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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服务贸易

时间:2022-06-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中,认为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并对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原则作出了详细规定。因此,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必定涉及服务出口商或提供者在进口国国内的开业权问题,涉及劳动力移动、移民政策和投资限制等问题。

第七章 服务贸易国际金融保险服务贸易

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际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的主要内容、类型和特征,了解世界和中国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引导案例】

利用奥运契机发展金融服务贸易

奥运期间,中行根据奥运服务区域的实际需求,在北京地区按照区域特点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运行方案,在北京核心区、奥运会各场馆、奥运指定下榻酒店、奥运定点医院和旅游、交通等繁华区域内累计投放各类ATM设备703台,其中自动取款机481台,存取款一体机222台。提供的外币服务主要包括外汇兑换、旅行支票出售和兑换、外卡取现、托收等。可兑换货币17种,种类行业内第一。在外卡收单业务上,中行在北京地区占有近50%的市场份额。其差异化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办理个人本币账户的结算和外币账户的清算服务;外币兑换和零钞兑换、本外币汇款和信用卡服务;在全部指定下榻酒店中设立外币兑换点,提供每天不少于12小时的外币兑换服务;在酒店附近网点全部设立奥运服务绿色通道和专业服务窗口;在主新闻中心、国际广播中心和媒体村设立24小时金库,在运动员村、媒体村提供24小时自助设备和保管箱服务,全面满足运动员、教练员、媒体记者和工作人员的实际需求。

资料来源: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08.10

简评:随着金融服务业的蓬勃发展,金融服务贸易已经成为服务贸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当举办一些国际化活动时,金融服务成为确保整个活动顺利运行的重要条件。

第一节 金融服务贸易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金融保险服务贸易是服务贸易的重要构成部分,概括性地解释,金融服务贸易是指发生在国家(地区)与国家(地区)之间的金融保险服务的交易活动和交易过程。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中,认为金融服务包括所有保险和与保险有关的服务以及所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保险除外),并对服务提供者及相关原则作出了详细规定。

(一)金融服务

金融服务主要指银行和保险业及相关金融服务活动。它在服务贸易总协定金融服务附件中的定义是:金融服务指一成员方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另一方提供的任何形式的金融服务。主要包括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服务。其中,银行和其他金融服务包括:公众存款及其他可偿还资金的承兑;所有类型的贷款(尤其包括用户信用、抵押信用、商业交易的代理与融资);金融租赁;所有支付货币的传递业务;担保与承诺;户主账户与顾客账户的交易形式(不论是柜台兑换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各种证券的发行;代理借贷款的经纪人服务;资产管理服务(如现金和有价证券管理、所有形式的集体投资管理、养老金管理、存款保管与信托服务);金融资产的结算与清算服务(包括证券、衍生品和其他可转让票据);咨询与其他辅助性金融服务(包括信用查询与分析、投资于有价证券的研究与查询、收购通知与公司战略调整介绍等);其他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出的关于金融信息、金融数据处理及其他软件的转让与供给,共12个服务项目。

保险服务包括:生命、事故与健康保险服务,非生命保险服务,再保险与交还,与保险有关的辅助服务(包括经纪与代理服务),共4个服务项目。

(二)金融服务贸易

按照《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规定,金融服务贸易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境内向他国境内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或在本国境内向其他消费者,或通过在其他国家设立商业存在或自然人流动向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包括国际银行业务和国际保险业务。

二、金融服务贸易的特征

金融服务贸易的对象是金融服务产品。金融服务产品是金融企业或金融机构为满足人们的各种金融服务需求而提供的服务产品。金融服务产品既可以是通过某种金融工具而提供的相应的服务,如各种存单、债券、股票等,也可以是一些并无有形金融工具的纯粹金融服务,如证券经纪、金融咨询、财务顾问等。金融服务的服务产品这一特质,决定了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具有根本不同于货物贸易的一系列特征。

(一)无形性特征

无形性是服务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特征。服务的无形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首先,与有形的实物产品相比,服务的特质及其组成服务的元素,很多都是无形的,让人不能触摸或凭肉眼看见其存在。其次,服务使用后的利益也是无形的,很难为人所察觉,或是要使用一段时间以后,享用服务的人才能感觉到利益的存在。金融服务消费者在获取金融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之前,对其金融服务是难以用视觉、听觉、味觉和嗅觉感知的。金融服务提供者向消费者所提供的有关金融的建议、观念或某种资金安排方案等金融服务,是很难用具体的产品形式形象直观地向消费者直接展示的,而只能用抽象的数字、文字、符号以及计算、推理和分析来表示某种金融服务产品的特征和功能及作用。正是金融服务产品的无形性,使得国际金融服务贸易也具有无形性的特征,大多数金融服务的进口和出口往往是无形的和不可感知的。

(二)不可分离性特征

大部分金融服务是以活劳动的形式存在的,体现为一系列的活动或者说是过程。因此,金融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流通过程和消费过程同时进行,使得大多数金融服务不可能像有形的产品一样,可以贮存和运输。在金融服务的贸易过程中,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必须存在某种形式的接触,要求金融服务的消费者必须参与到金融服务的生产和贸易过程中。一国的金融服务提供者,为使远在千里之外的他国消费者能够购买和消费其服务,就必须使自己在服务手段、方式上与他国的消费者接近,必须通过生产要素的移动和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在消费者所在地建立商业存在。因此,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必定涉及服务出口商或提供者在进口国国内的开业权问题,涉及劳动力移动、移民政策和投资限制等问题。

