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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的缴纳和减免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起到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纳税人因缺乏资金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缴纳关税困难,不能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的,可向海关申请缓纳关税。其中,由于纳税人原因违反海关规定导致少缴税款予以追缴的称为追征,由于非纳税人原因违反海关规定导致少缴纳税款予以补交的称为补征。

九、关税的缴纳和减免

(一)关税的缴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应在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次日起7日内(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除依法追缴外,由海关自到期之日起到缴清税款之日止,按日征收欠缴税款1‰的滞纳金。海关征收的关税和滞纳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一律按人民币计征。人民币的折合原则是:由我国海关按照签发税款缴纳证当天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表的买卖中间价,折合计算。

1.关税的缴纳方式

(1)集中纳税方式。指应缴纳的关税由北京海关负责计征,通过中国银行营业部集中缴入中央金库,作为中央财政收入。

(2)分散纳税方式。指应缴纳的关税在货物进出口地由当地海关就地征收,并通过地方中国银行将税款划入中央金库。

实行集中纳税办法的货物,仅限于由对外经济贸易部所属各外贸进出口总公司向国外订购并负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对于虽由外贸总公司向国外订货,但并不负责对外承付货款的进口货物,不采取集中纳税方式,而是由各进口地海关分散征税。对于出口货物,一律实行分散纳税方式,由出口货物申报人或者代理人向出口海关办理申报和纳税手续。

2.关税缓缴

纳税人因缺乏资金或由于其他原因而造成缴纳关税困难,不能在关税缴纳期限内履行纳税义务的,可向海关申请缓纳关税。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申请缓缴的纳税人应于有关货物申报进口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关税缴纳计划和由开户银行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出具的纳税担保书,经海关审核批准后,可在规定期限内纳税,并按月支付10‰利息

3.关税的退还

当纳税人发生多纳税款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纳税人向海关申请退还多纳的税款,由海关向纳税人退还多缴的税款。发生以下情况时,纳税人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书面说明理由,连同纳税收据向海关申请退税,逾期不予受理:

(1)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的。

(2)海关核准免验的进口货物,在缴纳关税后发现有短缺情况并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3)已征出口税的货物,因故未装运出口而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的。

4.关税的补征和追征

海关在纳税人按海关核定的税额缴纳关税后,发现核定征税额少于应纳税额时,可责令纳税人补缴税款。其中,由于纳税人原因违反海关规定导致少缴税款予以追缴的称为追征,由于非纳税人原因违反海关规定导致少缴纳税款予以补交的称为补征。进出口货物完税后,海关对于补征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有效,对于追征自缴纳税款或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有效。

(二)关税的减免税

关税的减免,是为了照顾某些特殊需要而制定的。关税的减免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关税的法定减免

关税的法定减免,是指在《海关法》、《进出口关税条例》或《海关进出口税则》中有明文规定的减免,不需要特别批准。主要有:

(1)特定对象的减免税。

①一票货物的关税额在人民币10元以下的。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

②无商业价值的广告品及货样。

③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减征、免征关税的货物、物品。

④因故退还,由原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境,并提供原出口单证,经海关审查核实,可以免征进口税的货物。

(2)损坏货物的酌情减免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

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进口货物。

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进口货物。

④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以后,发现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经海关审核确定,由国外承运、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进口货物。

(3)来料加工、装配业务的免税或退税。

①企业经营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进口的原材料、辅助材料、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海关按实际加工复出口的数量予以免税,加工的成品出口,免征出口税。或对进口料件先征关税,再按实际加工出口成品数量予以退税。

②来料加工项下进出口货物,凡经营单位和加工单位系专门加工出口产品企业,具有海关严密监管条件,有专用仓库、专用账册、专人管理并保证遵守海关规定的,海关可以批准建立保税工厂,其料、件进口时予以保税,加工后对实际出口部分予以免税,内销部分予以征税。

(4)暂时进出境货物减免税。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或者暂时出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者复运进境的货样、展览品、施工机械、工程车辆、供安装用的仪器和工具、电视或电影摄制器械、盛装货物的容器,以及剧团服装道具等。

2.关税的特定减免

国务院或由其通过海关总署,根据特定的条件和需要,对某些进出口货物作出特准的关税减免,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自用设备减免税。

(2)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进口科教用品享受减免税。

(3)外国驻华使馆和有关国际机构及其人员所需物品免税。

3.关税的临时减免

关税的临时减免,是指对某些单位的某批或某时期内进(出)口货物给予免税或减税,主要是对个别纳税人由于特殊原因临时给予的减免税。依照《进出口关税条例》的规定,因特殊原因而要求临时减免关税的,货物的所有人应当在货物进(出)口前书面说明理由,并随附必要的资料及证明,向所在地海关申请,经海关审查后转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关键术语

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 差别比例税率 关税 过境关税

原产地标准 完税价格

思考练习题

1.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征税对象,并与“三税”同时征收,这种方式有何优缺点?

2.教育费附加改革为教育税的可行性分析。

3.关税如何分类?关税的课税标准是什么?

4.关税的法定减免和特定减免分别包括哪些情况?

5.海关对进口货物的估价以什么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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