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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消费税应税行为下消费税的计算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交消费税金额。计算该厂8月份的应交消费税。计算进口环节的应交消费税和应交增值税。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1.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后,采用从价定率、从量定额和复合计税方法计算应交消费税金额。如果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提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同类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的已交消费税税额。

【案例3-4】某卷烟厂外购烟丝生产销售卷烟,其8月份的有关业务如下:期初结存烟丝20万元,31日,即期末结存烟丝5万元;3日,购进已税烟丝1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货已入库;27日,销售卷烟100箱,税率56%,定额税150元/箱,取得含税收入l521000元;28日,没收逾期未退回卷烟的包装物押金23400元。计算该厂8月份的应交消费税。

解析:(1)计算扣除外购已税烟丝已交消费税:

(200000+100000-50000)×30%=75000(元)

(2)销售货物应交消费税:

100×150+(1521000+23400)÷1.17×56%

=15000+1320000×56%

=754200(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521000+23400)÷1.17×17%

       =1320000×17%=224400(元)

(3)期末应向税务机关缴纳消费税:

754200-75000=679200(元)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交消费税的计算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不同方面,其纳税情况也不相同。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再生产应交消费税的消费品,由于最终消费品销售时要缴纳消费税,被用于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应税消费品,使用时不纳税;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于移送使用时纳税。自产自用消费品由于没有交换价格作为计税基础,应按下列方法确定计税价格。

(1)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即:

应交消费税=同类售价×自用数量×消费税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即: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成本×(1+成本利润率)/(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定额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指产品的生产成本;“利润”指根据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计算的利润。

【案例3-5】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小汽车一辆自用,转为固定资产,该小汽车对外销售的不含税售价为18万元,生产成本为15万元,适用消费税税率5%,行业成本利润率为8%。计算其应交消费税。

解析:自产自用小汽车,有同类售价的,按同类售价计税,则:

应交消费税=180000×5%=9000(元)

如果该自用小汽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以成本为依据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1-5%)=170526(元)

应交消费税=170526×5%=8526(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000×(1+8%)+8526=170526(元)

增值税销项税额=170526×17%=28989(元)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消费税税款。因此,在委托方提货时,由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代收代缴消费税的计税价格的确定如下:

(1)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即:

应交消费税=同类销售单价×加工数量×消费税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即: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提回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定额税额

公式中的“材料成本”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提回货后,如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环节已交消费税可以抵扣;如提回后直接用于出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

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

【案例3-6】A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2月10日发出烟叶一批,委托B厂加工成烟丝,发出加工烟叶的成本为20万元,支付不含税加工费8万元。B厂没有同类烟丝销售价格。2月20日,收回委托B厂加工的烟丝,售出其中的一半,不含税售价为25万元,另一半为生产卷烟领用。计算其应交消费税和应交增值税。

解析:委托加工烟丝收回提货时,缴纳消费税,也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8)/(1-30%)=40(万元)

提货时,应交消费税=40×30%=12(万元)

提货时,应交增值税=8×17%=1.36(万元)

提货时缴纳的增值税如能取得专用发票,可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注意:委托加工环节缴纳增值税和缴纳消费税的计税基础不一致。

提回委托加工的烟丝,售出的一半不再缴纳消费税,但还需要缴纳增值税;生产领用的另一半,领用时既不缴纳消费税,也不缴纳增值税。因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所以,生产卷烟领用委托加工提回的烟丝在提货时缴纳的消费税可以从月末向税务机关缴纳的消费税中扣除。

4.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进口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进口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计算有以下几种情况:

(1)从价定率计算消费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2)从量定额计算消费税的:

应交消费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的: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应交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定额税额

【案例3-7】某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化妆品,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50000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50%,消费税税率为30%,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已支付,化妆品已验收入库。计算进口环节的应交消费税和应交增值税。

解析:应交关税=50000×50%=25000(元)

消费税计税价格=(50000+25000)÷(1-30%)=107142.86(元)

应交消费税=107142.86×30%=32142.86(元)

增值税计税价格=50000+25000+32142.86=107142.86(元)

应交增值税=107142.86×17%=18214.29(元)

注意:进口环节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相同。

【案例3-8】某外贸公司从国外进口卷烟100箱,经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为15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25%,消费税税率为56%,消费税定额税率150元/箱(每箱50000支);增值税税率为17%。款项已支付,卷烟已验收入库。计算进口环节的应交消费税和应交增值税。

解析:消费税定额税=100×150=15000=1.5(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150+150×25%+1.5)/(1-56%)

      =429.55(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429.55×56%+1.5=242.05(万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150+150×25%+242.05)=429.55(万元)

应纳增值税=429.55×17%=73.02(万元)

【案例3-9】某酒厂7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瓶装白酒20吨,不含税单价60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8吨,不含税单价4500元/吨。款项已全部存入银行。

(2)销售散装白酒4吨,不舍税单价3200元/吨。货款已收回。

(3)用自产的散装白酒10吨,从农民手中换回玉米,玉米已经入库,开出收购专用发票。

(4)委托某酒厂加工酒精,收回的酒精全部用于连续生产套装礼品白酒6吨,不含税单价8000元/吨。

计算该酒厂当月的应交消费税(白酒的定额税率为0.5元/500克,比例税率为20%)。

解析:业务(1)的应交消费税=(20×6000+8×4500)×20%+(20+8)×2000×0.5=31200+28000=59200(元)

业务(2)的应交消费税=4×3200×20%+4×2000×0.5-2560+4000=6560(元)

业务(3)视同销售,按酒类最高税率计税,则:

应交消费税=10×4500×20%+10×2000×0.5

     =9000+10000=19000(元)

业务(4)应交消费税=6×8000×20%+6×2000×0.5

          =9600+6000=15600(元)

5.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

出口应税消费品的企业有: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工贸公司;特定出口退税企业,如对外承包工程公司、外轮供应公司等。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税务处理:

(1)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或委托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按规定直接予以免税的,可不计算应交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如实行先征后退办法,可先按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即:

应退消费税=出口消费品的工厂销售额(出口数额)×税率(税额)

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消费税征税率即为退税率。区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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