(三)标的物的差异性与无差异性共存的特征

金融服务的差异性是由金融服务业本身的特征所决定的:金融服务业是以人为中心的产业,金融服务的生产和消费是在服务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交互关系中进行的。因此,金融服务产品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到服务生产者和服务消费者的个性、偏好、知识和经验等个体因素的影响,同一个金融服务产品,由不同的服务生产者来提供,或由不同的服务消费者来消费,其效果和质量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另一方面,如果从金融服务产品的内容而言,金融服务产品又具有无差异性,从事金融业务的不同金融企业,所提供的金融服务产品基本是相同的,并没有多大的差异,各金融企业在金融服务产品的提供上,很难形成自己的特色。而且,金融服务本身并无专利可言,任何一项金融新业务的开展和新的金融工具的开发,很容易为其他金融企业所模仿和“抄袭”。

金融服务的这种差异性和无差异性共存的特征,使得金融企业在消费者心中,只有规模、信用和服务质量的差别,而无业务实质的区分。这一特征将使金融服务贸易的开展面临两大问题:一是金融企业的“企业形象”缺乏一致性,提供相同金融服务产品的同一金融企业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分支机构,其服务水平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差别,影响其金融服务贸易在不同国家的开展。二是使金融服务贸易的国际竞争更为激烈,不同国家金融企业很难区分差异和特色,金融服务产品的无差异性和高替代性,使得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非常激烈,并使金融服务企业的信誉、形象、规模和技术成为竞争的焦点。而在金融服务贸易的竞争中,发达国家的金融企业无论是在信誉和形象上,还是在规模和技术上,均具有绝对的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在竞争中往往处于十分不利的地位。

(四)涉及的法律关系具有复杂性和特殊性

金融服务贸易的特殊性,使得金融服务贸易在适应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与商品贸易相比,显得特殊而复杂。金融服务贸易的无形性,使得金融服务贸易可以绕过各国海关的监管。因此,各国主要不是通过海关措施,而是通过国内立法和规章来实现对金融服务贸易的管制。这样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必然涉及各国复杂的法律、法规等问题,而这些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又涉及一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等政治经济和国家主权等问题。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所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复杂性还表现在:

第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法律法规,不仅涉及和适应金融服务本身,而且直接涉及金融服务的提供者,涉及提供金融服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资格和活动的限制问题。因此,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涉及了金融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和待遇问题。

第二,金融服务贸易在遵循《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的同时,还必须遵守已制定的有关国际金融的国际规范与惯例。如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三,由于各国主要利用国内立法对金融贸易进行管理,而国内立法更强调国家利益的安全性和主权利益,因此,各国常常借口维护国家安全与主权利益,利用国内立法对金融服务贸易设置重重障碍。而且由于国内立法所涉及的法规领域范围广泛、内容庞杂,在灵活性、隐蔽性和保护力度等方面使金融服务贸易壁垒相对于货物贸易而言,显得有过之而无不及。

三、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

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按金融服务贸易存在的主要模式分为4类贸易形式。

(一)跨境交付(或称过境交付,Cross-border Supply in Financial Service)

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境外的非居民消费者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它是基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网络化的普及而实现的跨越国界的远程交易,服务内容本身已跨越了国境,而服务的提供者与消费者在各成员之间并不需要移动而实现了跨境服务贸易。例如,某国国内消费者获得国外金融机构的贷款或者在国外金融机构存款(外汇)。

(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in Financial Service)

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向当地非居民提供的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消费者移动到任何其他国境内接受金融服务。例如一国金融机构对到本国境内旅行的外国消费者提供金融服务,或者国内消费者到国外旅行并消费国外金融服务,如旅行支票及信用卡业务等。

(三)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in Financial Service)

指一国的金融机构获准到其他国家境内设立商业企业或专业机构,包括设立办事处、分行、支行等提供服务。最典型的模式就是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公司,例如我国境内的英国渣打银行和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该贸易模式避免跨境交付的限制,迎合了东道国消费者的“本土偏好”,便于外国金融机构与当地建立长期业务关系,使得金融服务与金融业的对外投资密切结合。金融服务商业存在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活动中最主要的形式,占整个国际金融服务贸易量的60%—70%以上。

(四)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Natural Persons in Financial Service)

指金融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形式获准到另一成员境内为当地消费者提供服务,并收取报酬。其特点是:服务提供者是作为自然人的跨国(地区)移动,是暂时到任何其他成员(国家或地区)境内为服务接受者提供金融服务,这种服务的存在具有个体性和暂时性,它区别于商业存在,不具有投资行为,也不设立机构。例如,金融咨询服务的提供及跨国银行内部高级管理者的流动,金融证券分析师跨国讲学、顾问等。

以上四种金融服务贸易供应模式中,除商业存在是通过外国直接投资进行,其他三种都是通过销售来进行,因此被列入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目前,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主要是跨境交付和商业存在这两种模式。

四、金融服务贸易的业务

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依赖于银行服务贸易的市场。服务贸易市场主要由三个要素构成:顾客、服务场所和服务产品。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实际上就是银行进入一定位置的服务市场,通过拥有不同的顾客,进行不同金融产品配置,满足顾客需要,从而获得收益的过程。

(一)银行服务贸易的顾客

银行服务贸易的顾客或服务对象,主要由五个群体构成:政府、法人、同业机构、高收入个体以及零售服务对象———普通顾客。银行服务贸易中顾客的多少与群体的分布,往往决定着银行服务贸易利润的多寡。

