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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概况

时间:2022-11-20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大约有120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一般消费税是对所有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普遍课税;特种消费税,或称特别消费税,是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有选择地征税。为了发挥特定的调节作用,目前各国开征的消费税基本都属于特别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率一般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消费税税制设计不尽合理,税收流失比较严重。这成为烟酒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的税制原因。

第一节 消费税概况

一、我国消费税制概况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为课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前大约有120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根据征税范围的大小,消费税可以区分为一般消费税和特别消费税。一般消费税是对所有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普遍课税;特种消费税,或称特别消费税,是对某些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的流转额有选择地征税。为了发挥特定的调节作用,目前各国开征的消费税基本都属于特别消费税。

我国现行的消费税是1994年工商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2006年4月1日对消费税做了改革。从消费税的具体征收项目来看,考虑到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状况、消费税政策、居民消费水平、消费结构和财政需要,借鉴其他国家征收消费税的成功经验和通行做法,我国选择了五种类型的14种消费品作为消费税的征税范围:第一类是过度消费会对人身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鞭炮和焰火等3个税目;第二类是非生活必需品中的一些奢侈品,包括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4个税目;第三类是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摩托车、小汽车和游艇等3个税目;第四类是不可再生且不易替代的稀缺性资源消费品,包括成品油、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等3个税目;第五类是一些税基宽广、消费普遍、征税之后不影响居民基本生活并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包括汽车轮胎1个税目。

消费税的税率一般有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一般来讲,对供求关系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采用从量定额征收的方式比较合适,以简化税收征管;对于供求矛盾较突出、价格差异变化不大、计量单位不规范的应税消费品,较宜采取从价定率征收的方式,可以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调节作用。

二、我国烟消费税政策的调整

(一)调整背景

1.消费税税制设计不合理导致的税收流失问题

国家审计署2009年第9号审计公告——“16省区市国税部门税收征管情况审计调查结果”及“18省区市财政预算管理情况审计调查结果”指出,消费税是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税种,具有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方向和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功能。应该说,现行消费税制在征税范围设置、资源环境保护和征税环节设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需要调整和完善的地方。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曾就消费税改革明确提出了“完善消费税,适当扩大税基”的要求,我们所说的税制设计不尽合理主要是指征税环节设计不合理从而导致消费税税基被侵蚀的问题。

部分生产企业通过改变经营方式,设立独立核算销售公司等方法,使一部分原本属于生产环节实现的价值转移到了流通环节,缩小了消费税税基,减轻了消费税纳税义务,形成了税收上的漏洞。可以说,消费税征税环节单一的特点难以适应扩大税基的要求。同时也不利于发挥税收引导消费职能的实现。为此,审计建议根据我们国家的实际情况,灵活有效地设置消费税纳税环节,逐步将消费税由单一环节征收过渡到多环节征收,以增强消费税的调节功能,保障国家财政收入。

消费税税制设计不尽合理,税收流失比较严重。现行税制规定,烟、酒、化妆品等产品的消费税均在生产环节主要从价计征。调查发现,酒和化妆品类生产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手段明显压低产品出厂价从而少缴消费税的情况比较突出,主管税务机关也普遍未对企业做纳税调整;卷烟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虽然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但有些产品的计税价格远低于销售企业的批发价格,消费税流失现象仍然存在。抽查的52户应税企业中有44户存在此类问题,据测算,2007年至2008年这些企业共少缴消费税116.15亿元,是其同期实缴消费税的27%。

2.消费税税制设计不合理导致的地区收入差距等问题

我国税制中曾经规定,消费税除了珠宝玉石税目外都在生产、委托加工等源泉环节征收。从征管角度来看,这样的税制安排固然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减少税款流失,但同时却带来了深层次的问题。

首先,导致了税负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均衡。我国生产企业多集中在经济发达的城市及东部沿海地区,这些地区获得了大量的消费税收入,但是这些消费税并不都是由其本地居民负担的。因为这些商品中有相当一部分流向了农村和中西部等其他地区,而消费税的税负很容易转嫁给最终的消费者,但广大农民和中西部负担的消费税却没有形成当地政府的税收收入。结果,一方面,生产型企业集中的城市和东部沿海地区税收收入殷实,公共物品供给水平很高;另一方面,农村和中西部地区尽管负担了很多税收,但税收收入不足,公共物品供给不足,使税收负担和公共物品的供给出现了不公平。尽管中央政府可以通过地区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对这种扭曲进行一定矫正,但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和加大了我国的城乡差距和地区差距。

其次,我国目前消费税主要在生产等源泉环节征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重复投资、投资过热等现象,扭曲了我国的产业结构。既然各地方政府税收收入的多寡与当地生产型企业的数量和规模直接相关,那么这种税收制度安排的结果无疑促使各地争相投资建厂,而且还要努力增加规模,以争夺税源。我国近年来反复出现的投资过热、重复投资以及买方市场的出现、市场上大量产品供过于求,无不与此有关。

但事实上,真正的税源应当是消费,而不是生产,只有经过消费者检验的生产才是有效率的,否则只能是低效生产甚至无效生产。因此,应当由消费引导投资,消费者手中的货币选票才是生产和投资的指挥棒,而不是相反。从国际经验来看,美国等国家实行的销售税(Retail Sales Tax)也都是在消费环节征收的。但是,若课征销售税州的居民购买了不含销售税或低销售税的商品,他需缴纳与该州销售税等额的“使用税”(Use Tax)。销售税和使用税的搭配使用,确保了流转税负在地区间的公平分配。

最后,我国的这种税制设计容易还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在现行的消费税制下,一家外地企业的烟酒等应税消费品的税收收入为外地政府所有。如果这些应税消费品流入本地,不仅对本地的财政收入没有贡献,而且对当地生产同类消费品的企业还会构成竞争,会抢占他们的市场份额,从而最终影响本地政府的财政收入。因此,即使本地企业不寻租,地方政府也会积极干预,阻碍外地应税消费品流入,“肥水不流外人田”。这成为烟酒等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的地方保护主义屡禁不止的税制原因。2003年2月20日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曾报道,在湖南省很难买到湖北产的香烟,而在湖北同样也很难买到湖南产的香烟,原因就在于这两个地方的烟草专卖局出于地方保护主义的考虑,不允许销售对方产的香烟(1)。将消费税的课税环节转向最终的消费环节可以有效地避免这一问题。

针对上述问题,我国税制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一是扩大了消费税核定征税的范围。2009年开始实行的新的《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应税消费品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旧细则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只核定甲类卷烟和粮食白酒的计税价格,并不用报送财政部备案。新细则明确了核定权限,所有卷烟和白酒(包括除粮食白酒之外的薯类白酒)、小汽车(新增)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二是在我国2009年税收收入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提高了卷烟等消费税的税率,增加了课税环节。

(二)调整内容

2009年5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决定从2009年5月1日起对卷烟的消费税政策作出调整。

1.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2.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税率为5%。而且,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调整之后的烟产品的消费税税率表可参见表8-4。

这样,从课税环节来看,消费税的14个税目当中,烟产品的课税环节包括了源泉环节(生产、进口、委托加工)和批发两个环节,珠宝玉石税目在零售环节,其他12个税目还是在源泉环节。

表8-1   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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