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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船吨税的减免和走漏

时间:2022-06-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洋船吨税的减免和走漏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对洋船所加征的船舶税,称为“船钞”,以船舶的长宽相乘之积的大小定课税的多少。当时规定每吨容积合中国容积122斗。这个章程对航行中国江海的洋船吨税又作了新的规定。还有的洋行,又持无约国登记证,根本拒绝缴纳船钞。但是调查结果证明,不是海关多征船钞,而是这4艘德船少报吨位,走漏船钞。

二、洋船吨税的减免和走漏

鸦片战争以前,清政府对洋船所加征的船舶税,称为“船钞”,以船舶的长宽相乘之积的大小定课税的多少。(755)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船钞改以船舶的载重吨数为课税标准,故船钞又称“吨税”。当时规定每吨容积合中国容积122斗。(756)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第五条规定,“凡英国进口商船,应查照船牌开明可载若干吨,定输税之多寡,每吨输银五钱”。同年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第十七条规定,航行省港澳航线的所谓“小船”,凡在150吨以下者,每吨纳钞1钱,这是中外不平等条约上有关吨税的最早规定。这就把新定船钞削减到旧征船钞十分之二的水平,甚至连十分之二也不到。(757)

到了中英《通商章程》签订后的8个月,中美在1844年的7月3日,签订了《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这个章程对航行中国江海的洋船吨税又作了新的规定。首先,中英《通商章程》关于英船每吨纳钞5钱的规定是指不论来自外洋,还是来自中国其他口岸的英船而言,也不论是否开舱卸货,每进口一次,即须纳一次吨税。中美《通商章程》的第六条和第十条,1844年10月《中法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五条,也有相同的规定。必须指出,这些规定,不论洋船来自外国,还是来自中国其他口岸,都是指它们经营对外贸易而言,并非经营沿海贸易,也只纳一次船钞。但是,1848年,有一家莫罗洋行(Murrow & Co.)的船只从事沿海贸易,也以这些规定为根据,硬说既已纳过一次船钞,拒绝再次纳钞。而广州海关也就默认在华所有洋船,每年只纳一次船钞。还有的洋行,又持无约国登记证,根本拒绝缴纳船钞。

其次中英《善后条款》第十七条规定,英籍小船“仅只搭客,附带书信、行李”,免纳船钞,那仅指往来省港澳的小船本身而言,到了中美《通商章程》第七条上,这个原则就变成了“凡合众国民人,在各港口若载有货物,凡本国三板等小船运带客商、行李等均不须输纳船钞”;载重在150吨以下者,每吨纳钞1钱,“若雇用内地艇只,不在按吨纳钞之例”。这就把往来省港澳小船的免钞待遇,扩大到行驶“各港口”的小船及其“雇用内地艇只”上。我们尚未看到华商船只有何免钞的规定,所有这许多洋船免除船钞的规定,都为洋船排挤华船的航运业提供了特殊优待条件。

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入侵者再次倚仗权势,为洋船排挤华船航运业取得了更多的优待条件。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继续保留过去中西不平等条约上关于洋船减钞、免钞的各项规定,但新约的第二十九条把善后条款第十七条所定省港澳航线上150吨以下的小船,每进口一次,每吨纳船钞1钱的规定,改为“凡船只出口,欲往通商他口并香港地方”,由海关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4个月为期,如系前赴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纳船钞”,这就废除了省港澳航线上此等小船每进口一次,纳钞1钱的规定,改为在4个月内前往通商各口都免纳船钞。同条又把150吨以上的船只每吨纳钞5钱的规定,改为每吨纳钞4钱。

1858年中法《天津条约》第二十二条重申1844年中法《五口通商章程》第十五条的规定,“凡大法国船,从外国进中国,止须纳船钞一次”。据此,法国驻上海领事爱棠坚持法国商船来华后,不论若干年月,都只纳船钞一次。总理衙门复照法国公使布尔布隆说,尽管法国商船在几个口岸出卖进口洋货或收购土货出口,都只纳船钞一次。但这条规定明明说的是“从外国进中国”,并不适用于从事中国沿海航运的法国商船,法国公使理屈词穷,不得不承认此条不适用于在中国沿海进行航运的法国商船。但法国公使还是节外生枝,于1865年9月迫使清政府签订《更定法国商船完纳船钞章程》。这个章程规定,“凡船只出口欲往中国议定通商他口,并往来安南国内法国所辖埠头与附近之日本码头,该船主禀明海关监督,发给专照,自是日起以四个月为期,如系前赴议定通商各口,俱毋庸另纳船钞,以免重输”。(758)这就使法国商船于初次进口纳一次船钞后,在4个月内无论进出中国通商口岸或安南与日本各埠,都不再纳钞。沙俄也于1865年迫使清政府承担义务,对呢廓来业福斯克(尼古拉耶夫斯克)海口至图们江海口的来华商船,也给予4个月内只纳钞一次的优待。1868年,清政府又屈从于西班牙公使的要求,给予菲律宾和中国通商各口航线上的西班牙商船以同样的优待。这些规定的后果,十分严重。须知中国通商各口对安南和日本各埠的商船往来,在4个月内,可以往来多次。菲律宾至潮州、厦门两港的航程不过900里,每4个月可往返许多次。据此,则西班牙商船行驶这条航线,不论进出多少次,都只纳一次船钞。这对中国船只的外海航运,当然是极其沉重的打击。