1.顾客准入条件

在评估个人是否可以成为银行业务的客户时,国际银行一般使用两种类型的财务标准:财富和收入。传统上,私人银行主要是服务流动资产100万美元以上的个人。目前,银行间的财务准入标准有很大的不同,私人银行一般不仅用固定的标准去衡量客户的条件,而且更强调动态的收入,包括潜在的收入。同时,私人银行更积极地寻找潜在的客户,着眼于客户财富的增长潜力,特别是企业家客户。

某些银行也以个人客户的年度手续费收入为准入的要求。手续费收入主要来自资产管理服务,一般以所管理资产的百分比计算。因此,这种类型的进入标准就是以银行收费水平和客户的财富水准为基础。在每个客户的目标收入和年度资产管理手续费既定的情况下,要求客户委托给银行进行管理的资产的最低水平就可以计算出来。例如,私人银行可以制定每个客户的最低手续费收入为5000美元,假定年度手续费为1%,这就可以计算出该银行以50万美元的流动资产为进入标准。

2.顾客业务需求

客户需求因年龄大小、财富多寡、对待人生与财富的态度差异而有所不同,而银行家的目标就是要弄清每个组群的服务和产品需求。客户的需求还因地理位置而有差异,服务的质量要求也有非常大的差异。一些客户希望将财富转移到安全地区以避免所在地区的政治和经济不稳定性,也有的想进行合法的避税,将财富转移到税收宽松的司法管辖地区。还有的客户仅仅希望在国内市场积累或保管好财富,对国内的税收和经济政治环境不敏感。

(二)银行服务贸易的服务场所

银行服务贸易的服务场所,主要分境内服务贸易场所和境外服务贸易场所。一般来说,一家银行若要扩展国际银行业务,可以选择以下服务场所形式:代表处、代理行、分支行处、附属银行或联营银行、国际银团组织等。

1.代表处

代表处主要与所在地的社会各界密切接触,为驻地政府机构、贸易商和其他人员介绍情况,为总行客户提供驻地企业和国家的信用分析及经济和政治信息。一般把它作为直接设置分支行以前的一个临时措施。代表处不能吸收储蓄,贷款或代总行承诺信贷,开具信用证、汇票以及旅行支票等,其职能和作用非常有限,而且需要一定的开支。

2.代理行

代理行是指某银行总行有选择地与外国银行互订契约,按契约规定相互或单方面在对方开立账户,用于办理互相间资金往来账户的银行。银行经营国际业务,往往需要与国外行合作,双方相互委托办理国外款项的支付,以补充分支行的不足,便于国外业务的发展。

3.分支行处

国外的分支行处是总行所拥有的一个机构,一般来说,它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即分支行处的资产和负债、经营许可、组织章程和业务经营方针为总行所有或由总行指定。分支行处通常分为三个等级,分行、支行和经理处,其地位均高于代表处和代理行。

4.附属银行或联营银行

银行为扩大在国外的服务场所,有时因为种种原因,不能直接在某些国家设置分支行处,或者设置分支行处投资较大,又需要申请营业许可证。这时可以参股当地银行,收购外国银行的全部或部分股份来设置各种国外的附属机构。

5.国际银团组织

国际银团组织是指一群银行(不一定是同一国籍的)在国外联合设置一个独立的合资经营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成员银行按各自摊派认购的股份交纳本金,借以取得表决权。

(三)银行服务贸易的服务产品

银行从贸易中获利多少,往往与提供什么样的服务产品紧密相连。国际银行按照职能的不同可以分为四类:环境商业银行、国家投资银行、国际零售银行和国际私人银行。每一类银行因服务对象不同,而提供不同的服务产品。

1.国际商业银行服务产品

国际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职能是接受存款并发放贷款。贷款是国际服务的基石。对外贷款主要有两种方式:银行海外机构向东道主当地企业客户提供贷款,银行向所在国以外借款人跨境发放贷款。主要服务产品包括:

(1)国际信贷服务。在海外市场上,国际银行可以通过自己的海外分行或支行向当地客户提供当地货币的贷款或提供外币贷款。国际银行在东道国发放许多不同类型的企业贷款,从期限上分为短期企业贷款和长期企业贷款。其中,短期企业贷款有以下五种类型:自偿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临时建设融资、证券交易商融资和资产担保贷款。长期企业贷款分为定期贷款、循环信贷额度和商用房地产抵押贷款。

(2)国际银团贷款安排。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是一家或几家银行牵头,多家分属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银行参加,联合组成一个银行集团,各自按一定比例,在一项贷款协议中按同一条件向同一贷款人发放的贷款。这样,原本对一家银行来讲过高的信贷风险就由数家银行来共同承担,国际商业银行广泛采用这种方式来满足客户大额的和(或)高风险的借贷要求。

(3)国际项目贷款。项目贷款是指以某个特定的投资项目作为对象的贷款,即贷款的资金专门用于指定的投资项目,不能用于其他用途。项目贷款的偿还主要是以贷款项目的收益为基础。

(4)国际贸易融资。贸易融资是商业银行对进出口贸易资金的融通。贸易融资是国际金融领域的日常业务,是国际银行历史最悠久的国际服务业务,是众多国际银行的一个重要的利润来源。

2.国际投资银行服务产品

投资银行是指主要从事证券发行、承销、交易、企业重组、兼并与收购、投资分析、风险投资、项目融资等业务的金融机构,是资本市场上的主要金融机构。国际投资银行主要服务产品有:

(1)国际证券承销。证券承销是投资银行为分公司、机构发行证券进行策划,并将公开发行的证券出售给投资者以筹集所需资本的业务活动。国际投资银行既可以为本国公司、政府机构和地方政府在境外承销证券,也可以为外国公司、政府机构以及国际金融机构在本国或第三方承销证券。

