,以及零售客户的场外交易;而SEC则负责监管场内交易的证券类衍生品,包括股票及股票指数期权和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外汇期权等。CFTC和SEC在长期的监管实践之中,形成了体系完善的监管架构与机制。

在美国,行业自律性组织在衍生品监管方面也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例如,期货经纪商、商品基金、从业人员等必须加入全国期货业协会(NFA)成为会员,NFA根据CFTC的授权进行会员管理;而交易所则对衍生品市场进行一线监管。

但是,传统上,美国对金融衍生产品的监管主要集中于场内交易上,场外衍生品市场监管几乎是空白。这是因为,《商品期货现代化法》确定了“合格的合约交易者”(Eligible Contract Participant, ECPs)制度,规定对于大型银行、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之间的场外衍生品交易,不受CFTC和SEC的监管,法律让其风险自担。ECPs没有受到监管机构太多的束缚,只被要求符合银行或券商业务的基本监管要求。

场外衍生品的交易,主要就是在ECPs之间展开的。对场外金融衍生品缺乏监管,成为美国2008年金融危机的导火索。一款名为信用违约互换的场外衍生品出现大规模违约,引发金融危机。危机过后,美国国会开始对金融市场进行大规模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对金融衍生产品尤其是场外衍生品交易加强监管。

2010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该法案特别加强了对场外交易的衍生产品和资产支持证券等产品的监管,重要内容包括:修正了场外衍生品的豁免原则,将场外衍生品主要是互换纳入到衍生品监管当局的监管范围,由CFTC和SEC进行监管;将大部分场外金融衍生产品移入交易所和清算中心;要求银行剥离信用违约互换、农产品、未明确大宗商品、能源及多数金属的掉期交易业务等风险最高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或将其转至非银行分支机构;加强了互换交易商(Swap Dealers)与大型互换参与人(Major Swap Participants, MSP)等场外衍生品市场主体的注册与行为监管,对其实施特别的资本比例、保证金、交易记录和职业操守等监管要求;还对衍生品市场的透明度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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