不仅如此,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海关税则》虽有以中国容积122斗作为测量外国商船载重、吨位的规定,在实践上,海关并不具体测量外商船只的载重吨位,而根据外国领事转报的商船船牌所载吨数折合英制吨位,加征船钞。这就为西方商船走漏船钞大开方便之门,1863年,海关发现北德联邦的某艘来船少报载重吨位,走漏船钞,总税务司根据总理衙门的意见发出通令,说是海关对北德商船的载重吨位,有所怀疑,应即进行度量。普鲁士政府对此大为不满,建议废除中国的度量方法,采取1865年西方各国所定的噶拉(Galatz)换算表,计算应纳船钞的载重吨位。1870年,德国公使又向总理衙门提出抗议,说是中国海关对德国商船实施差别待遇多征了4艘德船的船钞。但是调查结果证明,不是海关多征船钞,而是这4艘德船少报吨位,走漏船钞。另外还有其他外商控诉海关多征船钞,要求缴纳最低额的船钞,结果又证明,即使按照曾经缴纳过的最高额船钞计算,也大大低于实际应纳的钞额。(759)

船钞的征免,还有其他不少问题。1861年9月,中德《通商条约》第三十一条规定,德籍商船“遇有破烂及别项缘故急需进口躲避者,无论何口均可进去,不用完纳船钞”。1870年,德国公使照会总理衙门说,“现在本国与法国交战,本国商船恐在海中被法军所获,有躲入中国口内者。其在该口内躲避,并非所愿,即与条约所载遇有别项缘故急需躲避进口者相同,应请不纳该商船钞”。这个在特殊情况下躲避进口即免纳船钞的要求,引起总税务司赫德于1870年先后拟定《初议洋商躲避收口船钞分别征免章程》和《核定各项船钞分别征免章程》。这两个章程对各种具体情况分别作了征免规定,其总的原则还在给予外籍商船以各种优待。

赫德所拟后一章程,把1865年噶拉换算表定为各国船只不同计量载重吨位换算为英制吨位的统一标准,从而废弃了1843年所定的华制计量方法。“各国商船准赴各关请由该关派人度量其船,再照所算之吨数纳钞”。章程如此规定,在实践中,中国海关与外商发生吨位争执时,仍由其驻京公使和总理衙门交涉解决;各国商船吨位仍以领事转报的船牌吨位为准,海关所能丈量的,仅限于华商所有的洋式船只而已。(760)这样,结果当然就重征华商所有的洋式船只,轻征洋商所有的洋式船只。

两个章程所定船钞征免条例,贯彻4个月纳钞一次的原则。例如,凡开往其他通商口岸和香港、吕宋、安南、日本、呢廓来业福斯克等处的洋船,可在出口时领取4个月专照,凡在期内复进口时免纳船钞。凡收口躲避之船,其来自外国者免纳船钞;其来自其他通商口岸又携有4个月专照者,扣除躲避日期后不足4个月即免纳船钞,超过4个月或起卸货物者,即按例纳钞。但“凡有往他口之轮船,因煤炭烧完,进此口买煤炭而复行者,该船实非搭客进口,在口内并无起货下货等事,自应按躲避收口例,免征其钞放行”。这就并无4个月专照的限制。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凡有公司轮船,其由某国立定合同,投传文信,按期定数,由外国来、往外国者,各关所给之四个月专照即勿用指定某船收执。缘此项船只,有时抵充来往,皆系公司按期出口之船,即按其已纳一次之钞,免纳四个月之钞”。(761)这就特许外国某艘邮船,可以将其所取得的4个月专照,转让其他任何邮船作为4个月免纳船钞的凭证。但所谓邮船,绝少只运信件而不搭客运货者,这就对以邮递为名而实际上搭客运货的所谓邮船都给予4个月免钞的特权。后来赫德更把这项免钞特权扩大到中国与曼谷新加坡槟榔屿、巴达维亚、旧金山、马赛、南安普顿之间的一切商船。(762)这时,苏伊士运河已经通航,欧洲来华轮船,4个月内可往返两次。(763)据此,则欧洲来华邮船,每行驶两次只纳一次船钞。到了1880年3月的《中德续行条约》第二款上,德国又取得这样的特权,“中国允德国船只已在中国完纳船钞者,如往中国通商各口,或往各国口岸,在四个月内,均不重征”。这就对德国往来中国任何口岸和任何外国的一切轮船,一旦取得4个月专照,不论进出多少次,都只纳一次船钞。这是国际航运史上前所未有的奇异制度。

最后还需要补充一点。所有吨税收入的开支,在1865年还只划出十分之一建造航标,3年以后,这个比例便提高到十分之七,而其余的十分之三,则由赫德掌握,任意开支。总而言之,在半殖民地的中国,海关对外国商船所征的船钞即吨税,从收入到支出,都掌握在西方入侵者手里。因而吨税问题,就不只是优待洋商排挤华商航运业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财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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