(2)全球财务顾问。全球财团顾问分国际公司并购顾问、国有企业民营化顾问和资产证券化顾问。国际公司并购顾问,是指国际投资银行在跨国公司收购兼并活动中,作为中介人或代理人为客户公司提供决策和财务服务,或作为产权投资商直接投资于并购公司产权,获取产权交易差价的业务活动。国有企业民营化顾问,是指国有企业在民营化过程中,由于涉及股权的转让或资产出售等诸多财务事宜,而国有企业管理部门对资本市场相对不熟悉,且民营化所牵涉的问题非常复杂,须依靠从事投资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顾问,是指国际投资银行专门的证券化业务团队为公司和机构客户服务,包括发起、构造、执行和分销结构性债务,以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变现的证券。

(3)全球市场交易与风险管理。主要服务领域有金融衍生品市场、利率产品市场和汇率产品市场。其中,金融衍生品包括远期合约、互换合约、期待合约以及期权合约等;利率产品包括利率期货、远程利率合约、利率互换以及利率期权;汇率产品包括创新型外汇远期、外汇期货和外汇期权。

3.国际零售银行服务产品

零售银行是指向个人、家庭及小企业提供综合性、一体化金融服务产品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产品包括:

(1)零售资产服务。零售资产服务主要是针对个人和家庭的各类信贷服务。根据贷款的用途,可以把零售资产服务划分为生产贷款和消费贷款。生产贷款是个人或家庭为了生产经营目的而从银行取得的贷款,消费贷款是个人或家庭因个人消费而从银行取得的贷款。

(2)零售负债服务。零售负债服务主要由存款和非存款服务构成,其中存款占零售负债服务的绝大部分。主要的零售负债服务有两类:支票存款和定期存款。支票存款也被称为活期存款,是指不预先通知就可以随时提取或支付的存款。定期存款是存款人事先约定期限的存款,定期存款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6个月、1年、3年、5年或更长。

(3)零售中间服务。也称表外服务,是指不构成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服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担保类、承诺类、交易类中间服务和其他中间服务。

4.国际私人银行服务产品

国际私人银行是指向富有者提供信用及投资管理服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服务产品包括:

(1)账户服务。账户服务主要分资本账户服务和投资账户服务。资本账户是这样的一个账户:通过它客户能够监测和控制所有的储蓄与资本交易。这一项下的服务产品主要有多币种存款、抵押、保证金、股票贷款、信用卡、支票、离岸现金管理以及全面的财务服务等。投资账户主要包括股票经纪、投资建议和投资管理等服务。

(2)资产管理服务。资产管理是根据客户个体情况,量身定做管理方案,实施管理计划,以实现客户不同要求的服务。这一过程包括两个步骤:一是客户理财规划,二是投资管理。

(3)企业和投资贷款服务。贷款是开发客户的重要手段,贷款对象是达到私人银行业务门槛的客户,经常是先给客户贷款,再销售其他服务产品。

(4)风险管理服务。私人银行的风险管理服务一般有两大类:顾问服务和交易执行。私人银行风险管理的顾问服务还有一个子部分,即风险监督,它涉及持续的客户风险暴露分析以及对现有风险管理业绩的评价。许多私人银行现在向客户提供充分一体化的风险管理服务。

第二节 保险服务贸易

保险服务贸易是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保险作为国际间分散风险和转移风险的重要方式,是国际贸易中各种风险的承担者,为国与国之间提供安全保障服务,对促进全球经济发展的作用不断增大。世界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国际保险业的发展方向。随着全球金融管制的放松、电信技术的进步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保险服务贸易迅速发展起来,跨国保险市场逐步形成。

一、保险与保险服务贸易的基本内容

(一)保险的含义与分类

1.保险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实际就是一种保障。它保障被保险者在碰到意外或疾病时,能够有充足的资金予以应对和解决这些意外,保证被保险者的经济,尽量减轻所受创伤。

2.保险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保险的分类方式也不尽相同。

(1)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

根据保险标的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并以其生存、年老、伤残、疾病、死亡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一种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当被保险人遭遇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依约给付一定的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2)原保险与再保险。

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为再保险。具体地说,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分出业务的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分保业务的是再保险接受人。这种风险转嫁方式是保险人对原始风险的纵向转嫁,即第二次风险转嫁。

(3)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

以经营保险是否营利为目标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

按保险政策不同分为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社会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失业时,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工资劳动者遭受生育、年老、疾病、死亡、伤残、失业等风险时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由法律规定的将某些社会风险转移于政府或某一社会组织的一种风险管理措施。商业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行为。

此外,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

(二)保险服务贸易的基本概念

保险服务贸易是一国保险人向另一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范围,并获得外汇的交易过程。根据GATS“金融服务附件1”的界定,保险服务贸易涵盖以下保险及与保险有关的商业活动,业务主要由养老基金和保险公司、银行、非银行信贷机构和投资公司这4类金融机构所从事,包括:

直接保险(包括共同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和非人寿保险两类保险业务;

再保险和转分保;

保险中介,如保险经纪和保险代理;

辅助性保险服务,如保险咨询、精算、风险评估及理赔服务等。

GATS“金融服务附件1”的上述界定涵盖了现实经济领域几乎所有的营利性保险业务,至于非营利性及带有国家强制性的保险业务,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则不在GATS的规范范围内。根据“入世”承诺,中国对国内保险公司的保护于2004年12月11日终止,外资保险机构在中国开设分支机构不受地域和数量的限制。

二、保险服务贸易的形式

(一)跨境支付(Cross Border Supply)

