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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品都要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吗

时间:2022-04-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章 消费税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一、消费税的概念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

第三章 消费税

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概念

消费税是以特定消费品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属于流转税的范畴。目前,世界上已有100多个国家开征了这一税种或类似税种。具体地说,是对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征收的一种税。

我国现行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国务院于2008年11月10日颁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2008年12月15日颁布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目的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当时设定了包括烟、酒、小汽车等在内的11个税目。

二、消费税的特点

作为对特定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消费税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征收范围具有选择性。一般是选择部分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收,征税项目由税法明确列举,主要有烟、酒及酒精、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烟火、成品油等14个税目,有的税目中又包括若干子税目。除税法明确列举的商品以外,不征收消费税。

(2)征收环节具有单一性。通常是在消费品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金银首饰除外)一次性征收,不像增值税是道道征收。

(3)征收方法具有灵活性。既可以采取对消费品的数量实行从量定额的征收方法,也可以实行从价定率的征收方法。

(4)税率税额具有差别性,可以根据消费品的价格水平、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等情况,对不同消费品制定不同的税率、税额。

(5)税负具有转嫁性。消费税是一种间接税,不论它是在哪一个环节征收,消费品价格中所含的消费税税款最终都要转嫁到消费者身上,由最终的消费者承担。它不仅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重要手段,还具有独特的调节功能,在体现国家奖励政策、引导消费方向、调节市场供求、缓解社会成员之间分配不均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第二节 消费税基本法律内容

一、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消费税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这里所说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是指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属于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这里所说的“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这里所说的“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

具体来说,消费税纳税人包括: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于委托方提货时代扣代缴(受托方为个体工商户者除外),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由自产自用单位和个人在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

我国实行有选择的消费税,其征税范围主要是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和消费政策,人民群众的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以及国家的财政需要确定的。课征的商品大体分为以下几种: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包括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包括化妆品、贵重首饰等。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包括摩托车、小汽车等。

(4)不可再生产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

(5)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等。

(一)烟

凡是以烟叶为原料加工生产的产品,不论使用何种辅料,均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本税目下设卷烟、雪茄烟、烟丝三个子目。

(二)酒及酒精

本税目下设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酒精六个子目。

(三)化妆品

化妆品是日常生活中用于修饰美化人体表面的用品。化妆品品种较多,所用原料各异,按其类别划分,可分为美容和芳香两类。

成套化妆品是指由各种用途的化妆品配套盒装而成的系列产品。一般采用精制的金属或塑料盒包装,盒内常备有镜子、梳子等化妆工具,具有多功能性和使用方便的特点。

舞台、戏剧、影视演员化妆用的上妆油、卸妆油、油彩、发胶和头发漂白剂等,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四)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各种金银珠宝首饰和经采掘、打磨、加工的各种珠宝玉石。

(五)鞭炮、焰火

体育上用的发令纸,鞭炮药引线,不按本税目征收。

(六)成品油

本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七个子目。

(七)汽车轮胎

汽车轮胎是指用于各种汽车、挂车、专用车和其他机动车上的内、外胎。

(八)摩托车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轻便摩托车、摩托车。

(九)小汽车

小汽车是指由动力驱动、具有四个或四个以上车轮的非轨道承载的车辆。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含)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乘用车和含驾驶员座位在内的座位数在10~23座(含23座)的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用于载运乘客和货物的各类中轻型商用客车

用排气量小于1.5升(含)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乘用车征收范围。用排气量大于1.5升的乘用车底盘(车架)或用中轻型商用客车底盘(车架)改装、改制的车辆属于中轻型商用客车征收范围。

含驾驶员人数(额定载客)为区间值的(如8~10人、17~26人)小汽车,按其区间值下限人数确定征收范围。

电动汽车不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

(十)高尔夫球及球具

在我国现阶段,高尔夫球仍然属于只有少部分高消费群体才能消费的活动,其使用的球及球具价格一般很高,为了体现国家对这种高消费行为的调节,将高尔夫球及球具作为一个税目。

高尔夫球及球具是指从事高尔夫球运动所需的各种专用装备,包括高尔夫球、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包(袋)等。

(十一)高档手表

目前,一些手表的价格高达万元甚至上百万元,有些手表使用贵金属,并镶嵌宝石、钻石,已经超越了其原有的计时功能,属于一种高档奢侈品。为了体现对高档消费品的税收调节,将高档手表纳入征收范围。

