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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限制因素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限制因素劳动力利用问题的经济实质就是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充分有效结合的问题。这种产业结构就决定了劳动力的分布是偏重于农业,农业中又偏重于种植业,种植业中又偏重于粮食,其结果必然导致农业劳动力季节性剩余和寒季的绝对剩余。

第二节 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限制因素

劳动力利用问题的经济实质就是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充分有效结合的问题。要实现劳动力与生产要素的充分有效结合,首先,劳动力本身要能够与其他生产要素结合,也就是说,劳动力本身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其次,要有能够吸纳农业剩余劳动力的产业;最后,外在条件要能够允许农业剩余劳动力与其他生产要素充分有效地结合。

一、劳动力自身的限制因素

(一)多数农民文化水平低,没有经过专业技术训练

在所调查的10个村3264个劳动力中,高中毕业生只有102人,占3.1%;初中毕业生1126人,占35.4%;小学毕业生1549人,占47.5%;文盲半文盲487人,占14.9%。初、高中毕业生学的也是普通文化课,而不是专业技术,毕业之后即为普通农民,无任何专长与技能。加之农村师资力量严重不足,质量低下,文凭与实际水平差距甚大。据调查,实行联产承包制以后,农村的文盲和半文盲在增加,这些人除按传统的耕作方式从事农业生产之外,就是出卖劳动力,基本上不具备从事其他产业的必要知识。

(二)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员奇缺

在所调查的10个村中,一些规模较大的非农产业,多是从附近城镇或外地聘请的技术人员兴办的。一些没有非农企业的村屯,也多是因为没有技术人员而无法兴办。例如,尚志县的富国村,是一个“无企业村”,县里为了消灭“无企业村”,支持他们建一个塑料厂,但无人懂技术,只好从县城塑料厂请技术员来作技术指导。海林县江头村兴办了一个铸造厂,从山东请来一个技术员。农村不仅技术人员缺乏难以开辟新的产业,组织管理人员也极缺,能组织兴办企业的人寥寥无几,不少兴办起来的企业,也往往因管理不善而亏损倒闭。在所调查的10个村中,只有2个村非农产业的数量在增加,8个村近年来没有增加,甚至有所下降。一些联合体由于管理不善而解体。江头村的建筑工程队,初建时有100多人,现在已经一分为四,只有30多人。

(三)商品经济观念淡薄

正如前面所指出的,黑龙江省广大农村由于没有经历过商品经济的发展阶段,广大农民的头脑中没有商品、市场、竞争的概念。不少农民富裕起来之后,往往是有钱不知往哪儿投放,多用于兴建住宅,操办婚事。据农村抽样调查队调查,在农民消费支出中,食品、衣着的比重在下降,燃料、用品等略有增加,而修建住房增长最大。1978年生活费支出占1.77%,1986年上升为8.84%,增加了近4倍。一些农民多是考虑自己能干什么就干什么,很少去想市场需要什么生产什么。甚至一些农民生产出来产品不知道怎样使之变成商品。还有的农民由于不掌握市场行情而盲目生产。如海林县曾一度兴起浆果热,致使浆果收购价由2.5元下跌至0.2元,果农遭受重大损失。

二、非农产业的限制因素

(一)农村资源的片面利用

黑龙江省广大农村一般资源都比较丰富,由于“左”的农业指导思想的束缚,丰富的资源被片面地利用,甚至遭到破坏,农村一方面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奇缺;另一方面一些大中专毕业生多集中于县城或乡镇,被当做一般行政干部使用。在所调查的10个村中,没有一个大中专毕业生;农业机械在逐年增多,而增加的农业机械多被用于搞运输。例如,海林县江头村有农机50台,除2台推土机以外,全部用来搞运输,只是农忙时才被用于耕作。全省小型拖拉机的拥有量1986年比1978年增加181741台,年均增长率为36%。农户购买小型拖拉机多是耕作、运输兼用。农村的劳动力被大量投放在种植业上,一方面耕地相对不足;另一方面大面积的林地、山地、水塘、水面、草地等被弃置不用。例如,尚志县富国村,土地面积为12373亩,而耕地只有1577亩,有林地8527亩,年收益不过千元,还有荒地616亩、苇塘285亩,荒山299亩、江河206亩、坑塘146亩等,合计1748亩,基本上没有被利用。黑龙江省广大农村大都信息闭塞,基础设施滞后,多数农民不订阅报刊,一般只是原大队有一台老式电话,由于维修不善,常常不能通话,因而对市场信息反应迟缓。例如,近几年全省先后兴起过“养兔热”、“养康贝尔鸭热”等,往往是市场已经饱和或行情有了变化,农民们还在大量养殖,结果吃了大亏。在黑龙江省广大农村资金一直比较紧张,不少农户靠贷款维持简单再生产,而又有不少农民把大量资金用于消费。所有这些都证明,农村的人力、物力、财力、自然资源和社会、信息、经济资源被片面使用,甚至只用于消费而不用于生产,形成市场需求不能满足,资源不能充分发挥效益的状况。