指一国保险人向另一国投保人提供保险服务,但不涉及保险双方的人员流动。如出口商品以CIF成交,保险是由出口国的保险人向进口国的被保险人提供的。此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发了E-PICC电子商务平台,国外的客户只需通过网络即可完成所有的保险手续的办理,享受人保的保险服务。

(二)境外消费(Consumption Abroad)

指一国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到另一国接受国外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服务。在这一方式的服务贸易中,服务的消费者需要到达提供者所在的国家。比如一美国的旅行者在德国的机场购买德国安联保险公司(ALLIANZ)的航空意外险保单,由德国安联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三)商业存在(Commercial Presence)

指一国保险公司到另一国开业,提供保险服务。比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AIA)获准在中国开设分公司,提供保险服务。

(四)自然人流动(Movement of Personel)

指一国的保险人员到另一国提供保险服务。比如中国保险人员被允许到国外的国际商品交易会上去推销保单,向外国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这种方式一方面与“商业存在”方式密切相关,因为有相当多的外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进入一国领土提供服务;另一方面,保险经纪服务或者保险附属服务,如咨询、风险评估等服务中也大量存在着“自然人流动”。需要指出的是,GATS规定“自然人流动”只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作为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如保险经纪人等;另一种是作为服务提供者雇员的自然人,如外资保险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于限制这两类人提供服务的措施,WTO鼓励各成员方通过谈判,作出承诺,逐步放宽直至取消限制。

三、国际保险服务业务

国际保险市场上的业务组成大体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四个部分。

(一)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陆上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盗窃保险和农业保险等。其中,火灾保险是财产保险中最基本且业务量最大的保险险种之一。此外,汽车保险在世界各国发展迅速。

(二)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依照法律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在国际保险市场上其主要业务种类有: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等。

(三)信用与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是指由于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被保险人(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担保人)向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它实际上是一种担保业务。信用保险是以各种信用行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业务种类有: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和忠诚保证保险等。

(四)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人寿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作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保险责任范围的。健康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遭受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人身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以意外伤害而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人身保险。

四、国际保险业的发展趋势

(一)保险服务与银行业务交叉整合

混业经营是指保险集团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它是保险集团提高收益的重要手段,也将是未来世界保险市场的发展趋势,同时也是保险领域业务拓展的重要模式。保险服务的混业经营主要体现在金融服务领域中,与银行业务的交叉整合,即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兼营保险业务。同时,保险集团也在从事金融业务领域的资金融通业务。金融、保险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未来全球金融、保险业发展的最终目标之一。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许多公认的收益。例如,为资金更合理地使用、更快地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并且具有减少或避免金融风险作用;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因此,有助于对保险服务的风险系统进行监管等。

(二)保险服务领域日益扩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保险服务的经营领域日益扩大,提高经营效率成为各大保险集团不断追求的目标。多元化经营,一方面改善公司经营效率;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为了强化自身竞争力,需要扩张其经营业务范围,不断推出新的保险产品,进行兼营,即经营的业务具有综合性和多元化的特点。一方面可以提高资金运用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提供给客户多样化的服务,以创造和获取更多的利润,同时也在集团内进行资源整合,不断变换组织架构,组成财团或大型的控股集团,下设若干子公司扩充业务。实现降低成本,达到规模经济效益的目的。并且以保险业务为主业,其他金融产业作为辅助,实现多元化经营的目标。

(三)国际保险服务技术日趋成熟

最初的保险业服务手段单一,无法适应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时,也制约了行业的做大做强。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尤其是现代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保险服务对高新技术的采用率不断提高,促进了保险公司业务的发展,并且保险服务业通过不断的技术创新,日益提高了保险业的技术含量。不但适应了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同时也不断壮大了自身的业务规模,取得了更好的收益。

第三节 中国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的现状与发展

服务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金融保险服务业已成为现代市场经济的血脉。近年来,我国金融保险服务贸易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以银行、证券、保险服务为主体,其他相关金融服务为补充,相对比较完整的金融服务体系。

一、国际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现状

(一)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在世界服务贸易的发展方面,2010年世界服务出口增长了8%,等于2005—2010年间的平均增速。2010年服务贸易增速低于货物贸易,主要是因为2009年服务出口的降幅(12%)低于货物出口的降幅(22%)。

2010年,世界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7.2亿美元,形成贸易逆差0.6亿美元。其中,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13.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4.6%,占服务贸易出口额比重0.8%;进口额为1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1.2%,占服务贸易进口额比重0.7%。

(二)国际保险服务贸易发展概况

从20世纪90年代至今,世界保险业发展迅速,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

1990年全球保费收入为1.4万亿美元,到2009年达到4.06万亿美元,20年间增长了近2倍,年均增长6%左右,接近同期全球GDP增长速度的两倍。其中,发达国家保费收入占86.9%,发展中国家保费收入占13.1%。至2010年,全球保费收入占全球GDP的比重在8%左右,发达国家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一般在10%以上,保险业在现代产业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十分突出。

2009年,世界寿险保费收入2.33万亿美元,同比下降2%,占比57%;非寿险保费收入1.73万亿美元,同比下降0.1%,占比43%。

2009年,发达国家保险密度3405美元,比2008年降低200美元,保险深度8.6%,与2008年持平。发展中国家保险密度92美元,保险深度2.9%,发展中国家强劲的经济增长及巨大的市场潜力,使得保费持续快速增长。

知识卡片

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它反映了一个国家的保险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深度=保险收入÷GDP

保险密度:按全国人口计算的平均保费额。它反映一国国民受到保险保障的平均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保险密度=保费收入÷人口总数