高档手表是指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每只在1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手表。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符合以上标准的各类手表。

(十二)游艇

游艇是近几年我国新出现的只有少数群体消费的高档消费品,为了合理引导消费,间接调节收入分配,将游艇纳入了消费税征收范围。

游艇是指长度大于8米小于90米,船体由玻璃钢、钢、铝合金、塑料等多种材料制作,可以在水上移动的水上浮载体。按照动力划分,游艇分为无动力艇、帆艇和机动艇。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艇身长度大于8米(含)小于90米(含),内置发动机,可以在水上移动,一般为私人或团体购置,主要用于水上运动和休闲娱乐等非谋利活动的各类机动艇。

(十三)木制一次性筷子

木制一次性筷子,又称卫生筷子,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过锯段、浸泡、旋切、刨切、烘干、筛选、打磨、倒角、包装等环节加工而成的各类一次性使用的筷子。

(十四)实木地板

实木地板是指以木材为原料,经锯割、干燥、抛光、截断、开榫、涂漆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块状或条状的地面装饰材料。

三、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的税率按产品设计,适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性质的税率,并根据不同的税目或子目确定相应的税率或单位税额(见表3-1)。对一些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差异不大、计量单位规范的消费品实行定额税率,如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而对一些供求矛盾突出、价格差异较大、计量单位又不是十分规范的消费品则采用比例税率,税率3%~45%不等。对卷烟、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则采用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的复合税率。

表3-1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消费税税率的运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指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四、消费税的计税依据

消费税的计税依据分别采用从价和从量两种计税方法。实行从价计税办法征税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税时,通常以每单位应税消费品的重量、容积或数量为计税依据。

五、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是指应税消费品在流转过程中缴纳税款的环节。本着有效控制税源、保证财政收入、简化征收手续和降低征收费用的原则,消费税采取单环节课税,大多数征税品目的纳税环节确定在工业生产销售环节。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生产、批发和进口环节均不征收消费税。

六、税收优惠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节 消费税的计算

一、消费税的基本计税方法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或从量定额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一)从价定率计算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率税率

1.应税消费品销售额的确定

消费税的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1)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①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②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2)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①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②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③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纳税提示:

1.其他价外费用,无论是否属于纳税人的收入,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2.对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或者已收取的时间超过12个月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2.含增值税销售额的换算

由于消费税和增值税实行交叉征收,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增值税实行价外税,因此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消费品,其消费税税基和增值税税基是一致的,即都是以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作为计税依据。所以第二章中有关增值税确认销售额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消费税,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款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价格中如含有增值税税款,应将其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款的销售额。换算公式为: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题1】某汽车制造厂本月生产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越野车(消费税税率5%)70辆,当月售出60辆,每辆不含税价格为12万元,当月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为多少?

【答案】应纳消费税=60×12×5%×(1-30%)=25.2(万元)

应纳增值税=60×12×17%=122.4(万元)

纳税人通过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应当按照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征收消费税。

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例题2】某汽车制造厂以自产小汽车(乘用车,1.6升汽缸容量)10辆换取某钢厂生产的钢材200吨,每吨钢材3000元。该厂生产的同一型号小汽车当月销售价格分别为9.5万元/辆、9万元/辆和8.5万元/辆,计算汽车制造厂该业务应纳增值税、消费税额(以上价格不含增值税,双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答案】应纳消费税额=10×9.5×5%=4.75(万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10×9×17%=15.3(万元)

进项税额=200×0.3×17%=10.2(万元)

应纳增值税额=15.3-10.2=5.1(万元)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二)从量定额计算方法

1.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2.销售数量的确定

从量定额办法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税依据是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为:

(1)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数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数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数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数量。

3.计量单位的换算

消费税法中,黄酒、啤酒以吨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汽油、柴油以升为单位规定单位税额。在确定计税数量时要与固定税额的单位一致。

《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黄酒、啤酒是以吨为税额单位;汽油、柴油是以升为税额单位的。但是,考虑到在实际销售过程中,一些纳税人会把吨或升这两个计量单位混用,为了规范不同产品的计量单位,以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见表3-2。

表3-2 吨与升两个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

(三)从量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办法

现行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采用复合计税办法的适用对象只有卷烟、粮食白酒、薯类白酒。

实行复合计税计算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比率税率+应税消费品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计税依据与前面从价定率、从量定额规定相同。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自产自用是指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自己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这种方式应根据税法确定是否征收消费税,见表3-3。

表3-3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注:所谓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或无销售价格的。
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上述公式的“成本”,是指应税消费品的产品生产成本;“利润”是指根据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见表3-4)。采用从价与从量混合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在组成计税价格时,不考虑从量计征的消费税税额。

表3-4 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表

【例题3】某啤酒厂自产啤酒10吨,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已知每吨成本1000元,无同类产品售价(税务机关核定的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为多少?