(二)农村产业结构畸形化

农村资源的片面利用及其他原因造成农村产业结构的畸形化。从10个村的1986年农业总产值的构成看,种植业占66.7%、林业占0.3%、渔业占0.5%、牧业占9.8%、副业占22.61%。种植业仍然是收入的主要来源,而林牧渔各业占的比重却很小。从全省看,也是如此,种植业占68.4%、林业占4.3%、渔业占0.8%、牧业占12.3%、副业占14.4%。从10个村各业劳动力的分布看,从事种植业的劳动力占劳动力总额的69.9%,从事林业、牧业、渔业、副业的劳动力大都是兼业的,依次为0.3%、0.3%、3.2%、6.7%,合计只有10%多一点。农村非农产业产值占农业总产值的33.6%,从业人员占13.4%,这一较高的比例,是由于我们所调查的村,城镇郊区较多的缘故。在种植业中,粮食和经济作物等其他作物的比重虽然有所变化,但粮食作物的比重仍占绝对优势。在全省种植业占68.4%的比重中,粮食作物占48.7%,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占11.6%。这种产业结构就决定了劳动力的分布是偏重于农业,农业中又偏重于种植业,种植业中又偏重于粮食,其结果必然导致农业劳动力季节性剩余和寒季的绝对剩余。

(三)与农业相关的产业结构不合理,发展缓慢

与农业相关的产业可以分为先导产业和后续产业,农业的先导产业包括农机制造业、化肥工业、饲料工业、制种工业、农用材料工业以及为农业服务的教育和技术等多种产业。由于我们长期实行单一粮食产业的倾斜政策,农业的先导产业也基本上是为粮食生产服务的先导产业。所以,非粮食作物的机械化水平特别低,非粮食作物的品种老化、减少,畜牧业仍旧是原始的生产方式,农业技术人才数量少、面窄,为农业服务的技术、信息产业不健全等,严重阻碍农业本身的发展与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农业的后续产业,主要是农产品加工、运输、保鲜、储藏等各业。黑龙江省的大部分农产品多数是未经加工就调出了,再加上价格等因素,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的经济效益和积累。农业自身结构和与之相关产业结构的畸形化,使农业的发展受到限制,同时把农业劳动力的利用限制在狭小的范围内。

(四)农村新产业产生的物质条件比较差

农村新产业产生的条件除了农民自身因素之外,还有如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农村的基础设施条件;二是农村的技术、信息服务条件;三是集体经济的实力。在我们所调查的10个村中,村至县、镇多为土路,阴雨天汽车难以通行。例如,江头村距离县城只有2.5公里,却因一条小河横在其间一直不能通汽车。一般一个村只有一台老式电话,电报是由乡镇邮局派人送,往往比信快不了多少。由于农业投资的减少,农田设施老化失修严重,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很低,自1978~1984年,全省成灾面积占受灾面积的77.2%,全省水田、水浇地仅占耕地的6.7%,其余93.3%的耕地只能靠天吃饭。仓储设施极不健全,1983年黑龙江省粮食刚刚超过300亿斤,粮食就容纳不下了,只有采取“民代国储”的方式。畜产品的储藏能力则更差,几乎年年在生猪收购旺季都要发生仓储能力不足的问题,就往往采取压等压价或拒绝收购的办法,严重阻碍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此外,黑龙江省广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普遍不足,难以支持农民办非农产业。所调查的8个村,1986年平均每个村有固定资产187170元,比1978年减少19.6%。多数村集体企业都承包给了农民,承包费作为集体的固定收入只能维持村集体的各项支出,很少有积累。如富国村1986年多种提留款为14353元,用于干部补贴5500元、招待费2120元、书报费900元、电话费370元、取暖费890元、差旅费1000元、水电费300元、办公费286元,基本上全部用于支出。江头村为了修一座桥,只好向农民企业筹款。集体经济实力的低下,造成统的层次的薄弱,分也成为无核心的分散,极大地削弱了整体的经济活力。

三、阻碍农业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因素

(一)土地的分配和使用制度存在问题

黑龙江省广大农村的土地,都是按人口或劳动力平均分配的。这在当时是唯一可以接受的形式,这种分配形式本身就意味着每个农户必须有人从事土地经营。土地既是生产资料,同时又是农民的生存条件。作为集体的一员,农民有权使用土地,作为生存所必需,农民离不开土地,土地的双重分配产生双重后果:一是农民由此取得了生产资料和生存条件;二是他们自身与土地结合在一起,又成为他们谋取其他生产资料的制约因素,农民承包了土地获得了经营权,同时也就承担了向集体交售粮食的义务。合同订购使这一义务法律化。对土地的经营不仅仅为了谋取生活资料,还要履行合同义务和谋取其他生产条件,订购合同强化了农民与土地的关系。