二、中国金融保险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一)中国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概况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系改革的不断深入,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开放的逐步推进,金融服务贸易的规模也在不断发展,但总体来讲仍处于初级阶段。2010年末,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101.36万亿元,较2005年末累计增长158%。其中银行业金融机构总资产达到94.26万亿元,比2005年末增长152%,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2%,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217.7%,整体实力显著增强。证券业机构总资产达2.05万亿元,比2005年末增长583%,抗风险能力明显提升。保险业机构总资产达到5.05万亿元,比2005年末增长230%,机构体系不断完善。

1.跨境交付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增长较快

2010年,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为27.2亿美元,形成贸易逆差0.6亿美元。其中,金融服务贸易出口额13.3亿美元,比上年增长204.6%,占服务贸易出口额比重0.8%;进口额为13.9亿美元,比上年增长91.2%,占服务贸易进口额比重0.7%。

我国跨境交付模式的金融服务贸易进出口总额整体呈现上升态势,但增长速度不十分稳定。2000—2009年,我国金融服务出口年均增长约15%,但占我国服务贸易出口总额的比重却有所下降;我国金融服务进口年均增长44.7%,占我国服务贸易进口总额的比重也由0.3%提高到0.9%。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国际收支平衡表摘录并计算出表7-1中的数据,基本反映了我国从2001—2010年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的总体状况。从表7-1可以看出,2002年、2004年个别年份出现一定的下滑;2003年、2006年和2010年比前一年份增长超过100%,分别增长了173%、240%和145%。从进出口总额看,2010年之前,金融服务贸易的总额徘徊在10亿美元上下,但2010年则有极大增长,首次突破了20亿美元的大关,达到了27亿美元的数量。

表7-1 我国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情况统计总表

续表

资料来源: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国际收支平衡表》。

2.商业存在发展成为金融服务贸易重要形式

目前,商业存在模式在我国金融服务贸易中已居重要地位。对外资金融机构实行国民待遇,积极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中资金融机构通过设立海外分支机构、并购等方式,稳妥进入境外市场。通过考察中资银行海外资产和外资银行在华资产的相对数来大体反映我国商业存在金融服务贸易的整体状况。

(1)外资银行在华资产规模和机构数量。

①资产机构、规模状况。2010年,中国银行业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在华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资本和拨备充足、资产质量良好,流动性和营利状况较好。截至2010年末,有45个国家和地区的185家银行在华设立了216家代表处;有14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在华设立了37家外商独资银行(下设分行223家)、2家合资银行(下设分行6家,附属机构1家)。外商独资财务公司有1家,另有25个国家和地区的74家外国银行在华设立了90家分行。

在外资银行资产方面,截至2010年末,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1.74万亿元,同比增长29.13%,占全国金融机构资产总额的1.85%;各项贷款余额9103亿元,同比增长26.4%,占全部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的1.79%;各项存款余额9850亿元,同比增长40.3%。在华外资法人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8.98%,核心资本充足率18.56%。

在中资银行引资方面,截至2010年末,共有32家中资商业银行引进41家境外投资者,引进外资余额为384.2亿美元,其中2010年引进外资54.2亿美元;16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引进5家境外投资者,引进外资余额为0.8亿美元,2010年引进外资0.3亿美元;9家中资银行在海外上市,引进资金余额为630.8亿美元,其中2010年海外上市引进资金137.4亿美元。

②业务品种状况。外资银行业务发展十分迅速。根据我国有关法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独资银行和合资银行为营业性机构,经批准可按规定经营存款、贷款、结算、托管和代理保险等业务,并可在符合开业时间、营利状况和审慎经营等方面的条件后申请开办人民币业务。与此同时,中国积极鼓励外资银行金融创新,允许外资银行在华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个人理财业务、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电子银行等业务,促进了外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到2007年12月底,外资银行经营的业务品种就已超过100种,115家外资银行机构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业务品种中主要是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外资银行业务品种和服务方式的多元化极大地丰富和弥补了我国银行服务的不足。截至2010年,在华外资银行不良资产率为0.50%,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充足,多年来持续盈利。

③区域分布现状。从经营地域看,在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设立数方面,上海、深圳、北京、广州、天津、厦门位居前6位,其中排名第一的上海,截至2011年6月末,已有21家外资法人银行,77家外国银行分行,92家支行,同比新增外资法人银行1家,外资银行分行5家(含2家筹建),支行13家。另有外资银行代表处89家。预计外资银行数量还将明显增加,国别分布也更趋多元化。同时,外资银行还加快了在我国中西部和东北地区发展的步伐,共设立营业性机构30家,占全国外资银行机构总数的10%。

(2)中资银行国外资产规模和机构数量。

在我国对外逐渐开放金融市场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机构也逐步走向国际市场。截至2010年末,共有5家中资银行对6家境外机构进行了投资,投资入股境外机构余额为98.1亿美元。同时,共有7家中资商业银行设立了54家境外分行,拨付营运资金余额为39.8亿美元,全年增加额为5.1亿美元;有3家中资商业银行设立了18家境外支行,拨付资本金余额为16.4亿美元,全年增加额为4.1亿美元。截至2010年末,有8家中资银行金融机构设立了23家境外附属公司,拨付营运资金余额为245.8亿美元,全年增加额为38.7亿美元。