【答案】应纳消费税=10×220=2200(元)

应纳增值税=[10×1000×(1+10%)+2200]×17%=2244(元)

对于按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货物,上面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税法规定。

【例题4】某酒厂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成本12元,无同类产品售价,则该企业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为多少?

【答案】应纳消费税:从量定额征收的消费税=2000×0.5=1000(元)

从价定率征收的消费税=12×2000×(1+10%)÷(1-20%)×20%=6600(元)

(注:组价中不含从量征收的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1000+6600=7600(元)

应纳增值税=12×2000×(1+10%)÷(1-20%)×17%=5610(元)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1.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定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料的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此之外都不能称做委托加工。

以下情况不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当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2)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再接受加工生产应税消费品。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应税消费品。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按照《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必须在委托加工合同上如实注明(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材料成本,凡未提供材料成本的,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材料成本。

“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不包括增值税税费)。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缴纳

(1)对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消费税,采取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税款办法。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否则要承担税收法律责任。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

(4)受托方未能按规定代收代缴,委托方必须补缴税款,补税的计税依据为:

①已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

②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按组价计税。

委托方补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例题5】甲酒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8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粮食30吨,每吨收购价2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60000元。

(2)甲酒厂将收购的粮食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乙酒厂生产加工白酒,白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白酒8吨,取得乙酒厂开具防伪税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2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15000元,加工的白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本月内甲酒厂将收回的白酒批发售出7吨,每吨不含税销售额16000元。

(4)另外支付给运输单位销货运输费用12000元,取得普通发票。

要求:(1)计算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委托方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2)计算甲酒厂应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1)乙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应纳增值税:

①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0×2000×(1-13%)+(25000+15000)]÷(1-20%)=115250(元)

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15250×20%+8×2000×0.5=31050(元)

②应缴纳增值税=(25000+15000)×17%=6800(元)

(2)甲酒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

①销售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不缴消费税。

②应缴纳的增值税:

销项税额=7×16000×17%=19040(元)

进项税额=30×2000×13%+6800+12000×7%=15440(元)

应缴纳增值税=19040-15440=3600(元)

四、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兼营是指纳税人经营的是适用多种不同税率的产品。在兼营情况下,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并分别纳税。如未分别核算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税。

例如,某酒厂既生产税率为20%的粮食白酒,又生产税率为10%的其他酒。对于这种情况,税法规定,该厂应分别核算白酒与其他酒的销售额和销售数量,然后按各自适用的税率(税额)计税;如不分别核算,其他酒也按白酒的税率计算纳税。

如果该酒厂还生产白酒与其他酒小瓶装礼品套酒,就是税法所指的成套消费品,应按全部销售额就白酒的税率20%计算应纳消费税额,而不能以其他酒10%的税率计算其中任何一部分的应纳税额了。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比例税率)

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例题6】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000万元,征收进口关税400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30%,计算该外贸公司进口应纳消费税和增值税。

【答案】应纳消费税=(1000+400)÷(1-30%)×30%=600(万元)

应纳增值税=(1000+400+600)×17%=340(万元)

纳税提示: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

(1)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2)其他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核定;

(3)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由海关核定。

六、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计算办法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由于出口应税消费品同时涉及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而且退(免)增值税和消费税在范围界定、办理程序、审核处罚等管理方面都有许多相同之处,因此,这里仅就出口退(免)消费税某些不同于出口退(免)增值税的特殊规定作一介绍。

(一)消费税出口退(免)税政策

1.出口免税并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依据其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

3.出口不免也不退税

适用这个政策的是除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二)消费税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1)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应退的消费税额时适用的退税率就是消费税率表规定的征税率(额),体现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这是消费税退税与增值税不同之处)。