(二)城乡差别

我国城乡差别,由于种种原因不是在缩小,而是在扩大。城镇是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中心,生产条件和生活条件都优于农村,人才、技术、资金也都集中于城镇。从黑龙江省看,城市医疗机构1986年比1978年增加122个,而农村减少257个;床位城市增加0.8万张,农村减少0.2万张;卫生技术人员城市增加2.5万人,农村只增加0.9万人;1986年比1981年农民人均收入增加25.87元,而城市居民增加478.17元,农民只达到城市居民1982年的收入水平。就绝对值看,城市比农村居民收入高近1倍;1986年比1978年农村存款增加1倍,而城市增加10倍;基本建设投资比重,1986年比1978年农业下降13.3%,而轻工业和重工业则分别下降2%和0.2%;电话业务量,1986年比1978年农村增加0.1万户,增加8%,而城市仅市内电话就增加6万户,增加1倍多;工程技术人员1986年比1978年增加3.3万人,农业技术人员只增加0.6万人。此外,城镇文化、教育、体育、科研、公用事业等的建设,农村都是无法比较的,从而形成城乡文化、技术、科学水平的差距,城乡各种差距的拉大,使农业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难度增强。

(三)所有制形式的差别

通过社会主义改造,我们曾经把多种所有制形式变成单一的公有制形式。20年以后,我们又把单一的公有制形式变成多种所有制形式。这种历史的回归造成了一种假象,似乎是所有制形式是可以任意改变的,并赋予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以不同的价值,于是片面追求所有制形式的升级。在公社化以后,却只有规模的扩大而很少或基本没有所有制形式的升级,这里城乡差别、工农差别在起着作用。农民只能在大大小小的农业集体中劳动,即使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也只能是“亦工亦农”。按传统的理解,所有制形式越高,其商品属性越小,而农业又恰恰相反。农业集体生产的始终是产品,仍不是商品。即使是在联产承包制实行之后,农产品大部分也还是不能自由进入商品的领域。不仅如此,集体农民虽然也是“全民”的一员,但他们很少进入“全民企业”去兑现其应有的权力。除非他们的集体生产资料被征用,作为农民,不要说进入全民企业,就是进入城镇集体企业,也是升了一大格。可见,城镇集体比农业集体也要“高”出一头。这种所有制的层次差别,对于农业劳动力转移无疑是一个巨大障碍。迄今为止,农业劳动力进入城镇集体或全民企业也是微乎其微的,这种不均等的就业机会、不平等的竞争条件,一方面在扩大城乡差别,扩大所有制形式的差别;另一方面设置着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和城镇化道路的障碍。

(四)政策不配套,改革不同步

现阶段,农业最主要的生产资料是土地,最主要的产品仍旧是粮食。现行政策土地不是商品,土地生产的粮食作为合同订购对象实际上也不是商品,这种政策本身就决定了广大农民不是也不可能是商品生产者,这与我们大力倡导的发展农村商品经济在原则上显然是不相容的。长期以来,我们实行以农业为基础的方针,但对农业的投资却在逐年减少,黑龙江省1978年农业的全部基本建设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6.7%,而1986年降为3.4%,下降13.3%。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也在扩大。黑龙江省农副产品收购价格总指数1986年比1979年下降22.3%,而农村工业的零售价格总指数却上升为43.2%;农业生产资料价格指数也上升31.4%;农业创造的价值被国家通过“剪刀差”拿走,农村的人才也通过升学、参军、提干等途径流入城镇的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我们一方面倡导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另一方面又倡导离土不离乡。尽管不少城镇为农民进城提供了一些条件,但在居住、生活、子女教育和从业方面还受到种种制约。因而,近两年来,农民外出务工经商的不是增多而是有所减少。农村供销社和信用社都是集体企业,几经改革,仍旧没有根本改变他们“官办”的属性,使得农村金融市场、商品市场与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很不适应。这些矛盾和不协调表现为立法、行政方针、政策和各种原则的不配套,表现在农村生产力的发展与农村经济体制的不适应,因而也反映出改革的不同步。这种不同步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村的资金、物资、人才、劳务、技术、信息市场的形成不同步,劳务市场先于其他市场而形成,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先于农村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二是微观管理与宏观管理改革不同步,微观先于宏观。三是农村经济管理的条条与块块改革不同步,块块先于条条。四是农村经济发展条件的改革与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不同步,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先于经济发展条件的改革,导致经济发展与改革的不同步。五是城乡改革不同步,乡村先于城镇。上述诸多方面的不配套、不同步,使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遇到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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