3.跨境业务不断创新

跨境业务主要表现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的发展。截至2009年末,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409次,金额35.8亿元,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共开立160个人民币往来账户,账户余额6.9亿元,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境外参加银行开立53个同业往来账户,账户余额486.2亿元。自2010年6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以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平稳较快增长。从6月至11月,各试点地区银行累计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3400亿元,是试点扩大前结算量的7倍多,较好地满足了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需求。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银监会联合审定北京、天津、重庆、四川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共计67359家企业参加出口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这些试点企业自2010年12月3日起按照《境外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促进了贸易和投资的便利化。

4.债券市场迅速发展

2010年债券发行量(含中央银行票据)达9.7万亿元,比2005年增长120.5%。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相继推出。货币、外汇、黄金市场快速发展,体制机制不断健全,金融创新步伐加快。股票市场不断壮大,2010年末,沪深股市上市公司达2063家,总市值26.54万亿元,分别较2005年末增长50%和719%。主板市场进一步巩固,中小板市场得到加强,创业板市场平稳推出,场外市场逐步发展。期货市场稳步发展,上市了13个大宗商品期货品种,商品期货成交量跃居全球第一位,股指期货顺利推出。保险市场快速发展,年保费收入达到1.45万亿元,比2005年增长170%。

(二)中国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

从2002年以来的10年,中国保险业快速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从保费收入来看,2002年全国保费收入仅为3053亿元,2011年已经达到1.43万亿元,是2002年的4.8倍,年均增长18.7%,保险业成为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11年,中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从第15位跃居第6位,比2002年上升了9位。我国保险市场已经跃上一个新的发展起点,成为全球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在2002—2011年间,保险业累计赔款和给付支出近2万亿元,平均每年赔付2000多亿元。

从市场体系来看,2002年,全国只有57家保险公司;2011年,保险公司数量达到158家。其中,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10家,非寿险公司63家,人身险公司66家,专业再保险公司8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1家。从保险公司资本国别属性来看,中资保险公司98家,外资保险公司60家。2002年,全国专业保险中介机构262家,2011年达到2554家。其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23家,保险经纪机构416家,保险公司机构315家。至此,我国保险市场已基本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综合性公司与专业性公司、中资与外资保险公司共同发展、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

从资产规模来看,2002年,我国保险业总资产仅为6494.03亿元。截至2011年底,保险行业总资产达到6万亿元,是2002年的9.24倍,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2年7月底,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6.1万亿元,其中债券投资2.7万亿元,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投资7444亿元。保险机构已成为债券市场第二大机构投资者和股票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促进了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协调发展。

从跨境商业存在来看,1992年,美国美亚国际保险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成为第一家被准许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而对于外国投资者而言,从2006年以来,随着国内保险市场全面开放进程的加快,他们除通过与中资非保险经营机构设立合资保险公司以外,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通过参股国内保险企业,利用本土企业巨大的市场空间和深厚的人脉,迅速获取增值的能力和市场地位。截至2012年6月底,共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55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设立了营业性机构,全面开放的保险业逐步融入国际保险市场发展进程。

近年来,随着中国保险行业的迅速开放,中国保险项下收支逆差不断扩大,已严重影响了中国的国际收支状况。从进口的情况看,2005—2010年的6年进口额分别达到72亿美元、88.31亿美元、106.64亿美元、127.4亿美元、113亿美元、157.5亿美元。其中,2006—2010年间的增长率分别为22.7%、20.8%、19.5%、-11.3%、39.3%。从出口的情况看,2005—2010年的6年出口额分别达到5.5亿美元、5.5亿美元、9亿美元、13.8亿美元、16亿美元、17.3亿美元,其中,2006—2010年间的增长率分别为63%、53%、15%、8.2%。从总差额的情况看,近年来中国保险的国际服务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2005—2010年的6年进出口差额分别达到66.5亿美元、82.81亿美元、97.64亿美元、113.6亿美元、97亿美元、140.3亿美元。国际收支逆差不断扩大,保险服务是中国仅次于运输服务的第二大服务贸易逆差部门。

三、国际金融保险服务贸易展望

经过多年发展,中国已经逐步形成一个交易场所多层次、交易机制多元化、交易品种多样化的金融市场体系。今后,中国将继续有序开放和发展金融业,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国务院2012年9月批准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编制的《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明确指出,今后要全面推动金融改革、开放和发展,显著增强我国金融业综合实力、国际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显著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着力完善金融宏观调控和监管体制,形成种类齐全、结构合理、服务高效、安全稳健的现代金融体系。逐步形成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国际板等股票市场层次合理、功能互补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外汇市场和黄金市场对外开放;积极培育保险市场,不断丰富保险产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鼓励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创新;推动发展期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多种形式利用境外资本,开展与境外机构的深度合作。完善金融机构“走出去”相关制度,引导金融机构采取行之有效的海外发展战略,稳健拓展国际业务,提升国际化经营水平,加强国际型人才储备。处理好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实现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与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节奏和先后顺序;改进外汇储备经营管理;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加强金融市场基准利率体系建设;完善金融监管体制机制;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境外监管机构的国际合作。

根据《规划》金融、保险业发展指标,“十二五”时期,金融保险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保持在5%左右。到“十二五”期末,在继续显著提高直接融资比重的政策支持下,预期非金融企业股票和债券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将显著提高,非金融企业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比重提高至15%以上。

案例

美国次贷危机引发全球金融海啸

2007年2月,美国抵押贷款风险开始浮出水面,此次次贷危机宛如第一块倒下的多米诺骨牌,在很短的时间内,这场危机成为一股“腐蚀性”力量,给金融业带来巨大损失和金融风险。此次金融危机波及范围之广、破坏力之强被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前主席艾伦·格林斯潘形容为“百年一遇”。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金融服务贸易的深入发展使得国家与国家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2008年9月14日,有着158年历史的美国第四大投行———雷曼兄弟宣布破产,震撼全球,各国政府为了挽救金融系统,下“重药”救市,出台了多项措施。

