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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的缴纳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消费税的这一实施范围决定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只能是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即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

二、消费税的缴纳

消费税税款的缴纳包括纳税环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和纳税期限这几项内容

(一)纳税环节

在消费税征税范围这一问题中曾讲到消费税的实施范围是应税消费品的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对流通环节不征消费税(金银首饰除外)。消费税的这一实施范围决定了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只能是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即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由生产者于销售时纳税。其中,生产者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的,不征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是法定的代收代缴义务人,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准予扣除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从1995年1月1日起,金银首饰由生产销售环节征税改为零售环节征税;从2002年1月1日起,钻石及钻石饰品由生产、进口环节改为零售环节征税。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以下几种情况: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

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2)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事先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缴纳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缴消费税税款。但纳税人委托个体工商户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于委托方收回货物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由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此外,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关税由海关一并计征。

纳税人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的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而不在同一县(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四)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次日起7日内缴纳税款。

关键术语

消费税 从量定额 关税完税价格 委托代销

思考练习题

1.我国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是什么?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征收消费税?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征收消费税?

4.消费税的纳税义务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5.新的消费税实施细则都进行了哪些方面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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