(2)企业出口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须分别核算、申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退税额;否则,只能从低适用税率退税。消费税退税率(额),就是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征税率(额)。

(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额的计算

1.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外贸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采取先交后退的办法。应按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征收消费税的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1)属于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比例税率

(2)属于从量定额计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3)属于复合计税计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的退税: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比例税率+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上式中“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不含增值税。若含增值税,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应依货物购进和报关出口的数量计算。

2.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消费税的计算

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依据其实际出口额(量),免交消费税。免交消费税是指对生产企业按其实际出口数量免交生产环节的消费税。不予办理退还消费税,是指因已免交生产环节的消费税。该应税消费品出口时,已不含有消费税。因此,不能再办理退还消费税。

(四)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退(免)税后的管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例题7】某外贸公司2010年3月从生产企业购进化妆品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5万元,增值税4.25万元,支付购买化妆品的运输费用3万元,当月将该批化妆品全部出口取得销售收入35万元,计算该外贸公司出口化妆品应退的消费税。

【答案】外贸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应该依照外贸企业从工厂购进货物时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应退的消费税税款,应退消费税额=25×30%=7.5(万元)。

第四节 消费税的账务处理

一、消费税会计处理设置的账户

(一)“应交税费”账户

消费税纳税义务人通过“应交税费”账户下设“应交消费税”明细账户进行消费税核算,其贷方登记纳税人计算出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借方登记已纳的消费税或代扣的消费税,贷方余额表示尚未缴纳的消费税,借方余额表示多缴的或待抵扣的消费税。

(二)“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其应纳的消费税已包含在应税消费品销售收入中,因此需要通过损益类账户“营业税金及附加”扣除核算销售收入中的价内税。

借方核算应由主营业务负担的价内流转税和应当上交的费用,贷方核算收到出口退税或减免退回的税金,期末将余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转后该账户无余额。

企业计算应交消费税时,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销售费用”、“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企业生产的需要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在销售时应当按照应缴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其缴纳的消费税视同一般销售业务处理。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按规定不予免税或者退税的,应视同国内销售,按上述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8】某市摩托车生产厂销售自产摩托车100辆(每辆实际成本5000元),每辆销售价格6000元(不含增值税),共计价款6000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应纳消费税额为70000元。货款已收到。作会计分录如下。

【答案】①销售实现时:

②计提消费税:

③结转销售成本时:

④实际缴纳消费税时:

三、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一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二是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三是用于其他方面。按自用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税费时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消费税,只进行实际成本核算

【例题9】某酒厂在生产白酒时,从仓库中领用本厂自产酒精10吨,酒精实际成本计10000元,领用时的会计处理如下。

2.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的,由于最终产品不属于应税消费品,所以应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如汽车厂领用汽车轮胎用于生产货车,则在领用环节计征消费税。

纳税提示:

在会计业务处理时,应按成本价进行结转。但因无销售行为,所以在计税时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的平均数计算消费税税额,如果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则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税额。

【例题10】某汽车生产厂领用自制汽车轮胎,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货车80辆,汽车轮胎的实际成本为900000元,无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领用汽车轮胎时的会计业务处理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该厂进行如下会计处理。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900000×(1+5%)÷(1-3%)=974226.8(元)

应纳消费税额=974226.8×3%=29226.8(元)

会计分录:

3.用于其他方面的会计处理

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集体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视同销售,在按成本结转的同时,按同类消费品的平均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消费税。进行账务处理时借记“在建工程”、“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纳税提示:

用于其他方面的会计处理和自产用于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品一样,于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1)用于在建工程。

【例题11】某化工厂将自产的润滑油300升用于本厂在建工程,该润滑油价(不含增值税)为每升2.5元,单位成本为每升1.8元。

【答案】应纳消费税税额=300×0.2=6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300×2.5×17%=127.5(元)

会计分录:

(2)用于职工福利业务。

【例题12】某酒厂是一般纳税人企业,将自产的粮食白酒100箱共500千克用于职工福利,每箱(不含增值税)售600元,单位成本300元/箱。

【答案】应纳消费税额=500×2×0.5+100×600×20%=125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600×100×17%=10200(元)

会计分录:

(3)用于捐赠。

【例题13】某酒厂(一般纳税人)将自产粮食白酒0.1吨,每吨实际成本6000元,同类商品市场平均售价9000元(不含增值税),馈赠给本厂客户。

【答案】应纳消费税税额=0.1×2000×0.5+0.1×9000×20%=28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0.1×9000×17%=153(元)

会计分录:

(4)用于业务招待。

【例题14】某酒厂领用自产粮食白酒0.1吨用于业务招待,每吨实际成本6000元,同类商品市场平均售价9000元。

【答案】应纳消费税税额=0.1×9000×20%+0.1×2000×0.5=28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0.1×9000×17%=153(元)

四、视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消费税的视同销售行为范围除与增值税相同之处外,还包括纳税人以自产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非应税消费行为。对视同销售行为,一般按同类应税消费品市场价格计税缴纳消费税、增值税,但对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消费税及增值税。

(1)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企业在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按投资移送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库存商品”科目,按投资应税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题15】某企业将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对外投资,该产品成本15万元,计税价格20万元,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10%。

【答案】应纳消费税额=200000×10%=200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0×17%=34000(元)

会计分录:

(2)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等,除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外,税务会计应按税法规定,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纳税人当月同类产品最高售价为计税依据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同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按应交消费税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并结转销售成本。

【例题16】某白酒厂9月份用自产粮食白酒10吨,换取生产用的谷物一批,材料已验收入库。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最高销价6200元,平均销售价格6000元/吨。粮食白酒每吨成本3000元。

【答案】属视同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6000×10×17%=10200(元)

该粮食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520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为:

6200×10×25%+10×1000×1=25500(元)

做会计分录如下:

(3)企业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非生产机构等其他方面的,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五、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实行从价定率计征消费税的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对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和包装物已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部分,也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即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或其他有关税金科目中。

2.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企业逾期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按规定应缴纳的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其他应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题17】酒厂销售酒精一批,对随同出售的包装物单独作价,计50000元,包装物成本为30000元,收到款项,存入银行。

【答案】应纳消费税额=50000×5%=2500(元)

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50000×17%=85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①销售收入实现时:

②计提消费税:

③结转包装物成本:

3.出租、出借包装物

出租、出借的包装物,收取押金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当包装物按其返还而退回包装物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处理。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未收回而没收押金的,应从“其他应付款”科目转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并计提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题18】某烟厂2009年10月对外销售烟丝一批,取得销售收入100000元(不含增值税),另外收取包装物押金20000元,包装物的回收期限为1个月。收取款项已存入银行。

【答案】销售烟丝应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增值税销项税额=100000×30%=30000(元)

应纳消费税额=100000×17%=17000(元)

(1)收取款项确认销售收入时,包装物押金不征税,只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即可。

(2)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押金时:

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1+17%)×17%=2905.98(元)

由于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按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所以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没收的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纳消费税额=20000÷(1+17%)×30%=5128.21(元)

(1)确认没收押金收入时:

(2)计提包装物押金收入应缴的消费税:

4.随同产品销售、单独作价又加收押金的包装物

按《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加收押金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进行会计业务处理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包装物未收回,没收的押金应缴纳的消费税应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其他应付款与应缴消费税的差额转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中。

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于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按应扣税款金额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在销售环节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应将代扣代缴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生产成本”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委托方应按代扣代缴的消费税款,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

1.委托方的核算业务

(1)委托加工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核算。

(2)委托加工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核算(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应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

2.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在委托方提货时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按应收取的加工费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按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

【例题19】A化妆品厂委托B日化厂加工化妆品原料一批,A厂提供的原材料成本为10000元,B厂收取的加工费为2000元,增值税税款340元,连同委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通过银行收回,收回时支付运费100元,运费的增值税税率为7%。B厂无同类产品销售价格。

【答案】第一种情况:A厂收回化妆品半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

(A厂)委托方的会计分录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

②支付加工费时:

③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组成计税价格=(10000+2000)÷(1-30%)=17142.86(元)

应纳消费税额=17142.86×30%=5142.86(元)

④支付运费时:

⑤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入库价=原材料成本+加工费+消费税额

=10000+2000+5142.86+93=17235.86(元)

收回的委托加工产品直接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⑥销售该批化妆品时不再缴纳消费税(假设该批委托加工收回的化妆品不含增值税的售价总计为150000元):

⑦结转已售化妆品成本时:

(B厂)受托方会计分录如下:

收到加工费、增值税款及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上缴代扣税金时:

第二种情况:A厂收回化妆品半成品后,当月全部领用,继续加工成高档化妆品销售,销售额为50000元,款已收回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发出材料,会计分录同前。

②支付加工费、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会计分录同前。

③支付运费时,会计分录同前。

④委托加工材料收回入库时:

入库价=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0000+2000+93=12093(元)

⑤最终化妆品销售实现时:

⑥计提销售化妆品应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50000×30%=15000(元)

⑦缴纳当月实际应缴纳的消费税:

当月实际应纳消费税额=15000-5142.86=9857.14(元)

七、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在进口时由进口者缴纳消费税,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成本。根据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具体资产如固定资产、原材料等,按海关缴纳消费税后所获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消费税税额,应税消费品单位到岸价格,关税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在途物资”等科目,按支付的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其合计数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例题20】某化妆品公司从国外进口化妆品一批,CIF价为USD 40000。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当日美元汇率为8.00元人民币,增值税税率为17%,消费税税率为30%。

【答案】组成计税价格=(40000+40000×20%)÷(1-30%)×8=548571(元)

应纳消费税额=548571×30%=164571(元)

应纳增值税额=548571×17%=93257(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八、免征消费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缴消费税。

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时,如按规定实行先税后退方法的,按下列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①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生产企业,应在计算消费税时,按应缴消费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实际缴纳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应税消费品出口收到外贸企业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②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将应税消费品出口后,收到税务部门退回生产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科目。将此项税金退还生产企业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发生退关、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生产企业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生产企业退还的税款,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其缴纳的消费税应按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例题21】2010年1月1日某生产企业A(无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公司B代理出口自产粮食白酒2000箱(每箱8千克),价款折合人民币200000元,产品成本100000元。B公司按销售收入的10%收取代销手续费20000元,产品出口以后,将销售货款扣除代销手续费后退还给A企业180000元。

【答案】(1)A企业。

①在收到B公司的代理出口粮食白酒的清单和出口单证并确认销售收入时:

②结转产品成本时:

③收到B公司代理出口粮食白酒的销售款项(扣除代理费用)时:

(2)B公司。

①在报关出口后,按应收取的手续费:

②收到国外客户价款时:

③将贷款扣除代销手续费一并付给生产企业A时:

(3)出口货物发生退关、国外退货的退税处理。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自营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外贸企业,应在应税消费品报关出口后申请出口退税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实际收到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回的税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科目。发生退关或退货而补缴已退的消费税,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①记录应补缴已退消费税款时:

②实际补缴退税款时:

(4)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第五节 消费税的申报与缴纳

一、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进口消费品应当于应税消费品报关进口环节纳税,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在零售环节纳税。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以货款结算方式或行为发生时间分别确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②预收货款结算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其他结算方式: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二、消费税的纳税期限

(1)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3)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小规模纳税人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给购货方时,应按规定税率缴纳消费税。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因此无法抵扣已纳消费税款的问题,又能确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消费税足额入库,避免税款流失。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四、消费税纳税申报

消费税纳税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并如实填写《消费税申报表》。

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加强消费税管理的基础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3月14日印发了《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小汽车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上述四种表本书略)和《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见表3-5)五种适用于不同产品的纳税申报表。不同的纳税人应根据自身应税消费品的生产销售情况选择不同的纳税申报表。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准予抵扣税款凭证为代收代缴税款凭证,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抵扣凭证为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款抵扣方式为按照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当期准予扣除的已纳税款。为了便于纳税人正确计算应抵扣税款,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等需要,要求纳税人建立抵扣税款台账。

表3-5 其他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消费税?

2.消费税的重要意义是什么?

3.消费税和增值税相比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4.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哪些?

5.消费税的纳税环节有什么规定?

6.消费税的基本计算方法有几种?

7.消费税出口退(免)税规定和增值税出口退(免)税规定有什么异同?

练习题

1.某卷烟厂委托某烟丝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为76000元,由受托方支付的辅助材料价值为12000元,卷烟厂提货时支付的加工费用为4500元,计算烟丝加工厂应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已知烟丝的消费税税率为30%)。

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受托加工合同上注明甲企业提供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7000元;支付乙企业加工费2000元,其中包括乙企业代垫的辅助材料500元。该批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乙企业代扣代缴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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