美国金融危机发生的导火索是次贷危机。应该说美国次级抵押贷款产生的出发点是好的,在最初10年里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1994—2006年,美国的房屋拥有率从64%上升到69%,超过900万的家庭拥有了自己的房屋。在利用次级房贷获得房屋的人群里,大部分是低收入者,次级抵押贷款为其提供了选择权。但次级抵押贷款的高风险性也随之而来。次级房贷的利率有可能高达10%—12%,而且大部分次级抵押贷款采取可调整利率(Adjustable Rate Mortgoge,ARM)的形式,随着美联储多次上调利率,次级房贷的还款利率越来越高,最终导致拖欠债务比率和丧失抵押品赎回率的上升,从而酿成了今日的危机。

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对我国的影响与冲击,我国政府采取相应的对策稳定金融市场,对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实施宽松的货币政策;调整公开市场对冲力度;相继停发三年期中央银行票据、减少一年期和三个月期中央银行票据发行频率;引导中央银行票据发行利率适当下行,保证流动性供应;下调基准利率,三次下调存款准备金利率,增加市场货币供应量,扩大投资与消费。此外,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灾区重建、“三农”、中小企业等贷款。同时,采取宽松的财政政策:减少税收,扩大政府支出,拉动内需;促进对外贸易;加强公共财政的社会保障/医疗等方面的支出,保持社会经济发展环境的稳定。

资料来源:金融界网站,http://www.jrj.com

本章小结

本章介绍了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的含义、特征,分析了金融、保险服务贸易提供方式,简要介绍了国际国内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的发展现状和趋势。

重要法律法规和文件

1.《加入WTO后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的内容与时间》

2.《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

3.《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4.《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5.《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7.《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1.《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12.《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13.《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1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

15.《非保险机构投资境外保险类企业管理办法》

16.服务贸易《中国分行业报告》

复习思考题

(一)单项选择题

1.需求者所在地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金融服务的( )转移到金融服务的( )所在地而产生的国际金融服务贸易。

A.需求者、需求者  B.需求者、提供者

C.提供者、需求者  D.提供者、提供者

2.中国金融服务贸易进口主要以( )提供模式为主。

A.境外消费  B.自然人流动  C.商业存在  D.跨境交付

3.银行服务贸易市场主要由以下哪些要素构成?( )

A.顾客与服务场所    B.顾客与服务产品

C.服务场所与服务产品  D.顾客、服务场所与服务产品

4.国际投资银行的服务产品有( )。

A.国际证券承销        B.全球财务顾问

C.全球市场交易与风险管理   D.以上类型均正确

5.从2006年开始,( )成为我国金融服务第一大进口来源地。

A.美国  B.欧盟  C.中国香港  D.日本

(二)判断题

1.分离式国际金融服务贸易是指金融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使用者)需要在国与国之间移动而实现的金融服务贸易。          ( )

2.国际金融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的特征。           ( )

3.在国际金融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中,自然人流动所占的比重最小。                              ( )

4.国际零售银行服务产品主要包括零售资产服务于零售负债服务。                                 ( )

5.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金融服务贸易已经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 )

(三)简答题

1.简述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的含义。

2.简述金融、保险服务贸易的模式。

3.简述我国金融、保险服务贸易发展现状。

(四)案例题

2000年9月13日,百年老银行J.P.摩根公司与大通曼哈顿公司宣布合并,给全球金融业带来巨大震动。大通曼哈顿通过换股的方式(每3.7股换1股),以360亿美元的股票并购J.P.摩根,实现了这两家享誉已久的金融机构的联姻。合并后新公司名称定为J.P.摩根大通公司(J.P.Morgan Chase&Co.),总资产达6600亿美元,仅次于当时拥有8000亿美元资产的花旗集团和6800亿美元资产的美洲银行,在美国银行业排名第三。

合并以后的J.P.摩根大通公司是全球盈利最佳的银行之一,拥有管理的资金超过6300亿美元。公司在全球覆盖近5000家的机构投资者客户;股票研究覆盖5238家上市公司,其中包括3175家亚洲公司。公司在全球拥有9万多名员工,在各主要金融中心提供服务。

银行业并购机遇与挑战并存,大通通过兼并J.P.摩根,谋求在获得巨大的证券承销和资产管理等领域占一席之地,特别是针对大公司和资产庞大的个人客户。但大通在拓展投资银行业务的同时,进一步收缩其零售银行业务,出售了它在中国香港的信用卡、私人贷款、楼宇按揭贷款以及4家分行等,价值约为50亿港元。此外,两家公司固定收入和贸易活动上的重叠很可能引起大量工作岗位被裁减。

值得深思的是,J.P.摩根曾一度是美国金融界的统治者,甚至也可以说是整个世界金融界的权威。十几年前,它开始向投资银行转型,由于其客户的质量相当高,被誉为华尔街的贵族式银行。而今天之所以被兼并,恰恰是因为它当年向投资银行业转型时的不成功,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贵族”的特色使它丢掉了很多的客户。这也从另一个方面折射出了金融服务业转型的风险。

通过以上国际金融服务业并购案例,结合现实情况,简要谈谈你从中得到了哪些启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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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东升.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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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双喜,魏巍,冯琳.国际服务贸易[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5]饶友玲,张伯伟.国际服务贸易[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0.

[6]赵亚平,郑春芳,崔玮.国际服务贸易———理论、政策与实践[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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